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鲜劳动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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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鲜劳动党章程
(朝鲜劳动党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1980年10月13日
通过)
总 纲
朝鲜劳动党是伟大领袖金日成同志创建的主体的马克思列宁主义的革命政党。
伟大领袖金日成同志于1926年创建了我国第一个共产主义革命组织——打倒帝国主义同盟,在长期的抗日革命运动中奠定了建党的组织、思想基础,进而建立了光荣的朝鲜劳动党。
朝鲜劳动党是我国工人阶级和全体劳动群众有组织的先锋队,是我国劳动群众的一切组织中最高形式的革命组织。
朝鲜劳动党代表朝鲜民族和朝鲜人民的利益。
朝鲜劳动党由我国工人、农民、知识分子等劳动者中为劳动群众的利益和社会主义、共产主义伟大事业的胜利而忘我奋斗的先进战士组成。
朝鲜劳动党把伟大领袖金日成同志的革命思想——主体思想作为唯一的指导方针。
朝鲜劳动党继承和发扬伟大领袖金日成同志在抗日革命斗争时期创立的光荣革命传统。
朝鲜劳动党为反对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和工人运动中的修正主义、教条主义等一切机会主义和资本主义思想,捍卫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纯洁性而坚决斗争。
朝鲜劳动党当前的目标是在共和国北半部实现社会主义的完全胜利,在全国范围内完成民族解放和人民民主革命任务;最终目的是实现全社会的主体思想化,建设共产主义社会。
朝鲜劳动党把树立党的唯一思想体系作为党的建设和工作的基本原则。
朝鲜劳动党不断加强全党基于主体思想的思想意志的统一和团结。
朝鲜劳动党在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建设中坚持无产阶级专政,并以千里马运动和思想、技术、文化三大革命为总路线,紧抓不懈,不断推进。
朝鲜劳动党为加强工人阶级的领导作用,并以工农联盟为基础,加强全朝鲜各阶层爱国、民主力量的统一战线而斗争。
朝鲜劳动党把不断提高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作为自身工作的最高原则。
朝鲜劳动党把做人的工作作为党的基本工作。
朝鲜劳动党把阶级路线和群众路线作为一切工作的基础。
朝鲜劳动党贯彻抗日游击队式的工作方法、青山里精神和青山里方法。
朝鲜劳动党积极开展思想、技术、文化革命,为加快实现全社会的革命化、工人阶级化和知识分子化,加强社会主义物质技术基础,进一步巩固社会主义制度,尽早实现社会主义的完全胜利而斗争。
朝鲜劳动党为使美帝国主义撤出南朝鲜,结束其殖民统治,粉碎日本军国主义再次侵略的阴谋而斗争;积极支持南朝鲜人民争取社会民主和生存权利的斗争,为本着自主、和平、民族大团结的原则统一祖国,实现国家与民族的统一发展而斗争。
朝鲜劳动党本着独立自主和无产阶级国际主义的原则加强同社会主义国家的团结和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团结,发展同世界上所有新兴力量国家人民的友好合作关系,支持亚洲、非洲、拉丁美洲人民的反帝民族解放运动和资本主义国家工人阶级与人民的革命斗争,建立广泛的统一战线,反对以美帝国主义为首的帝国主义、支配主义,为实现和平、民主、民族独立和共同的社会主义事业的胜利而斗争。
第1章党 员
一、朝鲜劳动党党员是为党和领袖、祖国和人民、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伟大事业而忘我奋斗的主体型共产主义革命者。
二、朝鲜公民中,牢固树立党的唯一思想体系,为拥护和贯彻党的路线、政策而坚决斗争,愿意遵守党章的劳动者,可成为朝鲜劳动党党员。
三、朝鲜劳动党党员从预备期满的预备党员中接收。
但在特殊情况下,可直接接收入党申请者。
年满18岁者可加入朝鲜劳动党。
入党程序如下:
(一)申请入党者须向支部提交提交入党志愿书和两名正式党员的入党保证书。
社会主义劳动青年同盟盟员入党时,须提交市(区)、郡社劳青委员会的入党保证书,此保证书可替代一名正式党员的入党保证书。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时,可不再提交入党志愿书和入党保证书。
但如支部要求,必须另行提交入党保证书。
(二)入党保证人应具有两年以上的党龄。
入党保证人必须熟悉被保证者的社会政治生活情况,并向党负责所保证的内容属实。
