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年成考专升本民法继承制度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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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一章 继承权概述

民法第一章  继承权概述

第二节 继承权的取得、接受、放弃和丧失
一、继承权的取得
自然人取得继承权主要有两种方式:法律的直接规定和合法有效的遗嘱指 定,前者称之为法定继承权的取得,后者称之为遗嘱继承权的取得。
《继承法》中关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顺序和应继份额的规定,就是法定 继承权产生的法律依据。此外,法定继承权的实际取得还需具备下列条件:
三、继承法
继承法是调整遗产继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继承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 部分。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自1985年10月1日起施行,其中不 仅规定了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产的处理等内容,而且还规定了遗赠和遗赠扶 养协议。需要注意的是,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并不属于继承关系,但是由于其涉 及自然人死亡后的遗产处理问题,而且关系到其他继承人的切身利益,因而也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作了明确规定。
《继承法》第13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 等。”
(三)养老育幼原则
养老育幼是指赡养老人、抚育未成年子女以及照顾病残者。我国继承制度 始终贯彻这一基本精神,要求在继承关系中切实保护老人和未成年子女的合法 权益,并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给予特别照顾。养老育幼原 则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4. 继承的法律后果是财产的权利主体发生变更,即死者的继承人成为财产 权的主体。
二、继承权的概念和特征
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遗嘱指定所享有的继承遗产的权利。 继承权具有下列特征:
1. 继承权与财产所有权相联系:继承权是财产所有权的延伸和继续。如果 被继承人生前没有财产所有权,就不会发生继承权。继承权的实现就是财产所有 权的转移。因此,财产所有权是继承权的基础和前提。
继承权的接受是指继承人同意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意思表示。依据《继承 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只要继承人没有作出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即视为 接受继承。继承人接受继承的意思表示的方式,既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 的。接受继承是单方法律行为,不需要其他人作出相应的意思表示即发生法律效 力。

08年成考专升本民法遗嘱继承

08年成考专升本民法遗嘱继承

08年成考专升本民法遗嘱继承一、遗嘱继承的概念和特征1.遗嘱继承的概念和法律特征遗嘱继承是指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来确定继承人及其继承遗产的种类、数额的的一种继承制度。

在遗嘱继承中,订立遗嘱的人为遗嘱人,亦即被继承人;遗嘱指定的继承遗产的人为遗嘱继承人。

2.遗嘱继承的概念和法律特征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相比较,其法律特征是:①遗嘱继承的发生,必须同时具备被继承人死亡、被继承人留有遗产、继承人没有丧失继承权、遗嘱合法有效的法律事实。

缺少以上任何一个法律事实,都不会发生遗嘱继承。

②遗嘱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遗产的种类和份额均由遗嘱人在遗嘱中指定,遗嘱人可以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③遗嘱继承直接体现了遗嘱人被继承人的最终愿望,因此,遗嘱继承在效力上高于法定继承。

二、设立遗嘱的形式、内容和遗嘱见证人的资格1.遗嘱的形式遗嘱形式就是遗嘱人处分自己财产时表述自己意志的方式。

遗嘱可以采用以下形式:①公证遗嘱,即遗嘱人经过公证机关办理的遗嘱。

②自书遗嘱,即立遗嘱人自己亲笔书写的遗嘱。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③代书遗嘱,即委托他人代笔书写遗嘱。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④录音遗嘱。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⑤口头遗嘱是由立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由见证人作出口头证明的遗嘱。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才可以立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2.遗嘱的内容遗嘱的内容,是指遗嘱中有关遗产处分的内容。

(1)指定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被指定继承遗产的法定继承人称为遗嘱继承人,遗嘱继承人不受法定继承人顺序的限制。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2008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考试真题含参考答案

2008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考试真题含参考答案

2008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考试真题及参考答案一、单选题:本大题共30个小题,每小题2分,共60分。

