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办法
东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东电监市场〔2008〕167号关于印发《东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和《东北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东北电网有限公司,辽宁、吉林、黑龙江省电力公司,华能东北、吉林、黑龙江公司,华能呼伦贝尔能源公司、大唐吉林、黑龙江公司,大唐国际辽宁公司,华电黑龙江、华电辽宁公司,国电东北、内蒙古能源公司,中电投东北、蒙东能源公司,华润辽宁代表处,各有关发电企业:为贯彻落实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监市场〔2006〕42号)和《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电监市场〔2006〕43号)要求,东北电监局组织编写了《东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和《东北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在征求东北区域发电企业、电网企业的意见后,经多次讨论、修改,形成了《东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和《东北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经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批复,现开始试行。
现将两个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出现问题,请及时向我局报告.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东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东北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维护电力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电网经营企业和并网发电厂协调发展,依据《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监市场〔2006〕42号),结合东北电力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应遵循电力系统客观规律,实行统一调度,贯彻安全第一方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东北区域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统调的并网发电厂(含自备发电厂)已投入商业化运行机组运行管理。
其它发电厂参照执行。
第四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东北监管局(以下简称为东北电监局)对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考核工作实施监管。
第二章安全管理第五条电网经营企业、并网发电厂、电力用户有义务共同维护东北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一、总则为加强对发电厂并网运行的管理,确保电网的稳定运行和电力供应的安全可靠,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管理原则1.安全原则:发电厂并网运行必须以安全第一原则为基本原则,确保发电设备和电网的安全运行。
2.稳定原则:发电厂并网运行必须以保持电网的稳定为目标,及时响应电网调度指令,确保电网频率和电压的稳定。
3.协调原则:发电厂与电网之间应保持紧密协调,及时沟通并解决发电厂运行中的问题,共同维护电网运行的稳定。
三、发电厂并网运行准备工作1.发电厂应在并网前进行安全检查和试运行,确保发电设备和系统运行正常,并提交相关检测和试运行报告。
2.发电厂应编制并提交运行计划,包括发电装置的运行参数、计划的输送电量等,并保持与电网调度部门的沟通。
3.发电厂应确保其发电设备满足电网的技术要求,如电压、频率、无功功率等,并保持设备的可靠性和有效性。
四、发电厂并网运行指令1.发电厂应按照电网调度部门的运行指令进行调度,并及时调整发电设备的运行方式和出力,以保持电网的平衡。
2.发电厂应配合电网调度部门进行电网负荷调整,确保电力供应的安全可靠。
3.如发电厂发生故障或其他影响安全运行的情况,应立即向电网调度部门报告,并按照要求采取措施。
五、并网运行监测与检查1.发电厂应建立运行记录,并定期向电网调度部门报送并网运行数据。
2.电网调度部门有权对发电厂的并网运行进行监测和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发电厂进行整改,并追究相关责任。
六、处罚与奖励1.发电厂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经电网调度部门认定,将被处以罚款或限制发电厂的运行。
2.发电厂表现良好,按照要求完成发电任务,可获得奖励或优先接受更多的发电任务。
七、附则1.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归电网调度部门所有。
2.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本实施细则的制定,有助于规范发电厂的并网运行管理,确保电网的稳定运行和电力供应的安全可靠,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能源的可持续发展。
同时,通过对发电厂并网运行的管理,有助于提高电网的安全性和稳定性,降低电网事故的发生率,减少对环境的影响,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可靠的电力供应。
内蒙古电网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内蒙古电网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内蒙古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维护电力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电网经营企业和并网发电厂协调发展,根据《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监市场[2006]42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发电厂并网运行应遵循电力系统客观规律要求,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电力安全生产方针。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范围为并入内蒙古电网运行的,由内蒙古电力调度通信中心(以下简称内蒙古电力调通中心)直调的发电厂(包括并网自备发电厂)。
地(市)、县电力调度机构及其直接调度的并网发电厂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内蒙古自治区经信委)负责对并网电厂运行考核及结算情况实施监管。
