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保险监管改革历程和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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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险监管改革历程和现状

我国保险监管改革历程和现状

中经未来产业研究中心

(一)保险监管的历史沿革

1、行政管理期(建国后-1979年)

中国的保险业源于海上通商贸易,第一家保险公司是1805年英国人在广州设立的谏当保安行(或广州保险会社),60年后国人创办的首家保险公司位于上海,是德盛号设立的义和公司保险行。在资本主义的萌芽期,民族保险公司发展壮大,银行业也相继投资设立保险公司,1911-1925年,陆续设立了39家,其中经营寿险业务的19家,在1931年,中国华安合群保寿险股份有限公司已具备与外商公司抗衡的实力。

1948年底,全国保险业总、分机构为602家,上海中、外保险公司最多达275家。1949年10月20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成立,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其主要代理人,此后的30年间,中国的保险市场只有一家保险公司,处于垄断地位。

建国后,保险业务经历了两次停办。第一次是在1954年取消经纪人制度和私营保险代理人及公估人制度后,在1958年12月的武汉财政会议上,宣布立即停办国内保险业务,这是由于对人民公社化和对商品经济直接否定导致的。第二次是中国“文化大革命”运动,1966-1976年的十年间,所有国内保险业务也都全部停止开办。

中国效仿苏联的保险监管模式,在《中国人民银行试行组织条例》中规定,保险行业由中国人民银行领导和管理,1952年6月,将保险监管工作划归财政部。从建国至1979年,中国处于计划经济时代,保险业是政府履行职能的一个风险补偿部门,无论中国人民银行还是财政部,扮演的都是行政领导角色,并未涉及行政管制和价格管制的监管行为。

2、监管雏形期(1979-1998年)

随着市场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1979年11月,全国保险工作会议上宣布,自1980年恢复已停办20余年的国内保险业务。1983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从中国人民银行分设出来,成立隶属国务院的独立经济单位。虽然在1992-1994年间,批准了太平洋、平安等国有股份制保险公司和友邦等一些外资保险公司的在华代表处,但保险市场仍然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独家垄断经营为主。

1979年4月,国务院在《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行长会议纪要》中明确了,保险行业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领导和业务监督管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纳入直属人民银行的局级专业子公司建制。这一时期,由于国民经济处于恢复阶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尚不成熟,监管机构对保险行业的监管没有形成系统的监管体系和监管机制。主要表现在制度供给缺乏,没有对经营行为、内控建设、再保险、风险防控等作出安排。这一时期的监管角色仍然呈现出以行业主管为主,监管为辅的特点。

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正式颁布实施,保险行业发展和保险监管跨入了崭新的历史阶段,开始将市场准入和市场行为监管纳入了重要制度安排。

3、监管发展期(1998年至今)

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给亚洲各国家的经济发展以沉重的打击,面对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趋势,中国进行了金融监管改革,提出强化中央银行职能的独立性和专业性,实行银行、证券、保险的分业监管。1998年11月18日,经国务院批准设立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保险监管职能,中国保险监管迈入了一个专业化和规范化的新阶段。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行业监管机构,进行科学监管、依法监管和有效监管,在保险监管理论与实践上都取得了长足发展。建立了偿付能力、公司治理、市场行为的“三支柱”保险监管框架,构筑了以公司治理和内控为基础、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以现场检查为重要手段、以资金运用监管关键环节、以保险保障基金为屏障的风险防范“五道防线”。监管思路逐步与国际接轨,在借鉴欧洲偿付能力监管理论的基础上,已启动中国保险偿付能力监管体系的构建工作。

近16年来,中国保险监管的目标、原则、手段等较好的适应了保险行业的发展,尤其是在经济迅猛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保险服务经济社会能力显着提高,保险监管作用发挥显着。

(二)监管体系的改革历程

1、机构改革

1985年中国人民银行在落实国务院颁布的《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期间,加强了保险业的监管工作,从组织形式上第一次建立了内设机构,在金融机构管理司下设信用合作保险处。1993年国务院作出《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要求金融行业实施分业经营,中国人民银行于次年5月在非银行金融机构管理司下设立保险处,明确其负责保险行业监管。1995年5月,为贯彻落实《保险法》,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了保险司,负责对中资保险公司的监管,在对外金融机构管理司设立保险处,负责外资保险公司监管,保险行业稽核由稽核监管局负责。

同时,在省一级分行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管理处设立保险科,二级分行设保险监管专员。1998年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目前,内设18个职能机构,并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设立36个派出机构,设立5个保险监管分局。为不断提高专业化监管水平,先后在财产保险监管部增设农业保险监管处,人身保险监管部增设养老保险监管处,在政策研究室增设博士后站管理处等。

2、内容改革

中国保险监管重点内容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的逐步更替:以市场行为监管为主阶段、由市场行为监管为主向市场行为和偿付能力监管并重过渡阶段、市场行为和偿付能力监管并重阶段。

以市场行为监管为主阶段在保险监管行政管理期表现明显。由于中国保险业发展起步较晚,市场主体较少,在发展之初,监管机构采取严格审慎的监管原则,对条款、费率、市场准入、产品种类等实施严格审批。随着市场主体的逐渐增加和竞争现象随着出现,市场秩序比较混乱。