在每个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项符合题目要求。

1、下列选项中,属于民事法律事实的是( ) 。

【答案】D2、甲就餐后未结账就欲离开,服务员将其拦住。

该服务员的行为属于( ) 。

【答案】C3、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 ) 。

【答案】D4、依据《继承法》,甲在其父死亡后未表示放弃继承,视为接受继承。

这种意思表示的形式是( ) 。

【答案】C5、甲赠与女友一部手机。

该行为属于( ) 。

【答案】D6、甲将自己的汽车借给乙,约定下雨时乙必须将车返还。

该合同属于( ) 。

C. 附延缓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答案】D7、甲、乙合伙经营一服装店。

根据合伙协议,甲可代理乙与第三人签订合同,这种代理属于( ) 。

【答案】A8、下列选项中,可引起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是( ) 。

【答案】D9、下列选项中,属于流通物的是( ) 。

D.枪支【答案】C10、下列选项中,属于按份共有的是( ) 。

【答案】A11、所有权继受取得的方式是( ) 。

【答案】D12、不需要债权人占有担保物的担保方式是( ) 。

【答案】A13、下列选项中,属于意定之债的是( ) 。

【答案】B14、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一份总价款50000元的买卖合同。

合同订立后,甲公司依约交付定金5000元。

后乙公司违约。

乙公司应当返还甲公司( ) 。

【答案】C15、关于债的法律关系,正确的表述是( ) 。

A.债权人是特定的,债务人是不特定的B. 债务人是特定的,债权人是不特定的C. 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是特定的D. 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是不特定的【答案】C16、下列选项中,属于《合同法》调整的协议是( ) 。

【答案】A17、甲公司通过寄信方式向乙公司发出一要约。

该要约生效时间为( ) 。

【答案】D18、甲将乙的赝品字画当作真品而购买。

该买卖合同( ) 。

【答案】D19、甲、乙签订一买卖合同,但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

民学-第二十四章继承制度概述

民学-第二十四章继承制度概述

第二十四章 继承制度概述
8
死亡,不能确定死亡的先后顺序,而丈夫无父母和兄弟
姐妹,也没有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妻子有一个妹妹和一 个弟弟。这时,应当推定丈夫先
死,妻子后死。妻子继承丈夫的财产后,连同其本人的 固有财产,由其妹妹和弟弟继承。
第二十四章 继承制度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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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继承之诉和其他与遗产有关的诉讼的区别。 继承之诉须符合不真正继承人已占有遗产,其占有 遗产无合法根据和继承人的继承资格被否认三个条 件。欠缺其中一个条件,即不构成继承之诉,而是 其他的个别之诉,如遗产分割之诉、所有权确认之 诉等。例如,父亲甲死亡后,其儿子乙占有全部遗 产,女儿丙要求分割遗产,乙则认为丙已经出嫁, 无权再继承娘家的财产。如果丙因此提起诉讼,该 诉讼即属于继承之诉。再如,甲男死亡后,乙女以 配偶身份要求继承遗产,而甲之父母则声称乙不是 甲的妻子,不能继承遗产,乙诉于法院,要求确认 自己的继承人身份并令甲之父母交付应属于自己之 遗产,该诉讼应属于继承之诉。如果乙占有
第二十四章 继承制度概述
重点问题提示:
1.继承的概念和特点; 2.继承的分类; 3.继承能力; 4、继承的客体; 5.继承权的丧失。
第二十四章 继承制度概述
1
第一节 继承的概念和分类
一、继承的概念
二、继承的分类
(一)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二)单一继承制度与复式继承制度 (三)强制继承与自愿继承 (四)直接继承与间接继承 (五)有限责任继承与无限责任继承
第二十四章 继承制度概述
13
如果继承人抛弃继承,则他可以不承担任何责任,也不 得有任何干预遗产的行为。但是,继承人不可以部 分接受,部分放弃,如接受房屋、企业的合法财产 和债权债务,而抛弃对盗赃物的占有及责任。

全国成人高考专升本统考复习专用教材_民法第二十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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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章遗嘱继承一、遗嘱继承的概念和特征(一遗嘱继承的概念遗嘱是立遗嘱人生前对其遗产所作的处分或对其他身后事务所作的安排,并在死亡时发生效力的行为。

遗嘱继承是指由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遗嘱来指定继承人及其继承的遗产种类、数额的继承方式。

立遗嘱的被继承人叫遗嘱人,接受遗嘱指定继承遗产的人叫遗嘱继承人。

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

遗嘱继承是与法定继承相对应的,是现代世界各国都承认的一种继承制度。

它起源于罗马法,盛行于资本主义社会,遗嘱自由原则是对个人权利的尊重,是各国普遍采用的。

但大多数国家又对此进行了一定的限制。

我国法律对遗嘱继承的限制主要有:(1遗嘱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2遗嘱继承不得违背社会主义道德和善良风俗;(3遗嘱不得剥夺法定继承人中,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人的必要的继承份额等。

