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网核电厂电力生产安全管理规定通用版
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模板

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模板1. 规定目的本规定的目的是为了确保核电厂的质量和安全管理,保障员工和设备的安全,并履行合规法规,有效进行核电生产管理。
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核电厂的全部员工,包含管理人员、操作人员、维护人员等。
3. 质量保证体系3.1 建立质量保证体系:核电厂应建立并依照国家法规要求执行质量保证体系。
3.2 审审核准:核电厂应对全部质量管理程序进行审查和核准,确保其符合相关标准和法规要求。
3.3 连续改进:核电厂应连续改进质量管理体系,通过定期内审、外审和管理评审等手段,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
4. 安全管理4.1 安全意识培养:核电厂应开展安全培训和教育活动,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工作技能,确保员工能够正确处理各类突发事件和不安全情况。
4.2 安全技术措施:核电厂应依照国家法规要求,采取必需的技术措施,保证员工和设备的安全。
包含但不限于:安全防护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安全装备的配备和检修、事故应急预案的订立和演练等。
4.3 事故报告与调查:核电厂应建立完善的事故报告与调查机制,对发生的事故进行及时报告,并进行详尽的事故调查和分析,找失事故原因,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以防止仿佛事故的再次发生。
4.4 安全检查与监督:核电厂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与监督,确保各项安全措施的有效执行。
同时要加强对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他们的工作本领和责任感。
5. 职责与权限5.1 管理层职责:核电厂管理层应负责订立和执行质量保证和安全管理制度,并为其供应必需的资源和支持。
5.2 员工职责:核电厂全部员工应遵守质量保证和安全管理制度,做到安全第一,乐观参加质量改进活动和培训,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5.3 质量保证部门职责:质量保证部门负责核电厂的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实施和改进,确保核电厂的质量要求得到满足。
5.4 安全管理部门职责: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核电厂的安全工作,订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开展安全培训和演练,并对核电厂的安全情形进行监督和检查。
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模版(四篇)

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保障电厂运营安全和电能供应的连续性,提高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水平,根据国家电网公司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与电网进行并网连接的发电厂,并用于评价其并网安全性。
第三条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是指通过综合分析、研究评价电厂在并网运行过程中的安全性,包括电厂设备运行状态、电网连接及调度等情况,并提出相关的风险控制及安全改进建议。
第四条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应遵守安全第一的原则,确保在满足电力供应需求的前提下,保障电厂运营的安全。
第二章评价内容与方法第五条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电厂技术及设备运行状况、电网连接方式及可靠性、调度管理措施等。
第六条电厂技术及设备运行状况的评价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发电设备类型、装机容量、运行方式及参数、技术可靠性指标等。
第七条电网连接方式及可靠性的评价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并网电压、频率、相序、功率因数等连接参数,连接线路及设备的可靠性、容量、保护措施等。
第八条调度管理措施的评价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调度规程及流程、调度手段及调控能力、协议约束及信息交换、应急处理措施等。
第九条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可以采用定量分析和定性描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定量分析主要包括数据统计、模型模拟、风险评估等方法;定性描述主要包括实地调查、专家评审、文件分析等方法。
第十条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应当充分考虑电网的可靠性及稳定性要求,同时也要兼顾电厂运行的经济性和可持续发展要求。
第三章评价程序和要求第十一条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确定评价目标和范围;(二)收集相关数据和信息;(三)制定评价方案;(四)实施评价工作;(五)分析评价结果;(六)提出改进建议和措施。
第十二条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需要充分收集相关数据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电厂运行记录、设备运行参数、电网操作记录、调度流程及操作规程等。
核电站的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确保核电站安全、稳定、高效地运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核电站安全生产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1. 核电站安全委员会核电站安全委员会负责全面领导核电站安全生产工作,制定核电站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2.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核电站安全生产的日常管理,组织实施本制度,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3. 专业技术部门专业技术部门负责核电站安全生产的技术保障,负责核电站设备、设施、工艺的安全性能评估,提出安全改进措施。
4. 作业单位作业单位负责所辖区域、设备的安全生产,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1. 核电站安全委员会核电站安全委员会对核电站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负责制定安全生产目标、措施,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2.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的日常管理,组织实施本制度,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3. 专业技术部门专业技术部门负责核电站安全生产的技术保障,负责核电站设备、设施、工艺的安全性能评估,提出安全改进措施。
4. 作业单位作业单位负责所辖区域、设备的安全生产,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四、安全生产教育培训1. 新员工入职前必须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核电站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应急处置措施等。
