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健康保险(以学生平安险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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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人身保险(1年及1年以下)
(三) 按承保方式分类
团体人身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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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人寿保险
❖ 第一节 种类
❖ 按照保险责任分类
死亡保险(定期寿险、终身寿险) 生存保险 两全保险
❖ 按照保费和保额是否可以调整分类
传统寿险 创新寿险
❖ 变额寿险(即投资连结保险) ❖ 万能寿险 ❖ 变额万能寿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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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健康保险的 费用共担条款
1、 免赔额条款
保险人只负责超过免赔额的部分
2、 比例给付条款
对于超过免赔额以上的医疗费用,均采用保险人与被保 险人共同分摊的比例给付方法,如保险人承担80-90%, 被保险人承担其余部分。
3、 给付限额条款
在合同中规定最高保险金额,医疗费用实际支出超过部 分,由被保险人自己负担。
❖ 即使当被保险人死亡或被确定为残疾时保险 期限已经结束,保险人仍要负责给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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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意外伤害保险的种类
1、按照所保风险划分
普通意外伤害保险 特种意外伤害保险
2、按照实施方式划分
自愿意外伤害保险 强制意外伤害保险
3、按照保险期限划分
一年期意外伤害保险 极短期意外伤害保险 长期意外伤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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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年金保险的含义
❖ 是指被保险人生存期间,保险人按合同约定 的金额、方式、期限,有规则并且定期向被 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生存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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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年金保险的特点
1、 年金
年金保险因其在保险金的给付上采用年金的形式而得名。
所谓年金,它是收付款项的一种方法,是指一方当事人 在规定或约定的期限中有规则并且定期地向另一方当事 人给付一定金额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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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第四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有条款
七、自动垫缴保费条款 八、红利任选条款 九、受益人条款 十、保险金给付任选条款 十一、自杀条款 十二、完整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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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可争条款
❖ 又称不可抗辩条款,是指自人身保险合同订 立时起,超过法定时限(通常规定为二年) 后,保险人将不得以投保人在投保时违反如 实告知义务如误告、漏告、隐瞒某些事实为 理由,而主张合同无效或拒绝给付保险金。
(二)人身保险合同属于约定给付性合同 (三)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是以人与人的
关系来确定的 (四)人身保险合同一般为长期性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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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人寿保险业务的特点
❖ (一)一般都是长期性业务,并使用均衡费 率
❖ (二)保险人对每份人寿保险单逐年提取准 备金
❖ (三)由业务本身的长期性所产生的特点: 可用于投资的资金多,保单调整的难度大, 业务管理上的连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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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身保险事故的特点
(一) 大部分人身保险事故的发生具有必然 性
(二) 保险事故的发生具有分散性。
与财产保险相比,人身保险在业务经营上具有相 对稳定性。
(三) 死亡风险随被保险人年龄的增长而增 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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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身保险合同的特点
(一)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不以保险标的 的价值为依据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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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死亡保险
(一)死亡保险的含义 ❖ 是指以被保险人的死亡作为保险事故的保险。 (二)死亡保险的种类
1、定期死亡保险 2、终身死亡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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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定期死亡保险
❖ 又称定期寿险
❖ 含义:是一种以被保险人在规定期限内发生死亡事故为前提 而由保险人负责给付保险金的人寿保险。
个人年金 联合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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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两全保险
(一) 两全保险的含义:是指被保险人不论在保险 期内死亡还是生存到保险期满,保险人都给付保险 金的保险。
(二) 两全保险的特点: 1、 两全保险是人身保险业务中承保责任最全面的 一个险种,是生存保险和死亡保险相结合的产物。 2、 两全保险的费率最高。 3、 两全保险的保费中,既有保障的因素,又有储 蓄的因素,而且储蓄因素占相当的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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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创新寿险
(一) 变额寿险(投资连结保险)
1、保费固定,保额可变(通常要保证一个最低限 额);
2、有专项账户,与公司的一般账户是分开的; 3、投保人通常可以选择账户投向; 4、现金价值及保额随着投资组合和投资业绩的情
况而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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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创新寿险
(二)万能寿险
(2)伤害的发生违背了被保险人的主观意愿,
被保险人预见到伤害即将发生,但在技术上已不 可能采取措施避免;
被保险人已预见到伤害即将发生,在技术上也可 以采取措施避免,但由于法律上或职责上的规定, 不能躲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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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意外伤害保险的特点
1、 职业是计算意外伤害保险费率的重要因素。 2、 意外伤害保险费率的厘定一般不需要考虑
3、 按照给付期限
定期年金 终身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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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年金保险的种类
4、 按照给付日期
期初年金 期末年金
5、 按照有无返还
无返还年金 返还年金
6、 按照缴费ຫໍສະໝຸດ Baidu式
趸缴年金 期缴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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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年金保险的种类
7、 按照给付额变否
定额年金 变额年金
8、 按照投保人数
第三篇 人身保险
财经系 陈晓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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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人身保险
第十章 人身保险引论 第十一章 人寿保险 第十二章 年金保险 第十三章 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 补充 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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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目的
❖ 了解人身保险的种类 ❖ 掌握各人身保险的合同条款 ❖ 理解人身保险的经营风险 重点:人身保险的种类、特点 难点: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有条款
1、 保费灵活 2、 保额可调 3、 要素分立 万能寿险由于其特有的灵活性而提供了一种可能,
即一个人一生需要的惟一的寿险保单就是万能寿 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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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创新寿险
(三) 变额万能寿险
是变额寿险与万能寿险相结合的产物 它结合了万能寿险保费灵活的特征以及变额寿险
中投保人可以选择账户投向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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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健康保险的特征
❖ 1、保险期限上的特征:短期为主 ❖ 2、保险精算上的特征:类似与财产保险 ❖ 3、给付方式上的特征:补偿性给付 ❖ 4、经营风险上的特征:医疗费用或医疗成本
的不确定性风险。
❖ 5、合同条款上的特征:比人寿保险要复杂得 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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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第三节 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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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可争条款