(二遗嘱继承的特征遗嘱继承的法律特征是与法定继承相比较得出的,二者的区别即是遗嘱继承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几点:1. 遗嘱继承除了须有被继承人死亡事实外,还必须有被继承人的合法有效遗嘱存在。

法定继承只要有被继承人死亡一个事实即可。

2. 遗嘱继承中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继承份额等都由遗嘱人自己来确定,而法定继承中,这些内容则都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

3. 遗嘱继承中,不受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制度的限制。

即遗嘱人有权指定继承人继承部分或者全部遗产。

虽然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是两种继承制度,二者是有区别的,但它们也是有联系的。

对一项继承来说,有合法遗嘱的,适用遗嘱继承,没有合法遗嘱的就要适用法定继承;同时,遗嘱继承人只能是法定继承人中的人,而不得是超出法定继承人范围的人。

二、遗嘱的形式和遗嘱见证人的资格(一遗嘱的概念和特征1•遗嘱的概念遗嘱是自然人生前依法定方式处分自己的财产及有关事务,而于其死后发生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

广义上的遗嘱指死者生前对死后一切事务的安排。

如遗言死后不开追悼会,不举行遗体告别等。

狭义的遗嘱仅指对其死后财产的处理,是民法上的遗嘱。

政法干警《民法学》继承制度概述

政法干警《民法学》继承制度概述

第一节继承的概念与特征一、继承的概念继承,是指将死者生前所有的财产于死亡时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的法律制度。

在这项法律制度中,生前享有财产因死亡而移转给他人的死者为被继承人;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为遗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的合法遗嘱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人为继承人;继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遗嘱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就是继承权。

继承人只能是自然人,继承权也只能为自然人享有。

按照继承的依据不同可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法定继承,是指根据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继承人继承的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及遗产的分配原则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嘱继承,是指继承开始后,按照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制度。

二、继承的特征(一)继承的发生以被继承人死亡和留有遗产等法律事实的存在为前提继承的发生需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被继承人的死亡,这是继承关系产生的原因;二是死者留有遗产,这是继承的财产条件。

如果死者没有遗产,则继承就不能发生。

(二)继承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且必须是与被继承人有特定身份关系的人我国宪法规定,每一个公民都享有对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可以作为继承人。

但在具体的继承关系中,继承只能基于自然人之间存在着的婚姻、家庭、血缘关系而发生。

家庭、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都不能成为继承关系的主体;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只能作为遗赠受领人;国家只能在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领遗赠遗产的情况下,获得无主财产。

(三)继承的客体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人可以继承的只能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而国家、集体的财产不能作为遗产被继承。

而遗产的内容不仅包括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所有的财物和债权,而且包括债务和法律规定可以继承的财产权利,如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

因此,继承是权利义务的全面承受,即继承人要接受遗产,就得承受财产义务。

(四)继承是继承人无偿取得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是自然人取得财产的一种手段。

成考专升本《民法》第一章讲义

成考专升本《民法》第一章讲义

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第一章讲义第一部分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一、民法的概念(一)民法的概念及其理论分类1.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民法的理论分类(1)广义的民法与狭义的民法广义的民法是指所有的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

包括:名为民法的法律规范,如《民法通则》,存在于其他法律文件中的民事法律规范,如《土地管理法》中有关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规定,名称不叫民法但性质上属于民法的法律如《公司法》、《票据法》、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司法解释、地方性民事法规、国家认可的民事习惯等。

狭义的民法指名为民法的法律规范。

(2)实质意义上的民法和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指所有调整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不仅包括成文的民法典、其他成文的民事法律法规,也包括判例法和习惯法。

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是指成文的、以民法典命名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如《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

(3)民法典与《民法通则》民法典是按照一定的体例,系统地把民法的各项制度编纂在一起的立法文件。

传统民法典,如《德国民法典》,一般包括总则、物权法、债权法、亲属法及继承法五编内容。

《民法通则》是在我国制定民法典的条件尚不成熟的条件下,关于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行为规则的法律规范。

《民法通则》把总则和分则贯通加以规定,只包括民法典的一般原则性内容。

(4)民法和商法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

在大陆法系国家,有“民商合一”和“民商分立”两种立法模式。

在“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中,民法和商法合为一体,在民法典之外不存在独立的商法典,商法规范是民法的特别法。

