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国资委出资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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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资委出资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规范和促进出资企业投资活动,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公司法》、《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号)、《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出资企业,是指经省政府授权由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在境内外从事的固定资产投资与股权投资。
第三条省国资委指导出资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体系,制定发布出资企业投资负面清单,将投资计划决定权授予出资企业行使。
负面清单的内容保持相对稳定并动态调整,列入负面清单之内的投资项目出资企业不得投资,负面清单之外的投资项目由出资企业依法依章程自主决策。
第四条出资企业投资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方向,根据国有企业功能定位与分类要求,严格执行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坚持聚焦主业,大力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控制非主业。
出资企业的非主业投资方向应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其投资规模不得超过经省国资委认定的非主业投资比例。
第五条出资企业作为投资活动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应结合本企业实际,建立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和投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
(一)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二)投资管理流程、管理部门及职责;
(三)投资决策程序、决策机构及职责;
(四)投资负面清单制度;
(五)投资信息化管理制度;
(六)投资风险管控制度;
(七)项目中止、终止或退出制度;
(八)项目后评价制度;
(九)责任追究和奖励制度;
(十)对所属企业投资活动的授权、监督与管理制度。
第六条出资企业要加强投资项目的前期研究,科学论证,完善决策程序。
决策要件主要包括:
(一)投资项目建议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尽职调查报告;
(四)专家论证意见;
(五)法律意见书;
(六)其他有助于项目前期研究的材料。
第七条出资企业重大投资项目,在形成决策意见前,必须经企业本级党组织会议研究讨论。
董事会在综合评价基础上形成董事会决议。
出资企业召开董事会,应当提前通知监事会列席会议,列席会议的监事可以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第八条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投资条件恶化、投资方案发生重大调整、投资合作方严重违约、投资目的无法实现等重大变化时,出资企业应当重新履行投资决策程序,必要时应当启动中止、终止或退出机制。
第九条出资企业应当报送投资完成情况季报、年报,报送时限分别为季度终了次月10日前和元月20日前,内容主要包括:
(一)纳入战略规划的项目落地实施情况;
(二)投资完成情况及效果分析;
(三)投资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
第十条省国资委不定期开展投资项目专项督查,推动出资企业战略规划落地实施。
监事会要把投资项目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企业进行提示,必要时向省国资委报告。
第十一条省国资委对重大投资项目开展专项审计,重点审计被审计对象在重大投资决策、资金使用、投资收益等方面应承担的责任。
省国资委在对出资企业开展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集中重点检查等审计检查时,将企业重大投资项目决策、执行和效果等情况作为重要内容,审计、检查结果作为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省国资委对违反本办法、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资产损失的出资企业,依照国有企业投资经营责任追究制度等有关规定,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资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黒国资规〔2007〕73号)、《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资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黑国资规〔2007〕328号)、《关于加强出资企业非主业投资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黑国资规〔2012〕158号)同时废止。
附件
出资企业投资负面清单(2016年版)
1、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项目。
2、不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投资项目。
3、非主业投资超过年度总投资30%的项目。
4、内部投资收益率低于5年期贷款利率的商业性投资项目。
5、项目资本金低于国家相关规定要求的投资项目。
6、单项投资额大于出资企业合并报表净资产50%的投资项目。
7、单项投资额大于出资企业合并报表净资产的境外投资项目。
8、没有国际资本或投资所在地资本入股的能源矿产类商业性境外重大投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