2. 在职员工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3. 特殊岗位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后上岗。
五、安全生产检查与隐患排查1. 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2. 对重大隐患,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3. 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账,跟踪整改落实情况。
六、事故处理与报告1. 事故发生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
并网核电厂电力生产安全管理规定范文

并网核电厂电力生产安全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并网核电厂电力生产的安全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并网核电厂的电力生产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并网核电厂应建立并完善电力生产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条并网核电厂应加强人员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确保他们能够熟悉安全操作规程,并正确使用防护措施。
第五条并网核电厂应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电力生产安全管理工作,管理层应具备相关技术和管理知识。
第二章生产设备安全管理第六条并网核电厂应定期检查和维护生产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七条并网核电厂应制定安全运行规程,并培训员工遵守规程。
第八条并网核电厂应建立设备维修记录,及时对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换。
第九条并网核电厂应定期对设备进行安全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的安全隐患。
第十条并网核电厂应加强对设备操作人员的培训,确保他们熟练掌握设备操作技能,并定期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并网核电厂应建立设备事故报告制度,并及时报告事故情况,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第三章环境保护安全管理第十二条并网核电厂应制定环境保护方案,并落实到实际操作中,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第十三条并网核电厂应定期监测和检测环境污染物排放情况,确保排放达标。
第十四条并网核电厂应建立应急预案,做好环境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第十五条并网核电厂应加强对环保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并网核电厂应定期开展环保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员工的环保意识。
第十七条并网核电厂应建立环保监督机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第十八条并网核电厂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安全生产工作部门和人员的职责。
第十九条并网核电厂应定期组织安全例会,总结前期的安全工作,交流经验,解决问题。
第二十条并网核电厂的管理层应定期检查工作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并对工作进行评估。
第二十一条并网核电厂的员工应积极参与安全生产工作,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做好个人防护。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1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现行有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1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现行有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1.06.30
•【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13号
•【施行日期】2011.06.3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
(2011年第13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我们对2010年6月30日前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商国务院相关部门同意,保留规章146件、规范性文件1581件。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现行有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告。
附件:1、国家发展改革委保留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2、国家发展改革委拟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3、国家发展改革委已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4、国家发展改革委因职能划转暂时保留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附件1
国家发展改革委保留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并网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并网管理,保障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电力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并网发电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发电设施。
第三条并网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确保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二)高效利用,提高电力系统整体效益;(三)公平公正,维护并网发电设施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四)科技创新,推动电力行业技术进步。
第二章并网条件第四条并网发电设施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有关电力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二)具备必要的并网设备和技术;(三)并网发电设施的技术参数应当符合电力系统的运行要求;(四)并网发电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五)并网发电设施的建设和运营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
第五条并网发电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向电力管理部门提交以下资料:(一)并网发电设施的技术参数、设备清单、工程图纸等;(二)并网发电设施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三)并网发电设施的建设和运营方案;(四)并网发电设施的建设单位资质证明;(五)其他相关资料。