内蒙古电力调通中心在内蒙古自治区经信委授权下按照调度管辖范围具体实施所辖电网内并网电厂运行的考核和结算,考核结果报内蒙古自治区经信委和华北电监局备案后执行,依据考核结果并网发电厂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二章安全管理第五条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内蒙古电力公司)、电力调度机构、并网发电厂、电力用户有义务共同维护内蒙古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
内蒙古电力调通中心按其调度管辖范围负责内蒙古电网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
第六条并网发电厂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所属电力调度机构的电力调度规程及规定。
第七条并网发电厂应贯彻执行《华北区域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实施办法》及内蒙古电网安全管理的规定,并建立健全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调度自动化、电力通信、励磁系统及电力系统稳定器装置(PSS)、调速系统、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等运行和检修安全管理制度、操作票和工作票制度等。
第八条重大政治活动或节假日等特殊时期内蒙古电力公司应制定保供电方案和措施,并网发电厂应贯彻落实,并在进入保电阶段前向内蒙古电力调通中心报告各项工作准备情况。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新建电厂并网管理办法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新建电厂并网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接入南方电网的新建电厂的并网流程与管理,保障电网安全经济运行和电力供应,引导电源项目按照电力发展规划有序建设,促进电源和电网协调发展,提高系统供电可靠性。
经广泛征求意见,南方电网公司对《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新建电厂并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于7月29日以南方电网计[2009]79号文予以印发,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为实现南方电网统一开放、结构合理、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的发展目标,按照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思想现代化、管理制度规范化、管理手段信息化、管理机制科学化的要求,科学地建立和健全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网规划建设标准体系,进一步指导和规范南方电网新建电厂并网流程,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根据项目核准制有关要求,对原管理办法中部分条款进行相应的修编,适用于所有接入南方电网的新建电厂(含改建、扩建电厂),包括火电厂、水电厂、抽水蓄能电站、核电站、风力发电厂、用户自备电厂以及其他类型的电厂。
本办法由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标准化委员会批准。
本办法由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计划发展部提出、归口并解释。
本办法主要起草单位: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计划发展部。
本办法主要起草人:余文奇、梁宇1范围1.1所有接入南方电网的新建电厂(含改建、扩建电厂),包括火电厂、水电厂、抽水蓄能电站、核电站、风力发电厂、用户自备电厂以及其他类型的电厂等,适用于本规定。
1.2所有并网电厂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电力产业政策和能源政策,符合南方电网电力发展规划的电源项目方可并网。
2总则2.1为规范接入南方电网的新建电厂的并网行为,建立电厂与电网的平等互利的经济关系,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适应电力体制改革、"厂网分开"和建立电力市场的要求,保障电网安全经济运行和电力供应,引导电源项目按照电力发展规划有序建设,促进电源和电网协调发展,提高系统供电可靠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南方电网公司有关规程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内蒙古电网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2(1)

内蒙古电网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内蒙古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维护电力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电网经营企业和并网发电厂协调发展,根据《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监市场[2006]42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发电厂并网运行应遵循电力系统客观规律要求,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电力安全生产方针。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范围为并入内蒙古电网运行的,由内蒙古电力调度通信中心(以下简称内蒙古电力调通中心)直调的发电厂(包括并网自备发电厂)。
地(市)、县电力调度机构及其直接调度的并网发电厂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内蒙古自治区经信委)负责对并网电厂运行考核及结算情况实施监管。
内蒙古电力调通中心在内蒙古自治区经信委授权下按照调度管辖范围具体实施所辖电网内并网电厂运行的考核和结算,考核结果报内蒙古自治区经信委和华北电监局备案后执行,依据考核结果并网发电厂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二章安全管理第五条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内蒙古电力公司)、电力调度机构、并网发电厂、电力用户有义务共同维护内蒙古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
内蒙古电力调通中心按其调度管辖范围负责内蒙古电网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
第六条并网发电厂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所属电力调度机构的电力调度规程及规定。
第七条并网发电厂应贯彻执行《华北区域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实施办法》及内蒙古电网安全管理的规定,并建立健全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调度自动化、电力通信、励磁系统及电力系统稳定器装置(PSS)、调速系统、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等运行和检修安全管理制度、操作票和工作票制度等。
