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商业银行大、小额支付系统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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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商业银行大、小额支付系统管理制度

农村商业银行大、小额支付系统管理制度

172号(5月26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确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大小额结算支付系统的正常运行,杜绝差错,防范支付风险,根据《省农村信用社大额支付系统处理暂行办法》和《省农村信用社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行的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大、小额支付在录入前应认真审核汇款凭证的真伪、预留印鉴的一致性。

第三条大、小额支付系统业务管理责任人为各支行(部)、总行清算中心的会计主管,直接责任人为记账员和复核员。

第四条所有往账业务必须实行实时复核,各支行(部)应明确专人复核,严禁一手清操作。

第五条往账业务进行分级授权后,方可办理。

第二章大额支付

第六条录入往账前须查询接收行行号,如汇入行未参加现代化支付系统而汇入行的上级行参加的,应录入上级行行号,并在附言中注明请转××行(下级行)。

第七条往账汇款人必须提供收款人账号,否则不得办理往账业务。付款人账号必须为22位的发起交易机构的客户账号。

第八条往账录入完毕后需要在原始凭证背面打印复核号。

第九条复核员根据原始凭证各要素进行复核,防止重复交

易。

第十条记账员在日间操作时应及时通过手工监控交易确认有无来账,以便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一条记账员应及时打印来账凭证,所有来账凭证均使用人行统一印刷的凭证,各支行(部)必须作为重要空白凭证管理,每日及时进行手工销号。

第十二条所有来账凭证只能打印一次,若因凭证打印损坏或看不清楚,应经过授权后通过补打凭证,防止重复打印、记账。

第十三条对挂账的来账应及时主动(最迟不超过次日)通过退汇或挂账转汇进行处理,不得无故拖延、久拖不退,挂账转汇业务不得通过面向传票办理,否则将造成登记簿不符。

第十四条对已入客户账的来账不得退汇,对已接收对方退回申请报文并进行应答确认同意退回的不得入客户账。

第十五条对挂账的来账必须确认是本行客户来账方可进行挂账转汇入客户账,否则应予以退回,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纠纷。

第十六条退汇复核时须经会计主管对复核柜员进行授权,打印退汇凭证。

第十七条进行退回申请时,原支付序号为往账复核号,原汇划日期为往账发生日期,申请附言应言简意赅,用词准确。

第十八条在进行查询查复处理时应做到“有疑必查、有查必复、复必详尽、切实处理”。当日接到的查询书,当天必须进行回复处理,并登记查询查复登记簿。

第十九条每日业务日终结束后应及时打印相关凭证、报

表,并与原始凭证进行总分核对,以防当日传票和科目日结单不符。如往来账清单、异常往来账清单等应与往来账凭证核对相符。

第二十条每日关机前记账员应查看“手工监控”交易,确认每项内容均为零时方可签退。

第二十一条每日开机后记账员应首先查看手工监控交易,确认每项内容是否为零,否则应及时打印,进行账务处理。

第三章小额支付

第二十二条小额支付基本业务处理规则“24小时连续运行,逐笔发起,组包发送,实时传输,双边轧差,定时清算”。每一工作日运行时间为前一自然日16:00至本自然日16:00。

第二十三条小额支付系统贷记业务金额起点为5万元以下。

第二十四条跨行往来业务通过此交易办理,行内往来业务不得通过此交易办理。

第二十五条借记回执返回最长时间不得小于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时间,不得超过5个法定工作日,省范围付款行最小回执期限大于等于1天,省外付款行的最小回执期限大于等于2天。(遇法定节假日和小额系统停运日顺延)。

第二十六条查询查复应使用查询查复报文,并在当日最迟下一个法定工作日上午发出查询查复,否则第二日系统将不予办理往账交易。

第二十七条止付业务由收款行发出,付款行收到止付通知后,应当在当日最迟至下一个法定工作日上午发出止付应答,付款行对未发出借记回执信息的,应立即办理止付,对已发出借记

回执信息的,不予止付。

第二十八条收款行收到退回申请,应当在当日最迟下一个法定工作日上午发出退回应答。如款项未贷记收款人账户,应立即办理退回;如已贷记收款人账户,不得办理退回。

第二十九条为加强退回应答管理,对收到退回申请当日未应答的机构,第二日将不得办理往账账务交易。

第三十条申请撤销业务未纳入轧差的,应立即办理撤销;已纳入轧差的,不能撤销。

第三十一条现金汇款各支行(部)应先将现金存入应解汇款,产生应解汇款序号,才能办理往账业务。

第三十二条付款账号必须为“本机构的对公结算户、应解汇款、系统内卡和个人结算户”,当付款账号为应解汇款账号时,需要输入应解汇款序号。

第三十三条普通贷记业务复核成功发送后,该笔业务不能再进行修改、删除处理,只能在复核之前进行修改删除,因此各支行(部)必须根据原始凭证复核各凭证要素。

第三十四条为防止同笔交易多次发送,系统设置了是否已发送标志,“Y”为已发送,“N”为未发送状态,各支行(部)柜员提交发送时应及时查看状态。

第三十五条对业务状态为“已复核”或未冲正异常情况的往账,需抹账的必须通过手工抹账交易处理,此交易用于对往日账进行冲正处理对当日错账进行抹账处理。其办理的前提是状态为“年内已复核未发送”。

第四章其它重要事项

第三十六条各支行(部)操作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杜绝密码泄密或相互借用,必须定期或不定期更换密码,中途离岗必须退出操作接口。

第三十七条各支行(部)严禁非操作人员擅自上机操作或在计算机业务系统上进行操作。

第三十八条各支行(部)大额支付业务每日日终必须打印汇总清算凭证、往来账清单、异常往来账清单、大额支付日终退回清单、支付业务汇总日报表,同时应及时进行核对。

第三十九条各支行(部)大额支付业务每月必须打印支付业务汇总月报表、查询查复登记簿;每年打印退回申请应答登记簿、撤销申请应答登记簿、辖内支付结算业务统计、辖内资金流量流向统计。

第四十条各支行(部)小额支付业务每日必须打印定期贷记业务明细清单、定期借记往来清单、实时借贷记往来账清单、普通借记往来账清单、定期贷记往来清单、普通贷记往来清单、小额往来账流水清单、已清算往来账清单、交易未成功往来账清单、小额往来异常明细清单,同时应及时进行核对。

第四十一条各支行(部)对所有挂账业务应认真查明原因,及时转汇或退汇,严禁人为将挂账资金久拖不决,同时对挂账资金不得从挂账账户直接提取现金。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制度由总行负责解释、修订。

第四十三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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