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与东盟控制跨国犯罪合作机制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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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与东盟控制跨国犯罪合作机制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摘要]随着中国与东盟经济自由贸易区的启动和建立,各国人员往来频繁,
诸如走私、贩毒、贩卖人口、洗钱、贪污贿赂等跨国犯罪活动也日益增加。

文章在分析中国与东盟跨国犯罪类型和特点的基础上,探讨了中国与东盟在跨国犯罪方面的合作机制及存在的问题,并对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提出了相关对策。

[关键词]中国-东盟;跨国犯罪;合作机制;问题;对策
虽然近几年来,中国与东盟成员国通过各种协商机制以及签订引渡或者司法协助条约,共同致力于打击跨国犯罪并取得了一定成就。

但是中国与东盟打击跨国犯罪的刑事司法合作机制已经落后于现实需求,实际执行过程中仍然存在很多问题,无论是从立法还是司法实践上,我国与东盟成员国间控制跨国犯罪的刑事司法协助亟待完善。

一、中国与东盟常见跨国犯罪类型及特点
在中国与东盟跨国犯罪中,常见诸如走私、非法贩卖毒品、贩卖人口、洗钱、计算机犯罪、贪污贿赂、偷越国境等类型的犯罪。

在贩卖毒品方面,集团化、职业化趋势明显,国内外贩毒势力内外勾结,形成了一套“产供销”一条龙的职业贩毒体系。

在贩卖人口方面,大都由团伙操作,贩卖妇女儿童案件日益猖獗,社会影响恶劣。

在洗钱犯罪方面,所谓洗钱犯罪就是把非法获得的资金通过存入国外金融机构、或投资办企业等手段使通过非法途径如贩毒、走私、恐怖活动等犯罪途径获得收益使其合法化,造成司法机关查处犯罪的种种障碍,并且犯罪集团为获得通行证而贿赂政府官员,造成严重恶劣社会影响。

从整体来看,中国和东盟间的跨国犯罪随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启动,跨国犯罪的范围越来越大,不在局限于几个国家内,而是涉及整个贸易合作区范围,给侦破工作带来较大的难度。

而且其组织性越来越强,相互之间出现严密的国际分工,目标明确,形式复杂,手段更加凶残,破坏性更强。

同时,逐步从经济领域逐渐向政治领域渗透,为实现其经济目的而将魔抓伸向政治领域,寻求政治保障。

其危害性越来越大。

二、中国-东盟跨国犯罪合作机制现状
(一)东盟和中日韩打击跨国犯罪的部长会议机制
截至目前,在打击跨国犯罪方面,利用这一会议机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明确了各组织合作应该依据原则“真诚、团结、实际、协商”;制订了应对违法犯罪的政策“开放、合作、平等、互利”;就各个组织合作方面也制订了若干制度;明确了领导国和合作地区;各个组织之间要增强联系,并制订了联系办法;共同商定打击跨国犯罪的计划;各个组织共同派驻联络官等。

(二)东盟和中国打击跨国犯罪的部长级非正式会议
这类会议在2005年开始,截止到现在一共召开了两次,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使各国在打击跨国犯罪方面更加注重合作,中国在2005年以后利用五年的时间,为东盟国家提供900名执法人员的培训工作;对于2004年签订的“备忘录”,双方都予以认同。

(三)中国和东盟成员国总检察长会议
这种会议制度是在2004年,由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会议制度,主要目的是为了使中国和东盟各个国家增加联系,促进各国之间的合作与交流,共同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势力。

同时制订这种会议制度还为了增加各国检察长经常见面的机会,方便共同研究与探索共同打击跨国犯罪集团的办法,决定国家合作的制度,使各国边境检察部门定期碰头,增加合作。

(四)中国东盟禁毒合作机制
中国与东盟各个国家不断加强合作,主要事件有:1993年,中国和东盟各国建立“备忘录”制度;2000年,中国与东盟各国在曼谷召开会议,商讨通过了《曼谷宣言》和《合作行动计划》;2001年,中国与东盟很多国家建立禁毒合作制度,并和多个国家建立禁毒合作框架;为了应对跨国犯罪和打击贩毒活动,中国与很多东盟国家共同签订“备忘录”,进一步加强了中国与东盟各国的合作。

(五)中国东盟海上合作打击跨国犯罪的机制
南中国海自古以来就有多股海盗出没,在此海域多次出现抢劫、走私、贩毒和买卖枪支等违法犯罪活动,使中国与东盟各国的海域安全受到了严重的威胁。

现阶段,中国与东盟各个国家的海上执法机关共同努力,不断加强合作与交流,对此地区的违法犯罪活动进行了有效打击,使这一地区的治安状况得到了迅速好转。

三、中国-东盟跨国犯罪合作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一)立法方面的不足及完善对策
1.刑事司法合作方面的立法不足及完善对策
虽然我国和东盟一些国家如越南、老挝、菲律宾等签订了双边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和泰国、菲律宾、老挝和柬埔寨签订了引渡条约,但东盟有十个国家,因此在司法条约的签订方面还不全面,使得在实际案件处理中出现拒绝提供协助的情况。

因此,我国还应该和东盟其他各国积极磋商,加快签订有着硬性规定性质的双边条约或协定,解决目前刑事司法立法方面的不足。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在立法方面还需要设计微观的、具体的议题,使得协议具有可执行性。

