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农药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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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农药管理条例》
山西省农药检定所 贠和平 2018.07.20 吕梁
《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2月8日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3月16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第677号令,4月1日公布修订后的《农药管理条
例》,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一、修订《条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业可持续发展,农药等农业投入品过量使用已经严重危及农业发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要实行严格的农业投入品生产使用监管制度,把过量使用的农业投入品尽快减下来,推动建设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现代农业。

二、修订背景
(一)不适应管理要求
不适应农药管理工作需要的表现:
一是临时登记门槛低(创新性差、技术含量低、资料简单、数量多) 二是农药生产管理存在重复审批、管理分散等问题(两部门) 三是农药专营“名存实亡”(挂靠)
四是农药使用存在违规现象(超范围,增大用药量)
五是现行条例的法律责任规定不适应管理要求(处罚不彻底)
二、修订背景
二、修订背景
二、修订背景
(六)修订历程
•2009年列入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二类项目;
•2011年7月公开征求意见;
•2012年列入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一类项目;
•2013~2014年主要研究经营许可;
•2015~2016年主要研究农药管理体制;
•2017年2月8日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17年3月16日,李克强签署第677号国务院令;•2017年4月1日,国务院授权新华社发布《条例》全文;•2017年6月1日起实施。

《条例》共八章,为总则、农药登记、
农药生产、农药经营、农药使用、监督管
理、法律责任、附则;共66条,较旧《条
例》的48条增加18条。

三、主要内容
三、主要内容
(一)主要调整内容
一是理顺农药管理体制。

最大的调整是,农药由农业、工信、质检、工商等多个部门管理改为由农业部门一个部门管理。

《条例》规定,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包括农药登记、生产许可、经营许可、农药使用、违法行为处罚等。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三、主要内容
二是调整农药登记。

《条例》取消了农药临时登记。

改革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制度,省级农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登记试验备案,试验单位和试验的监督管理。


三是调整农药生产许可。

《条例》将原工信、质检总局承担的农药生产企业核准,核发生产批准证书、生产许可证的职能,划归农业部门,明确由省级农业部门负责实施农药生产许可制度。

三、主要内容
四是实施农药经营许可。

《条例》明确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部门实施。

配套规章明确,农药的经营许可由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负责,限制性使用农药的经营许可审批由省级农业部门负责。

五是明确使用者义务。

《条例》对农药使用者义务作出详细规定,包括不得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防治卫生害虫,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的生产,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不得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等。

三、主要内容
六是建立质量可追溯制度。

《条例》建立了农药质量安全可追溯制度,包括生产环节原材料采购查验、原材料进
货记录和出厂销售记录,经营环节进货采购查验、建立采
购台账和销售台账(卫生用农药除外)。

三、主要内容
七是建立健全召回、退出机制。

《条例》建立农药召回制度,发现农药对农业、林业、人畜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生态环境等有严重危害或者较大风险,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要分别采取措施,及时召回问题产品。

完善已登记农药退出机制,对已登记农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进行监测,发现危害严重或风险较大情况,可撤销、变更相应的农药登记证,必要时决定禁用或者限制使用并予以公告。

三、主要内容
八是加大违法处罚力度。

《条例》明确了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包括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罚款,吊证等。

被吊销农药登记证的,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5年内不再受理其农药登记申请;未取得许可证生产、经营农药,或者被吊销登记证、许可证,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