❖ 《保险法》53条:“投保人申请被保险人年龄不真 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 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 人退还保险费,但从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 外。”
❖ 在国际上,通常是对被保险人的健康等方面适用这 一条款,而我国这一条款只适用于年龄方面
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等因素。 3、 承保条件一般较宽,高龄者可以投保,对
被保险人也不必进行体检。 4、 不负责因疾病所致的死亡和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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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意外伤害保险的 责任期限条款
❖ 只要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的事件发生在保 险期内,而且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的一定 时期,即责任期限内(一般为90天或180天) 造成死亡、残疾的后果,保险人就要承担保 险责任,给付保险金。
本章课时:4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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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人身保险引论
一、人身保险的含义 二、人身保险事故的特点 三、人身保险合同的特点 四、人身保险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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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身保险的含义
❖ 是指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当被保 险人在合同期限内发生死亡、伤残、疾病等 事故或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保险 人依照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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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第二节 回顾
一、死亡保险 二、生存保险 三、两全保险 四、创新寿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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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意外伤害保险 和健康保险
一、意外伤害保险
(一) 含义 (二) 构成要件 (三) 特点 (四) 责任期限条款 (五) 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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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意外伤害保险的含义
年金是大概念,年金保险属于年金的一种。
养老保险通常采用年金保险的方式,因此养老保险和年 金保险有时概念互用。
2、免体检
3、费率厘定主要以生命表中的生存率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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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年金保险的种类
1、 按照给付周期
年给付年金 季给付年金 月给付年金
2、 按照给付起期
即期年金 延期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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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健康保险的主要种类
1、 医疗费用保险 2、 疾病给付保险 3、 残疾收入补偿保险 4、 生育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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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保险的分类
❖ 一、按保障范围分类:医疗费用保险和伤残 收入保险
❖ 二、按承保对象分类:个人与团体 ❖ 三、按照实施形式分类:自愿与强制 ❖ 四、按照给付方式:定额、津贴与费用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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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第一节 回顾
一、人身保险的含义 二、人身保险事故的特点 三、人身保险合同的特点 四、人身保险业务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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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人身保险的类型
(一) 按保险责任分类
人寿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何谓意外?)
健康保险
年金保险
(二) 按保险期间分类
长期人身保险(保险期间1年以上)
一、意外伤害保险
(一)含义 (二)构成要件 (三)特点 (四)责任期限条款 (五)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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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第三节 回顾
二、健康保险 (一)含义 (二)构成要件 (三)费用共担条款 (四)主要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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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第四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有条款
一、不可争条款 二、年龄误告条款 三、宽限期条款 四、中止复效条款 五、不丧失现金价值条款 六、保单贷款条款
❖ 期限可以是1年、5年、10年、20年、至65岁、至70岁等等。 ❖ 特点:
保险期限固定 保险费率较低 按保额是否在整个保险期间发生变化为依据,可分为: 定额定期寿险 递减定期寿险 递增定期寿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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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终身死亡保险
❖ 又称终身寿险 ❖ 含义:是一种不定期的死亡保险。只要保险
(一) 生存保险的含义 (二) 年金保险的含义 (三) 年金保险的特点 (四) 年金保险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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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生存保险的含义
❖ 是指以被保险人的生存作为保险事故的保险。
生存保险可以分为单纯的生存保险和年金保险。 单纯的生存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在规定期限内生
存作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 在现实中生存保险最主要的形式是年金保险。 此处主要讲述年金保险。
分为:器械伤害、自然伤害、化学伤害、生物伤害等
(2)致害对象
只有致害物侵害的对象是被保险人的身体,才构成伤害 对被保险人精神上或权利上的伤害,诸如姓名权、肖像
权、名誉权等,均不能构成保险所指的伤害
(3)致害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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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意外
(1)伤害的发生是被保险人事先没有预见到的; 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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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年龄误告条款
❖ 《保险法》53条:“投保人申报被保险人年龄不真 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 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 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 支付。”
❖ 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间,因遭遇非本意的、 外来的、突然的意外事故,致使其身体遭受 伤害而残疾或死亡时,保险人依照合同约定 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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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意外伤害保险 的构成要件
1、伤害 2、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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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伤害
(1)致害物
是指直接造成被保险人伤害的被保险人身体之外的物质 或物体
合同有效,被保险人不论何时死亡,保险人 都给付保险金。 ❖ 特点:
保险费率较高 投保人一般以均衡保费的形式缴纳保费 保单具有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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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终身死亡保险
❖ 按照缴费方式可以分为:
普通终身寿险,又称连续缴费终身寿险 限期缴费终身寿险 趸缴保费终身寿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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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生存保险(年金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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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健康保险
(一)含义 (二)构成要件 (三)费用共担条款 (四)主要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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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健康保险的含义
❖ 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间因疾病等所致 残疾或死亡时,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一种 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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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健康保险的构成要件
1、 由于非明显的外来原因造成的; 2、 由于非先天的原因造成的; 3、 由于非长存的原因造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