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综合执法工作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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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综合执法工作心得体会

第1篇:城市综合执法工作心得体会城市综合执法工作心得体会

作为一名普通的城市综合执法队员已经半年多了,在这段时间里,在城市综合执法大队和中队的领导下,我对城市综合执法工作有了新的认识和看法。在此我想谈一下自己的亲身体会和对城市综合执法工作的几点认识。

一、工作现状

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特别是在市委市政府提出“363”工作思路和建设“繁荣富庶丝路首城、望山亲水魅力家园,和谐幸福文君故里”的工作目标后,对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也对城市综合执法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虽然我们在城市的管理工作中取得了良好的成绩,总结和积累了许多的宝贵经验,但是,目前的城市综合执法工作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在天庆街主要表现流动摊点的整治工作上,结合我市的特点,我对这一问题进行了初步的分析,产生这一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多数群众缺乏法制意识。流动摊点无证经营、占道经营,属于违规行为,我们城市综合执法是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执法。但多数群众对相关的法规不了解,认为摆摊只是谋生手段,是个人自由,不是违规行为,限制流动摊点只是城市综合执法的单位行为或个人行为。

二是多数群众认识不到流动摊点的危害性。如:妨碍交通和周围的环境卫生,对于合法的个体户造成不公平竞争,商品质量无保证,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等。

三是多数群众对我们的执法程序不了解。在他们印象中,我们城市综合执法工作就是扣东西、罚款,觉得简单、暴力,忽视了我们是在进行了大量宣传和多次要求整改无果的情况下才实行暂扣、罚款。

四是部分流动摊点给居民生活带来便利。随时随地能买到便宜的商品,因此得到当地群众的支持。五是在城市建设中关系到老百姓生活、影响市民生活质量的配套设施没有及时跟上,给城市管理增加很大的难度。

二、工作心得

1、加强宣传力度。利用邛崃电视台、《今日邛崃》等新闻媒体加大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宣传力度,形成全方位的宣传氛围,让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家喻户晓,提高市民的素质,开展城市综合执法法律法规知识宣传,普及乡环境综合治理知识,使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深入人心,切实营造“人人参与,齐抓共管”的新格局。

2、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城市综合执法工作面临许多难点、热点问题,仅靠一阵风式的突击整治,很难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难以摆脱“整治、反弹、再整治、再反弹”的怪圈,而坚持以人为本,疏堵结合,实行长效管理是走出这

一怪圈的有效途径。

3、文明执法与严格执法的有机统一。我们城市综合执法工作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执法,同时在执法过程中摄像,执法过程和结果向公众公开,一方面让群众更了解城市综合执法工作,另一方面也让我们接受群众的监督,以进一步提高我们的工作水平。

4、提升城市综合执法队伍形象。坚持以人为本,塑创形象,做到“内强素质,外树形象”,在提高综合素质上下功夫。城市综合执法队伍是城市管理和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主力军,一流的城市管理工作业绩离不开一流的队伍,要管好城市,首先要建好队伍,要突出思想素质教育,培养队员爱岗敬业、廉洁奉公、勤奋务实的精神,要突出执法业务技能培训,增强队员法制意识和法律素质,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塑创文明执法,严格执法,正确执法的形象。

三中队

徐波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第2篇:城管综合执法心得体会城管综合执法心得体会违法行为却往往涉及多部法律法规,多个执法主体,多支执法队伍,造成了“一个部门管不了,多个部门管不好”的局面。确实使政府投入的大量人财物力,消耗在无休止的突击性整治活动中,城市面貌长期处于“脏乱——整治——

再脏乱——再整治”的怪圈中。这种现象的存在,迫切要求城市管理从条条管理走向综合管理,部门执法转向综合执法。 (五)是提升城

市品位和城市形象的需要

多年来,我市对城市“创建”工作市委市政府都十分重视,始终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强度投入,并经过多年的努力取得丰硕的“创建”成果,取得了“国家园林绿化城市”、“国家卫生城市”、“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等全国性荣誉称号,全面提升了我市的知名度、美誉度、舒适度和影响力。高品位的城市创建成果,要靠高效能的城市管理来维持。美好的城市基础环境,要靠完善的城市法制环境来保障。开展城市综合执法工作,就是要通过行政管理体制和行政执法体制的改革,解决城市管理体制中的弊端,营造一个公开、公正、公平的法制环境,创造一个高效、廉洁、优质的政府环境,进而打造出优美、舒适、有序、安全的城市环境,提高城市的品位和形象。

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法律地位

第一,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是《x行政处罚法》确立的。这部法律的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职能由公安机关行使。这是我国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确认相对

集中行政处罚权,为改革我国的行政执法体制提供了法律依据。对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国务院十分重视,在1996年的《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x行政处罚法〉的通知》中明确要求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工作。由此可见,开展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在法律上已有坚定的法律依据和明确要求。

第二,宪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奖惩行政工作人员”。地方组织法第六十四条中规定“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局、科等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本级人民政府请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这些规定清楚的表明,地方政府报经上一级政府批准后,有权设立和调整其工作部门,并确立其承担的责任。《行政处罚法》还规定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一调整和重新配置行政处罚权,改变了单行法律法规规定不合理造成行政执法机构过多、过滥的问题。综合上述法律依据,地方政府对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设置赋予了充分的调整权利。

第三,根据我国公正执法,严格执法的法制要求和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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