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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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审议、讨论、决定的国家 重大问题,涉及各种领域,提出的议案 往往具有很强的专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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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门委员会分为常设性委员会 和临时委员会两大类。
(一)常设性委员会 • 全国人大的常设性委员会主要是 指各专门委员会。 • 专门委员会是全国人大的辅助性 的工作机构,是从代表中选举产生的、 按照专业分工的工作机关。 • 它的任务是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 会的领导下,研究、审议、拟订有关 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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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中央国家机关的任期也都是5 年,与全国人大的任期相同,且在正常 情况下与全国人大同生同止,以利于全 国人大监督,也利于这些机关向全国人 大负责和报告工作。
• (三)全国人大的职权 • 从理论上说,全国人大具有全权性。 但在实际上,全国人大行使职权也有一 定的范围。 • 根据宪法规定,它的主要职权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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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表决通过议案。 • 议案经审议后,由主席团决定提交 大会表决,并由主席团决定采用无记名 投票方式或者举手表决方式或其他方式 通过。 • 宪法规定,宪法修正案由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全体代表2/3以上的多数通过; 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 体代表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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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公布法律、决议。 • 法律议案通过后即成为法律,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以发布命令 的形式加以公布;选举结果及重要 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以公告公布或由国家主席以命令形 式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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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委会的委员长、副委员长、 秘书长和委员连选连任。委员长、 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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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 根据现行宪法规定,全国人大 常委会的职权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 1.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2.根据宪法规定的范围行使立法权。 • 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制定除由全国 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并且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对全国人大 制定的基本法律有权进行部分修改和补 充,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 触。
• •
6.其他应当由它行使的职权。 现行宪法规定,全国人大有权行使 “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 职权”。
(四)全国人大的工作程序 • 全国人大通过法律案以及其他 议案,选举和罢免国家领导人都 要经过以下四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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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提出议案。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 会,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 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 人民检察院,以及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 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大提出 属于全国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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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一)代表的权利 • 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代表 享有以下权利: • 1.全国人大代表有出席全国人大 会议,依法行使代表职权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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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议案、 建议和意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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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质询案 或者提出询问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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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有依法提出罢免案的权利。 • 全国人大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 的程序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国务 院组成人员;中央军事委员会组成人 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 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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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国家生活中其他重要事项的决定权。 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 委会有权决定批准或废除同外国缔结的 条约和重要协定; 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 其他专门衔级制度; 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 称号; 决定特赦;
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 必须履行国家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 的情况,有权决定宣布战争状态; • 决定全国总动员和局部动员; • 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和 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
5.最高监督权。 • 全国人大有权监督由其产生的其 他国家机关的工作。 • 国务院要向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 工作; • 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最高人民 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也要对全国人 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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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 的常设机关,它对全国人大负责 并报告工作,全国人大可以改变 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 的决定;
第二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及其常务委员会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一)全国人大的性质和地位 • 全国人大是全国人民行使国家权力 的最高机关,又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 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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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全国 人大,行使国家的立法权和决定国 家生活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 全国人大在我国国家机构体系 中居于首要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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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解释法律。 • 全国人大常委会所解释的法律,并 不限于它自己所制定的法律,也包括由 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 • 但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法律,指的 是对于那些法律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 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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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审查和监督行政法规、地方 性法规的合宪性和合法性。 • 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必须服 从于宪法和法律;省、自治区、直 辖市的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 法规,也不得同宪法、法律和行政 法规相冲突。
同时,宪法还规定,在全国人 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中,应当有适 当名额的少数民族代表。 •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任期与全国 人大相同,即5年。 •
•
但全国人大常委会与全国人大 在任期结束的时间上略有不同。下 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开始时,上 届全国人大的任期即告结束。但上 届全国人大产生的常委会,则须在 下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产生后,才能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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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 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 人员的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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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名, 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 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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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 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 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军 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 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的任免。
第二,审议议案。 • 对国家机关提出的议案,由主席团 决定交各代表团审议,或者并交有关专 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 审议决定提交大会表决; • 对代表团和代表提出的议案,则由 主席团审议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 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 列入大会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 大会议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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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有“言论免责”权。 • 宪法规定,全国人大代表在全国 人大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 律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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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有在履行职务时,根据实际需 要享受适当补贴和物质上的便利的 权利。
