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能耗之统计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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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筑能耗之统计分析
1 建筑能耗调研是建筑节能的基础性工作
有了建筑能耗数据,才知道它在整个能耗中所占的比重,才能确定建筑节能工作的地位或重要性,才能衡量每年建筑节能工作的成效。建筑能耗调研一旦解决了建筑能耗的估算方法,就可以预测未来的建筑能耗发展趋势,也可以对未来的建筑节能潜力作分析,进而可以作建筑节能规划。有了建筑能耗数据还可以与国家或某一地方的建筑能耗进行比较,从而便于本市与其他地区建筑节能工作的交流讨论和对照差距,促进自己的建筑节能工作。当然也可以与国外特别是发达国家比较,知道我们的建筑能耗所处的水平和建筑节能工作的状况。当建筑能耗与建筑节能工作相联系时,又可暴露我们建筑节能工作的弱点所在和改进方向,推动我们的建筑节能工作。
2 上海十年前首次进行建筑能耗估算
“九五”之初,当我国建筑节能由北方居住采暖地区开始向我国中部和长江流域推进的时候,上海市建委于一九九六年十月,正式向上海市能源所下达了《上海市建筑节能现状与对策研究》课题。目的之一是了解上海建筑能耗的大致数量,以便让搞建筑及建筑节能工作的同志对建筑能耗有个正确的数量概念。当时上海还没有建筑能耗的任何数据。根据国家“九五”之初对建筑能耗所作的定义,即建筑能耗包括建筑使用能耗加建筑制造能耗(包括建筑施工和建筑所需材料的能耗),实质这是一个广义的建筑能耗。该课题组通过上海统计局发布的综合能源平衡表和上海于1996年竣工的住宅与公共建筑所耗材料及其能耗的抽样调查,
初步归纳出上海建筑广义能耗及其分项能耗,均列于表1中。
居民住宅能耗近似地以综合能源平衡表中居民生活能耗表示,公共建筑能耗近似以能源平衡表中第三产业能耗项内商贸宿饮能耗加其他能耗表示,其他能耗中大致包括办公楼、医院、学校、文化场所等等一切公共建筑单位能耗,也包括所有公共部位的物业能耗。建筑施工能耗在能源统计表式中本来就有。花去很大精力的是1996年新建建筑所耗建材之能耗值,当时以抽样方式搜集了一些住宅和公建的建设耗材,再根据当年的单位材料能耗计算了总的新建建筑建材能耗。虽然这些数据具有近似性或者有较大的误差,但毕竟让上海首次有了建筑能耗这一数量范围。
2000年前后,建设部正式统一建筑能耗含义。所谓建筑能耗就是指建筑使用能耗,它包括暖通空调、热水、照明、动力、冰箱等其他电器用能。此后,就用上述统计简表方法估算上海的建筑使用能耗,而且可列出每年的建筑使用能耗来(表2)。可以发现“九五”和“十五”期间建筑使用能耗先上升很快,后缓慢上升,甚至不上升,这与上海当时产业政策的一定程度变化有关。
表2 “九五”以来的建筑使用能耗占总能耗的百分比
然而,一些能源工作者没有及时更新建筑能耗的概念,在许多需要使用建筑使用能耗值的场合仍使用25.4%的广义能耗数据,混淆了视听。
3 利用综合能源平衡表估算建筑使用能耗方法存在的问题与解决
上海市统计局的原综合能源平衡表表式只是一个简化的表式,事实上每年都有一个详细的涉及具体能源品种的地区能源平衡统计表式(详表)。以2004年为例,详表的横列为各种能源品种,纵列为各产业的能源消费量,包括第一产业、第二产业(包括工业和建筑业)第三产业(包括交运、仓储和邮政业,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和其他三项)和居民生活(包括城镇和乡村)等。显然这表式中并没有住宅建筑能耗和公共建筑能耗项目。“九五”之初,用居民生活能耗代替住宅能耗,用第三产业中批零餐宿和其他能耗代替公共建筑能耗是一种近似估算。这在当时误差不大,在5%以内。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这种简化估算建筑使用能耗的误差越来越大。上述近似估算主要有以下问题:
1)从“九五”起,私人车辆增长很快,导致居民生活能耗中汽油、柴油和其他油品上升很快。
按发达国家能源统计口径,开动汽车的汽、柴油消费不能列入建筑能耗中,而是计入交通工具能耗中。居民在1996年年汽油消耗仅7.97万tce,而到2004年上升到了63.6万tce之多。如果说1996年可以忽视它在居住建筑能耗中的份量,则到了2004年就再也不能忽视了,必须从居住建筑能耗中剔除出去。
除汽油外,柴油和其他油品也有类似情况,不一一举例,也应在居住建筑能耗中剔除出去。剔除汽、柴油和其他油品后,上海的住宅建筑使用能耗列于表3中。由表3可见实际住宅建筑能耗平均每年上升不多,只增加21.6万tce,年均约增6%。
注:本表不计农村非商品能源;2004(调)表示调整后的2004年能耗值;本表不计用于助动车的少量LPG。
2)在公共建筑能耗中同样存在着车用油品问题,如2004年商贸宿饮系统的汽油耗量为11.55万tce,而办公等其他行业为42.21万tce,两项相加为53.76万tce,可以剔除之;而柴油,前者为37.14万tce,后者为25.39万tce,这不能像汽油一样剔除,而要进行调查区别,因为一部分柴油用于车辆运输,可以剔除,另一部分用于锅炉燃料,不能剔除。假设1/3用于交通工具能耗,则2004年应去掉20.84万tce。此外还应去掉1/3的液化气和其他油品即除去5.61/3万tce 的液化气和其他油品31.04/3万tce,因此2004年的公建能耗为613.85万tce,占总能耗的8.45%。去掉交通工具能耗前后的比较列于表4。
由表4说明,修正后的2004年能耗中公建能耗有了较大的增加,而2005年的公建能耗在总能耗中的比例并未上升。
4 去掉交通工具能耗后建筑使用能耗的误差分析
去掉交通工具能耗后的建筑能耗应该说比以前粗糙估算方法已有较大的改进,但并不等于已经相当精确,大致还有如下一些问题,并且产生了误差。
1)首先一个误差来自于前面计算公建能耗中的一个估计即假设1/3的公建用柴油,1/3的LPG和其他油品也从公建能耗中剔除出去。这个1/3的比例是估计设定的,与实际是否相符?要有调研决定,因此也存在一定的误差。
2)本市住宅建筑能耗目前适合估算城镇住宅建筑能耗,不包括农村住宅建筑能耗,这是一个缺点,也是误差所在。因为农村住宅如果包括进去会有如下问题:①农村除使用商品能源外,还使用一定数量的非商品能源,其真实数量需由专题调研决定;②即使知道了数量也很难正确计算单位建筑的能耗强度,因为农村建筑面积无可靠统计数据,而且空置率相当大,缺乏真实性。
此外,城镇和乡村均有一小部分LPG用于助动车,但其数量不经调查,很难确定,所以未作为交通工具能耗扣除。显然这也是误差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