在“民商分立”的立法模式下,民法典之外另有商法典,商法典有不同于民法典的特点。

我国基本上采取了“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没有专门的独立的商法典,但有如:公司法、票据法、证券法、破产法、保险法、海商法等单行商事法。

(5)公法和私法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最早是由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提出来的。

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常考知识点汇总

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常考知识点汇总

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常考知识点汇总一、民法总则1.法律主体: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和有限行为能力人的特点和权利保护。

2.个体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与管理。

3.法律行为:民事主体的行为能力,法律行为的设立、变更、终止、无效,要素与效力。

4.权利与义务:权利能力的取得与丧失,公民的人格权、财产权、家庭权,法人的产权和营业权。

二、物权法1.不动产权:不动产的定义与权属,不动产登记与独立产权。

2.动产权:占有与物权的建立,拾得物的归属及拥有者的权利义务,共有物各权利人的权利义务。

3.动产担保物权:抵押权的设立与变更、权利的侵害。

三、合同法1.合同订立:合同要素与条件,合同的订立方式与附生条件。

2.合同效力:合同的生效与解除,合同的效力及其类型。

3.合同权利义务:合同履行的内容与方式,合同的修改与转让,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四、继承法1.继承概述:继承人的资格与顺序,遗赠的形式与效力。

2.遗嘱继承:遗嘱的形式与效力,遗嘱的撤销与更改。

3.法定继承:以公民的父母、子女、配偶为基本继承人的继承。

五、公司法1.公司的设立与组织:公司的设立要件与程序,公司章程。

2.股东权利义务:股东的权利与义务,股东会议的召集与决策。

3.公司的重要事项:公司增资与减资,公司的合并与分立。

六、侵权法1.侵权行为:侵权行为的主体与客体,侵权行为的构成与责任。

2.侵权责任:主体责任与客体责任,侵权责任的种类。

3.侵权救济:损害赔偿的计算与追偿,救济的时效与方式。

最后,提醒您在考试中要注意条理清晰,严格按照题目要求回答,注重答题方法和语言表达的准确性。

希望您能够顺利通过成人高考专升本考试,取得优异的成绩!。

全国成人高考专升本统考复习专用教材_民法第二十四章

全国成人高考专升本统考复习专用教材_民法第二十四章

第六部分继承权第二十四章继承制度概述一、继承的概念和特征(一)继承的概念继承是指将公民死亡时遗留下来的个人合法财产转移给他人所有。

在继承中,死者遗留的财产及财产权利称为遗产,遗留财产的死者称为被继承人,有权继承死者遗产的人称为继承人。

继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须有近亲属死亡事实的发生。

继承是对死者遗产的继承,所以,有死亡事实的发生是财产继承的前提,活着的人之间的财产移转,不能称为继承。

这里的死亡包括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

(2)死亡的近亲属须留有遗产。

财产继承的客体是财产,死者没有留下财产,当然也就不发生财产继承。

死者留有遗产是财产继承的物质条件。

(3)须有合法的继承人。

继承人是继承法律关系的主体,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不发生继承,死者的财产由有关组织或国家承受。

(二)继承的特征1.继承权是一种财产权。

继承是对死者财产的承受,所以,继承也叫财产继承。

继承以死者留有财产为前提,以继承人取得财产为权利实现的标志,继承是财产取得的一种方式,所以,继承权是财产权。

2.继承与一定的身份相关联。

继承只发生在具有一定亲属关系的人之间,我国《继承法》所确定的继承人范围也仅限于近亲属。

没有亲属关系的人之间不发生财产继承问题,法定范围之外的亲属之间也不发生财产继承问题。

3.继承权的实现须依赖于被继承人死亡这~法律事实。

法律规定的继承权只是一种期待权,当事人并不能直接的、现实的享受利益,而只有当被继承人死亡后才能现实地实现权利。

生活状态下的亲属之间的财产转移不是继承。

4.继承人取得遗产是无偿的。

继承人无论是按照法定继承还是按照遗嘱继承,其取得遗产时无须支付对价,是无偿取得遗产的。

二、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一)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这是我国《宪法》中有关保护公民合法财产及私有财产继承权规定的具体化,也是《继承法》的立法宗旨,它贯穿《继承法》的全部内容,是《继承法》的首要原则。