• 8.其他权利。 • 如参观、视察等。代表在参观 或者视察工作中发现问题,可以提 交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必要时可以 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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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代表的义务 1.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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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同原选举单位和群众保持密切联系。 代表要经常深入选民中了解他们的意愿, 向选举单位和群众介绍全国人大的工作 情况,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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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保守国家秘密。 4.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 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 9.全国人大授予的其他职权。
(四)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会议制 度 • 全国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一 般每两个月举行一次,由委员长 召集并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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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规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 秘书长组成委员长会议,处理全国人 大常委会重要的日常工作,但委员长 会议不能代替常务委员会行使职权。
三、全国人大各委员会
3.选举、决定和罢免国家机关的重 要领导人。 • 全国人大有权选举全国人大常委会委 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和委员,选举中 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中央军事委 员会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 检察院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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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根据国家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 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 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 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和秘 书长的人选;
二、全国人大常委会
(一)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性质和地位 • 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 常设机关,也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 机关。 • 全国人大常委会与全国人大是 隶属关系。全国人大常委会必须服 从全国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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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在全国人 大闭会期间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 无论组织、机构,还是人员都有 较强的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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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监督国家机关的工作。 •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 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都由全国 人大产生,它们都必须向全国人大负 责并接受它的监督。 • 宪法规定,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 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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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百度文库
7.决定、任免国家机关领导人员。 • 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 常委会有权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 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 书长的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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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修改宪法、监督宪法实施。 • 宪法的修改权力只能由全国人大 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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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 • 基本法律是以宪法为根据的由全 国人大制定的最重要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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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上述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 法律则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 改,但常委会要受全国人大的监督, 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常委会 不适当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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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 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和委 员的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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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法律规定,罢免案必须由全国 人大主席团或者三个以上的代表团或者 1/10以上的代表提出,由主席团提请 大会审议,并经全体代表的过半数同意, 才能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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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决定国家重大问题。 • 全国人大有权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 告;审查和批准国家预算和预算执行情 况的报告;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 划分;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决定战争与和平问题,等等。
5.有非经法律规定的程序,不受逮 捕或者刑事审判的权利。 • 根据宪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 法与代表法的规定,在全国人大开会期 间,没有经过全国人大会议主席团的许 可,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没有经过全 国人大常委会的许可,全国人大代表不 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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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因为全国人大代表是现 行犯而被拘留的,执行拘留的公 安机关必须立即向全国人大会议 主席团或者立即向全国人大常委 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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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全国人大设有民族委员会、 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 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 会、华侨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 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和农业与农 村委员会。 • 各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 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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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每届任期 与全国人大的任期相同,即为5年。
(二)临时性委员会 • 临时性委员会主要是指全国人 大及其常委会认为必要时,按照某 项特定的工作需要组成的,对于特 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 调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必须是 全国人大代表。
• (二)全国人大的组成和任期 • 根据现行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全 国人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 代表大会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 • 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后, 两地的全国人大代表将单独选出,不 再列入广东省代表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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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采取的是地域代表制与 职业代表制(军队)相结合,而以地 域代表制为主的代表制。 • 根据现行选举法和组织法,代表 以间接方式选出,农村每一代表所代 表的人口数应4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 代表的人口数。 • 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总数不超过 3000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确定各选 举单位代表名额比例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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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和 任期 • 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全国人大 选举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 书长和委员若干人组成。这些组成 人员必须是全国人大代表,并由每 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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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证全国人大常委会顺 利开展工作,集中精力搞好常务 委员会的本职工作,宪法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不得 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 检察机关的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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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 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 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有权撤销省、 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权力机关制 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 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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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 及国家预算部分调整方案的审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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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规定,在全国人大闭会期 间,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审查和批 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国 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 分调整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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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门委员会分为常设性委员会 和临时委员会两大类。
