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采购一次性告知单【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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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政府采购一次性告知单
致 :
欢迎您来我中心办理采购业务!遵循“规范、高效、廉洁”的宗旨,为便于我们提供优质便捷服务,现将相关事项提醒如下:
一、项目受理需提交的资料
1、经财政部门批准的项目政府采购计划申请表
2、XX市集中采购项目确认单
3、完整、明确的项目采购需求初稿,包括:
□项目标段划分□对供应商资格要求□付款方式
□需求清单及技术参数□工期要求□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售后服务要求□样品携带要求□项目组人员配备要求□评分标准及细则□协管员联系方式□其它
贵单位可参照“XX市公共资源交易网”首页右下角“下载园地”“政府采购档案目录与示范文本”相关内容编制以上材料,提供纸质或电子文档(采用仿宋小四字体,行距25磅)。
4、申请特殊事项(内容详见附件)需提供财政部门审批手续。
上述资料符合要求、一次性提交并被我中心接收之日,为项目正式受理时间。
二、采购需求及文件编制
1、请贵单位科学合理、完整明确提出采购需求(要求详见附件,不符合要求的采购需求将被退回),并对采购需求负责。供应商对采购需求的询问和质疑,由贵单位负责回答和处理。项目受理后我中心将安排项目经办人与贵单位沟通商定最终需求并编制采购文件。
2、采购文件发出前,请贵单位将加盖本单位公章的采购文件送市财政局对口处室审查盖章(签字)确认,对口处室未签章的,请贵单位项目经办人在封面注明“此文件已经过对口处室审核同意”字样并签名。
三、开评标安排。请贵单位按规定派代表参加项目开评标活动,支付评审专家费,确认采购结果,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
四、合同签订。请贵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与中标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报市财政局对口处室审核,并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合同送我中心登记。
五、联系人、联系方式。本项目前期咨询工作可与联系,电话:0527-843960 。采购中心电子信箱:sqzfcg@。
附件:政府采购业务指南、政府采购流程图
感谢您的支持与配合!
2017年月日
政府采购业务指南
1、采购组织形式:集中采购,即委托政府采购中心采购;分散采购,即自行采购或委托有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采购。市区内预算在20万元以上的分散采购项目,应进场交易。
2、采购方式及规模标准:公开招标及邀请招标(适用于预算50万元(含)以上项目)、竞争性谈判及竞争性磋商(适用于预算30~50万元项目)、网上竞价(适用于预算20~30万元项目)、单一来源(适用于仅有唯一供应商项目)。
3、采购周期:从发标到投标(开评标):公开(邀请)招标不少于20日(此为法定时间),竞争性谈判、磋商不少于10日,网上竞价及单一来源不少于3个工作日。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需在中标(成交)结果公告7个工作日后,如有质疑、投诉还需延长。
4、标段划分:一张采购计划单内最多分4个标段,类别相同或相近且便于同一供应商供应的内容应归集为1个标段。不要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
5、资格条件设置:(1)采购法实施条例及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资格条件应与项目特点、实际需要相匹配,不应与合同履行无关;不应设置特定行政区、特定行业的业绩要求;列为资格条件的内容不应再作为综合评分的内容。(2)不得提高或降低资质等级要求,不提出注册资金、企业规模等限制性条件。(3)通用品目允许代理商投标的,不将授权作为资格条件,可在技术需求中要求中标人在中标后一定时间内提供相关授权书。(4)综合评分法不将业绩作为资格条件。
6、应用第三方信用报告:单项预算在2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应引入第三方信用报告作为资格条件或评分内容。
7、评审办法选择:常用两种评审办法,即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当采购最低评标价法。竞争性谈判、网上竞价只能选用最低评标价法。竞争性磋商只能选用综合评分法。
综合评分分值设定:(1)价格分:财政部18号令和相关文件规定:货物类30~60分,服务类10~30分。以有效最低价为基准价,报价得分=(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分值。(2)其它参考分值:业绩信誉分(包括供应商诚信分2.1分以及业绩、资信、获奖等,下同)货物类不超过10分,服务类不超过15分;
样品评价不超过8分;有产品或服务演示的不超过10分。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不应将特定行政区域、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评分内容。(3)引用第三方信用报告作为评分内容的,业绩信誉分可再增加2~3分。
8、技术需求:(1)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不得设置倾向性、排斥性需求。对产品或服务提出认证证书要求的要有依据,不得设置与项目及合同履行无关的需求。(2)采购法规定不得指定品牌、型号、专利、产地等。原则上不推荐品牌采购,确需推荐品牌的,须推荐同档次、同价位产品,且不低于3个,优先推荐本地产品。采购单位应对推荐品牌进行论证,承担因不合理推荐品牌导致的相关责任。(3)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公共服务项目及采购单位提出特殊需求的项目应预公告征求意见。
9、样品携带:(1)携带样品投标容易引发质疑投诉。建议不携带成品样品投标,可以携带主要材料的小样。(2)特殊项目确需携带成品样品的,数量不宜超过3件,且不携带体积较大、运输不方便、需要专门定制的成品样品。
10、特殊事项审批:申请采购进口产品、应公开招标变更为其它采购方式、应集中采购变更为分散采购、公开招标仅有两家时采用竞争性谈判或磋商方式、涉密采购、提高资格条件、设置特殊的评分条款和技术参数等特殊事项,采购单位应报经财政部门审批。其中,申请进口产品和单一来源采购应先在政府采购法定的信息发布媒本上分别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和5个工作日;申请变更采购方式的,应按照财政部74号令法定情形阐述理由。
11、工程项目采购: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预算在10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施工项目采购,因其达到工程建设项目公开招标规模标准,应执行工程招标投标程序和监管制度,采购中心接到此类项目后将移交市场处受理。采购单位应以市委、市政府文件、纪要等相关文件或发改部门的审批文件作为项目招标的立项手续,财政部门审批手续可作为资金证明。未按上述规定申请招标的不予受理。
12、评审费:评审费由采购单位支付,标准为:评审时间为3小时以内的每人次300元,超过3小时的每增加1小时评审费增加100元,最高不超过500元。评审小组组长当次增加50元。
采购单位可参照已实施的相同或相近项目编制采购需求,此类项目可在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中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