第三章并网程序第六条并网程序如下:(一)申请:并网发电设施建设单位向电力管理部门提出并网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二)审查:电力管理部门对并网申请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三)协议签订:并网发电设施建设单位与电力企业签订并网协议;(四)设备接入:并网发电设施建设单位按照协议要求完成设备接入;(五)调试:并网发电设施进行调试,确保其安全稳定运行;(六)验收:电力管理部门对并网发电设施进行验收,合格后正式并网。
第七条电力管理部门在收到并网申请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第八条并网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并网发电设施的技术参数、设备清单、工程图纸等;(二)并网发电设施的运行方式、调度方式;(三)并网发电设施的上网电价、结算方式;(四)并网发电设施的维护、检修责任;(五)违约责任;(六)争议解决方式。
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发电厂并网运行的安全、稳定、高效,维护电力市场秩序,保障电力用户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电力行业标准,结合本发电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发电厂所有并网运行的生产设备和人员。
第三条发电厂并网运行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2. 科学管理,规范操作;3. 优质服务,保障供应;4. 节能降耗,保护环境。
第二章并网运行管理第四条并网申请与审批1. 发电厂并网前,应向电力调度机构提出并网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2. 电力调度机构对发电厂的并网申请进行审查,符合并网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告知原因。
第五条并网技术要求1. 发电厂并网应符合国家电力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2. 发电厂应具备完善的并网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发电机组、变压器、线路、继电保护装置、调度自动化系统等。
3. 发电厂并网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设备安全可靠运行。
第六条并网运行监控1. 发电厂应建立并网运行监控体系,实时监测并网设备运行状态。
2. 电力调度机构对发电厂并网运行进行监控,确保并网设备安全稳定运行。
第七条并网运行操作1. 发电厂并网运行操作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
2. 发电厂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操作技能和专业知识。
第八条并网运行故障处理1. 发电厂并网运行过程中发生故障,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2. 发电厂应制定故障处理预案,确保故障得到及时有效处理。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九条安全生产责任制1. 发电厂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职责。
2. 发电厂负责人对本发电厂安全生产负总责。
第十条安全教育培训1. 发电厂应定期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操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2. 新员工入职前,应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一条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1. 发电厂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2. 发电厂应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排查出的隐患及时整改。
2023年并网核电厂电力生产安全管理规定

2023年并网核电厂电力生产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核能安全法》、《核能与辐射安全监管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2024年以后建成并投入运行的核电厂。
第三条核电厂应当根据本规定建立并严格执行电力生产安全管理制度。
第四条核电厂应当具备良好的安全管理体系,确保电力生产的安全和可靠性。
第五条核电厂应当配备专业的安全管理人员,确保安全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六条核电厂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七条核电厂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培训体系,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八条核电厂应当积极开展科学技术创新,推动核电安全技术的发展。
第九条核电厂应当建立健全核事故应急预案,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十条核电厂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沟通与合作,共同维护核电安全。
第二章核电厂电力生产安全管理制度第十一条核电厂应当建立健全电力生产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和权限。
第十二条核电厂应当配备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负责核电厂的电力生产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核电厂应当制定并按照程序执行各项安全管理规定和标准,确保核电厂的安全生产。
第十四条核电厂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演练和演习,提高应急处理和事故处理能力。
第十五条核电厂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记录和档案管理制度,及时保存和更新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核电厂应当建立完善事故报告和通报制度,及时向相关部门和公众通报事故信息。
第十七条核电厂应当配备专业的安全设备和设施,确保核电厂的安全运行。
第十八条核电厂应当严格控制核材料和核设备的管理,避免泄露和滥用。
第十九条核电厂应当加强对外来人员和设备的管理,确保核电厂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十条核电厂应当建立健全核电事故应急预案,完善应急救援队伍和装备。
第二十一条核电厂应当加强与国内外相关部门和组织的交流合作,共同提升核电安全水平。
第三章核电厂电力生产安全检查与评估第二十二条核电厂应当按照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确保核电厂的安全运行。
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

华中区域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发电厂顺利并网及并网后电网和发电厂的安全、稳定运行,逐步统一和建立华中区域发电厂(机组)并网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根据《电力监管条例》、《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电网运行规则(试行)》和《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华中区域发电厂(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与省(市)级及以上电网并网(联网)运行的电厂。
并入地(市)级及以下电网运行的电厂参照执行。
本办法不适用核电和风力电厂。