(一)常设性委员会 • 全国人大的常设性委员会主要是 指各专门委员会。 • 专门委员会是全国人大的辅助性 的工作机构,是从代表中选举产生的、 按照专业分工的工作机关。 • 它的任务是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 会的领导下,研究、审议、拟订有关 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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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中央国家机关的任期也都是5 年,与全国人大的任期相同,且在正常 情况下与全国人大同生同止,以利于全 国人大监督,也利于这些机关向全国人 大负责和报告工作。
• (三)全国人大的职权 • 从理论上说,全国人大具有全权性。 但在实际上,全国人大行使职权也有一 定的范围。 • 根据宪法规定,它的主要职权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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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表决通过议案。 • 议案经审议后,由主席团决定提交 大会表决,并由主席团决定采用无记名 投票方式或者举手表决方式或其他方式 通过。 • 宪法规定,宪法修正案由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全体代表2/3以上的多数通过; 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 体代表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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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公布法律、决议。 • 法律议案通过后即成为法律,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以发布命令 的形式加以公布;选举结果及重要 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以公告公布或由国家主席以命令形 式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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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委会的委员长、副委员长、 秘书长和委员连选连任。委员长、 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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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 根据现行宪法规定,全国人大 常委会的职权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 1.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2.根据宪法规定的范围行使立法权。 • 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制定除由全国 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并且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对全国人大 制定的基本法律有权进行部分修改和补 充,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 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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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应当由它行使的职权。 现行宪法规定,全国人大有权行使 “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 职权”。
(四)全国人大的工作程序 • 全国人大通过法律案以及其他 议案,选举和罢免国家领导人都 要经过以下四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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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提出议案。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 会,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 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 人民检察院,以及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 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大提出 属于全国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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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一)代表的权利 • 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代表 享有以下权利: • 1.全国人大代表有出席全国人大 会议,依法行使代表职权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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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议案、 建议和意见的权利。
•
3.有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质询案 或者提出询问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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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有依法提出罢免案的权利。 • 全国人大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 的程序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国务 院组成人员;中央军事委员会组成人 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 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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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国家生活中其他重要事项的决定权。 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 委会有权决定批准或废除同外国缔结的 条约和重要协定; 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 其他专门衔级制度; 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 称号; 决定特赦;
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 必须履行国家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 的情况,有权决定宣布战争状态; • 决定全国总动员和局部动员; • 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和 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
5.最高监督权。 • 全国人大有权监督由其产生的其 他国家机关的工作。 • 国务院要向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 工作; • 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最高人民 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也要对全国人 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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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 的常设机关,它对全国人大负责 并报告工作,全国人大可以改变 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 的决定;
第二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及其常务委员会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一)全国人大的性质和地位 • 全国人大是全国人民行使国家权力 的最高机关,又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 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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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全国 人大,行使国家的立法权和决定国 家生活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 全国人大在我国国家机构体系 中居于首要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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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解释法律。 • 全国人大常委会所解释的法律,并 不限于它自己所制定的法律,也包括由 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 • 但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法律,指的 是对于那些法律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 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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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审查和监督行政法规、地方 性法规的合宪性和合法性。 • 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必须服 从于宪法和法律;省、自治区、直 辖市的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 法规,也不得同宪法、法律和行政 法规相冲突。
同时,宪法还规定,在全国人 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中,应当有适 当名额的少数民族代表。 •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任期与全国 人大相同,即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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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全国人大常委会与全国人大 在任期结束的时间上略有不同。下 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开始时,上 届全国人大的任期即告结束。但上 届全国人大产生的常委会,则须在 下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产生后,才能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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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 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 人员的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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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名, 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 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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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 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 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军 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 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的任免。
第二,审议议案。 • 对国家机关提出的议案,由主席团 决定交各代表团审议,或者并交有关专 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 审议决定提交大会表决; • 对代表团和代表提出的议案,则由 主席团审议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 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 列入大会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 大会议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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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有“言论免责”权。 • 宪法规定,全国人大代表在全国 人大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 律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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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有在履行职务时,根据实际需 要享受适当补贴和物质上的便利的 权利。
