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合同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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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具有一定依存关系的结合:即依当事人意思, 一个契约的效力依存于另一个契约的效力。
(三)混合契约:
指由数个典型或非典型契约的部分而构成 的契约。——在性质上属一个契约,与契 约联立有别。
例如:甲担任乙的大厦管理员,乙免费提 供住房代替工资。
通常是分别适用其所属契约类型的规定。
[例]甲、乙双方达成协议,约定甲将房屋无偿提 供给乙居住,乙则无偿教甲的女儿学钢琴。对于 该协议,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推荐阅读
李永军:《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05年7 月第二版。
董安生:《民事法律行为》,中国人民大 学出版社2002年12月第一版。
二、英美法系关于合同的定义:
《美国合同法重述》:所谓契约,是这样一 个或者一系列许诺,法律对于契约的不履行 给予救济或者在一定意义上承认契约的履行 为义务。
A、属于无名合同 B、属于实践合同 C、应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 D、可以参照适用合同法关于租赁合同的规定
非典型契约实例解说
案情:
2001年1月5日,原告A公司与被告B之子C签订聘 用合同,聘用C为该公司员工。合同约定:被招 收的员工必须按照《员工管理办法》和《员工担 保办法》的有关规定,为自己确定经济担保人。 2001年2月,B在作为聘用合同附件的《员工担 保办法》上签名,同意担任C在合同期内的经济 担保人。《员工担保办法》第六条规定:担保人 有责任教育被担保人严格履行合同,如发生贪污、 盗窃、严重违纪等方面问题,
契约自由原则的衰落
一、劳动关系的规范
1、设强行性规定限制契约自由,如规定工资、 工时、工作条件、劳动保护的标准。
劳动契约的社会化
2、个别契约
团体契约
强化劳资双方的对等地位
二、强制缔约:指个人或企业负有应相对人 的请求,与其订立契约的义务。
1、公用事业的缔约义务:邮政、电信、电 业、自来水、铁路、公路等。
美国法院:合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有缔结合 同能力的人以有效的对价自愿达成的交易或 协议去执行或者不执行某个合法的行为。
契约概念的边缘界定
练 习: 下列哪种情形中,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法律 关系?
A.甲拾得乙遗失的一块手表 B.甲鱼塘的鱼跳进乙鱼塘 C.甲因为放暑假,将一台电脑放到乙家
课堂讨论——契约边缘界定的 几个典型例子
(德)拉伦兹:法律行为是一种目的在于 形成某种法律后果的意思表示行为。
(台湾)郑玉波:法律行为者,乃以欲发 生私法上效果之意思表示为要素之一种法 律事实也。
董安生对“行为”的分类
行为
非表示行为
不合法
合法 不合法
表示行为
法律行为 准法律行为 合法
有效行为 可撤销行为 无效行为
事实行为 违法行为
同左
契约自由依然是契约法的基本原则。
思考题
1、契约的社会化趋势
2、在现代社会,如何解决契约自由与契 约正义之间的关系?