1995-2002年是市场行为监管与偿付能力监管并重的过渡时期,即《保险法》颁布到第一次修订期间。加入世贸组织后中国保险业改革和发展的步伐加快,对保险监管也提出了新的要求。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后,根据实际市场情况对监管制度和行业行为规范进行了大量的补充和修改,积极探索从偿付能力入手逐步完善准备金和最低偿付能力额度,同时持续整顿规范市场秩序,此时仍较偏重于市场行为监管。

2003年至今是市场行为监管与偿付能力监管并重时期。2003年保监会颁布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是中国偿付能力监管迈出的坚实一步。从偿付能力角度积极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标志着中国保险监管发展到市场行为监管和偿付能力监管并重的时期。

3、制度改革

保险监管制度包括:经中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保险法律、经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的保险法规和相关部门下发的规范性文件。随着中国经济发展和保险业规模不断壮大,在不同发展阶段对监管制度的供给体现了监管目标、思路、手段的发展变化。具体要包括:市场准入制度、产品价格制度、经营行为制度、风险防范制度、引导服务社会制度等。

保险监管制度的产生、变迁是与中国经济社会和保险业发展的脉络紧密联系的,其变迁形式在诱因性与强制性模式中交替进行。市场准入、产品价格、经营行为监管制度属于诱因性制度,风险防范制度和引导服务社会制度是强制性保险制度。中国保险市场发展初期,业务发展规模有限,对监管制度的需求不大。随着市场的逐渐发展,其经营体系中的风险和弊端有所显现,许多问题甚至影响到国家金融安全和社会的稳定,保险主体对监管制度产生大量需求。目前,中国保险监管制度供给已经过渡到强制性制度供给阶段,这说明保险业已经成为金融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不断增强,国家对保险市场和保险监管重视程度不断提高,保险业发展进入到重要战略机遇期。

(三)监管效力机制的现状

1、监管目标

保险监管目标对保险市场发展起着关键作用,决定了监管原则、监管框架、监管手段、监管内容以及监管效果。现阶段中国的保险监管目标是基于这一时期经济发展、政治体制、民生需求和保险市场发展情况等因素形成的。中国保险业仍处于发展的初期阶段,保险业发展水平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求不相适应,虽然保险业在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方面发挥了一定的功能作用,但是,仍然要从着力探索解决好监管与创新、监管与市场、监管与服务的关系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确定保险监管目标。具体讲,中国保险监管目标主要有以下四方面:

一是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科学发展,是以人为本的发展,保险业的科学发展就是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切实做到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是《保险法》的核心内容,也是保险监管永恒的主题。保险监管部门应着力强化对规范销售行为、简化理赔服务流程、畅通维权渠道、强化宣传教育,利用第三方评级机构对保险公司的服务质量进行客观评价。通过增加信息披露内容、项目等措施,降低保险消费者因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利益受损。

二是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市场失灵不仅导致分配不公平,也会严重影响市场秩序,保险监管解决市场失灵的主要途径就是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保险市场秩序直接决定行业发展效率和质量,粗放和恶性竞争必将妨碍保险业的健康发展。保险监管部门要通过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鼓励市场探索产品创新、服务创新和渠道创新,促进市场良性竞争。

三是防范和化解保险经营风险。负外部效应传导容易引发金融业系统性、区域性风险,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保险业改革开放的深入,国际金融市场风险的传导、国内金融司法案件的频发、保险经营风险的加剧都不同程度的影响保险行业的发展。有效的防范和化解保险经营风险,建立系统的风险防范体系是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内容。

四是促进保险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科学、有效的监管能够改善保险利益集团的处境,形成良性发展循环,更好服务保险消费者。同时,监管部门得到政治支持,能够通过调整监管政策、完善市场结构、创新改革监管手段和措施等构建保险业发展规划,从而助力创造社会中的保险福利,促进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

2、监管原则

监管原则与监管目标相辅相成,监管目标指导监管原则,具体的监管原则为监管目标服务。目前,中国保险监管的原则主要是:

(1)依法监管的原则

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是靠国家机器的强制力来实现的,任何人、任何单位,其行为都不能超越法律。保险业作为国家经济重要组成部分,其经营活动要依法进行,不能违反法律的底线要求。保险监管机构是行政执法机构,是依法对保险行业履行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其监管行为要保持权威性、严肃性和强制性。严格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实施监管,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2)审慎监管的原则

保险行业是一个经营风险的行业,经营不善容易引发经济和社会问题。保险监管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宏观审慎监管和微观审慎监管。强化经营风险防范,不断提高行业和监管部门应对和处置风险能力,维护市场秩序稳定。同时,也要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准确研判宏观经济对保险业经营和资金运用的影响。

(3)适度监管的原则

保险公司是独立的法人机构,其在经营过程中对发展模式、企业文化、盈亏程度有一定的自由选择权。保险监管机构要尊重市场的规律,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不违反社会公德的前提下,给予保险公司自主经营权,借助“无形的手”管理市场、配置资源。