(三)入党问题应个别审议,由支部大会在申请入党者参加的情况下进行讨论,通过的决议须经市(区)、郡委员会批准。
(四)在特殊环境中工作者的入党问题根据党中央另行规定的程序和办法办理。
(五)从其他政党退党者申请入党时,须向党支部提交具有3年以上党龄的3名正式党员的入党保证书。
原系其他政党普通党员者,其入党由市(区)、郡委员会审批;原系其他政党市(区)、郡级委员会委员或干部者,其入党由道(直辖市)委员会审批;原系其他政党道(直辖市)和中央级委员或干部者,其入党由中央委员会最终审批。
(六)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1年。
支部应帮助党员,使之具备党员条件;预备欺满后,支部大会应讨论决定是否接收其入党。
特殊情况下,可接收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为党员。
当预备党员尚未具备转为正式党员的条件时,可延长预备期一次,但不超过1年。
预备党员在预备欺满后仍不具备转为正式党员的条件时,应予以除名。
党支部关于延长预备期或将预备党员除名的决定,须经市(区)、郡委员会批准。
(七)入党时间为支部大会决定接收预备党员为正式党员,或直接接收申请入党者为正式党员之日。
四、党员的义务如下:
(一)党员必须牢固树立党的唯一思想体系。
党员必须无限忠于党和领袖,用党的唯一思想牢固武装自己,按照党的唯一思想的要求思考和行动,无条件地接受并坚决拥护和贯彻党的路线和政策。
党员必须深入学习、领会和维护党的革命传统,并在工作和生活中发扬光大。
党员必须为反对与党的唯一思想相违背的资本主义思想、封建儒教思想、修正主义、教条主义、事大主义、宗派主义、地方主义和家族主义而坚决斗争,必须像保护眼睛一样维护以主体思想为基础的党的统一和团结。
(二)党员必须具备高度的组织观念,自觉参加党的生活,不断锤
炼党性,实现自身的革命化和工人阶级化。
党员必须认真参加党的会议、党内学习会等党的组织和思想生活,准确无误地执行党组织的决定和分配的任务,经常总结自己的党组织生活的情况,通过批评和思想斗争,以革命的方式锻炼自己。
无论职务高低、功劳大小,每个党员必须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坚决同违反党纪的现象作斗争。
(三)党员必须树立革命的学风,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理论水平和文化技术学平。
党员必须深入学习主体思想、党的路线政策和革命传统,努力学习经济知识和先进科技,研究形势,提高文化素养。
(四)党员必须树立革命的群众观,经常做群众的工作。
党员必须经常向群众解释党的路线和政策,通过教育和改造,使之紧密团结在党的周围,组织动员群众执行革命任务,并虚心听取群众的意见,及时满足群众的要求。
(五)党员必须在工作和生活中为群众树立榜样,在各项工作中发挥先锋作用。
党员必须带头为集体的革命化而斗争,必须在自身和家庭的革命化方面树立榜样。
党员必须热爱劳动,自觉遵守劳动纪律,带头承担艰苦劳累的工作,精通自身业务,发挥模范作用,完成承担的任务。
党员必须反对保守主义和消极情绪,积极参加技术革新运动,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以主人翁的态度参与企业管理,珍惜和爱护国家和社会财产,精心安排好国家的经济生活。
(六)党员必须具备崇高的共产主义品质。
党员必须热爱组织和集体,甘愿为组织和集体的利益牺牲自己。
党员必须高度发挥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革命精神。
党员是要始终做到谦逊、朴素、有礼貌,不贪图功名私利,对党忠诚,富于人情,具备较高的文化素养,在遵守国家法规、社会秩序和公共道德方面发挥模范作用。
(七)党员必须牢牢捍卫社会主义祖国。
党员必须经常保持紧张的动员状态,学习军事知识,捍卫革命的胜利果实,使之免受敌人的侵害,为迎接祖国统一这一重大革命事件作好准备。
(八)党员必须遵守革命的制度和秩序,不能贪图安逸、松弛懈怠,要随时随地保持高度的革命警惕,严守党、国家和军事机密。
(九)党员必须向党组织汇报工作和生活中的问题。
党员不仅要和违背党的唯一思想体系的现象和工作、生活中出现的各种缺点和错误倾向作斗争,还要及时向各级党组织直至中央委员会报告有关情况。
(十)党员应按规定每月缴纳党费。
五、党员的权利如下:
(一)党员可在党的会议和党的出版物上发表有助于贯彻党的路线政策和发展党的工作的意见。
(二)党员在党的会议上享有表决权,在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选举中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如有正当理由和根据,党员可对任何党员提出批评,并拒绝执行违背党的唯一思想的任何指示。
(四)党员可要求参加讨论、决定有关本人工作、生活问题的党的会议。
