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大小额支付系统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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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省农村信用社大、小额支付系统
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xx省农村信用社大、小额支付系统业务管理,确保安全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xx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xx省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大、小额支付系统(以下简称支付系统)包括大额实时支付系统、小额批量支付系统。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xx省农村信用社范围内已开通支付系统业务的各级通汇机构、负责支付系统业务指导的各部门。
第四条xx省农村信用社支付系统以直联方式接入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省以下各级通汇机构与省联社支付系统连接,操作员直接通过前台终端办理支付业务,实现跨清算行支付业务的自动清算处理。
第五条xx省农村信用社支付系统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县级联社负责所辖通汇机构支付业务的资金清算、业务的监督与管理;通汇机构负责按照支付系统管理办法及相关操作规程办理各项支付业务。
第六条为防范支付风险,省联社应当在人民银行的清算账户存有足够的资金,用于省联社及所辖通汇机构支付业务的资金清算;县级联社应当在省联社清算中心的清算账户上缴存足够的清算资金,保
证资金及时清算。
第二章机构管理
第七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机构,可申请开通人民银行现代化支付系统。
(一)已经开通综合业务系统,管理制度健全,业务操作规范,结算秩序良好。
(二)人员设置符合办理支付业务的要求,操作人员熟练掌握支付系统功能。
(三)有完备的风险控制制度,人员分工合理,岗位职责明确。
第八条支付系统行名、行号的申请流程。
(一)凡符合开通支付系统条件的通汇机构,申请开通支付系统时,由其所属县联社以文件形式报至市(州)联社、办事处,市(州)联社、办事处审查认为合格后,要致函省联社融资结算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说明拟开办支付系统的机构名称、代码、网点号及机构所具备的条件等,并附申报机构的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金融许可证(或银监部门批文)复印件。
(二)省中心审查申报单位是否具备条件,对符合条件的编制行名、行号,报经人民银行审批后正式启用,并将函件转至科技部门,注明申报单位的行名、行号,由科技部门在系统中进行相应的处理。
第九条支付系统行号是通汇机构参加支付系统的唯一标识。支付系统行名、行号的申请、变更、撤销由县级联社按照上述流程逐级上报省中心处理。
第三章日常管理
第十条根据支付系统的要求,大、小额支付系统每个工作日分
为不同阶段。
大额支付系统分为六个阶段:营业准备、日间处理、业务截止、清算窗口业务处理、日终处理、日切处理。
小额支付系统分为两个阶段:日间处理、日切处理。
第十一条支付系统的系统状态为日间处理时,可以处理支付系统往、来账业务。
第十二条支付系统的运行时间按照人民银行的现行规定执行。大额支付系统工作时间为:
受理业务时间:8:00至16:30
业务截止时间:16:30至17:00
清算窗口时间:17:00至17:30
小额支付系统7×24小时运行,系统每一个工作日运行时间为前一自然日16:00至本自然日16:00;清算日为国家法定工作日,清算时间为8:30至17:00。
第四章岗位管理
第十三条参加支付系统的各级通汇机构,应根据支付业务处理程序,按照便于操作、相互制约的原则,设置不同的岗位。
第十四条支付系统操作人员要选择政治素质高、业务素质好的人员担任,一经任用,不得随意变动。
第十五条支付系统业务处理需设置录入员、复核员、授权员,各岗位不得兼任。
第十六条支付系统录入员在没有专职人员的情况下,可由对公记账员兼任;支付系统复核员可由任一熟悉支付业务的柜员兼任;支付系统授权员由内勤主任或会计兼任。
第十七条支付系统操作人员应按照人员分工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一)录入员岗位职责
1.录入往账数据。录入前审核凭证,录入数据必须严格按照凭证内容及报文格式逐项录入,做到录入准确,内容完整。
2.及时接收并处理来账数据。对经审核的来账凭证,应视情况分别处理。审查有问题的记账凭证,进行查询处理;正确的记账凭证,及时将回单交给客户。
3.认真处理查询、查复。对查询、查复等事务类事项,录入员应及时处理,在收到的当日至最迟下一工作日的上午进行处理。相应的事务类凭证按规定打印并配对保管。
4.监控系统状态及需进行后续处理的往、来业务,应及时处理。
(二)复核员岗位职责
1.对录入凭证的合规合法性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业务有权拒绝复核。
2.对录入员录入支付业务信息进行复核。
(三)授权员岗位职责主要是对各种账务类及事务类的往账信息,进行审核确认。
第十八条各岗位人员应及时处理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业务,当日事,当日毕,不得拖延。
第十九条各岗位人员应根据支付系统工作状态正确处理支付业务。日终各通汇机构应对各类账务进行核对,实现账账相符。
第二十条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应经过业务技能、安全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人员变动应当办理交接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