• 8.其他权利。 • 如参观、视察等。代表在参观 或者视察工作中发现问题,可以提 交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必要时可以 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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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代表的义务 1.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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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同原选举单位和群众保持密切联系。 代表要经常深入选民中了解他们的意愿, 向选举单位和群众介绍全国人大的工作 情况,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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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保守国家秘密。 4.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 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 9.全国人大授予的其他职权。
(四)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会议制 度 • 全国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一 般每两个月举行一次,由委员长 召集并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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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规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 秘书长组成委员长会议,处理全国人 大常委会重要的日常工作,但委员长 会议不能代替常务委员会行使职权。
三、全国人大各委员会
3.选举、决定和罢免国家机关的重 要领导人。 • 全国人大有权选举全国人大常委会委 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和委员,选举中 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中央军事委 员会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 检察院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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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根据国家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 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 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 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和秘 书长的人选;
二、全国人大常委会
(一)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性质和地位 • 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 常设机关,也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 机关。 • 全国人大常委会与全国人大是 隶属关系。全国人大常委会必须服 从全国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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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在全国人 大闭会期间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 无论组织、机构,还是人员都有 较强的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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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监督国家机关的工作。 •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 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都由全国 人大产生,它们都必须向全国人大负 责并接受它的监督。 • 宪法规定,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 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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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决定、任免国家机关领导人员。 • 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 常委会有权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 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 书长的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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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修改宪法、监督宪法实施。 • 宪法的修改权力只能由全国人大 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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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 • 基本法律是以宪法为根据的由全 国人大制定的最重要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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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上述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 法律则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 改,但常委会要受全国人大的监督, 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常委会 不适当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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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 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和委 员的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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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法律规定,罢免案必须由全国 人大主席团或者三个以上的代表团或者 1/10以上的代表提出,由主席团提请 大会审议,并经全体代表的过半数同意, 才能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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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决定国家重大问题。 • 全国人大有权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 告;审查和批准国家预算和预算执行情 况的报告;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 划分;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决定战争与和平问题,等等。
5.有非经法律规定的程序,不受逮 捕或者刑事审判的权利。 • 根据宪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 法与代表法的规定,在全国人大开会期 间,没有经过全国人大会议主席团的许 可,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没有经过全 国人大常委会的许可,全国人大代表不 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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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因为全国人大代表是现 行犯而被拘留的,执行拘留的公 安机关必须立即向全国人大会议 主席团或者立即向全国人大常委 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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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全国人大设有民族委员会、 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 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 会、华侨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 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和农业与农 村委员会。 • 各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 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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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每届任期 与全国人大的任期相同,即为5年。
(二)临时性委员会 • 临时性委员会主要是指全国人 大及其常委会认为必要时,按照某 项特定的工作需要组成的,对于特 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 调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必须是 全国人大代表。
• (二)全国人大的组成和任期 • 根据现行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全 国人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 代表大会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 • 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后, 两地的全国人大代表将单独选出,不 再列入广东省代表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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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采取的是地域代表制与 职业代表制(军队)相结合,而以地 域代表制为主的代表制。 • 根据现行选举法和组织法,代表 以间接方式选出,农村每一代表所代 表的人口数应4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 代表的人口数。 • 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总数不超过 3000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确定各选 举单位代表名额比例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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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和 任期 • 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全国人大 选举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 书长和委员若干人组成。这些组成 人员必须是全国人大代表,并由每 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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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证全国人大常委会顺 利开展工作,集中精力搞好常务 委员会的本职工作,宪法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不得 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 检察机关的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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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 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 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有权撤销省、 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权力机关制 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 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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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 及国家预算部分调整方案的审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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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规定,在全国人大闭会期 间,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审查和批 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国 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 分调整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