3、监管框架

监管框架也称为监管内容,在不同国家和不同的经济背景下,其侧重点有所不同。中国的保险监管框架从以市场行为监管为主,逐步过渡到市场行为监管和偿付能力监管并重,并最终确立了偿付能力、公司治理、市场行为三支柱的保险监管框架。

一是公司治理和内控监管。国际保险监管的实践表明,公司自身的内控是有效监管的前提,建立科学、完备、适用的内控管理体系,是保险公司高效运营、健康快速发展的必要条

件。而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又是内控管理体系得以传导和执行的可靠基础。因此,政府监管和公司治理的有力结合,能够从根本上防范经营风险,促进保险行业健康发展。

二是市场行为监管。指保险监管部门根据一定的监管手段对保险公司在市场经营过程中的不规范、不合法、不合规内容进行监督检查,根据情节采取有效的监管措施,以促进保险公司完善经营管理和规范发展,维护和保障保险消费者的利益。在保险业发展的初级阶段,市场行为监管是重要的监管内容,也是偿付能力监管的重要基础。

三是偿付能力监管。由于保险公司承担着被保险人可能发生风险的赔付责任,因此自身必有具有足够的赔偿能力。偿付能力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在正常经营年度,采取合理的费率厘定标准并足额提取准备金的前提下,保险公司具有足够的赔付能力。二是在非正常经营年度,保险公司要保持一定额度的法定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以针对有可能发生的巨灾风险损失、资金运用损失、准备金提取偏差和费率测算偏差等。

4、监管手段

现代保险监管体系必须具有系统的、现代化的、完备的监管手段来与现代保险业发展相适应。具体的保险监管手段一般应包括完善的现场和非现场监管体系、科学的风险预警体系和完善的监管信息系统等。目前,中国保险监管的手段可以分为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两大类。法律手段是指保险监管部门依法对保险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稽核和检查,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市场准入、产品审批、高管资格等内容行政审批。行政手段是指通过行政命令的方式进行监管,这是保险监管的一种辅助性手段。在特殊时期或特定环境下运用行政手段进行监管,具有见效快、针对性强的特点。中国正处于市场机制、法律、法规体系还不够健全的体制转轨时期,行政手段发挥的行业监管作用是不可替代的。

内容摘自:《2015-2020年中国保险行业发展前景与投资预测分析报告》(中经未来产业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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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业发展现状

中国保险业发展现状 中国保险行业起步较晚,我国的现代保险业不过20多年的发展,保险市场仍处在初级发展阶段。 (一)我国保险业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一,中国保险市场基本上还处于一种寡头垄断。从中国目前保险市场情况分析,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四大保险公司已经占有目前中国保险市场份额的96%。这就是说,中国保险市场虽然初步形成了竞争的格局,但这种以国有独资保险公司高度垄断市场的局面,特别是以少数几家保险公司寡头垄断市场的局面,就是目前中国保险市场的特点之一。 第二,中国保险业的发展还处于一个低水平。按照保险业发展的规律,保费收入一般占当年国内生产总值的3-5%。从目前西方发达国家而论,年保费收入一般都占本国国内生产总值的8-10%左右,而我国1998年保费总收入约仅占国内生产总值的1.5%,在世界排名70位左右。从总体上来说,我们的经济还不发达,人均收入水平较低,但同时又说明在建立完善的市场经济体系过程中,中国居民的保险意识与投资意识还要有一个提高过程。 第三,中国保险市场结构分布不均衡。从目前中国保险公司机构的分布而论,30家中外保险公司的总部基本上都设置在北京和中国沿海城市。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虽然在大陆已普遍设立,但多数又集中

在人口密集、经济发达的地区和城市,这就造成了保险市场发育不均衡性。这种分布上的不均衡,对中国保险业的长期发展是不利的。 第四,中国保险业的专业经营水平还不高。粗放式经营与销售方式单一,产品结构简单与供给不足,以及缺乏专业人才是经营水平较低的显著特点。这都表明了当前中国保险经营水平还处于初级发展阶段。 第五,保险市场还未形成完整体系。目前中国保险市场相对来说两头大中间小,即保险主体与保险市场发展很快,而中介组织发展缓慢。 第六,再保险市场发展滞后和保险监管亟待加强。目前监管还基本上处于被动的监管状态,监管工作的科学性、系统性、前瞻性不够。对于关系到保险行业稳定的偿付能力、资产负债质量、再保险安排等重要方面的监管力度不够。至于在法律法规建设方面,还缺乏严密、完善的成套法律法规。 (二)我国保险业发展现状 1.保费收入规模迅速扩大 保险业是国民经济中增长最快的行业之一, 2006年全国保费收入达到5,641亿元,是2002年的1.8倍,在世界排名第9位,比2000年上升了7位。也就是说,中国保险业的国际排名平均每年上升1位。截至2007年底,中国共有保险公司110家,其中外资公司43家,比2002年底的22家公司增加了21家;中国保费收入达7035.8亿元,是2002年的2.3倍,同期,外资保险公司保费收入达420亿元,是