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体现的两方面,一是赋予公民继承权,确认公民对其死亡近亲属的遗产有权继承;二是在继承权受到不法侵害时,继承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恢复其权利原状。

08年司法考试继承法要点及例题.doc

08年司法考试继承法要点及例题.doc

08年司法考试继承法要点及例题-; 1、遗赠扶养协议所谓的遗赠扶养协议,是指遗赠人与扶养人之间关于扶养人扶养受扶养人,受扶养人将财产遗赠给扶养人的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不同于附条件的赠与合同,主要表现在两点:(1)在附条件的赠与合同中,条件的履行与否完全取决于赠与相对人的意愿,相对人即使不履行条件的内容,法律也不能强制执行。

例:甲与乙签订协议,约定甲将其房屋赠与乙,乙承担甲生养死葬的义务。

后乙拒绝扶养甲,并将房屋擅自用作经营活动,甲遂诉至法院要求乙返还房屋。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该协议是附条件的赠与合同B.该协议在甲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C.法院应判决乙向甲返还房屋D.法院应判决乙取得房屋所有权答案:C2、《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例:马俊1991年去世,其妻张桦1999年去世,遗有夫妻共有房屋5间。

马俊遗有伤残补助金3万元。

张桦1990年以个人名义在单位集资入股获得收益1万元。

双方生有一子马明,1995年病故。

马明生前与胡芳婚后育有一子马飞。

张桦长期患病,生活不能自理,由表侄常生及改嫁儿媳胡芳养老送终。

5间房屋于2001年11月被拆迁,拆迁单位与胡芳签订《危旧房改造货币补偿协议书》,胡芳领取作价补偿款、提前搬家奖励款、搬迁补助费、货币安置奖励费、使用权补偿款共计25万元。

请回答以下81题。

(2005年卷三第81题)下列各项中何者属于遗产?A.提前搬家奖励款B.搬迁补助费C.货币安置奖励费D.使用权补偿款答案:CD3、养子女继承问题养子女是指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为收养人所收养的子女。

在收养关系成立以后,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形成了一种拟制血亲关系,他们之间形成生父母子女间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被收养人与生父母之间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解除。

民法继承知识点总结

民法继承知识点总结

民法继承知识点总结一、继承的定义和种类继承是指自然人或法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后的财产和权利通过相应的法律程序传递给其继承人的过程。

在我国的民法中,继承主要分为四种类型:法定继承、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受遗赠人的继承和法定继承人之间的继承。

每一种类型的继承都有其特定的法律规定和适用条件。

1.法定继承法定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其财产和权利将依照法律规定按照一定的顺序传给其法定继承人的情形。

在我国的《继承法》中规定了法定继承的顺序,首先是配偶、子女和父母,如果没有上述继承人或者上述继承人全部放弃继承或被继承人没有遗嘱,则其财产和权利将归国家所有。

2.遗嘱继承遗嘱继承是指被继承人在死亡前通过遗嘱规定其财产和权利的继承方式和继承人的情形。

在我国的《继承法》中规定了遗嘱继承的有效条件和效力。

例如,遗嘱必须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形式、内容必须明确等。

3.被继承人遗产的受遗赠人的继承被继承人在死亡前所赠与的财产,特别是赠与的礼品、赠与的债权和赠与的债务等,将通过相应的法律程序传给其受遗赠人的情形。

在我国的《继承法》中规定了被继承人遗产的受遗赠人的继承的规定和条件。

4.法定继承人之间的继承当被继承人不存在法定继承人时,其财产和权利将通过相应的法律程序传给其法定继承人之间的情形。

在我国的《继承法》中规定了法定继承人之间的继承的规定和条件。

二、继承的条件和效力继承的有效条件和效力是继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护和实现继承人的继承权利具有重要意义。

1.继承的有效条件在我国的《继承法》中,规定了继承的有效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被继承人的死亡或宣告死亡,这是继承的基本前提;(2)被继承人的财产和权利,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财产和权利;(3)继承人的资格,包括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遗嘱继承人等。

2.继承的效力继承的效力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1)继承的法律效力,这是继承权利和义务的实现和保障;(2)继承的实体效力,这是继承人对继承财产和权利的实际支配和利用。