三、主要内容
九是明确农药废弃物回收。

国家鼓励农药使用者妥善收集农药包装物等废弃物;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回收农药废弃物,防止农药污染环境和农药中毒事故的发生。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三、主要内容
(二)主要架构
1、一个宗旨:“保安全”,保证农药质量安全,保障农产品
质量安全和人畜安全,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安全、生态环境安全
2、五项许可:农药登记 农药生产许可 农药经营许可 登
记试验单位认定 新农药试验审批
3、八项刑责:第49、50、51、52、55、56、60、62条均涉刑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主要内容
4、十项制度 试验备案制度
生产企业原料进货记录制度 出厂销售制度
采购台账制度
销售台账制度
禁业制度
召回制度
使用记录制度
安全风险监测制度
试验样品封样制度
三、主要内容
(三)农药登记
1、农药登记的申请主体
第一类农药生产企业;
第二类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
第三类新农药研制者(在我国境内研制开发新农药的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多个主体联合研制的新农药,应当明确其中一个主体作为申请人,其他主体不得重复申请)。

除这三类外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可以申请农药登记。

三、主要内容
2、农药登记类型
取消了临时登记、分装登记,只保留一个登记(即原来的正式登记)。

普通农药的登记类别代码为PD,卫生用农药代码为WP、仅供境外使用农药的代码为JD。

3、农药登记试验
农药登记试验的类型分为产品化学、毒理学、药效、残留、环境影响试验,要注意的是产品研发、中试过程的试验结果不能作为登记试验数据。

三、主要内容
4、农药登记试验审批、备案
新《农药管理条例》精简了审批,保留了新农药登记试验需经农业部批准,其他大量的农药登记试验只需向试验所在地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备案,送达即完成备案。


新农药登记试验经农业部审查批准后还应当备案。

5、农药登记试验监管
认定:按照规定条件和申请资料进行技术评审(包括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封样:省所封样、三方留样,保存2年以上。

试验:查验封样及其相关信息、新农药批准证书,签订协议,规范试验行为并保留原始记录。

检查:加强日常监督检查,严厉查处出具虚假报告行为。

三、主要内容
6、农药登记新规定
配比含量梯度(相同有效成分和剂型的单制剂,含量梯度不超过三个;
有效成分和剂型相同的混配制剂,配比不超过三个,相同配比的总含量梯度不超过三个)
关注助剂问题(公布和调整禁用、限用助剂名单及含量)
强化风险评估(遵循最大风险原则)
防范新农药风险
登记资料减免
登记资料转让(新农药研制者、农药生产企业,转让原登记证注销) 登记资料授权(农药生产企业)
新农药登记试验数据保护(六年)
三、主要内容
(四)农药生产
1、修订体现的基本原则:
一是减少行政审批,二是淘汰落后产能,三是统 一许可条件,四是实行分类管理。

2、现有农药生产企业办证:
第一现有生产许可继续有效;第二重新申请新的 生产许可;第三多个申请尽量一次办理
2月1日开始受理,目前已发放10个农药生产许可证。

主要存在问题:资料整理方面
相关制度落实方面
人员培训方面
质量控制方面
安全生产方面
环保方面
三、主要内容
三、主要内容
3、农药生产行为规范 (查验原材料质量检验合格证、有关许可证明
文件,按照产品质量标准组织生产,出厂经检 验合格并附质量检验合格证)
4、界定假劣农药
(1)假农药(3种,以非农药冒充农药;
以此种农药冒充他种农药;
农药所含有效成分种类与农药的标签、说明书标 注的有效成分不符)
三、主要内容
按假农药定性(4种,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 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 签的农药)
(2)劣质农药(2种,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
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分)
按劣质农药定性(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
5、农药标签新规定
新增标注内容:
(1)可追溯电子信息码。

农业部2579号公告。

32位阿拉伯数字组成(第1位该产品农药登记类别
代码;第2-7位农药登记证号后六位数字;第8位为
生产类型;第9-11位产品规格码;12-32位为随机
码)
标签二维码具有唯一性,一个标签二维码对应
唯一一个销售包装单位。

三、主要内容
三、主要内容
(2)限制使用农药还应当标注“限制使用”字样,以红色标注在农药标签正面右上角或者左上角,并与背景颜色形成强烈反差,其单字面积不得小于农药名称的单字面积。

