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制品行业标准建议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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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解读如下:
1. 标准适用范围
此标准仅规定了乳制品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不适用于乳制品工业企业排放大气污染物(含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等污染物排行。也就是说,乳制品工业企业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还是按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执行。千万不要以为已经有一个《乳制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了,国家暂时没有发布!有地方标准的省市还是执行地标,如果限值比此标准要松,那就要考虑修改地标了。
2. 产品分类类型划分
本标准依据《乳制品工业产业政策》和加工过程产污特性进行了产品类型的划分,包括巴氏杀菌乳、灭菌乳、酸乳、乳粉、炼乳和调制乳制品。
3. 明确几个关键词
3.7 调制乳制品
以生乳和(或)乳制品为主料,添加或不添加食糖、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辅料等,经加工制成的乳粉、炼乳、花色液体乳等形式的乳制品。
3.10 排水量
指生产设施或企业向企业法定边界以外排放的废水的量。包括与生产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各种外排废水(含厂区生活污水、冷却废水、厂区锅炉和电站废水等)。
3.11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指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产品的废水排放量
上限值。
3.12 公共污水处理系统
指通过纳污管道等方式收集废水,为两家以上排污单位提供废水处理服务并且排水能够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的企业或机构,包括各种规模和类型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区域(包括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业聚集地等)废水处理厂等,其废水处理程度应达到二级或二级以上。
3.13 直接排放
指排污单位直接向环境水体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14 间接排放
指排污单位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4. 看限值要求
具体限制要求已经贴在1楼,有几点需要注意:
4.1 调制乳品对应相应的非调制乳。也就是说用什么乳做原料生产调制乳,这里原料乳与调制乳的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是一样的。见标准上解释。
4.2 注意标准中表1、2和3的适用范围和时间是不同的。
4.3 标准中表1的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的依据为《乳制品工业产业政策》还明确规定了主要乳制品的水消耗限值(见表1)。
4.4 注意直接排放和间接排放的区别。
4.5 标准中表1、2和3的污染物限制,只是适用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不高于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的情况。若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超过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须按标准中的公式(1)将实测水污染物浓度换算为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并以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
4.6 在企业的生产设施同时生产两种以上产品、可适用不同排放控制要求或不同行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且生产设施产生的污水混合处理排放的情况下,应执行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最严格的浓度限值(也就是表3的限值),并按标准中的公式(1)换算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如果判定是否达标参考3.5条!!
5. 监测方法
此标准为强制性标准。标准5.6条列出相应监测方法,并未说明可采取其他类似方法,也就是说利用标准中表4所列方法以外的监测方法是不符合此标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