食盐安全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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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盐安全责任书
为确保公共食用盐安全,维护食盐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盐业政策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责任书。
一、机关企事业、工厂、学校食堂、餐饮业等单位(以下称“公共食用盐单位”)、食品加工企业以及食盐零售单位或个人购买使用、销售食盐,属于食用盐公共安全监督范畴,应当签订本《食盐安全责任书》。公共食用盐单位、食品加工企业以及食盐零售单位或个人应主动提供经营单位负责人、营业执照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营地址、购销盐产品种类(用量)等信息。
二、公共食用盐单位、食品加工企业和食盐零售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建立食用盐购销台账和索证索票制度,以备查验;同时要建立健全食用盐安全管理制度,按照食品管理的要求,妥善保管食用盐,严禁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载混放,防止食用盐污染和人为破坏,确保食用盐安全。
三、公共食用盐单位、食品加工企业和食盐零售单位或个人应加强行业自律,按照国家盐业政策法规和《广东省盐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到当地持有《食盐批发许可证》企业(现广东省盐
业集团中山有限公司为中山市唯一持有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购进食盐;严禁购买工业盐、井矿盐卤水、假冒食盐用于食堂餐饮用盐和食品加工用盐;严禁以假冒伪劣食盐、工业盐充当食盐销售。
四、公共食用盐单位、食品加工企业和食盐零售单位或个人违法购买使用以及销售不符合食盐质量标准的盐产品,由当地盐业行政主管部门严厉查处,并在新闻媒体上曝光;造成食品安全事故和社会危害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五、本责任书的责任单位,是指公共食用盐单位、食品加工企业和食盐零售单位或个人,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订。
六、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镇(区)
负责人:联系电话:月用盐量公斤。
七、本责任书一式两份,签订双方各执一份。本责任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任单位名:
(盖章)(盖章)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