谈谈你对现有的教育体制改革的看法

谈谈你对现有的教育体制改革的看法 模拟题 把孩子从“教育GDP枷锁”下解放出来,改革现有的教育体制,真正的实现教育的本质,对此请谈谈你的看法。 面试热点相关背景 2013年12月,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改进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工 作的通知》提出:不能简单地把经济增长速度与干部的德能勤绩廉画等号,将其作为干部 提拔任用的依据,作为高配干部或者提高干部职级待遇的依据,作为末位淘汰的依据。上 述要求落实到教育考核上,就必须摒弃唯考试成绩和升学率是从,告别简单依据考试成绩 和升学率对教育干部、校长和老师进行奖惩的做法。2014年是全面深化改革头一年,高考招生制度改革正迈出实质性步伐。但是,片面追求高考升学率的现象依然相当普遍。记者 调查发现,一些市县政府和教育部门大会小会仍把高考升学率“晒”一下、排排名,学校依 然把班主任和任课老师奖金与升学挂钩,老师依然把升学排名压力转移到学生身上,而学 生则因此被赶上“时间加汗水”的题海升学之路。地方政府重视高考升学并不错,但只抓高 考升学率,就像经济只抓GDP一样,必然导致种种问题。一些教育专家指出,中央提出 办“人民满意的教育”,一些地方政府把“人民满意”等同单一的升学率指标,于是“经济看GDP,教育看升学率”成了考核指挥棒。 面试热点独家解析 教育是兴国之要,随着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入,从高考改革,高考招生制度的改善,我 们可以欣喜的看到教育改革的成果。但是在收获成果的时候,我们也看到了很多不足之处。片面追求高考升学率的现象依然相当普遍。一些地方政府把“人民满意”等同单一的升学率 指标,于是“经济看GDP,教育看升学率”成了考核指挥棒。中央早就提出了不以考试成绩 和升学率论英雄的要求,缺的是地方对违规者的监管和查处。无论是社会大众还是媒体, 包括教育界的一些人士,大多数人对高考改革的关注比较狭隘,基本局限于今后到底考几 门科目、考几天、成绩怎么算等问题。英语到底还重不重要,该花多少精力等等,地方政 府重视高考升学并不错,但只抓高考升学率,就像经济只抓GDP一样,必然导致种种问题。 我们要向更好的解决这些问题,真正的减轻学生的负担,让学生在教育的过程中体会 到快乐,实现教育的最终目标,应该从以下几点入手。 第一,完善相应的管理考核制度。必须尽快出台地方政府教育政绩考核指标体系和考 核办法,并把着力点指向每个学生的健康发展。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建立师德建设长 效机制。

保险第7章 保险监管习题与答案

第七章保险监管习题与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实行保险监督和管理的根本依据是( B )。 A.行政手段 B.保险法规 C.保险行业协会规定 D.社会道德规范 2.保险行业自律组织通常以保险行业协会或保险同业公会的形式出现,( C )。 A.起着纵向协调的作用 B.具有官方性 C.具有非官方性 D.常常作出强制性决定 3.现实生活中,保险信用评级结果一般对保险消费者的影响( A )。 A.比较明显 B.几乎没有 C. 依险种而定 D. 负面大于正面4.由政府制定出一系列有关保险经营的基本准则要求保险人共同遵守,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这种方式是( B )。 A.公示方式 B.准则方式 C.实体方式 D.许可方式 5.偿付能力充足率等于( A )。 A.实际偿付能力除以最低偿付能力 B.最低偿付能力除以实际偿付能力

第一章风险与保险2 C.认可资产减去认可负债的差额 D.认可资产除以认可负债 6.根据我国《保险法》对保险公司解散的规定,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B )。 A.要经保险监管部门批准才能解散 B.不得解散 C.在保险监管部门的安排下可以解散 D.解散要报保险监管部门备案 7.保险监管的核心是( C )。 A.保险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监管 B.保险市场行为监管 C.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 D.保险条款和费率的监管 8.下列各项中,与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无关的是( D )。 A.保险费率厘定过低 B.准备金计算错误导致各项准备金提取不足 C.风险程度估算不准确 D.保险中介发育不充分 9.以下关于保险资金运用的“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三性原则

第一章风险与保险3关系的描述中,正确的是( D )。 A.安全性与流动性成正向变动关系 B.安全性与盈利性正向变动关系 C.安全性与流动性成反向变动关系 D.流动性与盈利性成正向变动关系 10.保险合同的( C ),使得对保险条款的监管成为保险经营监管的主要部分。 A.双务性 B.有偿性 C.附和性 D.射幸性 11.随着保险业的发展,很多国家都有本国通用的保险条款,对通用保险条款( C )。 A.一般都不再列入监管的范畴 B.实行批准制度 C.实行报备制度 D.实行严格的监管 12.在我国,通常商业保险的险种和费率由下列机构制定(D )。 A.保险行业协会 B.保险信用评级公司 C.中国保监会 D.各商业保险公司 二、多项选择题