核电和风力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符合第三条规定范围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发电厂的并网安全性评价,一般应当在机组整套启动通过168小时或72+24小时满负荷试运行结束后60日内完成。
已经并网运行的发电厂,每五年应当进行一次并网安全性评价。
当发电厂并网必备条件发生变化或者与并网有关的主设备及安全自动装置进行更新改造或系统有较大变化,可能影响到电网安全,应进行并网安全性评价;经有关发电厂提出申请,可以提前组织对该电厂或相关机组进行全部或部分项目的并网安全性评价。
第五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华中监管局和城市监管办(简称电力监管机构)负责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六条电力监管机构安全监管部门为该项工作的具体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发电厂并网运行安全性评价和安全性评价的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七条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按电厂调度隶属关系,根据管理分工,由电力监管机构组织进行,其方式可以由电力监管机构直接组织,也可以将安全评价的工作委托给经过资质审查合格的中介机构进行,电力监管机构监督,并对全部工作负责。
专家组成员应包含发电厂所在区域的电网企业和调度机构相关人员或指定专家,电网企业、发电企业和调度机构应积极支持和配合。
关于电网与发电厂、电网与电网并网运行的规定(试行)

关于电⽹与发电⼚、电⽹与电⽹并⽹运⾏的规定(试⾏)⽬录第⼀章总则第⼆章申请并⽹程序和条件第三章并⽹经济协议第四章并⽹调度协议第五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要求,保证电⽹安全、优质、经济运⾏并维护并⽹双⽅的合法权益,根据《电⽹调度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条电⽹管理部门及其调度机构、并⽹运⾏的发电⼚(站)、变电站和电⽹,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新建需并⽹运⾏的发电⼚应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和电⽹的统⼀规划及并⽹的技术要求,有关电⽹管理部门应参加与并⽹运⾏有关部分的设计审查⼯作。
第四条凡需并⽹运⾏的发电⼚或电⽹,必须与电⽹管理有关部门本着平等互利、协商⼀致的原则签订并⽹协议,⽅可正式并⼊电⽹运⾏。
第五条并⽹协议包括并⽹经济协议、并⽹调度协议和其它双⽅认为必要的协议。
协议双⽅应将并⽹协议分别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并⽹运⾏的发电⼚或电⽹,均必须服从电⽹调度机构的统⼀调度。
对发电⼚并⽹运⾏的技术要求,应符合国家标准或国务院电⾏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电⽹并⽹运⾏的要求,可参照本规定的原则执⾏。
第⼆章申请并⽹程序和条件第七条凡要求并⽹运⾏的发电⼚,应在项⽬设计审查前三个⽉向有关电⽹管理部门提出并⽹申请,由有关电⽹管理部门审查其是否符合并⽹运⾏的要求,并在收到设计审查⽂件后⼀个⽉内作出书⾯答复。
第⼋条申请并⽹发电⼚,必须具备接受电⽹统⼀调度的技术装备和管理设施。
第九条申请并⽹运⾏的发电⼚的建设应与其配套的送变电⼯程和⼆次系统(包括相应的继电保护、安全⾃动及计量装置、通信、电⽹调度⾃动化等)设施按批准的设计同步建成,同步投产,并经有关电⽹管理部门验收合格。
第⼗条发电⼚与有关电⽹管理部门签订并⽹协议前要求具备:1. 向有关电⽹管理部门提供电⽓主接线图、主要设备参数、联⽹⽅式、继电保护和安全⾃动装置、远动及通信设备等技术资料;⽔电⼚(包括蓄能⽔电⼚)还应提供⽔⼯建筑、⽔⽂、⽔库调度曲线(调度图)等资料,核电⼚还应提供核岛的有关资料和图纸;2. 与有关电⽹调度机构之间的通信设施已按设计建成,并已具备投运条件;3. 远动设施已按设计建成,有关远动信息具备送⼊有关电⽹调度机构的电⽹调度⾃动化系统的条件;4. 根据设计要求安装的继电保护和安全⾃动装置已具备投运条件;5. 与并⽹运⾏有关的电⼒、电量量测装置的技术等级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并已安装完毕和进⾏初步校验;6. 其它事宜。
2024年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3篇)

2024年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确保发电厂安全可靠地并入电力系统运行,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电力监管部门的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是指对发电厂的电力安全性、稳定性、可靠性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以确保电力系统的稳定运行和安全供电。
第三条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的目标是保障发电厂与电力系统之间的安全互联互通,确保各种风险的有效控制和风险的规避。
第四条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适用于所有投产发电厂,在发电厂投产前应进行并网安全性评价,符合评价要求后方可取得发电许可证。
第五条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由电力监管部门组织进行,相关电力企业、发电厂及其他相关方应积极配合。
第六条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应实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评价结果及时公布。
第二章评价内容第七条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主要内容包括以下方面:(一)发电厂的电力技术和设备情况评估。
(二)发电厂的电力安全控制和保障能力评估。
(三)发电厂与电力系统之间的调度、通信和信息交互评估。
(四)发电厂的应急预案和事故处理能力评估。
(五)发电厂与电力系统的电压和频率稳定评估。
(六)发电厂的环境保护和安全管理评估。
(七)其他与发电厂并网安全性相关的评价内容。
第八条评价内容应根据不同发电厂类型和规模进行有针对性的调整,确保评价科学合理。
第三章评价方法第九条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应采取全面、客观、科学的评价方法,包括以下方式:(一)实地调研:对发电厂的设备、技术、运行情况进行实地考察和勘察。
(二)数据分析:对发电厂的历史数据和运行数据进行分析和评估。
(三)模拟仿真:利用计算机模拟仿真软件对发电厂进行模拟评估。
(四)专家评审: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进行评估和审核。
(五)风险评估:对发电厂潜在风险进行评估和防控。
第四章评价结果第十条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结果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评价等级:根据评价结果对发电厂进行分级评估,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核电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核电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核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核电行业发展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核电企业及其下属单位,包括核电站、核燃料循环设施、核技术研发与实验设施等。
第三条核电安全生产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科学管理、持续改进”的原则。