2.我国国内相关立法的不足及对策
要实现对跨国犯罪的有效打击,在立法方面还需要我国国内立法的支持,但我国国内立法在刑事司法协助方面还只是限于原则规定方面,有些内容和国际通用的刑法司法内容相违背,这些不利于我国和东盟之间刑事司法协助工作的开展。

如我国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在国际上参与了一些刑事司法协助条款国际公约的签订,如《世界人权宣言》、《禁止及惩罚种族隔离罪公约》等,并和三十多个国家签订来双边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和引渡条约。

但当这些条约和国内法律冲突时,由于缺乏法律作为解决的依据,影响了国际间刑事司法合作的开展。

而且我国缺乏专门的国际司法协助法,没有将国际犯罪真正融入国内法中。

因此,我国还需要加快相关立法步伐,加快制定我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方面的基本法律,做好法规之间的协调,和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方面的法律相协调。

(二)开展刑事司法协助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首先,在签订的协议方面仅限于引渡、送达方面,在调查取证、交换法律信息资料、通知刑事诉讼结果方面,形式较为单一,没法满足实际需要,双方很难实现真正的合作。

其次,我国和东盟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相关职能不明确,造成权责不清的现状,体现在和东盟各国签订相关协议或条约时,由什么部门来代表不统一,没有专门的机关来承担此任务。

我国没有相应的专门机关进行管辖,缺乏专门机关来进行接管,因此不利于实际的执行。

同时我国除对外司法协助外,没有相应的审查环节,对于引渡的审查程序也不完善,我国检察机关在这些程序中没有发挥相应的功能。

因此我国还需要加强相关法律的具体实施细节的制定,健全和完善相互之间的信息情报交换机制,设立专门的机构来处理国际刑事协助,并加强审查,发挥审查机关在审查方面的功能。

(三)我国与东盟在引渡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1.本国国民不引渡
在我国引渡法当中,规定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

在《引渡法》有关条款中明确指出,本国国民不引渡,并且作为一条硬性规定,任何人不得改变。

在与东盟国家签订引渡条约时,都在引渡条款中注明“有权拒绝引渡其本国国民”,在此条款中使用了词语“有权”,没有硬性规定拒绝引渡本国国民,留下了一定的活性空间。

这种规定一定程度地改变了我国引渡法。

依据与各国签订的条款,签约一方也能够允许引渡本国国民,但在中国和老挝的引渡规定中,都明确指出了对于拒绝引渡一定要强制执行,没有活性空间。

从上面的论述可以看出,我国和东盟国家在本国国民不引渡规定方面持有不同意见。

假如我国依然坚持本国国民不引渡规定,则会造成与东盟各国合作方面的不一致,不利于和东盟各国的合作与交流。

2.关于死刑不引渡问题
在我国刑法中,依然保留死刑的条款,但在东盟国家中,只有柬埔寨保留有
死刑的规定,其他国家都变相废除了死刑的条款,泰国对于死刑的规定也正在努力改变。

中国和东盟国家在引渡条款中,都注明了不予以引渡的原因,但注明的细则都不够明确。

为了使中国与东盟各国顺利合作,可以将我国的《引渡法》加以变动,灵活理解“死刑不引渡”原则,可以加以变通并作相应规定。

还有,在中国和东盟各国签订的引渡条约中,也可以确定死刑不引渡的规定,可以改动中国和东盟国家的引渡条约,添加死刑不引渡的条款,使中国与东盟各国在国家司法方面达到一致。

关于引渡条约,目前中国还与东盟中的六个国家没有签订,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通过签订临时规定来对引渡行为予以规范。

3.对于政治犯不引渡问题
现阶段,我国和泰国、柬埔寨、菲律宾、老挝等共同签订的引渡条约中,明确规定了不引渡政治犯的条款。

但在政治犯的概念方面,各个国家都存在不同的解释。

因为不同的国家,具有不同的政治制度和历史传统,所以对于政治犯的认识也存在很大不同,所以在执行引渡法中也会出现很多不和谐情况。

由于存在上述原因,可以参考中国和泰国、柬埔寨的合作方法,在引渡条约中运用明确规定的办法,如举例法,指出哪些行为不属于政治犯罪。

如在中国和泰国签订的引渡条约中规定:对于谋杀国家领导、政府官员或家庭人员的犯罪,不认定为政治犯罪。

中国和柬埔寨签订的引渡条约中也规定:对于谋杀、打伤国家领导、政府官员或家庭人员的行为,不认定为政治犯罪。

4.关于或起诉或引渡规则的问题
“或起诉或引渡”的规定指的是,在一国境内发现申请引渡人,可以依据两国签订的引渡条约,也可本着双方互利的原则,把引渡人交给请求国。

假如认为不应该引渡,就要把这个人移交本国司法机关,按照该国的法律对其进行制裁。

在我国制订的《引渡法》当中对此没有作详细规定,但在我国执行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明确规定,“本国国民不引渡则起诉”,我国司法部门可以按照这一规定,对《引渡法》的内容进行一定的改动,积极取得东盟各国的支持,使这一规定成为中国和东盟各国共同遵守的引渡条款,并且可以作为我国和东盟各国制订的引渡条约内容。

四、结语
总之,在我国与东盟各国的合作中,为了共同应对跨国犯罪现象,制订了共同遵守的引渡条约。

但仍然存在很多不一致问题,不但需要各国积极改动本国法律,也需要各国之间加强协商与交流,解决引渡条约实施中出现的问题,使得我国与东盟各国的合作越来越默契,各个国家之间应该互相信任,同时积极承担责任,有效打击跨国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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