第八条重大政治活动或节假日等特殊时期内蒙古电力公司应制定保供电方案和措施,并网发电厂应贯彻落实,并在进入保电阶段前向内蒙古电力调通中心报告各项工作准备情况。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21.12.21•【文号】国能发监管规〔2021〕60号•【施行日期】2021.12.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的通知国能发监管规〔2021〕60号各派出机构,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华润(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广州电力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推动构建新型电力系统,规范电力系统并网运行管理,国家能源局对《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监市场〔2006〕42号)进行了修订,并将名称修改为《电力并网运行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要根据《规定》要求,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制修订各地现行管理实施细则,并报国家能源局备案。
国家能源局2021年12月21日电力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构建新型电力系统,深化电力体制改革,持续推动能源高质量发展,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及电力市场有序运营,促进源网荷储协调发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电力投资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监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直接调度的火电、水电、核电、风电、光伏发电、光热发电、抽水蓄能、自备电厂等发电侧并网主体,以及电化学、压缩空气、飞轮等新型储能。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的通知电监市场〔2006〕42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运行管理第三章考核实施第四章监管第五章附则各区域电监局,各城市电监办,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各有关电力企业:现将《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自即日起施行,《关于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的意见》(电监市场〔2003〕23号)同时废止。
请各区域电监局根据本规定,商电力企业制定本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报电监会审核同意后施行。
附件: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二○○六年十一月三日附件: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促进厂网协调,维护电力企业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已投入运行的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
第三条发电厂并网运行遵循电力系统客观规律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实行统一调度,贯彻安全第一方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运行管理第四条电力调度机构负责电力系统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
电网企业、并网发电厂、电力用户有义务共同维护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五条并网发电厂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及所在电网的电力调度规程。
第六条并网发电厂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调度通信、调度自动化、励磁系统及电力系统稳定器(PSS)装置、调速系统、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等运行和检修安全管理制度、操作票和工作票制度等,应符合电力监管机构及所在电网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第七条电力调度机构针对电力系统运行中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及时制定反事故措施;涉及并网发电厂的,并网发电厂应予落实。
第八条并网发电厂按照所在电网防止大面积停电预案的统一部署,落实相应措施,编制全厂停电事故处理预案及其他反事故预案,参加电网反事故演习。
第九条电力调度机构应及时向并网发电厂通报电力系统事故情况、原因及影响分析。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的意见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7.22•【文号】电监市场[2003]23号•【施行日期】2003.07.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1月3日实施日期:2006年11月3日)废止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的意见(电监市场〔2003〕23号)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电力供应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21号)精神,规范电力市场秩序,保证电力供应,我会组织制定了《关于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的意见》。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请及时报告我会。
二00三年七月二十二日关于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的意见为适应电力体制改革的需要,保障电网及并网发电机组的安全、优质、经济运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原则1.公平、公正、依法、透明。
2.保证电网及并网发电机组安全、优质、经济运行。
3.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电网与电厂应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电网和电厂运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通报有关情况。
运行管理由省级及以上电网经营企业会同并网电厂进行。
二、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的范围1.与省级及以上电网并网(联网)运行的发电机组。
