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及以下配电网技术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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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10kV及以下配电网建设与改造
技术原则
天津市电力公司
2011年7月
目录
前言
本技术原则完善了配电网结构、确立了以环网为主的城市配电网发展目标;规范了0.4~10kV设备的主要技术参数、全面推广了节能设备在配电网的应用;确定了高层住宅的供电方式和计量方式、补充了别墅区的配电网建设原则;为确保配电网可靠性转移负荷的需要,遵照国家电网公司10kV配电网允许客户报装范围,结合天津配电网环网接线的特点,提高了配电网客户允许接入的最大容量,分别规定了35kV供电区域和110kV供电区域10kV客户报装的最大接入容量,明确了10kV大客户接入配电网的接线方式;提出了智能电网体系中配电自动化的整体实施原则和配电网通信的基本原则。
天津电力设计院、技术中心、客户服务中心、滨海供电分公司、城东供电分公司、城南供电分公司、东丽供电分公司、蓟县供电分公司、静海供电有限公司等单位的专业人员参加了本技术原则的修订工作。
本技术原则由天津市电力公司生产技术部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技术原则主要起草部门:天津市电力公司生产技术部。
本技术原则参加起草部门与单位:发展策划部调度通信中心电力设计院、技术中心、客户服务中心、滨海供电分公司、城东供电分公司、城南供电分公司、东丽供电分公司、蓟县供电分公司、静海供电有限公司。
本技术原则主要起草人:郜士其张振高徐晶马麟黎鹏韩平王学仑周一路葛荣刚宋国旺尹喜阳杨伟光魏然李锦徐亮高峰姜国瑞
本技术原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 适用范围
本原则所规定的各项条款,适用于天津电力公司所属的10kV及以下配电网的规划、建设、改造工程和接入公用配电网的客户业扩工程。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6号《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令第8号《供电营业规则》
电监安全[2008]43号《关于加强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监督管理的意见》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九十四号)《天津市供电用电条例》
天津市建委建科(2000)619号《关于发布《天津市城市住宅建设标准及管理规定》的通知》
GB156-2007 《标准电压》
GB3804-2004 《3~63kV交流高压负荷开关》
GB4208-2008 《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
GB12325-2008 《电能质量供电电压允许偏差》
GB17467-2010 《高压/低压预装式变电站》
GB50052-2009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T12326-2008 《电能质量电压波动和闪变》
GB/T14549-1993 《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波》
GB/T15543-2008 《电能质量三相电压不平衡》
GB50053-1994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GB50054-2005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217-2007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
GB/T14285-2006 《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技术规程》
DL451-1991 《循环式远动规约》
DL537-2002 《高压/低压预装箱式变电站选用导则》
DL601-1996 《架空绝缘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
DL621-1997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
DL/T 404-1997 《户内交流高压开关柜订货技术条件》
DL/T499-2001 《农村低压电力技术规程》
DL/T 599-2005 《城市中低配电网改造技术导则》
DL/T 621-1997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
DL/T 5220-2005 《10kV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
JGJ16T-2008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Q/GDW 370-2009 《城市配电网技术导则》
Q/GDW 382-2009 《配电自动化技术导则》
Q/GDW 480-2010 《分布式电源接入电网技术规定》
Q/GDW 514-2010 《配电自动化终端子站功能规范》
Q/GDW 513-2010 《配电自动化主站系统功能规范》
Q/GDW 156-2006 《城市电力网规划设计导则》
Q/GDW 373-2009 《电力用户用电信息采集系统功能规范》
国家电网公司《配电自动化试点建设与改造技术原则》
国家电网公司《风电场接入电网技术规定(修订版)》2009.02
国家电网公司《光伏电站接入电网技术规定》2009.07
国家电网公司《十二五配电网规划(技术原则)指导意见》2010.04
天津市电力公司《天津电网规划设计技术原则(07版)》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原则。
3.1 配电网distribution network
配电网是从输电网或地区发电厂接受电能,并通过配电设施就地或逐级配送给各类客户的电力网络。本导则所指的配电网包括10kV配电网和0.4kV配电网。配电网主要由10kV及以下电压等级的架空线路、电缆线路、开关站、配电室、箱式变电站、柱上变压器、环网单元等组成。
3.2 市区urban district
城市的建成区及规划区。一般指直辖市和地级市以“区”建制命名的地区。其中“市中心区”指市区内人口密集以及行政、经济、商业、交通集中的地区。
3.3 城镇down town
直辖市的远郊区(即由县改区的)仅包括区政府所在地、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范围。
3.4 农村rural area
指除市区和城镇外的乡村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