推荐阅读
王泽鉴:《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请求 权基础理论体系》,中政大出版社2001年7 月第一版。
梁慧星:《从近代民法到现代民法》 (载《中外法学》1997年第2期)
第四节 契约的类型
我国《合同法》的定义(参见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 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 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我国学者的定义:民事主体之间以设 立、变更或消灭债权债务为目的的双 方法律行为。(张俊浩《民法学原 理》)
关于“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通则》第54条:民事法律行为是指 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 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2、医疗契约的缔结
要件:独占地位、民生必需品
例:《合同法》289条:“从事公共运输的承 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 输要求。”
三、定型化契约(附合契约、一般交易条款、 格式条款)
优点:减少交易成本
缺点:设立不利于消费者的条款,如免责条 款、失权条款、法院管辖地条款等,对契约 上的危险及负担作不合理的分配。
一、典型契约的类型:参见《合同法》
二、非典型契约的类型:
(一)纯粹非典型契约:
指以法律全无规定的事项为内容,即其内 容不符合任何有名契约要件的契约。
例如:广告使用他人的姓名或肖像的契约。
(二)契约联立: 指数个契约(典型或非典型)具有互相结合的关
系。其结合的主要情状有:
1、单纯外观的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合:(订立一个书面契约), 相互间不具依存关系。——应分别适用各种契约 的规定。
3、合同法乃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因此学习合同法必须将其放到民法 的体系中去理解相关原理,以期融 会贯通。
第一章 合同法概述
第一节 合同法在现代私法中的地位
1、契约的死亡
契约的再生
契约自由——定型化契约、强制缔约
契约的相对性——涉他性合同
2、合同法正在变化而非死亡,需要完 善而非消亡。
3、在大陆法系国家,契约总是与债联系 在一起的;而英美法系则具有独立的合 同法。
理论的逻辑体系。 2、案例教学,通过案例分析、讨
论以达到提升合同法理论的目的。
对同学的要求
一、预习。 二、《合同法》条文人手一份。 三、积极发言,参与讨论。 四、勤于思考。 五、多做写作训练。
学习方法
1、“学习法律的最佳方法是,先读一 本简明的教科书,期能通盘初步了解该 法律的体系结构及基本概念。其后再 以实例作为出发点,研读各家教科书、 专题研究、论文及判例评释等,作成 解题的报告。”
诺成契约:是指当事人各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即成 立的契约。
要物契约:又称实践契约,是指除双方当事人的 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 给付才能成立(生效?)的契约。(例如使用借 贷、消费借贷、保管等)
《合同法》第367条: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 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物之交付到底为成立要件还是生效要件,尚有 争论。“惟就法律效果言,则无不同,盖无论 其为不成立或不生效力,于物之交付前,当事 人均不能主张契约上的权利。”(王泽鉴)
财产契约
负担契约(债权契约)
契约
处分契约(物权契约) 纯粹身份契约:婚姻、收养等
身份契约
身份财产契约:夫妻财产制的订立
一、典型契约与非典型契约
契约自由——内容自由——类型自由 物权法定——类型强制
典型契约:又称有名契约,是指法律设有规范, 并赋予一定名称的契约。
非典型契约:又称无名契约,是指法律尚未特别 规定,亦未赋予一定名称的契约。
(1)甲得向丙主张何种权利? (2)乙得向甲主张何种权利? (3)乙得向丙主张何种权利?
2、甲将其所有坐落闹市区的房屋,出售于 乙。甲的邻居丙知此买卖之事,但为扩大自 己营业店面,乃出高价向甲购买该屋,并即 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试问:
(1)甲与丙间的买卖契约是否有效?
(2)乙得向丙主张何种权利?
例一:甲盛情邀请乙共进晚餐,乙愉快地答应。 问:二人之间是否成立合同?如果乙没有依约赴
宴,甲是否可以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
例二:甲是一位小孩的母亲,与邻居乙约 定由乙无偿地暂时照看其小孩。
问:甲与乙之间是否成立合同?
例三:ABCDE五人组成一个摸彩小组。他们 约定:每人每周付给E10元钱,然后由E用50 元钱购买彩票,并填写事先商定好的数字。 有一次,E没有如约填写彩票,而是填写了 自己确定的数字,结果没有中奖,但是,五 人事先商定的数字却中了一个一万元的奖。 于是ABCD要求E赔偿损失。
(台)王泽鉴《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
2、尽可能以社会作用为中心来考察各种民 法制度,即不满足于只从理论构成方面观 察法律的规定,而要深入研究这些规定及 包括这些规定的法律制度在社会生活中是 如何发挥作用的,并以其作用为中心,进 一步探讨该规定的理论构成。
(日) 我妻荣《债权在近代法中的优越地位》
问:ABCDE之间是否成立合同?E的行为是 否属于违约?
例四:甲乙二人为非婚同居的男女,双方 约定在同居期间,女方应当服用避孕药。 但是,女方在没有向男方说明的情况下停 止了服用,导致女方怀孕并生下一个孩子。 法院判决男方负担这个孩子的抚养费。男 方则要求女方承担违约责任。
问:法院是否应当支持男方的请求?