2008成考专升本民法继承权复习笔记:法定继承

2008成考专升本民法继承权复习笔记:法定继承

2008成考专升本民法继承权复习笔记:法定继承
第二章法定继承一、法定继承的概念和特征
 法定继承的概念法定继承是遗嘱继承的对称,又叫无遗嘱继承。

按照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继承的顺序继承遗产的,为法定继承。

2.法定继承的法律特征是:(1)法定继承严格建立在人身关系的基础上。

法定继承的继承人必须具有与被继承人的血缘关系、婚姻关系、扶养关系。

(2)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原则等均由继承法直接规定。

二、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①配偶夫妻互称配偶。

作为法定继承人的配偶,必须以合法婚姻关系为前提。

非法婚姻关系不为法律所承认,不能以配偶身份继承遗产;已经离婚的,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不能再继承遗产。

②子女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③父母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④兄弟姐妹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⑤祖父母外祖父母⑥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

2.法定继承的顺序法定继承的顺序,就是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先后次序。

它是根据继承人与
被继承人血缘关系的远近及经济上相互依赖程序而决定的。

继承法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复习资料之财产继承权

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复习资料之财产继承权
(3 )内容要件,即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 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遗嘱须为胎儿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 遗嘱内容不得违反社会公镕和公共利益。
(4 )形式要件:
公证遗嘱,是由遗嘱人亲自申请、经国家公证机关证明的遗嘱。
自书遗嘱,是由遗嘱人亲笔书写作成的遗嘱。
(3 )遗嘱是要式法律行为,非依法律规定的方式作成,不生效力。
(4 )遗嘱是一种与身份法相联系的财产行为,与遗嘱人的身份、血缘、家 庭等相关联。
2.遗嘱的有效要件
(1 )主体要件,即遗嘱人在遗嘱作成时须有遗嘱能力。
(2 )客体要件,即遗嘱所处分的财产须是遗嘱人个人合法财产,且须是遗 嘱人死亡时所遗留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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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复习资料之财产继承权
(一)遗嘱及其有效要件
遗嘱是被继承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定方式对其死后遗产所作 的处分,并于被继承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1.遗嘱的特征
(1 )遗嘱是遗嘱人独立作出的单方法律行为。
(2 )遗嘱是死因法律行为,只在遗嘱人死后才生效力。
代书遗嘱,是遗嘱人委托他人代为书写作成的遗嘱。
录音遗嘱,是遗嘱人通过磁带录音作成的遗嘱。
口头遗嘱,是由遗嘱人口头表达并没有任何物质载体加以记载的遗嘱。
(二)遗嘱的变更、撤销和执行
1.遗嘱的变更及其方式
Hale Waihona Puke 2.遗嘱的撤销及其方式 3.遗嘱的执行
(三)遗赠的法律效力

2008成考专升本民法学内部讲义(二)

2008成考专升本民法学内部讲义(二)

2008成考专升本民法学内部讲义(二)第一部分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1-25 二.我国民法的渊源和适用范围(一)民法渊源的概念民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二)民法渊源的种类1.制定法(1)法律;(2)行政法规中的民事规范;(3)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中的民事规范;(4)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2.习惯法民事主体在长期生产、交易和生活中形成的习惯,在不与法律相抵触的情况下,经国家认可后,具有民法渊源的效力。

(三)民法的解释和类推适用民法解释,是对民事法律规范的确切含义、真实意旨以及所使用的概念、术语等所作的说明。

根据作出民法解释的主体不同,可以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根据作出民法解释的效力不同,可以分为:有权解释(正式解释)、无权解释(学理解释)。

类推适用:在没有明确的民事法律规范可以适用的情况下,有关法律适用机关根据民法的基本精神,选择其他类似的规范来适用的活动。

(四)民法的适用范围1.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时间效力(1)民事法律的生效:民事法律自施行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即法律生效。

法律生效的日期:发布之日起生效、法律颁布以后确定的日期生效。

(2)民事法律的失效:民事法律在废除时停止效力,即法律的失效。

民事法律废止的情况:明令废止、新法代替旧法。

(3)民事法律的溯及力:民事法律对其生效之前的行为是否适用。

一般民事法律没有溯及力。

2.民法在空间的适用范围民法在哪些空间领域内发生效力。

(1)一般规定:《民法通则》第八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2)例外规定:《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本法规定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的特点,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

2008继承权概述(1)

2008继承权概述(1)