第四条核电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职责,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每个岗位、每个环节。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五条核电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核电企业各级管理人员应按照职责分工,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七条核电企业各级技术人员应按照职责分工,对本单位技术安全负技术责任。
第八条核电企业各级操作人员应按照操作规程,对安全生产操作负直接责任。
第九条核电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制度,定期对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履行情况进行考核。
第三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第十条核电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确保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第十一条新入职员工应经过岗前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二条核电企业应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三条核电企业应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国家和行业规定的各类安全培训,确保从业人员持证上岗。
第四章安全生产投入第十四条核电企业应按照国家和行业规定,确保安全生产投入,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第十五条核电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投入管理制度,确保安全生产投入的合理使用。
第五章安全生产检查与隐患排查治理第十六条核电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七条核电企业应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排查出的隐患及时进行治理,确保隐患治理闭环管理。
核电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核电站的安全运行,防止核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核电行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核电站及其相关设施,包括核岛、常规岛、辅助设施等。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依法管理、科学决策、持续改进”的原则。
第二章安全组织与管理第四条核电站应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电站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核电站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岗位的安全职责,确保安全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第六条核电站应设立安全委员会,负责安全管理的重大决策,监督安全管理的实施,协调解决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核电站应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八条核电站应建立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对核电站及其相关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九条核电站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条核电站应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每一个岗位和每一位员工,确保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
第十一条核电站应定期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检查,确保责任制的有效执行。
第四章核安全文化建设第十二条核电站应积极开展核安全文化建设,营造“安全第一”的企业文化氛围。
第十三条核电站应加强员工核安全意识教育,提高员工对核安全的重视程度。
第十四条核电站应定期开展核安全文化活动,增强员工的安全责任感和使命感。
第五章核事故应急处理第十五条核电站应建立健全核事故应急管理体系,制定核事故应急预案。
第十六条核电站应定期开展核事故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七条核电站应与地方政府、周边社区建立良好的应急联动机制,确保核事故应急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六章监督检查与考核第十八条核电站应定期接受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安全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
发电厂安全管理规(5篇)

发电厂安全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发电厂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人身安全和设备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各类发电厂,包括火力发电厂、水力发电厂、核能发电厂等,确保发电厂从业人员的安全与生产设备的安全高度保管。
第三条发电厂安全管理目标是保障运行人员的生命安全、财产安全以及环境安全。
发电厂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都有义务遵守和执行本规则。
第四条发电厂应设立安全管理部门或专职安全管理员,负责发电厂的安全管理工作。
同时,还应制定相关安全管理制度,不断完善和规范安全管理。
第二章安全生产第五条发电厂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进行操作和管理。
第六条发电厂应建立并完善安全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确保从业人员依法依规开展工作。
第七条发电厂应定期开展安全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八条发电厂应加强巡视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稳定。
第九条发电厂应做好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灾害事故应急处理和处理能力。
第十条发电厂必须严格遵守用电安全操作规程,杜绝电力事故的发生。
第三章设备设施安全第十一条发电厂必须设有专职维修和保养人员,定期进行设备设施的安全检查和维护。
第十二条发电厂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确保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无风险。
第十三条发电厂必须对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和汇报。
第十四条发电厂应制定厂内电气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运行制度,保障电气设备的安全使用。
第四章防火安全第十五条发电厂应制定防火安全制度,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和防火措施。
第十六条发电厂的防火巡查应定期进行,对存在的隐患及时处理,并做好记载。
第十七条发电厂应配备灭火器材和消防设施,确保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的进行灭火。
第十八条发电厂应建立灾害事故应急预案,加强火灾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
第五章环境安全第十九条发电厂应建立环境安全监测系统,定期对环境进行监测。
