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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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规范、诚信履职

---上海汇同清算事务有限公司管理人工作履职报告

自2007年12月18日我公司入选《上海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第一批)以来,在各级法院的指导、监督下,依法规范、诚信履职。公司系为上海市企业清算协会的理事单位、付会长;上海市经济团体联合会、上海市工业经济联合会理事单位;东亚破产重组协会理事单位;2010年6月《依法尽责、突破难点—探索上海特毅企业有限公司、上海美浩电器有限公司、上海特毅通用动力机械有限公司关联企业合并破产清算的具体做法》被编入第三届中国破产法论坛《论文集》。下面从三方面汇报履职工作情况:

一、基本情况

公司于2007年3月成立,注册资金人民币200万元,公司专门从事为企业提供解散清算、破产清算和司法清算等服务。公司从业人员主要有法律专业、会计专业、计算机专业、曾多年从事企业经营管理以及从事清算业务十多年的专业人士等组成一支管理人工作团队。

1、优化配置管理团队

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需要有专业知识、能提供全方位服务的一支长期稳定的管理人专业团队。为此,我司在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上不断加强,机构设置为七部一室,即:业务一、二、三部、

财务部、人事部、综合管理部、后勤保障部和办公室。从事清算人员配备共33人,其中:专职18人,兼职8人,聘请法律及各类资深专家7人。清算师15人,注册会计师2人,持会计上岗证2人,大专及本科以上学历32人。

2、完善制度规范服务

我司的内部管理制度经过近七年的运行,不断地补充完善,目前已基本形成了一套管理制度及操作流程,规范约束管理人团队的行为,加强对破产案件事务工作的科学管理,有力地保证在履行管理人职责中勤勉尽责,忠实履行职务。

我司的管理制度及操作流程:破产清算操作流程、司法清算操作流程;管理人工作规则(清算组为管理人)、管理人议事规则(中介机构为管理人)、教育培训制度、印章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安全保卫制度、稳定工作预案等制约每位业务员的行为,主动接受各级法院的指导、监督。

管理制度及操作流程的实施,促进管理人团队自律,规范行为,提升团队整体的专业水平。我们不仅建章立制,在有章可循的同时坚持严格的考核,工作业绩与每月绩效工资挂钩。

3、诚信履职承办案件

近七年来,办理各类案件分三类。第一类入围管理人名册后,办理破产清算案件 30件(随机指定14件、政策性破产5件、指定清算组11件)可供分配财产总额:419,765,219.13元;负债总额:

6,639,836,247.58元。司法清算案件 8 件(均为随机指定)。第二类入围管理人名册后,在办理破产案中延伸长期投资为司法清算12件,基本上属于无法清算终结;司法清算转破产申请的2件,可供分配财产总额:27,028.16元,负债总额:2,258,493.42元。第三类是在入围管理人名册前立案,办理案件具体工作在成为管理人名册期间的破产案件 2 件,可供分配财产总额:148,394,789.85元,负债总额:459,855,730.09元。司法清算实施摇号前已经办理的强制清算案件5件。三类共计:办理破产案件34件,强制清算案件25件。(详见附表)

4、认真满勤参与摇号

从2008年6月4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采取随机摇号方式产生并指定破产案件管理人以来,我司高度重视,指定专人负责参加摇号,至今高院组织的151期摇号活动,我司100%出席,做到准时、满勤。

二、依法规范、诚信履职

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各区人民法院的指导、监督下,我们依法规范、勇于探索、勤勉实践、诚信履职。

(一)积极探索,实施关联企业合并破产

在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的指导、监督下,管理人依法尽责、在债委会及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努力下,我们探索上海特毅企业有限公司、上海特毅通用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上海美浩电器有限公司关联企业合并破产的做法,该案中出现很多新问题和解决的新办法,如:关联企

业的债权如何合并、如何实施合并清算、统一分配;如何处理破产申请前债权人自主成立的债权人核心层与成立债权人委员会的关系;如何出具审计、评估报告;如何解决职工劳动债权提前清偿;如何保留与日本三菱公司专利产品生产以及与此相关的设施如何拍卖;如何妥善处理职工、债权人不稳定的矛盾等问题。在整个破产清算中运用合并清算的方法实现了公平与效率的“双赢”。

本案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制定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表决通过。分配方案在优先清偿工程款、担保债权、支付破产费用并清偿第一顺序职工的补偿金及第二顺序破产人所欠税款后,第三顺序普通破产债权的清偿率为8.78%。2010年2月23日法院裁定终结三家破产企业的破产程序。达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经济效果的统一。(详见案例)

(二) 尽责实干,攻房地产企业破产的难关

2007年5月21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债权人申请债务人上海明宇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宇公司)破产一案。法院指定我公司为该案的管理人。房地产业如何实施破产是全国探索的课题,因此,是一个专业性要求高的项目。

在静安区法院的指导、监督下,克服了诸如:第一、原法定代表人拒绝移交债务人企业印章、账册、财产、资料等;第二、在建工程通鸿大厦的权利现状不明;第三、在建工程的后续工程款有谁承担,如何完成竣工验收;第四、如何弥补办理大产证时涉及大量资料的缺失,使政府有关审批部门通过;第五、如何处理已否认的债权即:实

际掌控人在破产清算期间私人现金借款33,596,000元用明宇公司担保的11位个体债权人的稳定问题;第六、如何与税务沟通,免征企业所得税,为债权人争取利益;第七、大产证办理完毕以后如何与业主移交,移交中涉及的问题整改费用有谁承担;第八、整幢大楼14,963.28平方米(12层+地下人防)如何在长达七年时间内确保安全等等重重困难。我们采取了邀请有关政府部门作督导,邀请债权人主席全程监督,适时讨论破产案件清算工作中遇到的难点问题,集思广益,使管理人决策更明智、更科学,保证破产清算工作依法、规范进行。在2010年、2011年召开的第二、三次债权人会议上,管理人提出《破产财产第一次分配方案》《破产财产第一次分配方案》,获债权人表决一致通过,第三顺序普通破产债权的清偿率达31.31%。

由于法院的指导、管理人团队勤勉不辞辛苦,尽责不言委屈,一个个环节的沟通,千方百计的寻找途径,本着锲而不舍的精神,过了一关又一关,总于在2011年10月14日通过竣工验收,2013年12月大产证办理完毕,房产的交接是该项目的最后一项工作,我们到上置集团上门请教,从而使我们在房屋产证交接上坚持原则,把握主动。在实践中汇同公司培养了一支善于学习、勇于探索、知难而进、坚持不懈、锲而不舍的工作团队。

(三) 妥善处理,依法清理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破产企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是管理人接管破产企业后应重点关注的问题,如何处理这类合同也成为整个破产案件的关键的难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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