案例
王某因赌博输光了全部财产, 王某因赌博输光了全部财产,无法交纳欠 国家5万元的税款。此时, 国家5万元的税款。此时,他得知父亲去世时 留下了5万元的遗产,但是考虑到即使拿到5 留下了5万元的遗产,但是考虑到即使拿到5 万元也要先支付所欠税款, 万元也要先支付所欠税款,于是他决定放弃 继承权。本案中, 继承权。本案中,王某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是 否有效? 否有效?
三、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原则 继承权平等原则 养老育幼、互助互济原则 养老育幼、 互谅互让、 互谅互让、团结和睦原则
四、继承权的概念、内容和特征 继承权的概念、
(一)概念 是自然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被继承人遗 嘱的指定而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嘱的指定而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二)继承权的内容 接受、放弃继承的权利;接受、取得遗 接受、放弃继承的权利;接受、 产的权利; 产的权利;继承权受到侵害时的恢复请求权
继承关系的当事人
被继承人——生前享有财产死后为 生前享有财产死后为 被继承人 他人所继承的死者 继承人——继承死者财产的人 继承人 继承死者财产的人 遗产——被继承人遗留下来的财产 遗产 被继承人遗留下来的财产
二、继承法的概念
继承法是调整因自然人死亡而引起 的财产继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的财产继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法》(1985年4 月1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 会议通过,1985年10月1日起施行)
评析
因为经过一定的合法方式(书面或口头) 持。因为经过一定的合法方式(书面或口头)所做出的 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 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一经做出 即发生法律效力,对放弃继承人就产生约束力。 即发生法律效力,对放弃继承人就产生约束力。 2.本案中 李甲替李丁偿还的800元债务应由李乙、 本案中, 800元债务应由李乙 2.本案中,李甲替李丁偿还的800元债务应由李乙、李丙 补偿。理由如下: 补偿。理由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 题的意见》 51条规定 放弃继承权效力 条规定: 放弃继承权效力, 题的意见》第51条规定:“放弃继承权效力,追溯到继承 开始的时间。 开始的时间。”即凡被继承人所遗留下来的一切财产 上的权利和义务,在继承人放弃继承后, 上的权利和义务,在继承人放弃继承后,可视为从继承 开始时即与该放弃人无关。本案中, 开始时即与该放弃人无关。本案中,李甲在办理丧事期 间替李丁偿还债务,此时应视为继承已经开始, 间替李丁偿还债务,此时应视为继承已经开始,李甲表 示放弃继承应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 示放弃继承应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即李甲对李丁的 债务不负有偿还义务而应由实际取得遗产的李乙、 债务不负有偿还义务而应由实际取得遗产的李乙、李 丙偿还。所以李甲可以请求李乙, 丙偿还。所以李甲可以请求李乙,李丙补偿其替李丁偿 还的800元债务。 800元债务 还的800元债务。

备考:2008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遗产的处理

备考:2008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遗产的处理

③确定继承人取得遗产的数额; ④确定遗嘱的效力; (2)被继承人死亡时间的推定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 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 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 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3.继承开始的地点 被继承人生前的最后住所地为继承开始的地点。 被继承人的最后住所地与主要遗产所在地不一致的,可以以主要遗产所在 地为继承开始的地点。 确定继承开始地点的法律意义: (1)便于继承人继承遗产; (2)发生纠纷时方便诉讼; (3)在继承开始地点的继承人负有通知其他继承人和保管遗产的义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 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 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 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 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 知。 (二)遗产的保管 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 二、继承和受遗赠的接受和放弃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 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 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三、遗产处理的顺序 (一)析产 析产,是指将共有财产中属于个人的份额分割出来。
备考:2008 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遗产的处理
一、继承的开始和遗产的保管 (一)继承的开始 1.继承开始的原因 被继承人死亡是继承开始的原因。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推定死亡。自然死 亡和推定死亡,对继承的效力相同。 2.继承开始的时间 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开始。 失踪人被宣告死亡,以法院判决中确定的失踪人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 的时间。 (1)确定继承开始时间的意义 ①确定遗产的范围及遗产的价值; ②确定继承人的范围;

2008法定继承(2)

2008法定继承(2)