(五)党员可向各级党委员会直至中央委员会提出申诉和请求,并要求予以审议。
六、预备党员的义务与正式党员相同。
预备党员的权利,除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外,也与正式党员相同。
七、对违反党纪的党员给予纪律处分。
(一)对在行动上违背党的唯一思想体系,或反对党的路线、政策,搞宗派主义,或向敌人妥协等给党造成严重损失的党员,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二)对所犯错误不至于开除党籍的党员,按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留党察看、降为预备党员等处分。
(三)给予纪律处分的目的在于教育犯错误的党员。
对党员的处分必须在详细了解该党员犯错误的动机、原因及后果等之后慎重决定。
(四)纪律处分由该党员所属支部大会在本人参加的情况下讨论决定。
在特殊情况下,可在没有本人参加的情况下讨论决定。
中央委员会和道(直辖市)、市(区)、郡委员会可直接对违反党纪的党员给予纪律处分。
党支部关于处分党员的决定须经市(区)、郡委员会批准。
党支部关于开除党籍的决定须经道(直辖市)委员会批准。
除特殊情况外,党支部关于开除党员党籍的决定获批准前,不得收回该党员的党证,应让其参加党的生活。
(五)对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和准候补委员的纪律处分,由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道(直辖市)、市(区)、郡委员会委员、
候补委员和准候补委员的纪律处分,由相关党委全体会议决定。
中央委员会和道(直辖市)、市(区)、郡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和准候补委员违反党纪时,党支部可向相关党委提出给予其纪律处分的意见。
道(直辖市)、市(区)、郡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和准候补委员所犯错误与相关党委工作无直接关系时,党支部可决定给予其不高于严重警告的处分,但须相关党委批准。
(六)对加入了宗派或其他派别者的党纪问题处理办法如下:
普通党员和市(区)、郡级党员干部由道(直辖市)委员会处理;道(直辖市)和中央级党员干部由中央委员会处理。
(七)中央委员会和道(直辖市)、市(区)、郡委员会必须及时审议和处理党员有关党纪问题的申诉。
八、党支部应经常帮助受纪律处分的党员。
如该党员能对所犯错误彻底悔悟并努力改正,且在实际工作中有所改进,支部大会上应讨论决定撤消对其处分。
党支部关于有关撤消处分的决定须经市(区)、郡委员会批准。
撤消对中央委员会和道(直辖市)、市(区)、郡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和准候补委员的处分,应由 最终决定作出处分的党委员会讨论决定。
九、对于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生活的党员,支部大会应予以除名。
有关决定须经市(区)、郡委员会批准。
十、党员的登记和组织关系转移,应按照中央委员会规定的程序和办法办理。
第二章 党的组织原则和组织机构
十一、党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组织起来的。
(一)党的各级领导机关经民主选举产生。
选举产生的领导机关应定期向选举它的党组织做工作总结汇报。
(二)党员服从党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党组织服从上级党组织,所有党组织绝对服从中央委员会。
(三)所有党组织无条件拥护和贯彻党的路线和政策,下级党组织有义务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
上级党组织应系统地指导和检查下级党组织的工作,下级党组织应经常向上级党组织汇报工作。
十二、按地区或企事业单位划分、成立党的各级组织。
负责领导某一地区的党组织,是所有负责领导该地区内部分地区的党组织的上级组织;负责领导某一部门整体工作的党组织,是所有负责领导该部门内部分工作的党组织的上级组织。
十三、党的各级委员会是相关单位的最高领导机关和政治参谋部。
党委的基本工作方式是集体领导。
各级党委应集体讨论决定新的重要问题并执行有关决定,为此,应紧密结合个人的责任心和创造性。
各级党组织可自主讨论决定相关地区或部门的问题。
但其决定不得违背党的路线和政策。
十四、根据以下规定组建党的各级组织的最高领导机关:
(一)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全国代表大会。
