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商业银行大、小额支付系统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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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商业银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管理办法

ⅩⅩ农村商业银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大额支付系统的业务处理,确保大额支付系统快速、高效、安全、稳定运行,规范操作,明确职责,防范支付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试行)》、《大额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额支付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是为银行间资金转帐提供清算的电子服务系统,系统逐笔实时处理支付业务,全额清算资金。

第三条系统处理规定金额起点的跨行贷记支付业务,包括:1、汇兑业务2、托收划回业务目前人行尚未设定金额起点。

第四条本行是系统的直接参与者,基层支行(部)、清算中心为系统间接参与者。

目前所有大额支付业务均通过前置机客户端完成。

第五条系统处理的往帐凭证以普通结算凭证的贷方联代替,基层支行(部)、清算中心作为发起行(发起清算行)受理时须在贷方联的显著位置加盖“大额支付”戳记。

系统处理的来帐凭证,使用人行规定格式的支付系统专用凭证,并纳入本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

第二章系统业务处理第六条系统运行工作日为国家法定工作日,遇特殊情况,按人行通知执行。

第七条系统运行时间在一个工作日中,分为营业准备、日间处理、业务截止、清算窗口、日终处理、日切处理等阶段,工作日8:00至17:00为日间处理时间。

第八条往帐业务处理流程(一)前台扣款1、柜员接到本网点开户的出票人签发的本系统处理范围的汇兑凭证或到期划回的托收凭证,按规定认真审查,审核要素是否齐全,并且核对印鉴。

2、对审查无误的,以借方联为凭证扣划客户存款,柜员记帐后加盖转帐讫和经办人私章。

在用作付款行的贷方联加盖“大额支付”戳记,按规定程序传递给后台录入员。

(二)录入1、后台录入员先根据汇入行查询对方行号,然后按照汇兑报文格式要求进行录入,输入业务种类、优先级别、收(付)款人帐号、名称、开户行号、接收行号、汇款金额、汇款用途,如个人现金汇款还必须输入汇款人地址。

农商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指引模版

农商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指引模版

农商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农商行大额支付系统安全、稳定、高效运行,规范大额支付业务操作,防范支付业务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及《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结合农商行业务发展实际及有关内控,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农商行辖内办理大额支付业务的各级参与机构。

各级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大额支付业务,加强管理,确保系统安全、稳定、高效运行,支付业务安全清算。

第三条农商行大额支付系统的管理遵行“一点接入、一点清算、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业务处理遵照“逐笔实时发送、全额清算资金”的原则。

第四条农商行联合社资金清算中心(以下简称“省资金清算中心”)作为省联社负责大额支付系统业务清算的职能部门,负责全省大额支付业务资金清算、业务指导及监督等工作。

第五条各办事处(市联社)负责辖内参与机构大额支付系统日常业务的指导、监督、培训、检查及业务宣传推广等工作。

第六条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及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县级行社”)负责组织辖内参与机构规范办理大额业务;负责辖内支付业务的管理、指导、监督、检查、培训及宣传推广等工作;完成辖内机构大额业务与上级清算机构之间的资金清算等工作。

第七条农商行大额支付系统对外接入方式分为直接参与机构和间接参与机构。

直接参与机构是指直接与人民银行支付系统城市处理中心连接并在当地人民银行开设清算账户的参与机构;间接参与机构是指通过直接参与者接入支付系统办理大额支付业务的参与机构。

第八条农商行大额支付系统对内接入方式分为代理机构和被代理机构。

代理机构是指拥有独立的支付系统行号,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办理支付业务的参与机构;被代理机构是指没有独立的支付系统行号,通过辖属代理机构办理大额支付业务的参与机构。

第九条辖内机构发起的支付业务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及行内规定的业务与技术标准,经大额支付系统受理后即具有支付效力,业务完成资金清算后即具有最终性。

农商银行限额管理制度最新

农商银行限额管理制度最新

农商银行限额管理制度最新一、总则为规范农商银行限额管理,保障客户权益,维护金融秩序,促进金融市场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农商银行所有业务操作中的限额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存款限额、贷款限额、外汇业务限额等。