核电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核电生产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核电生产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核电企业及其相关单位,包括核电站、核燃料循环设施、核设施科研设计单位、核设施运营管理单位等。
第三条核电安全生产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治企、科技兴安”的原则。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核电企业应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决策和监督。
第五条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安全生产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部门、各岗位应明确安全生产职责,确保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人。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七条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八条各级管理人员应按照职责分工,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九条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负责安全生产日常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十条员工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
四、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第十一条核电企业应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确保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第十二条新员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岗前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三条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五、安全生产检查与隐患排查治理第十四条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五条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隐患实行分级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六条对重大安全隐患,应立即停产停工,并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
六、应急预案与应急响应第十七条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职责、程序和措施。
第十八条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员工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十九条发生事故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事故损失。
七、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第二十条发生事故后,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并按照规定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并网_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我公司并网安全管理工作,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并网安全管理职责1. 电力公司负责公司范围内并网安全管理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工作。
2. 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并网安全管理工作。
3. 并网用户应遵守本制度,确保并网设备安全稳定运行。
三、并网安全管理制度1. 并网设备安全要求(1)并网设备应满足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符合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要求。
(2)并网设备应具备完善的保护装置,确保在发生故障时能够及时切除。
(3)并网设备应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确保设备性能良好。
2. 并网流程管理(1)并网用户应向电力公司提出并网申请,经电力公司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并网。
(2)并网用户应按照电力公司要求,提供并网设备的相关资料,包括设备技术参数、保护装置配置等。
(3)电力公司对并网设备进行现场验收,确保设备符合并网要求。
3. 并网运行管理(1)并网用户应按照电力公司要求,对并网设备进行日常维护和管理,确保设备安全稳定运行。
(2)并网用户应定期向电力公司报告并网设备的运行情况,包括设备故障、维护保养等。
(3)电力公司对并网用户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并网设备运行安全。
4. 并网事故处理(1)发生并网事故时,并网用户应立即向电力公司报告,并采取措施排除故障。
(2)电力公司接到并网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力量进行事故处理。
(3)事故处理后,电力公司应组织调查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完善并网安全管理措施。
四、奖惩措施1. 对严格遵守本制度、并网安全运行良好的用户,给予表扬和奖励。
2. 对违反本制度、造成电力系统安全事故的用户,依法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停止并网等。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电力公司负责解释。
3. 电力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并网_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并网安全,规范并网管理,提高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电力系统、新能源项目、分布式电源等并网运行的安全管理。
三、并网安全管理要求1. 并网前的安全检查(1)并网前,应对并网设备进行全面的检查,确保设备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2)检查内容包括设备外观、性能、绝缘电阻、接地电阻、保护装置等。
(3)检查中发现问题,应及时整改,确保并网设备安全可靠。
2. 并网过程中的安全管理(1)并网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确保操作人员熟悉设备性能和操作方法。
(2)操作人员应佩戴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如绝缘手套、绝缘鞋等。
(3)并网过程中,应密切监控设备运行状态,发现异常情况,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3. 并网后的安全管理(1)并网后,应定期对设备进行巡视、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2)定期对并网设备进行绝缘电阻、接地电阻、保护装置等检测,确保设备安全可靠。
(3)发现设备存在安全隐患,应及时整改,消除隐患。
4. 应急处理(1)发生并网设备故障,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2)应急处理过程中,应确保人员安全,防止事故扩大。