第三节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1、契约神圣 《法国民法典》第1134条:依法订立的契
约在当事人之间具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 2、契约自由 3、契约正义 4、契约的相对性
契约相对性的实例解说
(摘自王泽鉴《债法原理》第一册)
1、甲在深山捕获白猴,于三月一日出卖于在台 北市华西街卖艺者乙,约定三月五日交付。丙于 三月四日趁甲疏于保管,盗取该猴。甲悬赏一千 元寻猴。一个月后经他人告知丙盗猴之事。乙因 甲未如期履行,丧失营业收入五千元,试问:
担保人应负连带责任。
被担保人C在合同期内将公款23万元取出后去向 不明,经该市反贪局立案侦查,C系重大犯罪嫌 疑人,并携款潜逃。
于是A公司诉请法院判令被告根据合同的约定赔 偿原告23万元,并偿付此款的利息。
问:
1、本案中的“担保合同”是否成立? 2、本案应如何判决?
二、诺成契约与要物契约
合同法
主讲人: 李飞鸣 四川农业大学 法学系
教学目标
1、对大陆法系合同法理论有较深 入的理解,兼顾英美契约法理论。
2、强化合同法领域的司法实践训 练。
3、通过对实务问题的处理提升合 同法理论素养。
4、论文写作训练。
教学方法
一、教材内容以自学为主。 二、课堂教学包括两大任务: 1、深化合同法理论,构建合同法
(四)《合同法》规定的要式契约:
借款合同(第197条)、融资租赁合同(第238 条)、建设工程合同(第270条)、技术开发合 同(第330条)、技术转让合同(第342条)。
较特殊的情形:租赁合同(第215条)
(五)其他法律:房屋买卖合同、担保合同、劳 动合同等。
口头形式
合同形式
书面形式(特殊:核准登记、批准)
有学者认为要物契约为历史残留物,要物性的 要求,有碍交易安全,实无保留的必要。
(王泽鉴)
三、要式契约与不要式契约
(一)分类标准:是否须践行一定的方式(约定 或法定)。
(二)现行民法采契约自由,契约以不要式为原 则,要式为例外。
(三)要式为契约成立要件还是生效要件? 1、《合同法》规定书面形式为成立要件。 参见《合同法》第32、33条。 2、例外——合同的实际成立 参见《合同法》第36、37条。
默示形式
作为(推定形式) 不作为(沉默)
其他形式:如视听资料形式
四、预约与本约
实例: 1、甲拟向乙借款,乙表示须待一个月后始有资
金,甲乃与乙订立借款预约,约定于一个月后再 订立本约。 2、甲、乙、丙等人拟合伙经营某共同事业,因 尚须邀请他人加入,为确保将来合伙能够成立, 乃先订立合伙的预约。
定型化契约条款如有疑义时,应为有利于消 费者之解释。
规制标准:公序良俗
诚实信用
四、形式主义的出现与蔓延 契约自由——不要式 形式主义(要式契约)——对契约自由的限制
契约自由原则衰落的原因
1、主体抽象平等的非现实性 2、契约自由理论所假定的及契约自由原则赖以
生存的客观条件的丧失 古典契约理论的“契约自由”建立的基础(假
(3)设甲于让售该屋于丙之前,已将该屋 交付于乙时,丙得否向乙请求返还其屋?
契约自由概述
近代私法的三大原则——所有权绝对、过错 责任和契约自由。
契约自由的内容: 是否缔约的自由、与谁缔约的自由、内容
自由、变更或废弃的自由、方式自由
美国最高法院在奥尔盖耶诉路易斯安那州 案中,首次宣布:
契约自由是一种基本的宪法权利。
设): 完全自由市场(完备的竞争市场) 3、政治价值观念的变化 个人本位 团体本位 4、法律对交易结果的积极干预(如显失公平)
契约自由与契约正义
1、近代契约法 契约自由 = 契约正义
2、现代契约法 公权力对契约自由的干预 = 契约正义
对契约自由的必要的限制,并不是契约自 由原则的衰落,而是对契约自由原则真实 意义的恢复和匡正。
第二节 合同(契约)的定义
一、大陆法系:
1、《法国民法典》第1101条:契约是一种 协议(合意),依此协议,一人或数人对 另一人或另数人负担给付、作为或不作为 之债务。
2、德国:将契约作为法律行为的一种,放 在《德国民法典》总则第三章第三节中; 在第二编中,契约仅仅被当作“债的关系” 的个别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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