三、存款限额管理1. 个人存款限额(1)普通储蓄账户:个人普通储蓄账户无存款限额,客户可随时存入或取出。

(2)定期存款账户:个人定期存款账户需根据存款金额确定存款限额,具体限额由农商银行根据客户申请情况和风险评估确定。

2. 企业存款限额企业存款限额根据企业规模、行业特点、资金需求等因素综合考量确定,具体限额由农商银行进行评估和控制。

3. 存款限额调整存款限额可根据客户申请、风险评估、资金流动情况等因素进行调整,具体调整由农商银行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四、贷款限额管理1. 个人贷款限额(1)个人信用贷款:个人信用贷款限额根据客户信用情况、还款能力、借款用途等因素确定,具体限额由农商银行进行评估和控制。

(2)个人抵押贷款:个人抵押贷款限额根据抵押物价值、借款用途、还款能力等因素综合考量确定,具体限额由农商银行进行评估和控制。

2. 企业贷款限额企业贷款限额根据企业规模、行业特点、信用记录、资金需求等因素综合考量确定,具体限额由农商银行进行评估和控制。

3. 贷款限额调整贷款限额可根据客户需求、还款情况、借款用途等因素进行调整,具体调整由农商银行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五、外汇业务限额管理外汇业务限额根据客户身份、资金来源、外汇交易用途等因素确定,具体限额由农商银行进行评估和控制,同时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政策和规定。

六、限额管理监督农商银行应建立健全限额管理监督制度,对存款、贷款、外汇业务等限额进行全面监督和检查,确保限额管理工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制度。

七、违规处理对违反限额管理制度的行为,农商银行将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责令整改、暂停业务、处罚款等处罚措施。

八、制度修订本制度由农商银行进行定期评估和修订,根据实际情况对限额管理制度进行及时调整和完善。

农商银行管理制度

农商银行管理制度

农商银行管理制度农商银行是中国农村信用社改制而成的法人金融机构,其管理制度是保障农商银行正常经营和监管的基础。

下面,我将详细介绍农商银行的管理制度。

一、组织架构农商银行的组织架构主要包括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

1.董事会:农商银行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重大决策,任命高管人员,审议重要事项并监督执行。

2.监事会:监督农商银行的运营,保障股东的利益,监督高管履职情况,并提出建议和意见。

3.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任命,包括行长、副行长等,负责具体的经营管理工作。

二、内部控制制度农商银行建立了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以确保资金安全、风险控制和合规经营。

1.经营风险控制:建立风险管理体系,明确各项交易的风险要素,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确保风险在可控范围内。

2.资金安全:建立规范的资金管理制度,包括清算、结算、资金监管等措施,确保安全运作,防范资金风险。

3.合规经营:严格遵守国家金融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建立合规性管理制度,加强内部控制,防范洗钱、欺诈等违规行为。

三、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农商银行注重人力资源管理,建立了完善的人力资源制度,包括招聘、培训、考核和激励措施。

1.招聘制度:依据岗位需求和能力要求,制定招聘标准和程序,确保人员质量和能力匹配。

2.培训制度:根据员工职业发展规划,制定培训计划,提供培训资源,提升员工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3.考核制度:建立员工考核制度,包括绩效考核、岗位职责考核和风险防控考核,以激励员工积极进取。

4.激励措施:通过工资、奖金、股权激励等方式,激励员工提高绩效和创新能力。

四、风险管理制度农商银行建立了全面的风险管理制度,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进行有效控制。

1.信用风险管理:建立信贷审查和风险评估制度,准确评估借款人信用状况,有效控制信贷风险。

2.市场风险管理:加强市场风险监测,建立风险预警机制,采取合理的对冲策略,防范市场波动对农商银行的影响。

3.操作风险管理:建立操作风险防控制度,包括内部控制、信息系统安全和反欺诈措施,有效防范操作风险。

农商银行限额管理制度范文

农商银行限额管理制度范文

农商银行限额管理制度范文农商银行限额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商银行的风险管理,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监管要求和农商银行内部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农商银行在客户开户、转账、大额交易等业务环节的限额管理。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限额管理是指农商银行基于风险控制的需要,对客户的存、取、转等资金流动进行约束和限制的一种制度。

第四条农商银行的限额管理要坚持风险防控为导向,充分考虑市场需求和客户利益,合理设置限额。

第五条农商银行要建立健全限额管理的制度体系,明确责任分工,配备专职人员,确保限额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六条农商银行要加强对限额管理规定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员工的限额管理意识和技能。

