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监督检查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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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监督

检查的规定

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

关于《工资专项集体合同》

监督检查的有关规定

《集体合同规定》、《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及相关规定中,关于《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监督检查,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

一、企业内部监督检查

1、企业工会与企业共同建立联合监督检查小组,制定监督检查制度;对《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定期和不定期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双方首席协商代表共同研究,及时协商解决。

2、签约双方根据各自的职责范围,全面履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规定的义务。

(1)一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承担继续履行合同、赔赏损失等违约责任。

(2)签约不执行约定的工资及福利待遇标准,对职工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企业工会要积极配合、协助签约履行合同,并对企业工资实际发放和企业履约情况进行监督。

3、《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每年至少要向企业职工代表(职工)大会报告一次,接受职工群众的监督。

未建立职工代表(职工)大会的,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向全体职工报告。

二、上级工会监督检查

上级工会组织负责帮助和指导企业通过集体协商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并对签约双方履行合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解决出现的问题,督促合同的有效履行。

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监督检查

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通过督促要约回应、《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审查、协商争议处理、违约责任追究、劳动保障年检、劳动保障监察和执法检查等方式,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双方全面履行合同。同时,及时受理和查处职工关于工资集体协商的举报投诉案件,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2、企业办理劳动保障年检时,要将审查生效的《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和职工工资总额实际发放情况等资料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没有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不予通过劳动保障年度检验。对正在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由本企业工会及上级工会共同开具证明,可以通过劳动保障年检。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总工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情况评价制度,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开展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通报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进展情况,宣传推广先进典型,将企业是否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作为评先评优的必备条件,实行“一票否决”。没有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党政工组织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参加旗县(县、区)级以上各种表彰奖励活动的评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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