四、并网安全管理职责1.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并网安全管理工作,制定并网安全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并网安全措施的落实。
2. 电力系统运行部门负责并网设备的运行管理,确保并网设备安全稳定运行。
3. 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并网设备的维护、检修和更新改造。
4. 操作人员负责并网设备的操作,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确保设备安全可靠。
五、奖惩措施1. 对严格执行并网安全管理规定,确保并网安全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并网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事故或安全隐患的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六、附则1.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核电厂的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核电厂的安全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保障核电厂工作人员和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核电厂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核电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核电厂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三、监督管理职责1.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核电厂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 省级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核电厂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3. 核电厂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职责。
4. 核电厂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核电厂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
四、安全管理制度1. 安全生产责任制:核电厂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职责,确保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人。
2. 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核电厂应当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提高安全意识和技能。
3. 安全生产检查:核电厂应当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4.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核电厂发生事故后,应当立即报告,并按照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
5. 安全生产投入:核电厂应当根据安全生产需要,加大安全生产投入,确保安全生产条件。
6. 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核电厂应当采用先进的安全生产技术,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五、安全监督管理措施1. 核电厂应当定期接受安全监督检查,确保安全生产措施落实到位。
2. 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应当依法行使职权,对核电厂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3. 对核电厂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4. 对核电厂发生的事故,依法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3.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并网核电厂电力生产安全管理规定

提高经济效益
通过有效的安全管理,降低事 故发生的概率,提高经济效益
。
02
CHAPTER
并网核电厂安全管理规定人员安全规定来自1 2 3人员培训
所有员工必须经过严格的培训,掌握核电安全知 识和操作技能,确保能够安全、有效地进行电力 生产。
人员资质
从事特殊作业的员工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证书, 并定期进行资质审核,确保员工具备从事相关工 作的能力。
设备更新
及时更新老旧设备和部件 ,采用先进的安全技术, 提高设备的可靠性和安全 性。
环境安全规定
环境监测
对核电厂周围的环境进行实时监测,确保环境的安全和稳定,防 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环境保护
采取有效的环境保护措施,减少核电厂对周围环境的影响,保护生 态环境和公众健康。
环境应急预案
制定完善的环境应急预案,对可能发生的核事故进行及时、有效的 应对,最大程度地减少事故的影响。
安全管理技术创新与应用
引入先进的安全监测技术
利用物联网、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技术,实时监测并网核电厂的运 行状态,及时发现潜在的安全隐患。
强化安全防护措施
研发和应用新型防护材料和设备,提高并网核电厂的安全防护能力 ,降低事故发生的风险。
推广安全培训和教育
通过线上和线下培训、模拟演练等方式,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 急处理能力。
03
CHAPTER
并网核电厂电力生产安全管 理实践
安全管理体系建设
安全管理制度
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 各级人员的安全职责和工作要求 ,确保各项安全工作有章可循。
安全风险评估
定期开展安全风险评估,识别和 评估潜在的安全隐患和风险,采 取有效措施进行预防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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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编号:YTO-FS-PD137
并网核电厂电力生产安全管理规定通
用版
In Order T 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Of Daily Behavior, The Activities And T asks Are Controlled By The Determined Terms,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afe Production And Reduce Hidden Danger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并网核电厂电力生产安全管理规定
通用版
使用提示:本管理制度文件可用于工作中为规范日常行为与作业运行过程的管理,通过对确定的条款对活动和任务实施控制,使活动和任务在受控状态,从而达到安全生产和减少隐患的效果。
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1总则
1.1根据国务院授予电力工业部行业安全管理的职能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根据电力行业的有关规程、规范,结合我国电网现状、核电厂的运营体制和核电生产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1.2制订本规定的目的是通过对核电厂电力安全生产加强行业管理,促进核电厂和电网稳定运行,保障企业和社会效益。