第二章客户开户限额第七条农商银行在客户开户环节要根据客户的身份、资金来源和业务需求等因素,设置不同的限额。

第八条个人客户的开户限额要根据其身份证件、居住地和职业等因素进行分类设置。

第九条企业客户的开户限额要根据其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和经营期限等因素进行分类设置。

第十条农商银行要及时更新客户的开户限额,确保客户的资金流动得到适当的控制。

第三章转账限额第十一条农商银行的转账业务包括个人客户的转账、企业客户的转账和农商银行自身的转账。

第十二条个人客户的转账限额要根据其身份证件、账户类型和交易频次等因素进行分类设置。

第十三条企业客户的转账限额要根据其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和业务量等因素进行分类设置。

第十四条农商银行自身的转账限额要根据其资金流动情况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设置。

第四章大额交易限额第十五条农商银行的大额交易包括个人客户的大额存取款和企业客户的大额转账。

第十六条个人客户的大额交易限额要根据其身份证件、账户类型和交易频次等因素进行分类设置。

第十七条企业客户的大额交易限额要根据其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和业务量等因素进行分类设置。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八条农商银行要建立健全限额管理的监督机制,设立专门的风险管理部门,加强对限额管理工作的监督和评估。

银行大额支付系统管理制度

银行大额支付系统管理制度

银行大额支付系统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银行大额支付系统管理,保护客户资金安全,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银行大额支付系统的管理和运作,包括但不限于大额转账、大额支付结算以及大额支付清算等业务。

第三条银行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加强大额支付系统的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健全风险防范机制,确保资金安全和支付业务的正常运作。

第四条银行应建立健全的大额支付系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保障各项大额支付业务的安全、高效、准确和透明。

第二章大额支付系统管理第五条银行应根据业务规模和种类合理设置大额支付系统的结构和功能,并配备相应的技术支持和人员配备。

第六条银行应加强大额支付系统的内部管理,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确保大额支付业务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第七条银行应建立大额支付系统监控机制,实施实时监测和预警措施,及时发现和处理异常交易和风险事件。

第八条银行应建立大额支付系统的备份和灾备机制,保障系统的可靠性和稳定性,确保业务连续运行。

第九条银行应建立大额支付系统的应急预案和处置机制,及时处置突发事件,保障大额支付业务的正常运转。

第十条银行应加强大额支付系统用户身份识别和交易准入管理,开展风险评估和分析,确保合规交易。

第三章大额支付系统安全管理第十一条银行应建立大额支付系统的安全保护机制,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认证、加密传输、防火墙等技术措施,确保资金流转和信息传递的安全性。

第十二条银行应建立大额支付系统的安全审计体系,完善安全监测和日志记录机制,进行安全事件的监测和审计,加强对安全事件的处置和追溯。

第十三条银行应加强大额支付系统的数据保护和隐私保护,确保客户信息和交易信息的安全和机密性。

第四章大额支付系统风险管理第十四条银行应建立大额支付系统的风险管理机制,进行风险评估和控制,及时发现和处置风险事件。

第十五条银行应建立大额支付系统的资金清算和风险管理机制,确保资金安全和交易结算的安全、准确和及时性。

农商行中小金融机构支付系统业务指引模版

农商行中小金融机构支付系统业务指引模版

农商行中小金融机构支付系统业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商行中小金融机构支付系统(以下简称“中小金融机构支付系统”)业务管理,规范业务操作,防范支付风险,保障中小金融机构支付系统安全、稳定运行、高效,根据支付清算协会相关业务规则及流程,结合农商行业务发展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中小金融机构支付系统是支付清算协会会同省内各会员单位,应用计算机、加密等现代化技术,通过计算机网络实现省内银行间资金划转的实时和批量清算系统。

为参与机构提供汇兑、通存通兑等跨行支付清算和信息服务。

第三条中小金融机构支付系统采用“逐笔实时处理,定时轧差净额清算”的清算方式,遵循“先付后收、收妥抵用、银行不垫款”原则。

中小金融机构支付系统的管理遵照“一点接入、一点清算、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农商行联合社资金清算中心(以下简称“省清算中心”)负责中小金融机构支付系统业务运行管理、业务推广、资金清算及差错处理,对全省中小金融支付清算业务进行指导和监督;农商行联合社科技信息中心(以下简称“省科技信息中心”)负责中小金融机构支付系统的运维及日常技术支持;农商行联合社资金营运中心(以下简称“省营运中心”)负责全省支付业务清算资金的保障及大额资金的授权工作。