2.并入各省级及以上电网所属地区电网的自备电厂和公用电厂的发电机组。
三、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的依据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下达的技术规定、标准,电网调度规程,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安全性评价、安全检查以及事故调查提出的反事故措施等。
2.电网商并网电厂制定的发输变电设备检修计划,电网调度机构(以下简称调度机构)下达的季(月)电压控制曲线(含修改)或考核电压检测点的电压及机组无功出力(含修改)、日发电负荷计划曲线(含修改)。
《华中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章 (一)安全管理 第五条
运行管理
电力调度机构应按其调度管辖范围负责电力系统
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电网企业、并网发电厂、电 力用户有义务共同维护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六条 并网发电厂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标准、
电力行业标准及电力系统调度规程。 第七条 并网发电厂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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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裁决。 第十三条 电力调度机构、电网企业和并网发电厂应按照
《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 (国家电监会 13 号令)及《电力企 业信息披露规定》 (国家电监会 14 号令)的要求及时报送和披 露调度运行信息。 第十四条 并网发电厂应严格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指挥,
迅速、准确执行调度指令,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或者拖延执行。 接受调度指令的并网发电厂值班人员认为执行调度指令将危及 人身、设备或系统安全的,应立即向发布调度指令的电力调度 机构值班调度人员报告并说明理由,由电力调度机构值班调度 人员决定该指令的执行或者撤销。 对于无故延缓执行调度指令、 违背和拒不执行调度指令的并网发电厂,由电力监管机构给予 通报批评,并每次按 100 万千瓦时记为考核电量。根据实际损 失情况,追究单位和有关人员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十五条 火电机组允许强迫停运次数、允许等效非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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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机组每年做一次黑启动测试试验。指定提供黑启动的机组在 被调用时(含测试试验) ,无法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当 月不予以补偿,并按前六个月收取的辅助服务补偿费用的两倍 予以考核。 第十条 电力生产事故管理和调查工作应按照《电力生产
事故调查暂行规定》 (国家电监会 4 号主席令) 的有关规定执行。 并网发电厂发生事故后,由电力监管机构组织事故调查和 分析,并网发电厂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所需的故障录波数据、 事故时运行状态和有关数据资料。并网发电厂拒绝配合的,由 电力监管机构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隐瞒事实的,按全厂容量(机组之间通过母线和联变实现电气 连接为一个电厂)×1 小时记为考核电量。 第十一条 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按照《华中区域发
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

华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华北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维护电力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电网经营企业和并网发电厂协调发展,根据《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监市场[2006]42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发电厂并网运行应遵循电力系统客观规律要求,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电力安全生产方针。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范围为并网运行的,由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直调的发电厂(包括并网自备发电厂)。
地(市)、县电力调度机构及其直接调度的并网发电厂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电力监管机构负责对并网电厂运行考核及结算情况实施监管。
华北区域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以下简称电力调度机构)在电力监管机构授权下按照调度管辖范围具体实施所辖电网内并网电厂运行的考核和结算,考核结果报电力监管机构备案后执行,依据考核结果并网发电厂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二章安全管理第五条电网经营企业(简称电网公司)、电力调度机构、并网发电厂、电力用户有义务共同维护华北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电力调度机构按其调度管辖范围负责华北电力系统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
第六条并网发电厂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所属电力调度机构的电力调度规程及规定。
第七条并网发电厂应贯彻执行《华北区域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实施办法》及所在电网安全管理的规定,并建立健全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调度自动化、电力通信、励磁系统及电力系统稳定器装置(PSS)、调速系统、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等运行和检修安全管理制度、操作票和工作票制度等。
第八条重大政治活动或节假日等特殊时期电网公司应制定保供电方案和措施,并网发电厂应贯彻落实,并在进入保电阶段前向电力调度机构报告各项工作准备情况。
第九条并网发电厂应落实电力监管机构开展安全检查提出的各项整改措施,将整改结果报电力监管机构,抄送电力调度机构,电网公司应配合并网发电厂落实各项整改措施。
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一、总则为了确保发电厂安全稳定并网运行,保障电力系统安全、可靠运行,制定本实施细则,明确发电厂并网运行的管理要求。
