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保险公司营销业务人员晋升考核绩效管理制度规定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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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XX保险公司营销业务人员晋升考核
绩效管理制度规定1
营销业务人员管理规定(简本)
2010年12月25日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营销队伍的建设,提高营销队伍的整体素质,培养优秀团队,特制订本规定。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营销业务人员(以下简称业务人员)是指被公司正式录用并在总公司备案的人员。
第二章营销组织
第八条公司的营销组织分为:总公司营销中心、分公司、管理区、业务部。在各级的管理和规范下拓展业务。
第九条分公司是营销组织的最高单位,直接归总公司营销中心管理,每一分公司下辖3个总监管理区,每个总监管理区下辖3个(以上)业务部。
分公司设总经理和副总经理各1名,总经理是营销业务人员的最高职级,根据总公司营销中心的要求负责分公司业务部的管理协调和业务推动。副总经理负责宣导公司的政策和制度,反馈业务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并协助总经理处理辖区内的各项日常工作。
当总经理转岗、离职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副总经理暂时代行总经理职责。
分公司的称谓为:
第十条管理区是营销组织的基本团队,由总监负责。每一管理区下辖3个(含)以上业务部。当总监管理区尚未形成时,业务部由分公司直接管理。
第十一条业务部是构成管理区的基本单位,由业务经理负责,下辖学习顾问3人或见习学习顾问若干名。
业务部的称谓:
分公司名称+序号(第××)+业务部。
第三章业务人员的职级与组织归属关系
第十二条业务人员的职级
(一)组织发展系列
组织发展系列设学习顾问、业务经理、总监和总经理四档,共分10级(见附件六)。学习顾问职级依次为见习学习顾问、学习顾问;业务经理职级次为预备经理、经理;总监职级依次为预备总监、总监;总经理职级为预备总经理、总经理。
组织发展系列中业务经理及以上职级统称为业务主管。
第十三条业务人员的隶属关系
(一)业务主管推荐的各级业务人员直接隶属于其本人管
理。各级学习顾问推荐的业务人员直接隶属于推荐人的直接主管管理,待推荐人晋升为业务主管后调整管理关系。由公司出面招收或公司管理人员推荐的业务人员可由分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指定主管,指定后不得再行改动。
(二)学习顾问晋升至经理时直接隶属于总监,与原业务经理不再有隶属关系。业务经理晋升至总监时直接隶属于分公司。总监晋升至总经理时直接由营销中心管理。
(三)学习顾问晋升为业务经理时,由其直接或间接推荐入司且尚未晋升为业务主管的业务
人员均应划归其管理。
业务经理晋升为总监时,其任业务经理期间直接或间接育成的其他业务经理(尚未晋升为总监)及所辖业务部,均应一并划归其管理。
总监晋升为总经理时,所有总监及所属管理区一并划归其管理。
(四)总经理降为总监后,其本人及辖属人员新任总经理管理;
总监降为经理后,其本人及辖属人员归原区育成人管理;若原区育成人已不在总监则归上一代区育成人管理,依此类推;若无法找到任何仍在总监或以上职级的直接或间接育成人,则归分公司管理;或由分公司营销中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管理关系。
经理降为学习顾问后,其本人及辖属人员归原室育成人管
理;若原室育成人已不在业务主管职级,则归上一代部育成人管理,依此类推;若无法找到任何仍在业务主管职级的直接或间接部育成人,则归现上级主管管理;若无上级主管,则由营销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管理关系。
(五)业务主管(不含总经理)转岗、离职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其辖属人员归相应的育成主管管理;若育成主管已不在相应职级,则归上一代育成主管管理,依此类推;若无法找到任何仍在相应职级的直接或间接育成人,则归上级主管管理;若无上级主管则由营销中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管理关系。
总经理转岗、离职或因其他原因(不含降级)不能履行督导职责时,由副总经理暂时代理行使总经理职责。
第十四条业务人员的育成关系
(一)业务主管(育成人)直属的业务员或业务专务晋升为业务主任(被育成人)后,双方形成室育成关系。
业务主管(育成人)直属的业务主任晋升为业务经理(被育成人)后,双方形成部育成关系。
业务主管(育成人)直属的业务经理晋升为督导(被育成人)后,双方形成区育成关系。
第十六条业务人员的变动
(一)行政调动
1、分公司不得随意调整业务人员的任何组织关系,确因实
际情况需要调整的,应报总公司营销中心批准,经总公司书面同意后方可调整。
2、经总公司审批同意后,分公司将业务主管调至新市场开拓业务的,该被调动主管辖属人员的组织归属关系与其离职转岗时的情况相同。
(二)个人变动
个人变动是指:由个人提出申请,要求变动其本人在营销团队中的隶属关系。
若申请变动的为业务主管,则变动后其本人原有的隶属关系、育成关系及组织归属关系不再保留,其辖属人员的组织归属关系与其离职转岗时的情况相同。
(四)离职人员的重新录用
业务人员与公司办理了正式解约手续后再次申请入司,经分公司同意可重新被录用,分公司可根据其重新录用时的条件按本规定作相应的安排,重新录用人员的原业务和原组织关系不予恢复。
第五章业务人员职责
第二十三条各级业务员职责
(一)履行《个人代理保险合同》约定的事项;
(二)遵守《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寿险营销业务人员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基本法》);
(三)完成相应的培训、勤务等活动率指标及业务指标:
1、严格完成当地公司规定的开发新客户量及拜访量
2、严格按要求填写工作日志
3、完成《基本法》规定的业务考核指标
(四)按要求参加公司组织的培训及其他活动;
(五)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
1、售前咨询
2、在规定时间内及时送达保单
3、在规定时间内做好续期收费
4、根据客户要求协助做好保单保全工作
5、配合公司做好理赔及给付工作
(六)推荐新人,并按要求进行陪访与辅导;
(七)完成上级主管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四条业务经理职责
(一)学习顾问职责;
(二)业务部管理职责:
1、带领属员完成职涯目标及晋升考核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