并注明对使用的特别限制和特殊要求,如注明施药后设立警示标志,明确人畜允许进入的间隔时间。

(3)贮存和运输方法应当标明“置于儿童接触不到的地方”、“不能与食品、饮料、粮食、饲料等混合贮存”等警示内容。

(4) 不得使用未经注册的商标,使用注册商标也应标注在标签的四角,所占面积不得超过标签面积的九分之一,其文字部分的单字面积不得大于农药名称的单字面积。

(5)不得标注虚假、误导使用者的内容。

三、主要内容
6、委托加工、分装
农药生产企业在其农药生产许可范围内,可以接
受新农药研制者和其他农药生产企业的委托,加工或者
分装农药;也可以接受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委托,分
装农药。

委托人应取得农药登记证,国内农药生产企业应有生产许可证,对委托加工、分装的农药质量负责。

受托人应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

三、主要内容
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可以委托国内农药生产企业
分装农药,但不得委托加工农药(出口成品,而不能是需要
加工的原料或半成品)。

委托加工、分装假农药、劣质农药,双方均按生产假农药、劣质农药处罚。

三、主要内容
7、农药广告
首先发布农药广告应当经农业部门审查(《广告法》46条)。

其次农药广告规范(《广告法》21条),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
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说明有效率;
违反安全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者画面;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三、主要内容
(五)农药使用
1、主要内容
一是支持专业化使用。

鼓励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及其专业人员为农民提供农药使用等技术服务;鼓励农药经营者、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等集中保管、使用限制使用农药。

二是健全用药培训制度。

农业部门、生产企业、经营者应承担相应的安全用药培训义务,帮助使用者正确掌握农药使用要求。

三、主要内容
三是建立农药使用调查制度。

农业部门应当定期调查统计本行政区域内农药的购买、贮存和使用情况,作为指导农民轮换使用农药的依据。

四是实施农药减量计划。

规定县级政府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农药减量计划。

通过推广生物防治等措施,逐步减少农药使用量。

农业部门制定、组织实施农药减量计划;对实施农药减量计划,自愿减少农药使用量的农药使用者,给予补助和扶持,其生产的农产品符合相应质量安全标准的,依法予以认证、认可。

三、主要内容
五是明确农药废弃物管理。

农药使用者应当妥善收集使用剩余的农药和农药包装等废弃物;农药生产企业、经营者应当承担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

授权国务院环境保护、农业、财政等部门制定农药废弃物回收办法。

六是建立药害事故报告与鉴定制度。

发生农药使用事故后,应当立即报告,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立即采取相应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农业部门负责农作物药害事故技术鉴定和调查处理。

2、法律义务(33-38条)
第三十三条 农药使用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合理使用制度,妥善保管农药,并在配药、用药过程中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避免发生农药使用事故。

限制使用农药的经营者应当为农药使用者提供用药指导,并逐步提供统一用药服务。

三、主要内容
三、主要内容
第三十四条 
农药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

农药使用者不得使用禁用的农药。

标签标注安全间隔期的农药,在农产品收获前应当按照安全间隔期的要求停止使用。

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蔬菜、
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的生产,不得用于水生植物的病
虫害防治。

第三十五条 农药使用者应当保护环境,保护有益生物和珍
稀物种,不得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
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

严禁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严禁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

三、主要内容
三、主要内容
第三十六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等应当建立农药使用记录,如实记录使用农药的时间、地点、对
象以及农药名称、用量、生产企业等。

农药使用记录应当保存2年以上。

国家鼓励其他农药使用者建立农药使用记录。

三、主要内容
第三十七条 国家鼓励农药使用者妥善收集农药包装物等废弃物;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回收农药废弃物,防止农药污染环境和农药中毒事故的发生。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三、主要内容
第三十八条 发生农药使用事故,农药使用者、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和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农业主管部门。

接到报告的农业主管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同时通知有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