保险市场监管

保险市场监管 【摘要】保险市场监管是保险学研究的一个重要内容。虽然近几年我国保险业发展速度十分迅猛,但我国的保险业仍处于起步阶段,各方面还不成熟,保险市场监管问题日益突出。本文第一部分首先列举了一个真实案例,引出我国保险市场监管存在问题的论题,第二、三、四部分分别介绍了我国保险市场监管的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市场监管的必要性,最后针对我国面临的监管问题提出一些完善市场监管的措施。 【关键词】保险业保险市场市场监管 一、保险市场监管案例 山西大同的王女士在某险企购买团体年金保险,近10年一直有定期返还,直到2012年5月她和其余十几位投保人被告知,该团体年金保险负责人因诈骗被拘捕。十几位投保人一起找到保险公司时,得到的回应却是,这是个人诈骗行为,保险公司概不负责。据王女士介绍,近10年来,团体年金保险的年利息水涨船高,到2010年利息涨到了8.5%,就又介绍一些朋友加入。据另一位投保人马女士介绍,该保险公司负责人说2003年保险公司团险部推出一款团体年金保险,收益比银行略高,十万元可以获得收益八千元,一万元可以获得收益八百五十元,马女士便在2010年1月4日投入2万元,利息收入相当不错,在2011年又选择投入10万元。到了2012年,警察局通知他们,保险公司负责人出事了,这是诈骗。投保人找到保险公司,但保险公司说没有开过这个险种,不负责赔偿损失。 这个案例充分说明了我国现阶段保险市场监管存在的问题,误导、骗保、欺诈等行为时常发生,保险市场监管力度还不足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二、我国保险市场监管的现状 (一)保险监管的含义 保险监管,是指一个国家对本国保险业和保险活动的监督管理。通常情况下,保险监管被分为两个层次:第一,通过国家制定保险法律法规对保险市场进行监管;第二,保险业监管机构根据保险法律法规对保险业进行监管。 (二)保险市场监管现状 目前,我国保险监管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建立,并采取以政府监管为主,行业自律组织辅助的监管模式,摒弃以对保险人的行为监管为核心的监管模式,逐步建立起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的新模式。偿付能力,就是指保险公司偿还债务的能力。目前我国的监管主要针对保险公司行为能力和偿付能力,但监管的核心将将逐步转换为对偿付能力的监管。 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草案,修订后的保险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这一决定将监管上升到了法律层面,是对保险公司资金管制的进一步加强。新的保险法实施后,我国保险业将面临机遇的同时也面临更大的风险,充分体现了市场监管对保险公司经营的重要性,更何况我国的保险市场还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各个方面发展都还不是太成熟。2012年1月,温家宝总理在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明确指出,金融监管要借鉴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最新成果,完善监管规则,更新监管理念、制度和方式,不断提升监管有效性;保险业要强化偿付能力监管。为贯

保险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Visual Basic 程序设计作业(2011-6-1 一、选择题(将符合题意的描述选项前的字母填到题后的括号中) 1.以下对Visual Basic的描述中,错误的是( D )。 A.Visual Basic是可视化的面向对象的程序设计语言。 B.Visual Basic采用事件驱动的编程方式。 C.Visual Basic具有强大的数据库访问能力。 D.在VB的集成开发环境中,对象的属性只能在属性框中设置。 2.以下关于类与对象的描述中,错误的是( D ) A.同类对象的集合与抽象称为类。例如学生是类,学生中的李梅则是对象。 B.同类型的对象具有相同的属性和不同的属性值。 C.工具箱中的控件是类,当把一控件“拖动”到窗体上,并为其赋给属性值后,就是对象。 D.类的属性值可以在属性窗口中设置。 3.在下事件过程中,下列有关对象、事件和方法的叙述中错误的是( D 。 Private Sub Command1_Click( Form1.Print “我们学习Visual Basic程序设计” End Sub A.Command1是对象,Click是对象响应的事件。 B. Form 的方法是Print。 C.一个对象只能响应属于自己的事件。例如Command1可响应Click、DblClick 事件,不能响应Load事件。 D.事件过程可以用End Sub结束,也可以只用End结束。

4.执行以下命令,不能在相应对象(如Form1、Label1、Text1)中显示“学习VB”的语句行是( C)。 A. Form1.Print “学习VB” B. Label1.Caption=“学习VB” C.Text1.Caption=“学习VB” D.Text1.Text=“学习VB” 5.在Form、Text、Label中都可以显示文本字符。以下描述中错误的是:( D A.可以用Font属性在在对话框中设置字体、字型和字号。 B.可以用ForeColor属性设置字符的颜色,用BackColor属性设置字符的背景色。 C.若要将标签框成为透明,可通过设置“Label1.BackStyle=0”来实现。 D.若要将文本框成为透明,可通过设置“Text1.BackStyle=0”来实现 6.在运行时,若要使文本框获得焦点,可调用文本框对象的( C 方法来实现。 A.Refresh B.GetFocus C SetFocus D.Text1. Focus=”焦点” p 说明:若能将光标置于Text1span中,则称Text1 “获得了焦点”。 7.Form中有三个对象:Text1、Text2、Text3,执行下列语句( D ),可使光标在Text3中闪动,即Text3获得焦点。 A. Text1.SetFocus B. Text3. GetFocus C. SetFocus.Text3 D. Text3.SetFocus 说明:此题与前一题同。 8.以下描述了在窗体中添加控件的方法。其中错误的是()。 A.在工具箱中单击所需的控件,再将鼠标移动到窗体区域内时,光标变为”十”字形,这时在窗体中拖动鼠标即可绘制所需大小的控件。 B.在工具箱中双击所需的控件,可在窗体中自动绘制出该控件。 C.将工具箱中的控件拖曳到窗体中,可得到相应的控件。