同时加强对“电力生产安全管理控制事件”(以下简称“控制事件”)的调查分析,为总结经验教训,研究核电厂事故规律,提高规划、设计、施工安装、调试、运行和检修水平以及设备制造质量的可靠性提供依据。
1.3核电厂全体职工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核电厂要坚持确保核安全、电厂安全、电网安全、人身安全的原则,保证电力安全生产。
1.4核电厂必须服从电网统一调度。
1.5本规定适用于并入电网运行的核电厂及相关电网。
2电力生产安全管理
2.1核电厂是核电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核电厂必须依法制订和完善管理核电厂电力安全生产的实施细则;核电厂全体职工必须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遵章指挥,遵章操作。
2.2核电厂及其管理部门要明确负责电力生产安全管理工作的机构并有专人和网或省电力公司的安监机构进行联系,密切合作。
电力部有关安全工作的文件要发至核电厂,电力行业有关的重大安全活动、专业会议、技术交流会议应通知核电厂派员参加。
2.3并网核电厂及网或省电力公司要采取措施,确保电网及核电厂的安全。
核电厂常规部分的技术问题分析、电力生产安全管理控制事件的统计、可靠性管理统计等均要纳入网或省电力管理部门的分析统计之内,以利于总结经验,提高运行水平。
2.4核电厂应按调度规定时间报送负荷曲线,并确保带某一稳定负荷(即核电机组在安全范围内的某一稳定负荷)。
当发生危及电网及地区供电安全的情况时,核电厂应执行调度命令,及时采取措施,保证电网的安全稳定。
2.5当核电机组不能维持稳定负荷运行时,要严格执行最低安全技术出力的规定(由核电厂根据有关规定和保证安全的实际需要确定的最低运行负荷值报电力工业部及网或省电力公司备案);当最低安全负荷都不能维持时,要及时通知电网调度并做到安全停堆、停机。
2.6核电厂要向电网调度部门报送检修计划,待批准后执行(涉及核安全及突发事故除外);核电厂对设备、系统进行有可能发生突然停机、停堆及其他影响电网稳定的试验、校验前,必须做好严格的安全措施,经核电厂技术主管审查批准,并提前向电网调度申请,待调度批复后进行;批复试验时间必须在核安全规定的允许范围内。
核电厂要把试验允许时间范围预先告知调度。
2.7电网调度在编制月度发电计划时,应满足核电厂完成国家下达或协议规定的发电量的运行条件;核电机组一般不参与日峰谷调峰;特殊需要的日调峰,电网调度要预先通知核电厂(紧急事故除外)。
2.8核电厂与电网调度部门应按调度规定建立工作联系制度。
2.9核电厂与电网订立上网协议及供电合同时,应有保证电力安全生产的条款。
3电力生产安全管理控制事件
核电厂在加强核安全管理的同时,必须加强对下列
“控制事件”的控制和管理:
3.1人身死亡1人或重伤3人以上。
3.2核电机组非计划、强迫停运。
3.3核电机组异常运行引起了全厂有功出力降低,比电网规定的有功负荷曲线值低10%以上,并且延续时间超过1小时。
3.4核电厂的主汽轮机、发电机、主变压器及开关站严重损坏,30天内不能修复或修复后达不到原出力和安全水平。
3.5其它电力部认定必须上报的事件。
4控制事件调查
4.1发生控制事件应进行认真、实事求是、科学的调查分析,要做到事件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件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对重复发生的事件应检查“安全责任制”的落实差距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防止再发生。
4.2控制事件由核电厂及其管理部门负责进行调查,同时应邀请所在网或省电力公司安监机构派员参加。
4.3主要由于核电厂原因停堆、停机而造成电网失稳定事故时,电网管理部门进行事故分析时应邀请核电厂及其管理部门派员参加。
5统计报告
5.1发生控制事件3.1,3.2时,应在24小
时内用电话或电报、传真向网或省电力管理部门报告;网或省电力管理部门应立即向电力部转报;其余控制事件可缓报。
5.2核电厂发生3.1,3.2控制事件时,应参照“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规定向网或省电力管理部门及电力部提供详细的事件调查报告书。
5.3核电厂电力生产统计年报表要抄送所在网或省电力管理部门。
5.4事件报告、报表应及时、准确、完整。
6控制事件处理
电力工业部对核电厂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及频繁、重复发生的控制事件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6.1当发生一次死亡3人(或死亡和重伤10人)以上重大事故时,在电力系统内发通报批评核电厂安全第一责任人;核电厂有关责任人的处理由核电厂管理部门制定具体办法。
6.2当发生核电厂“人员责任”造成设备严重损坏及一年内连续发生同一原因的控制事件,在电力系统内通报。
6.3有关网、省电力公司安监机构应设专人对核电厂控制事件进行跟踪分析,对其中存在的安全管理方面的问题及时向核电厂提出指导意见和改进建议并报电力部备
查。
6.4核电厂所在网或省电力管理部门每年至少一次检查核电厂电力安全生产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其落实情况,控制事件的处理和采取的安全措施等情况。
制订《并网核电厂电力生产安全管理规定》的几点说明
一、制订《规定》的必要性
秦山核电厂、大亚湾核电厂并网运营已两年以上,取得了好的成绩,也发现一些问题。
由于我国现行的核电管理体制,核电厂不直属电网(电力)公司,国家核安全局只管核安全和核安全相关事件。
核电厂常规事件还没有安全管理规定。
根据以上情况,我部在加强电网调度管理和电网安全管理的同时,必须制订电力行业对并网核电厂电力生产安全管理规定,以利于电网和核电厂安全稳定运行。
二、加强电力行业对并网核电厂电力生产安全管理的目的
根本目的是促进核电厂和电网的稳定运行,保障电网企业和核电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尤其是在有的电网还比较薄弱的情况下,百万千瓦级核电机组的强迫停运对电网调度和电网安全都十分不利;加强对核电厂的行业安全监督管理,有利于促进核电厂加强核电生产的安全管
理工作。
三、关于对核电厂电力生产安全管理的要求
《规定》依据国家安全工作“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的十六字原则,明确了核电厂是核电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者,因此必须按《电力法》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责任制。
目前两个运营核电厂都由其上级公司直接管理,其核安全归口国家核安全局管;因此核电厂及其管理部门必须依据电力部及国家核安全局有关电力生产及核电厂核安全的有关法规,制定实现核电安全生产的实施细则;设备的技术管理和质量管理不能替代核电生产的安全管理;核电厂必须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岗位安全职责”,确保核安全、电厂安全、电网安全、人身安全。
四、关于核电机组带稳定负荷的说明
带稳定负荷,即带电网中的基本负荷。
核电机组的一般要求是从安全考虑必须带稳定负荷;核电机组带某一稳定负荷要在完成发电量计划内服从电网根据季节、月份及周所作的生产计划统一调度。
五、关于核电机组调峰问题
根据核电机组的特点,为了核电机组的安全,核电机组一般不参与日峰谷调峰;因此电网调度在执行生产计划时,对核电机组不能列入日峰谷调峰计划;特殊需要的日
调峰,包括节日调峰时,必须预先通知核电厂(紧急事故除外)。
六、关于核电机组异常运行的说明
核电机组由于设备本身的异常不能维持某一稳定负荷运行的状态叫异常运行;如果异常运行造成降低全厂出力10%以上长达1小时不能恢复计划出力稳定运行,称一次控制事件,这是电网保持稳定运行的要求。
七、关于上网协议应有保证电力安全生产条款的说明
《电力法》规定,因电力运行事故给用户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电力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在订核电厂上网协议时,电网和电厂双方必须就保证核电厂电力安全生产及发生事件造成的赔偿责任有明确的条文规定。
该位置可输入公司/组织对应的名字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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