第五条各办事处(市联社)具体负责本辖区各参与机构中小金融支付清算业务的管理、监督、指导、培训及业务推广等工作。

第六条县(市、区)农商行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县级行社”)主要负责本辖区各参与机构中小金融支付清算业务的管理、监督、指导、培训及业务推广等工作。

主要职责如下:(一)负责辖内参与机构新增、注销、修改事项;(二)制定本辖区中小金融机构支付系统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应急预案,组织中小金融机构支付系统各项制度、操作规程的业务和技术培训;(三)负责处理本辖区中小金融机构支付系统支付差错业务;(四)负责辖区各参与机构中小金融机构支付系统结算纪律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五)管理在省清算中心开设的清算资金账户;(六)宣传推广中小金融机构支付系统支付清算业务。

农村信用社大小额支付系统业务管理办法(试行)[2020年最新]

农村信用社大小额支付系统业务管理办法(试行)[2020年最新]

附件6:ⅩⅩ农村信用社大小额支付系统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ⅩⅩ农村信用社大、小额支付系统业务管理,确保安全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ⅩⅩ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ⅩⅩ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大、小额支付系统(以下简称支付系统)包括大额实时支付系统和小额批量支付系统。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ⅩⅩ农村信用社已开通支付系统业务的通汇机构。

第四条通汇机构指拥有支付系统行号,通过支付系统办理支付业务的营业网点。

第五条ⅩⅩ农村信用社支付系统以直联方式接入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

省级以下通汇机构操作员直接通过前台终端办理支付业务,实现跨清算行支付业务的自动清算处理。

第六条ⅩⅩ农村信用社支付系统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县级行社负责所辖通汇机构支付业务的资金清算、业务的监督与管理;通汇机构负责按照支付系统管理办法及相关操作规程办理各项支付业务。

第七条为防范支付风险,县级行社应当在省联社清算中心的清算账户上缴存足够的清算资金,用于通汇机构支付业务的资金清算。

省联社清算中心应将各县级行社上存的清算资金足额缴存当地人民银行,保证资金及时清算。

第二章机构管理第八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机构,可申请开通大、小额支付系统。

(一)管理制度健全,业务操作规范,结算秩序良好;(二)具有开办业务相适应能力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三)有完备的风险控制制度,岗位设置合理,岗位职责明确。

第九条支付系统行名、行号的申请流程。

(一)凡符合开通支付系统条件的通汇机构,申请开通支付系统时,由其所属县级行社以文件形式上报省联社会计部门,同时向办事处报备,说明拟开办支付系统的机构名称、代码、网点号及机构所具备的条件等,并附申报机构的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金融许可证复印件。

(二)省联社会计部门审查申报单位是否具备条件,对符合条件的编制行名、行号,报经人民银行审批后正式启用。

银行小额支付系统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小额支付系统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小额支付系统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小额支付系统业务的管理,保障小额支付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根据人民银行《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试行)》、《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小额支付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批量处理支付业务,轧差净额清算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本异地分支机构、总行营业部、总行相关部门(以下简称“各机构”)。

第二章部门职责及岗位设置第四条总行运营管理部门是小额支付系统业务管理部门,设置系统管理员岗、业务主管岗和业务操作员岗,下设清算中心作为系统直接参与者。

主要职责为:(一)负责系统的日间运行监测;(二)负责小额包的手工组包发送、日终汇总对账、差错处理、清算以及支付业务相关过渡科目的日常管理;(三)负责各机构小额支付业务纪律执行情况的考核;(四)负责小额净借记限额、圈存资金的设置,并在净借记限额低于警戒值时及时调整。

第五条总行信息科技部门是系统管理部门,设置系统维护员岗,主要职责为:(一)负责对系统使用的存储介质进行严格的病毒检查,防止计算机病毒侵入;(二)负责小额支付业务前置机系统密押管理;(三)负责小额支付业务前置机系统的管理及数据备份等工作。

第六条各机构为系统间接参与者,设置业务主管岗、录入员岗、复核员岗和授权员岗,负责小额支付业务的柜面受理、业务记账、复核及信息类报文的应答。

第七条系统所有岗位进行严格权限管理,一名操作人员只能拥有唯一的用户标识;增设用户及变更业务参数等操作均应遵循“双签制”原则。

第三章基本规定第八条系统处理下列跨行支付业务:(一)普通贷记业务;(二)定期贷记业务;(三)普通借记业务;(四)定期借记业务;(五)实时借记业务;(六)实时贷记业务;(七)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支付业务。