代位继承和转继承
代位继承的概念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 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 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继承法》第11 《继承法》 条
[答案与分析]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 张某享有对刘甲夫妇遗产的继承权 张某享有对刘甲夫妇遗产的继承权。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张某享有对刘甲夫妇遗产的继承权。 并且根据宪法中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以及《继承法》 并且根据宪法中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以及《继承法》第13 条的规定,张某做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尽了主要赌养义务应适 条的规定 张某做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尽了主要赌养义务应适 当多分。 当多分。 继承法》 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 《继承法》第12条规定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 条规定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 岳母尽了主要赌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岳母尽了主要赌养义务的 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张某在 妻子刘丁去世后一直与岳父母共同生活,并对两位老人百般 妻子刘丁去世后一直与岳父母共同生活 并对两位老人百般 照料,从精神及物质上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 从精神及物质上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所以应做为第一 照料 从精神及物质上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 所以应做为第一 顺序继.承人参加遗产分割。 顺序继 承人参加遗产分割。 承人参加遗产分割 继承法》 条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 《继承法》第13条规定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 条规定 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可以多分。 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 可以多分。有扶 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 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 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 不尽扶养义务的 分配遗产时 应当不分或少分。 本案中,张某一直与刘甲夫妇共同生活 应当不分或少分。”本案中 张某一直与刘甲夫妇共同生活 且尽了主要赌养义务,而刘乙 而刘乙、 且尽了主要赌养义务 而刘乙、刘丙作为亲生儿女在有扶养 能力的情况下,以父母偏心为由拒绝赌养老人 这于理于法都 能力的情况下 以父母偏心为由拒绝赌养老人,这于理于法都 以父母偏心为由拒绝赌养老人 难以容。所在以分割遗产时,张某可适当多分 而刘乙、 张某可适当多分,而刘乙 难以容。所在以分割遗产时 张某可适当多分 而刘乙、刘丙 应不分或少分。 应不分或少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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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年成考专升本民法继承制度概述
一、继承权的概念和特征
1. 继承权的概念
继承,是生者对死者生前权利和义务的承受。

继承法所称的继承,专指继承人依法
承受公民死亡时所遗留个人合法财产的法律制度。

遗留财产的死者称被继承人;
自然人死亡时所遗留的个人财产为遗产;
依法承受被继承人财产的人是继承人。

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依法承受公民死亡时所遗留个人合法财产的权利。

2. 继承权的特征
①继承权是一种绝对权、排他权。

②继承权与财产所有权相联系,是一种财产权;
③继承权与一定身份关系相联系,但不是身份权;
④继承权的主体是自然人。

国家、集体或其他组织可以接受遗产,但其身份不是继
承人,而是受遗赠人、或遗产分享人、无人继承财产的取得人;
⑤继承权的发生依据是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被继承人合法有效的遗嘱;
⑥继承权的实现以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的法律事实出现为前提。

二、我国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
1. 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不受非法侵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
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六条规定:公民依法享有财产继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一条明确了继承法的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制定本法。

"
因此,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不仅是继承法的立法依据,而且也是继承法的基本
原则。

这一基本原则的具体体现是:
(1) 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为遗产,继承人可以依法继承;
(2) 被继承人的遗产一般不收归国有,尽可能由继承人继承;
(3) 公民的继承权不得非法剥夺;
(4) 保障继承人、受遗赠人权利的实现;
(5) 公民的继承权和受遗赠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得到司法救济。

2. 继承权男女平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九条明确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

"
3. 养老育幼、照顾无劳动能力人
继承法在以下几个方面体现了养老育幼、照顾无劳动能力人的精神:
(1)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上,被继承人的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与被继承人的配偶同为法定继承人。

(2) 规定了代位继承制度;
(3) 在分配遗产时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当予以照顾;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
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4)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份额;
(5) 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清偿债务时,也应当为其保留必要的遗产。

4. 互助互让、团结和睦
在法定继承时,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

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

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遗产的概念和范围
1. 遗产的概念
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称为遗产。

2. 遗产的范围
2.遗产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例如:有价证券、履行标的为财务的债权、承包经营中的收益权、投资中的财产收
益权等,一切属于被继承人的财产权益。

四、继承权的取得、行使和继承权的丧失
1. 继承权的取得
①基于婚姻关系而取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②基于血缘关系而取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
另外,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也是依据一定范围的血缘关系。

③基于扶养关系而取得
继承法所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养父母和有扶养
关系的继父母、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以及"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均是由于扶养关系的存在而取得继承权的情况。

2. 继承权的行使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继承权按照以下顺序依次行使:
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2)继承权的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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