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工程面积指标计算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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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面积指标计算规则

(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 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 有关规定,及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 〈北京市关于结合建设 项目配建人民防空工程面积指标和战时功能要求的规定 (试行)〉 的批复》(国人防〔 2014〕 503 号),现将本市行政辖区范围内结 合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的计算规则明确如下:

一、 2015 年 3月 1 日之后申报“人防工程建设方案咨询” 的建设项目, 其配建人防工程的面积指标按本通知所附 《建设项 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一览表》 (详见附件)标准计算。

年 3 月 1 日之前申报“人防工程建设方案咨询” 或对 “人防工程 建设规划设计条件意见书” 进行调整的建设项目, 其配建人防工 程的面积指标仍按原 空地下室规定的通知〉 定的标准计算。

二、

按照北京市 (试行)》(京政发〔 见书》中

所在区域已编制完成人防工程专项规划, 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的, 行本通知所列计算标准。

2015

《关于贯彻 〈关于改变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 的实施细则》 ( 86 京防委字第 4 号)所规 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项目审批流程的办法

2013〕86 号),在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意 已明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的建设项目, 或建设项目 并在专项规划中明确配

按所明确的要求配建人防工程, 不再执

三、《 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一览表》 中设定为 “ 按 地上建筑面积比例” 配建人防工程的建设项目, 其人防工程面积 指标均指建设项目所需配建人防工程的最低标准, 即建设项目规 划建设人防工程的建筑面积不得小于表中所列计算指标要求。

设定为 “按人防工程战时功能需求确定” 配建人防工程的建 设项目, 其人防工程面积指标须由民防部门根据 《北京市人民防 空工程规划( 2007— 2020)》和人防工程专项规划、技术标准、 规范等要求确定。

设定为“另行研究确定”配建人防工程的建设项目,即

C2、 C3 类用地,属于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 和

村民集中住宅建设的, 其人防工程面积指标由民防部门根据建 设项目所在区域、功能、规模、人口数量,本着“突出重点、注 重实效” 的原则另行研究确定; 属于村民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村 民住宅建设的,可暂不配建人防工程。

四、《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一览表》 地性质”、“容积率”均以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书》批准的 用地性质、容积率上限为取值依据。

附件: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一览表

C1、

中设定的 “ 用

附件

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一览表

注:本表所列用地性质分类和代码,均采用《北京市城乡规划用地分类标准》(DB11/996-2013)表

3.0.3的城乡规划用地分类和代码,建设项目用地性质以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用地性质为准。

人防工程设计原则 人防工程的建设须贯彻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

坚持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应根据地面建筑规模和本市对不同区域实行分类防护的人民防 空要求,依据北京市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北京市人防建设与城市 建设相结合规划。确定人防工程建设的规模、 布局、 平战功能和 各类工程的防护等级。

人防工程建设指标及设计要求

1、建设指标

凡是在本市市区、近郊区和卫星城镇新建民用建筑 ( 指住宅、

馆、招待所、商店、大专院校教学楼和办公、科研、医疗用房下 同) 和外资民用建筑,均应配套建设人防工程。

10 层以上建筑应修建“满堂红”防空地下室;

9 层以下基础埋深大于 3m 的建筑,应按其总建筑面积的 防空地下室;

9 层以下基础埋深小于 3m 的建筑,应按其总建筑面积的 防空地下室; 单建地下建筑应按其总面积的 30%修建人防工程;如

一栋建筑有 高层又有多层, 应按上述要求对建筑进行竖向分割后, 分类计算 应建设人防面积指标。 (注:防空地下室的室外直接出口,应算 作多层,从地下室竖向分割出来。 ) 为小区配套建设的中小学、 幼儿园、 市政站点等可不结合修建防

3%修建

2%修建

空地下室。如上述项目与其他建筑合并设置,应将其面积指标扣除。各建设和设计单位应根据此规定核定新建项目应修建人防工程的指标。

(1) 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规范和有关标准、规定设计人民防空工程。

(2)小区人防工程的战时用途应以居民掩蔽为主。规模较大的居住小区( 总建筑面积100 万平方米以上)的人防工程战时功能应配套齐全。包括:人员掩蔽工程、指挥工程、防空专业队掩蔽工程、医疗救护工程、物资储备库、汽车库、区域备用电源、水源、连接通道等。

a. 总建筑面积在10 万平方米以上的小区、公建等应相应做人防规划设计。人防工程建设指标、位置及防护等级等需经市人防办专项审查后,报市规划委员会审查备案;经审查批准的人防工程的规划设计,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b. 人员掩蔽工程应设在居民居住地点适中的位置,其服务半径不宜超过200m。

c. 医疗救护工程应结合地面医院的新建和改、扩建工程修建。

d. 防空专业队掩蔽工程应选择交通便利位置设置。小虫注:专业队掩蔽部应沿街设置)

(3) 人防室外出口应设管理用房,室外出入口的面积为应建人 防面积的 5%左右;室外出口应与主体和周围景观协调一致,并 尽量远离主体,无条

件时应按防倒塌棚架设计。

(4) 小区中相邻的人防工程之间相互连通。

(5) 规模较大的人防工程应当与地下铁道、地下商业设施、地 下车库以

及绿地、广场的建设整合连通。

人防工程按照平战结合的要求,可作为小区平时的配套工 程使

用, 如:社区活动站、 商业娱乐设施、 地下停车场、 库房等, 设计时应满足上述使用功能的要求, 充分利用人防工程, 为城市 建设提供服务。

(6) 器, 器,

器,

器。

小区建筑面积在 50 万平方米以下配套建设

50 万平方米以上至 100 万平方米应配套建设

100 万平方米以上至 200 万平方米应配套建设 200 万平方米以上至 300 万平方米应配套建设 1 部防空警报 2 部防空警报 3 部防空警报 6 部防空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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