第九条普通贷记支付业务,是指本行向收款行主动发起的金额小于规定限额的付款业务。

农村商业银行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业务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业务管理办法

ⅩⅩ农村商业银行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以下简称农信银系统)电子汇兑、银行汇票及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操作,防范支付风险,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和《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入网机构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ⅩⅩ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通过农信银系统办理资金汇划业务和资金清算的入网机构。

第三条农信银系统的入网机构分为成员机构和成员机构所属营业网点。

成员机构是指在农信银系统开立清算账户,直接通过农信银中心办理支付业务的接收、发送以及资金清算的机构。

本行总行资金运营部是农信银系统的成员机构。

成员机构所属营业网点是指未在农信银系统开设清算账户,其支付业务由所属成员机构代为转发,并完成资金清算的机构。

本行营业网点及控股的银行机构为农信银系统成员机构所属营业网点(以下简称营业网点)。

第四条电子汇兑业务是营业网点受客户委托,将款项通过农信银系统汇划至异地收款人的业务。

电子汇兑业务采取逐笔、实时、全额的资金清算方式。

同一成员机构所属的营业网点之间不能通过农信银系统办理电子汇兑业务。

银行汇票业务是指营业网点通过农信银系统签发银行汇票,并完成银行汇票的解付及出票行与代理付款行的资金清算。

银行汇票业务采取“签发时逐笔申请,解付时实时清算”的资金清算方式。

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以下简称通存通兑业务)是指营业网点受个人客户委托,通过农信银系统为其办理异地个人账户存款、取款、查询等业务。

通存通兑业务采取“逐笔发起、实时清算”的资金清算方式。

第五条营业网点通过农信银系统办理业务,其直接管理机构必须在资金运营部存放足够的资金用于资金清算。

资金运营部在北京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以下简称农信银中心)也必须留有足够资金以保证所属营业网点资金清算。

第六条营业网点通过农信银系统办理业务应当遵守反洗钱、现金管理、票据管理等法规制度的规定。

商业银行大额现金支付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大额现金支付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大额现金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以及存款人的合法权益,防范和打击利用大额现金支付进行的经济犯罪活动,促进银行转账结算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储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行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账户现金管理
第二条基层网点必须严格执行已经颁布的企事业单位账户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各项规定。

第三条对企业单位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经人民银行批准,在《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范围内,为开户单位办理现金收支。

第四条未经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在企事业单位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中支付现金。

第五条开户单位转账结算起点以上的支付,必须使用转账结算。

第三章库存现金管理
第六条严格企事业单位的库存现金管理,在县及县以下网点开立账户的单位,可保留5天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现金量;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的开户单位,可保留10天以下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现金量,各网点监督开户单位认真执行。

核定的库存
1。

信用社(银行)大额和小额系统操作手册或流程

信用社(银行)大额和小额系统操作手册或流程

信用社(银行)大额和小额系统操作手册或流程大额支付系统功能概述农村信用社大额支付系统(以下简称大额支付系统)是采用直连方式接入人民银行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以电子方式实时处理异地、同城每笔金额在规定起点以上的支付业务的应用系统,它是农村信用社核心综合业务系统的一个新增的实时结算体系.大额支付系统采用全额方式实时清算资金。

大额实时支付系统处理的业务包括一般大额支付业务和即时转账支付业务.一般大额支付业务是指由发起行发起,逐笔实时发往国家处理中心,国家处理中心清算资金后,实时转发接收行的支付业务,主要包括汇兑、委托收款(划回)、托收承付(划回)、银行间同业拆借、电子联行来往帐业务等;即时转账支付业务是指由第三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与支付系统直接连接的特许参与者)发起支付指令,通过国家处理中心实时清算资金,并通知被借记行和被贷记行的支付业务,主要包括即时转账、质押融资、质押融资扣款等。

另外,为支持中小金融机构的业务发展,大额实时支付系统还提供了支持城市商业银行银行汇票资金移存和兑付等功能.大额支付系统业务操作流程汇划业务操作往帐往帐操作流程(1)记帐员通过往帐处理[3711]进行往帐录入。