二、发电厂准备阶段1. 发电厂应在投产前完成系统连接、试运行、调试等工作,并通过技术验收。
2. 发电厂应定期对关键设备(如发电机、变压器、机组控制系统等)进行维护和检修,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可靠性。
三、发电厂并网前准备1. 发电厂应按照电网企业的要求,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信息。
2. 发电厂应及时向电网企业报备发电计划,并与电网企业协商确定发电厂的发电计划。
3. 发电厂应配备足够的运行人员,并进行必要的培训和考核。
四、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要求1. 发电厂应按照国家电力调度命令、电网企业的要求进行发电调度,严格按照调度计划进行发电。
2. 发电厂应按照电网企业的要求,参与电网调度和协调,确保发电机组的运行状态符合电网要求。
3. 发电厂应配备专门的运行监控系统,实时监测发电机组状态、电网负荷等运行参数,并及时上报。
4. 发电厂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保证发电厂内部安全生产和运行。
5. 发电厂应加强设备维护和管理,确保关键设备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6. 发电厂应建立运行数据管理系统,及时记录和保存运行数据,以备日后参考和分析。
7. 发电厂应加强与电网企业的沟通和配合,及时处理电网企业提出的运行问题和要求。
8. 发电厂应按照电网企业的要求,配合进行设备检修和维护,确保设备的良好运行状态。
9. 发电厂应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10. 发电厂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应急预案,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五、发电厂运行数据报告1. 发电厂每日应按照电网企业的要求,报送运行数据报告,包括发电量、发电机组运行状态等。
2. 发电厂应按照电网企业的要求,及时报告突发事件、事故和停机等情况。
六、发电厂事故处理1. 发电厂发生事故时,应按照事故处理程序进行处理,并及时向电网企业报告。
东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东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一、前言东北区域是我国重要的能源基地,拥有丰富的煤炭资源和电力装机容量。
为了加强对东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的管理,确保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并网运行管理基本原则1.安全第一、确保并网运行过程中的人员和设备安全,避免发生事故和事故扩大。
2.稳定运行。
保持电力系统的稳定运行,防止频繁调整和突发事故对系统造成的不利影响。
3.经济高效。
合理配置发电资源,提高发电效率和经济效益,降低电力系统运行成本。
4.信息化管理。
运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实现对发电厂并网运行全过程的实时监测和管理。
三、并网运行管理流程1.并网前准备阶段(1)编制并网计划和方案,确定发电厂的并网容量和运行方式。
(2)组织进行发电设备的检修和安全检查,确保设备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3)评估发电厂的并网风险和安全预警措施,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2.并网运行阶段(1)确保发电厂的电力负荷满足需求,不超过系统承受能力。
(2)实时监测发电厂的发电量和电力负荷,及时调整并提供必要的支持。
(4)按照运行计划和要求,进行设备检修、维护和更换,确保设备的可靠运行。
3.并网运行评估阶段(1)定期对发电厂的并网运行进行综合评估,统计分析发电效益和系统动态性能。
(2)根据评估结果,制定优化发电方案和运行调整建议,提高发电效率和系统可靠性。
(3)及时制定并改进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提高运行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益。
四、并网运行管理中的重点问题1.安全管理(1)加强发电设备的检修和维护管理,及时排除安全隐患,预防事故发生。
(2)完善事故应急预案,提高事故应对能力和灾害防范措施。
2.运行监测(1)建立发电厂运行监测系统,实时监测发电量、电力负荷和发电效益等关键指标。
(2)加强对发电设备的状态监测,及时发现设备故障和异常情况。
3.调度协调(1)加强与电力系统调度中心的沟通和协调,及时了解系统需求和应对措施。
(2)配合电力系统调度安排,按时进行设备检修和维护,确保系统运行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南方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3:南方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南方区域(广东、广西、云南、贵州、海南省(区))电力系统的安全、优质、经济运行,促进厂网协调,维护电力企业合法权益,根据《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监市场…2006‟42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发电厂并网运行应遵循电力系统客观规律,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实行统一调度,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南方区域省级及以上调度机构(以下简称调度机构)直接调度的并网发电厂(含并网自备发电厂,以下简称并网发电厂)的运行管理。
对与当地省级政府签订特许权协议的外商直接投资企业的发电机组,可继续执行现有协议,协议期满后,执行本细则。
第四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南方监管局(以下简称南方电监局)及昆明、贵阳监管办公室(以下简称昆明、贵阳电监办)依法对并网电厂运行管理情况实施监管。
调度机构在电力监管机构授权下依据本细则实施并网发电厂运行考核。
第二章运行管理一、安全管理第五条调度机构负责南方电力系统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
南方区域的电网企业、并网发电厂、电力用户有义务共同维护南方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六条并网发电厂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电力调度规程及相应调度机构的专业管理规程规定。
第七条并网发电厂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臵、调度通信、调度自动化、励磁系统及电力系统稳定器(PSS)装臵、调速系统、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等运行和检修安全管理制度、操作票和工作票制度等,应符合电力监管机构及所在电网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第八条调度机构应针对电力系统运行中存在的安全问题,及时制定反事故措施;并网发电厂应落实调度机构制定的反事故措施。