2020年(金融保险)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金融保险)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09年第1号 《保险X公司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9月1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主席吴定富 二○○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保险X公司管理规定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了加强对保险X公司的监督管理,维护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X公司法》(以下简称《X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X公司实行统壹监督管理。 中国保监会的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保险X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且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X公司。 本规定所称保险X公司分支机构,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X公司依法设立的分X公司、中心支X公司、支X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以及各类专属机构。专属机构的设立和管理,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本规定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保险X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分X公司,是指保险X公司依法设立的以分X公司命名的分支机构。 本规定所称省级分X公司,是指保险X公司根据中国保监会的监管要求,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负责许可申请、报告提交等相关事宜的分X公司。保险X公司在住所地以外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已经设立分X公司的,应当指定其中壹家分X公司作为省级分X公司。 保险X公司在计划单列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指定壹家分支机构,根据中国保监会的监管要求,在计划单列市负责许可申请、报告提交等相关事宜。省级分X公司设在计划单列市的,由省级分X公司同时负责前俩款规定的事宜。 第五条保险业务由依照《保险法》设立的保险X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运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运营或者变相运营保险业务。

中国保险市场的发展现状以及未来发展趋势对策分析

中国保险市场的发展现状以及未来发展趋势 对策分析 一、我国保险市场发展的现状第一,中国保险市场基本上还处于一种寡头垄断。从中国目前保险市场情况分析,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四大保险公司已经占有目前中国保险市场份额的96%。而其中,国有独资的人保、中国人寿则几乎占去保险市场份额的70%。中国人寿占去了寿险市场份额的77%,人保占去了产险市场的78%。而机动车险市场中仅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一家就占82%。这就是说,中国保险市场虽然初步形成了竞争的格局,但这种以国有独资保险公司高度垄断市场的局面,特别是以少数几家保险公司寡头垄断市场的局面,就是目前中国保险市场的特点之一。 第二,中国保险业的发展还处于一个低水平。按照保险业发展的规律,保费收入一般占当年国内生产总值的3-5%。从目前西方发达国家而论,年保费收入一般都占本国国内生产总值的8-10%左右,而我国1998年保费总收入约仅占国内生产总值的1.5%,在世界排名70位左右。按人均保费计算,仅为100元人民币,虽然较恢复保险业务初期的人均不到10元人民币已有翻天覆地的变化,但仍在世界排名第80位左右。当然,我们要达到西方发达国家人均保费2000多美元的水平还有距离。因为,从总体上来说,我们的经济还不发达,

人均收入水平较低,但同时又说明在建立完善的市场经济体系过程中,中国居民的保险意识与投资意识还要有一个提高过程。 第三,中国保险市场结构分布不均衡。从目前中国保险公司机构的分布而论,30家中外保险公司的总部基本上都设置在北京和中国沿海城市。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虽然在大陆已普遍设立,但多数又集中在人口密集、经济发达的地区和城市,这就造成了保险市场发育不均衡性。 第四,中国保险业的专业经营水平还不高。粗放式经营与销售方式单一,产品结构简单与供给不足,以及缺乏专业人才是经营水平较低的显著特点。目前,各家保险公司已经开发和销售的产品寿险产品品种并不少,但产品结构雷同和保险责任不足,是业内人士的普遍呼声。中国保险从业人员中真正受过系统保险专业教育又有保险专业水平的保险专业人才不到30%,其中既了解国际保险市场又懂得精算和计算机技术的高级人才更是毛凤鳞角。这都表明了当前中国保险经营水平还处于初级发展阶段。 为进一步完善市场法制化的建设,使外资公司进入市场更加有法可依,保监会也努力提高保险市场的专业化监管水平,也按照世贸组织透明化的要求进一步提高了保险法的制订和监管工作透明度,加强了监管工作的程序化和规模化的建设。这两年来外资保险公司在中国推进的速度明显快速化,

论“从做中学”学习理论对我国基础教育改革的启示-2019年教育文档

论“从做中学”学习理论对我国基础教育改革的启示 0 引言 杜威是美国著名的哲学家、教育学家和心理学家,是20世纪对东西方文化影响最大的人物之一。他的实用主义教育思想体系在世界许多国家都产生了深远影响。“从做中学”理论是其教育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杜威教育思想中的一个学习论命题,反应了杜威的生存论学习观。杜威对“从做中学”思想的系统论述,对世界各国的教育教学改革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100多年过去了,杜威的“从做中学”理论仍然充满了生命力,然而,由于没能准确把握其精神实质――实践品性,许多人误认为“从做中学”只是一种带有盲目摸索性的个人活动,否定理智因素,是一种简单的躯体运动和操作。理论上的偏颇,致使其在当前的教育实践中也出现了种种误区。本文力图从“实践”的角度认识“做中学”的内涵及其真义,希望对当前教学改革有所启示。 1 杜威“从做中学”学习理论 “教育即生活”、“教育即生长”、“教育即经验的改造”是杜威教育理论的三个核心命题,三者紧密相联,从不同侧面揭示了杜威对教育基本问题的看法。在此基础上,他对知与行的关系进行了论述,提出了举世闻名的“做中学(Learningbydoing)”原则。