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大会选出的中央委员会行使职权。
道(直辖市)、市(区)、郡党组织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各级党组织的代表大会。
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大会选出的相关党委行使职权。
党的基层组织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员大会(代表大会)。
党员大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大会选出的相关党委行使职权。
(二)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党组织的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选举产生。
全国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比例,由中央委员会规定;道(直辖市)、市(区)、郡代表大会的代表选举比例,由各级党委根据中央委员会的规定作出决定。
中央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准候补委员的名额,由全国代表大会决定。
道(直辖市)、市(区)、郡的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准候补委员的名额和党的基层组织委员名额,由相关党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根据中央委员会的规定作出决定。
中央委员会和道(直辖市)、市(区)、郡委员会的准候补委员,应从直接从事生产劳动的核心党员中选举产生。
党的各级领导机关的选举依照中央委员会制定的选举细则进行。
十五、中央委员会和道(直辖市)、市(区)、郡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和准候补委员的罢免和补选,由相关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中央委员会和道(直辖市)、市(区)、郡委员会的委员出缺时,从相关委员会的候补委员中如数补选。
根据需要,可将非候补委员的党员补选为委员。
党的基层组织的执行机关成员的罢免和补选,由相关党组织的党员大会(代表大会)决定。
因规模较大或下级党组织远离、分散,或因工作特点,无法及时召开党员大会(代表大会)的基层党组织,可由基层党委员会补选委员。
下级委员会出现责任书记、书记空缺时,上级委员会可指派人员担任。
各级委员会的候补委员和准候补委员在相关委员会全体会议上只有发言权。
十六、党的会议须有相关党组织所属党员(委员、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才能召开,决定有关问题时须获过半数的与会者赞成。
十七、党的各级委员会设立必要的部门。
设立或撤消部门的权限属于中央委员会。
十八、党的道(直辖市)、市(区)、郡委员会和具有同等职能的委员会的成立和撤消,由中央委员会批准;基层党委员会和分基层党委员会的成立和撤消,由道(直辖市)委员会批准;党员人数少的基层党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的成立和撤消,由市(区)、郡委员会批准。
道(直辖市)、市(区)、郡党委员应向中央委员会报告党组织的成立和撤消情况。
十九、任何党组织如严重违反或拒不执行党的路线、政策和党章,中央委员会可解散该党组织,对所属党员进行个别审查和重新登记,并成立新的党组织。
二十、中央委员会可另行决定适合重要的政治、经济、军事地区和部门及特殊环境的党组织形式和活动方法,以及其他有关党的建设的问题。
第三章 党的中央组织
二十一、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全国代表大会。
全国代表大会每5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委员会召集。
中央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中央委员会应提前3个月公布全国代表大会的日期和议程。
二十二、全国代表大会的工作内容是:
(一)总结中央委员会和中央检查委员会的工作;
(二)通过或修改、补充党的纲领和章程;
(三)决定有关党的路线、政策、战略战术的基本问题;
(四)选举中央委员会和中央检查委员会。
二十三、中央委员会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领导党的各项工