(接收行行号不清楚的,可通过行名行号查询[3732]中查询).执行交易成功后,在原始背面打印复核流水号交复核员.(2)复核员做往帐复核[3712]交易.(3)金额超过100万元的业务需业务主管进行授权.(4)复核员打印往帐凭证。

(5)往帐交易完成后,系统自动进行帐务处理。

复核员可在分录流水[8401]中查询该笔往帐的会计分录:借:2011或相关科目贷:4641县中心可查询到会计分录:借:4641贷:112401省中心可查询到会计分录:借:232301贷:1112往帐录入(1)届面:(2)操作要点:a、操作方式:操作方式有“录入、删除、修改"。

修改、删除必须由录入柜员进行操作,修改、删除能够操作的记录状态为已录入未复核.b、报文种类:100汇兑、101委托收款、102托收承付、103国库资金汇、105同业拆借、109电子联行。

农商银行限额管理制度办法

农商银行限额管理制度办法

农商银行限额管理制度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农商银行”)金融服务,防范风险,保护客户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农商银行自身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限额管理的基本原则(一)合法合规。

农商银行的限额管理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不得超出法定限额范围,确保经营行为的合法合规。

(二)风险防控。

农商银行应根据客户的信用状况、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合理设定限额,严格控制风险,防范信贷风险和市场风险。

(三)客户利益。

农商银行应当根据客户的实际需求,合理设定限额,保护客户的利益,尽最大努力为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

第三章限额管理的范围农商银行的限额管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信贷业务。

包括个人贷款、企业贷款、房地产贷款、农业贷款等各类信贷业务。

(二)金融产品。

包括存款、理财产品、结构性存款等各类金融产品。

(三)资金转移。

包括跨境汇款、境内汇款、资金调拨等各类资金转移业务。

(四)其他业务。

包括担保业务、信用卡业务、外汇业务等其他业务。

第四章限额管理的具体制度(一)信贷业务限额管理1. 个人贷款限额。

根据客户家庭收入、资产状况、信用记录等情况,设定个人贷款限额,确保客户的还款能力。

2. 企业贷款限额。

根据客户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信用记录等情况,设定企业贷款限额,确保客户的偿还能力。

3. 房地产贷款限额。

根据客户购房需求、财务状况、房价等情况,设定房地产贷款限额,确保客户的购房需求。

4. 农业贷款限额。

根据客户农业生产需求、资金需求、农业政策等情况,设定农业贷款限额,支持客户的农业生产。

(二)金融产品限额管理1. 存款限额。

根据客户的资金来源、资金规模、资金用途等情况,设定存款限额,确保客户的资金安全。

2. 理财产品限额。

根据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需求、投资意向等情况,设定理财产品限额,确保客户的投资收益。

3. 结构性存款限额。

根据客户的资金规模、资金流动性需求、结构性存款产品的特点等情况,设定结构性存款限额,确保客户的资金安全和流动性需求。

银行支付系统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银行支付系统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银行支付系统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银行支付系统的运行,加强支付系统安全管理,提高支付系统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支付系统,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现的、以银行业务为基础、为用户提供支付服务的系统。

第三条银行支付系统的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安全高效、公平竞争、服务优质的原则。

第四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银行支付系统进行监督管理,确保支付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二章制度建设第五条银行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建立健全支付系统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支付系统业务操作规程、风险管理措施、信息安全保障等方面。

第六条银行支付系统制度建设应当结合银行的业务特点、规模和风险状况,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以适应业务发展和监管要求的变化。

第七条银行应当将支付系统管理制度纳入银行内部管理制度体系,确保制度的贯彻执行。

第三章业务运行第八条银行支付系统业务运行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银行内部管理制度,确保业务操作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第九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支付系统业务运行规程,明确业务流程、操作权限、责任划分等,确保业务运行的顺畅和高效。

第十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支付系统风险管理体系,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支付系统业务风险,确保支付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四章信息安全第十一条银行支付系统信息安全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全面管理、技术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二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支付系统信息安全制度,明确信息安全组织架构、职责划分、风险评估、安全防护等方面的要求。

第十三条银行应当加强支付系统信息安全的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提高信息安全防护能力,防范网络攻击、病毒入侵等安全风险。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四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银行支付系统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支付系统管理制度的行为。

第十五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支付系统内部监控制度,加强对支付系统业务运行的监督,确保支付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大小额支付系统运行规则