造成农药中毒事故的,由农业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依照职责权限组织调查处理,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对受到伤害的人员组织医疗救治;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由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依法组织调查处理;造成储粮药剂使用事故和农作物药害事故的,分别由粮食、农业等部门组织技术鉴定和调查处理。

三、主要内容
3、违法行为
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
使用禁用的农药;
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防治卫生害虫,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生产或者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
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

三、主要内容
4、法律责任
违法将面临的处罚有:
罚款(个人1万元以下,单位5-10万元);
行政拘留(《环保法》第63条,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食品安全法》123条,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
刑事责任分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三、主要内容
山西省永济市农委查处邹某某生产含有限用农药山药案
2016年3月,山西省永济市农委在对黄河滩山药的农药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邹某某在其种植的山药地块使用限用农药甲拌磷和甲基异柳磷,送检的土壤样品里经检测含有甲拌磷成分。

经查,邹某某共购进甲拌磷12箱,甲基异柳磷12箱,在山药地块使用甲拌磷4箱,甲基异柳磷111瓶,随后案件移交公安机关查处。

2016年9月,邹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处罚金1万元,并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食品有关的农业种植及相关活动。

三、主要内容
天津市宝坻区农业部门查处怡某某等人在香菜种植中使用限用农药案
2016年4月13日,天津市宝坻区种植业发展服务中心接群众举报,宝坻区朝霞街道中关村园区有人使用限用农药甲拌磷种植香菜。

宝坻区农业部门立即派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发现焦某某等5人为了清除虫害,在承包的200亩香菜地内使用了甲拌磷农药,经检测,甲拌磷含量不符合标准。

农业部门随后对涉案地块种植的香菜进行了翻耕销毁,将涉案产品1000余斤进行了查封销毁,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怡某某等5人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审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到一年六个月,并处罚罚金;
禁止怡某某等在三年内从事蔬菜类食用农产品的种植、销售活动。

三、主要内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州霍城县农业局查处马某某生产含有限用农药蔬菜案
2017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厅在第四季度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中,发现伊犁州霍城县清水河某蔬菜生产基地油白菜、上海青样品氧乐果超标80倍。

霍城县农业局执法大队立即组织追回未售上海青和油白菜,与棚内不合格蔬菜一并集中销毁,同时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查处。

2018年4月,生产基地负责人马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三、主要内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州霍城县农业局查处马某某生产含有限用农药蔬菜案
2017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厅在第四季度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中,发现伊犁州霍城县清水河某蔬菜生产基地油白菜、上海青样品氧乐果超标80倍。

霍城县农业局执法大队立即组织追回未售上海青和油白菜,与棚内不合格蔬菜一并集中销毁,同时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查处。

2018年4月,生产基地负责人马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三、主要内容
5、 农药禁限用规定
2002年农业部194号公告(氧乐果、甲基异柳磷、涕灭威、克百威、甲拌磷、特丁硫磷6个农药品种)
2002年农业部199号公告(禁用六六六等18种农药,限用甲胺磷等21种农药)
2003年农业部274号公告(限用丁酰肼)。

三、主要内容
2003年农业部322号公告(禁用甲胺磷等5种)
2009年农业部1157号公告(限用氟虫腈)。

2011年农业部1586号公告(禁用苯线磷等10种农药,限用溴甲烷等6种农药)
2013年农业部2032号公告(禁用氯磺隆、胺苯磺隆、甲磺隆、福美胂、福美甲胂5种农药,限用毒死蜱、三唑磷2种)
三、主要内容
2015年农业部2289号公告(限用杀扑磷)
2016年农业部2445号公告(禁用2,4-滴丁酯、百草枯、
三氯杀 螨醇,限用氟苯虫酰胺,增加限用克百威、甲
拌磷、甲基异柳磷甘蔗,)
2017年农业部2552号公告(2017.7.14禁用硫丹、溴甲烷,限用乙酰甲胺磷、丁硫克百威、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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