作。
中央委员会在全党牢固树立党的唯一思想体系,制定、组织并领导执行党的路线和政策,巩固党和革命队伍,领导和监督行政、经济工作,建设革命武装力量,并提高其战斗力,在同国内外各政党和团体的关系方面代表党开展活动,管理党的经费。
二十四、中央委员会每6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全体会议。
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该时期党面临的重要问题,选举中央委员会政治局和政治局常务委员会,选举中央委员会总书记和书记,组建书记局,组建中央军事委员会。
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中央检阅委员会。
二十五、中央委员会政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在全体会议闭会期间,以中央委员会的名义组织领导党的各项工作。
二十六、中央委员会书记局随时讨论决定干部问题等党内工作问题和其他事务性问题,并组织、领导执行有关决定。
二十七、中央军事委员会讨论决定贯彻党的军事政策的措施,组织领导加强人民军等所有武装力量、发展军需生产的有关工作,统率我国的军事力量。
二十八、对有违背党的唯一思想体系的行为,如反党、反革命宗派行为的党员,或违反党纪,如违反党的路线、政策和党章等的党员,中央检阅委员会应追究其责任,审查并处理道(直辖市)委员会有关党纪问题的建议和党员的申诉。
二十九、中央检查委员会检查党的财务工作。
三十、中央委员会可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举行党代表会议。
党代表会议的代表选举比例和选举程序由中央委员会规定。
党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有关党的路线、政策、战略战术等的亟待解决的问题,罢免没有履行义务的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和准候补委员,补选委员、候补委员和准候补委员。
第四章 党的道(直辖市)级组织
三十一、党的道(直辖市)级组织的最高领导机关是道(直辖市)代表大会。
道(直辖市)代表大会每3年举行一次,由道(直辖市)委员会召集。
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道(直辖市)委员会必须提前2个月向下级党组织通知道(直辖市)代表大会的日期和议程。
三十二、道(直辖市)代表大会的工作内容是:
(一)总结道(直辖市)委员会和道(直辖市)检查委员会的工作。
(二)选举道(直辖市)委员会和道(直辖市)检查委员会。
(三)选举全国代表大会代表。
三十三、道(直辖市)委员会的工作内容是:
(一)组织和领导在党员和劳动者中间树立党的唯一思想体系的工作;
(二)用党的唯一思想体系牢牢武装党员和劳动者,使他们坚决拥护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和政策,同违背党的唯一思想的资本主义思想、封建儒教思想、修正主义、教条主义、事大主义、宗派主义、地方主义和家族主义坚决作斗争,不断加强以主体思想为基础的党的统一和团结;
(三)巩固和加强干部队伍,培养干部后备力量,合理调配党的力量,组织和指导党员的组织生活,组建下级党组织,掌握和领导其工作;
(四)加强对党员和劳动者的以主体思想教育、党的政策教育、革命传统教育、阶级教育为主要内容的共产主义教育和社会主义爱国主义教育,实现其革命化、工人阶级化,把他们团结在党的周围;
(五)巩固和加强群众团体,通过领导和监督使其圆满完成自己的任务,抓好党对行政、经济工作的领导,保障革命任务的顺利完成; (六)巩固和加强工农赤卫队队伍,通过组织领导工作加强其战斗力,保障军事动员工作;
(七)管理道(直辖市)委员会的财务;
(八)经常向中央委员会报告工作。
三十四、道(直辖市)委员会每4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全体会议。
道(直辖市)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执行党的路线和政策的措施,选举道(直辖市)党委执行委员会和责任书记及书记,组建书记处,选举道(直辖市)党委军事委员会和检阅委员会。
道(直辖市)党委执行委员会在全体会议闭会期间,以道(直辖市)党委员会名义组织党内工作,领导行政、经济工作。
道(直辖市)党委执行委员会每月至少举行两次会议。
道(直辖市)党委书记处随时讨论决定干部问题等党内工作中的问题,并组织执行有关决定。
道(直辖市)党委军事委员会讨论决定贯彻党的军事政策的措施,并组织领导执行有关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