大小额支付系统运行规则

大小额支付系统运行规则1.引言1.1 概述概述部分将简要介绍本文的主题和内容,以及大小额支付系统的背景和重要性。

在现代社会,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和金融业务的日益复杂化,电子支付方式的普及和广泛应用变得越来越重要。

大小额支付系统作为一种重要的电子支付方式,扮演着方便、高效、安全的角色,成为现代经济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大小额支付系统是一种基于电子技术的金融支付系统,它通过将支付指令转化为电子信息,在参与方之间进行资金转移。

这个系统旨在解决以前传统支付方式中的一些痛点,如纸质支付工具的不便、时间成本高、安全性难以保障等问题。

它的基本原则是根据交易金额的大小分别采取不同的支付方式。

通常来说,对于较大的交易金额,会采用实时支付方式,即在支付指令发起后,系统会立即进行资金转移;对于较小的交易金额,可以采用延时支付方式,即支付指令可以在一定的时间内进行集中处理,以提高支付的效率。

大小额支付系统的运行规则是确保整个系统能够按照一定的标准和流程进行操作的重要规定。

这些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支付机构资格要求、交易限额设定、资金结算周期、风险控制机制等方面的内容。

通过规范和管理大小额支付系统的运行,可以保护参与方的权益,促进支付安全与效率的提升。

本文将详细介绍大小额支付系统的基本运行规则,并探讨其对于电子支付的重要性和影响。

通过深入理解和研究这些规则,我们能够更好地把握和应用大小额支付系统,提高支付的便利性和安全性,推动现代金融业的发展和创新。

1.2文章结构1.2 文章结构本文将按照以下结构来进行论述和分析大小额支付系统运行规则。

第一部分,引言部分将会给出对整篇文章的概述,介绍文章的结构和目的。

我将提到大小额支付系统的定义和背景,以及本文对于大小额支付系统运行规则的重要性和目的。

第二部分,正文部分将详细阐述大小额支付系统的定义和背景。

我会解释什么是大小额支付系统,并简要介绍其在现代支付领域中的重要性。

随后,我将重点关注大小额支付系统的基本运行规则,包括支付额度的区分、支付方式的选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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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商业银行大、小额支付系统管理制度
农村商业银行大、小额支付系统管理制度
172号(5月26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确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大小额结算支付系统的正常运行,杜绝差错,防范支付风险,根据《省农村信用社大额支付系统处理暂行办法》和《省农村信用社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行的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大、小额支付在录入前应认真审核汇款凭证的真伪、预留印鉴的一致性。

第三条大、小额支付系统业务管理责任人为各支行(部)、总行清算中心的会计主管,直接责任人为记账员和复核员。

第四条所有往账业务必须实行实时复核,各支行(部)应明确专人复核,严禁一手清操作。

第五条往账业务进行分级授权后,方可办理。

第二章大额支付
第六条录入往账前须查询接收行行号,如汇入行未参加现代化支付系统而汇入行的上级行参加的,应录入上级行行号,并在附言中注明请转××行(下级行)。

第七条往账汇款人必须提供收款人账号,否则不得办理往账业务。

付款人账号必须为22位的发起交易机构的客户账号。

第八条往账录入完毕后需要在原始凭证背面打印复核号。

第九条复核员根据原始凭证各要素进行复核,防止重复交
易。

第十条记账员在日间操作时应及时通过手工监控交易确认有无来账,以便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一条记账员应及时打印来账凭证,所有来账凭证均使用人行统一印刷的凭证,各支行(部)必须作为重要空白凭证管理,每日及时进行手工销号。

第十二条所有来账凭证只能打印一次,若因凭证打印损坏或看不清楚,应经过授权后通过补打凭证,防止重复打印、记账。

第十三条对挂账的来账应及时主动(最迟不超过次日)通过退汇或挂账转汇进行处理,不得无故拖延、久拖不退,挂账转汇业务不得通过面向传票办理,否则将造成登记簿不符。

第十四条对已入客户账的来账不得退汇,对已接收对方退回申请报文并进行应答确认同意退回的不得入客户账。

第十五条对挂账的来账必须确认是本行客户来账方可进行挂账转汇入客户账,否则应予以退回,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纠纷。

