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煤矿标准化-武装保卫部门岗队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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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装保卫部门岗队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门岗队长主要负责进出矿区车辆、人员、物资的管控、盘查,确保矿内资产不流失,是本岗位的直接责任人,安全生产职责如下:
1、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门岗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服从安全管理。
2、接受矿(部)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门岗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门岗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3、定期组织查找身边安全隐患,发现问题或其他不安全因素,应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汇报。
4、带班执勤期间,发现违法人员注意保护自身安全。
5、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汇报,配合事故抢险救灾。
考核标准:
1、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考核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按照矿相关制度给予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未及时组织分工范围内的隐患排查的,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
未采取有效治理的,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负有管理责任按照矿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给予考核。
4、分管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管理责任。
5、未按规定组织考核分管范围内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或各项管理制度,负管理责任。
6、分管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按照公司、矿相关规章制度给予考核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7、分管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服从抢险指挥部指挥,不参与抢救,按照相关制度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