1.1 提出的时代背景 杜威“从做中学”理论是顺应社会发展和教育改革的需要提出的。美国的传统教育一方面脱离社会,一方面脱离儿童。当时正值美国工人运动迅猛发展,要求普及教育,而资产阶级也需要能为他们创造剩余价值而又不惊扰他们安宁的顺服而文化高的工人。杜威的理论研究围绕两个课题开展:一是,使美国学校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合拍;二是,使美国学校和儿童以及青少年的身心发展规律合拍。这正符合美国社会的现实需求。 1.2 提出的现实依据 以赫尔巴特为代表的传统教育,提倡学校采用被动的“静坐”“静听”的方式,,杜威则根据自己的教育理论与实践明确提出“从做中学”的方式。杜威认为: 1.2.1 “从做中学”是自然发展进程的开始 在《民主主义与教育》一书中,杜威指出,儿童和青少年学习的第一阶段的知识表现为聪明、才力,就是做事的能力,而人们最初的、保持最牢固的知识,是关于怎么做的知识,例如怎样走路、怎样谈话、怎样读书、怎样写字、怎样售货、怎样待人接物等。自然的发展进程总是从包含着从做中学的那些情景开始,“从做中学”,儿童能在自身的活动中进行学习,因而开始他的自然的发展进程。杜威认为,美国许多进步学校的实验表明,正是通过“从做中学”,儿童得到了进一步的生长和发展,获得了关于怎样做的知识。

关于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办法(2016)的解读

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办法 保监发〔2016〕11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发挥公司治理机制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合规是指保险公司及其保险从业人员的保险经营管理行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以及诚实守信的道德准则。 本办法所称的合规风险是指保险公司及其保险从业人员因不合规的保险经营管理行为引发法律责任、财务损失或者声誉损失的风险。 解读:原《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引》(保监发[2007]91号,简称《指引》)(本《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简称《办法》)下发后将于2017年7月1日起实施,该《指引》同时作废)第二条规定: 本指引所称的合规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员工和营销员的保险经营管理行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行业自律规则、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以及诚实守信的道德准则。 本指引所称的合规风险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员工和营销员因不合规的保险经营管理行为引发法律责任、监管处罚、财务损失或者声誉损失的风险。

对比前后两条规定可以看出,第一款中,《办法》将原“员工和营销员”修改为“保险从业人员”,早期员工和营销员一般予以区别称呼的原因在于员工一般是签订劳动合同的管理人员,业内叫做内勤人员,而营销员一般是指签订代理合同的销售人员,业内也叫做外勤人员,这样的表述随着保险营销员体制改革的发展,已不再准确。2013年保监会下发了《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保监会令2013年第2号),已将从事保险销售工作的人员统称为销售从业人员,而在保险行业从业的人员,无论承担何种职务或工作内容,都可以统称为保险从业人员。因此《办法》为了更加精准的表达和措辞,也做了此调整。 第二款中,《办法》删除了原《指引》中的“监管处罚”,可能是考虑到监管处罚可以纳入“法律责任”的范畴,因为监管处罚做出的依据为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行政处罚法》,因而未再单独列示。 第三条合规管理是保险公司通过建立合规管理机制,制定和执行合规政策,开展合规审核、合规检查、合规风险监测、合规考核以及合规培训等,预防、识别、评估、报告和应对合规风险的行为。合规管理是保险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实施有效内部控制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合规管理制度,完善合规管理组织架构,明确合规管理责任,构建合规管理体系,推动合规文化建设,有效识别并积极主动防范、化解合规风险,确保公司稳健运营。 解读:原《指引》第三条规定:

第20章 保险监管内容

第二十章保险监管内容 第一节市场准入和股权变更监管 一、市场准入监管的意义和要求 保险监管的作用是确保保险机构能够随时履行其义务,从而使境内外投保人的利益能够得到充分的保护。市场准人是实现这些目标的第一步,也是监管系统中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许可证发放程序以及对保险机构的日常监管符合国际标准,有利于增强公众对监管机构和保险业的信心。 由于许可证申请的审核是基于所准备承保种类的资料而进行的,颁发许可证时应考虑到保险业务的类别,特别是应考虑到那些特殊的保险类别。本国法律应该对保险业务进行分类,至少应该分为人寿保险和非人寿保险两种。保险业务本质上是一种长期业务,所以从理论上讲,许可证应该没有时效限制。然而,对于监管机构来说,保险公司经常定期申请延长许可证的期限,是监督保险公司按规划开展业务的有效手段。 在涉及境外保险公司的申请时,在颁发许可证之前,申请者必须向东道国监管机构提交公司地址、拟承保险种、母国保险监管机构的确认书等文件。确认书的作用是证明该公司确实已获得从事其拟承保险种的授权,确实具有偿付能力并且符合母国的各项监管要求。如果有双边或多边协议可保证境外公司受到母国监管机构的有效监管,并得到东道国的认可,境外保险公司也可以不必经东道国监管机构的批准就开始经营保险业务。在对境外公司分公司的市场准人管理上,如果是根据本国法律组建,但其一部分或者全部是外资公司分公司的,原则上应当符合与境内保险公司一样的申请要求。 在有的国家,对某些特殊险种其境内保险公司可能无法承保,这一般涉及特大风险或极为特殊的个人风险。在这种情况下,即涉及“短缺险种”的时候,本国法律可以规定境外保险公司不必持有许可证即可承保这些风险。同样道理,本国法律也可以允许境外保险公司不必取得许可证即可承保海运、商务运输和国际货物转接等保险业务。 保险公司获得许可证并完成登记程序,就意味着其营业期的开始,同时该公司也开始受到监管公司在运营期间,应持续地符合所有的监管要求,即颁发许可证时的那些前提条件,如资金是否充裕,经理人选是否称职,再保险是否妥当等。监管机构有权随时获得公司的业务经营资料保险机构应明确其法定组织形式,例如股份公司和互助社团,以保证其有一定的稳定性,并且便于筹措资金。应当要求保险机构的总部及其核心管理机构设在颁发许可证的母国管辖区内。 除与保险有关,或为经营保险而必须开展的业务以外,保险机构不得进行其他活动。只有在有限的特定条件下,才可以特许保险机构经营与保险无关的业务。公司的经营业务应在公司的组建章程中注明。按照专业化经营原则,持有人寿保险经营许可证的公司不得经营非人寿保险业务,反之亦然;另有明确规定,并经监管机构认可的除外。不过,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类型的个人保险,例如意外险、健康险等可以授权经营,不受本原则的限制。已经同时开展了寿险和非寿险业务的综合保险公司,只要能够将寿险和非寿险业务分别核算,并采取适当措施保证寿险投保人不会承担因非寿险业务损失而引起的风险,则可继续经营,反之亦然。专业化经营不应妨碍寿险公司与非寿险公司之间相互投资持股。 二、市场准入监管的内容 发放保险许可证的一个重要前提是公司拥有足够的自有资金,最低资本的数额与所承担的风险程度密切相关。最低资本额不得挪用,不得用来弥补可正常预见的损失。申请者应向监管机构提交自己满足最低资本要求的证据。 申请者应提交营业计划,描述其拟经营的业务。此计划应当较好地展示该公司在最初几年里有能力保持良好的资产状况,并可随时履行其义务。营业计划至少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

论我国保险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论我国保险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01年12月11日中国加入WTO ,根据入世的承诺条件,保险市场成为对外开放最为彻底的领域之一。2006年12月11日,中国加入WTO 五年的过渡期结束,保险业从此以后面临全面开放。然而,在市场主体日益增多,竞争加剧的情况下,我国的保险监管还明显落后于发达国家,未与国际接轨。这必将为我国保险市场的规范发展带来障碍。 一、我国保险业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保险立法滞后和执法不严并存 我国的保险立法尚处于初级阶段,《保险法》颁布于1995年,是在我国保险市场还不健全的情况下制定的,虽然针对我国加入WTO 的具体情况,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2年对保险法做了一次修订,但修订的幅度不大。目前,保险法的一些法律条款已不能适应我国保险业的快速发展状况,在许多方面、许多环节上都缺乏具体的法律依据或实施细则。不少现有的法规在日常监管中又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例如保险法中有关资本金和自留保费的比例的规定,保险代理人应当持证上岗的规定都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保险经营中假保费、假赔案、假数据、假报表屡禁不止。 (二)保险监管尚未从以合规性监管为核心向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过渡 保险经营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其高度负债性,保险人实际上是保 单持有人资产的管理者,其资产的绝大部分是准备未来赔偿或给付的负债,这就对保险人的偿付能力提出了严格的要求。从保险监管的角度看,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是保险监管的重要目的,而要保护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最根本的就是要保证保险公司具有充足的偿付能力,保证被保险事故发生时能获得及时的保险赔偿或给付。偿付能力监管紧紧抓住了风险管理的最根本防线,使得监管者能够更好地在监管与维持市场竞争之间保持平衡。但由于目前我国保险市场的不规范竞争,对保险监管部门的精力牵制过多,以及保险监管部门受自身人力、监管技术、监管手段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大型商业保险和统括保单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大型商业保险和统括保单业务 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保监发[2002]16号 【法宝提示】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2.02.11 【实施日期】2002.02.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大型商业保险和统括保单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保监发[2002]16号) 各保监办,各财产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为适应对外开放和中国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正式成员国的要求,促进保险市场规范发展,现对大型商业保险和统括保单业务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保险公司承保大型商业保险,可采用异地承保、共保或统括保单的方式。 大型商业保险,是指对大型工商企业的保险。其标准为: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企

业年保费超过80万元人民币且投资额超过2亿元人民币;加入世界贸易组织1年,企业年保费超过60万元人民币且投资额超过1.8亿元人民币;加入世界贸易组织2年,企业年保费超过40万元人民币且投资额超过1.5亿元人民币。 二、异地承保,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对于在其《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核准的经营区域以外的保险标的单独进行承保的行为。 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亦可采用异地承保方式承保货物运输保险。 三、共保是共同保险的简称,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不包括同一保险公司的不同分支机构)使用同一保险合同,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责任、同一保险期限和同一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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