第十六条退汇复核时须经会计主管对复核柜员进行授权,打印退汇凭证。

第十七条进行退回申请时,原支付序号为往账复核号,原汇划日期为往账发生日期,申请附言应言简意赅,用词准确。

第十八条在进行查询查复处理时应做到“有疑必查、有查必复、复必详尽、切实处理”。

当日接到的查询书,当天必须进行回复处理,并登记查询查复登记簿。

第十九条每日业务日终结束后应及时打印相关凭证、报
表,并与原始凭证进行总分核对,以防当日传票和科目日结单不符。

如往来账清单、异常往来账清单等应与往来账凭证核对相符。

第二十条每日关机前记账员应查看“手工监控”交易,确认每项内容均为零时方可签退。

第二十一条每日开机后记账员应首先查看手工监控交易,确认每项内容是否为零,否则应及时打印,进行账务处理。

第三章小额支付
第二十二条小额支付基本业务处理规则“24小时连续运行,逐笔发起,组包发送,实时传输,双边轧差,定时清算”。

每一工作日运行时间为前一自然日16:00至本自然日16:00。

第二十三条小额支付系统贷记业务金额起点为5万元以下。

第二十四条跨行往来业务通过此交易办理,行内往来业务不得通过此交易办理。

第二十五条借记回执返回最长时间不得小于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时间,不得超过5个法定工作日,省范围付款行最小回执期限大于等于1天,省外付款行的最小回执期限大于等于2天。

(遇法定节假日和小额系统停运日顺延)。

第二十六条查询查复应使用查询查复报文,并在当日最迟下一个法定工作日上午发出查询查复,否则第二日系统将不予办理往账交易。

第二十七条止付业务由收款行发出,付款行收到止付通知后,应当在当日最迟至下一个法定工作日上午发出止付应答,付款行对未发出借记回执信息的,应立即办理止付,对已发出借记
回执信息的,不予止付。

第二十八条收款行收到退回申请,应当在当日最迟下一个法定工作日上午发出退回应答。

如款项未贷记收款人账户,应立即办理退回;如已贷记收款人账户,不得办理退回。

第二十九条为加强退回应答管理,对收到退回申请当日未应答的机构,第二日将不得办理往账账务交易。

第三十条申请撤销业务未纳入轧差的,应立即办理撤销;已纳入轧差的,不能撤销。

第三十一条现金汇款各支行(部)应先将现金存入应解汇款,产生应解汇款序号,才能办理往账业务。

第三十二条付款账号必须为“本机构的对公结算户、应解汇款、系统内卡和个人结算户”,当付款账号为应解汇款账号时,需要输入应解汇款序号。

第三十三条普通贷记业务复核成功发送后,该笔业务不能再进行修改、删除处理,只能在复核之前进行修改删除,因此各支行(部)必须根据原始凭证复核各凭证要素。

第三十四条为防止同笔交易多次发送,系统设置了是否已发送标志,“Y”为已发送,“N”为未发送状态,各支行(部)柜员提交发送时应及时查看状态。

第三十五条对业务状态为“已复核”或未冲正异常情况的往账,需抹账的必须通过手工抹账交易处理,此交易用于对往日账进行冲正处理对当日错账进行抹账处理。

其办理的前提是状态为“年内已复核未发送”。

第四章其它重要事项
第三十六条各支行(部)操作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杜绝密码泄密或相互借用,必须定期或不定期更换密码,中途离岗必须退出操作接口。

第三十七条各支行(部)严禁非操作人员擅自上机操作或在计算机业务系统上进行操作。

第三十八条各支行(部)大额支付业务每日日终必须打印汇总清算凭证、往来账清单、异常往来账清单、大额支付日终退回清单、支付业务汇总日报表,同时应及时进行核对。

第三十九条各支行(部)大额支付业务每月必须打印支付业务汇总月报表、查询查复登记簿;每年打印退回申请应答登记簿、撤销申请应答登记簿、辖内支付结算业务统计、辖内资金流量流向统计。

第四十条各支行(部)小额支付业务每日必须打印定期贷记业务明细清单、定期借记往来清单、实时借贷记往来账清单、普通借记往来账清单、定期贷记往来清单、普通贷记往来清单、小额往来账流水清单、已清算往来账清单、交易未成功往来账清单、小额往来异常明细清单,同时应及时进行核对。

第四十一条各支行(部)对所有挂账业务应认真查明原因,及时转汇或退汇,严禁人为将挂账资金久拖不决,同时对挂账资金不得从挂账账户直接提取现金。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制度由总行负责解释、修订。

第四十三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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