对并网发电厂一、二次设备中存在的影响系统安全运行的问题,并网发电厂应与调度机构共同制定相应整改计划,并确保计划按期完成。
第九条并网发电厂按所在电网防止大面积停电预案的统一部署,落实相应措施,编制全厂停电事故处理预案及其他反事故预案,并按调度机构要求参加联合反事故演习。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11.03•【文号】电监市场[2006]42号•【施行日期】2006.11.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的通知(电监市场〔2006〕42号)各区域电监局,各城市电监办,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各有关电力企业:现将《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自即日起施行,《关于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的意见》(电监市场〔2003〕23号)同时废止。
请各区域电监局根据本规定,商电力企业制定本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报电监会审核同意后施行。
附件: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二○○六年十一月三日附件: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促进厂网协调,维护电力企业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已投入运行的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
第三条发电厂并网运行遵循电力系统客观规律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实行统一调度,贯彻安全第一方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运行管理第四条电力调度机构负责电力系统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
电网企业、并网发电厂、电力用户有义务共同维护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五条并网发电厂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及所在电网的电力调度规程。
第六条并网发电厂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调度通信、调度自动化、励磁系统及电力系统稳定器(PSS)装置、调速系统、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等运行和检修安全管理制度、操作票和工作票制度等,应符合电力监管机构及所在电网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第七条电力调度机构针对电力系统运行中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及时制定反事故措施;涉及并网发电厂的,并网发电厂应予落实。
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一、引言西北地区是我国重要的能源生产基地,拥有丰富的煤炭和风能资源。
为了更好地实现西北地区发电厂的并网运行管理,本文将探讨并制定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二、背景西北地区的能源开发具有独特性和复杂性。
大规模的发电厂并网运行要求高效率、高稳定性和高安全性,以确保电网的正常运行和供电可靠性。
三、原则和目标1. 原则(1)安全原则:保证发电厂和电网的运行安全,确保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2)高效原则:优化发电厂的运行效率,提高电网的可靠性和经济性。
(3)协作原则:发电厂和电网之间要加强沟通和协作,共同应对各类风险和挑战。
(4)资源优化原则:合理利用能源资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环境保护水平。
2. 目标(1)确保发电厂的平稳运行,保证供电可靠性和稳定性。
(2)提高发电厂的运行效率,降低电网运营成本。
(3)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和能源浪费。
四、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的具体要求1. 运行规范(1)发电厂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进行运行,确保符合安全、环保和能效要求。
(2)发电厂应建立运行日志和管理制度,实行运行记录、事故报告和问题处理制度,及时反馈和处理运行中的异常情况。
2. 运行参数监测与调优(1)发电厂应安装并实时监测关键参数,如温度、压力、电流、电压等,并根据监测数据进行调优,提高运行效率和安全性。
(2)发电厂应定期进行设备检修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寿命。
3. 并网调度与管理(1)与电网运营商建立有效的沟通和合作机制,及时处理并网问题和断电事件。
(2)发电厂应按照电网运营商的调度要求实施发电计划,确保发电量的稳定和可控。
(3)发电厂应建立有效的备用电源和保障机制,确保发电厂的应急响应能力。
4. 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1)发电厂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响应能力。
(2)发电厂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要求,加强污染物排放控制和治理,保护环境和生态系统健康。
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附件1: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西北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维护电力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电网经营企业和并网发电厂协调发展,根据<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监市场〔〕42号),结合西北电力系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西北电力系统内已并网运行的,由省级及以上调度机构直调的发电厂运行管理。
地区电网内的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新建机组原则上以经过满负荷性能试验作为纳入本细则考核、补偿管理的起溯节点。
具体执行是根据西北能监局下发的关于该发电机组转商运的认定文件,并以此为时间节点倒溯3个月进行考核、补偿,且在倒溯的这3个月内只对”非计划停运”进行专项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转商运文件下达的当月执行。
第三条本细则各条款规定的违规情况,未经特别申明,均指由发电企业责任引起的,非发电企业责任引起的不予考核,由相关调度机构负责责任认定,发电企业有争议的,按照本细则相关章节条款处理。
第四条西北区域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以下简称电力调度机构)在能源监管机构授权下按照调度管辖范围具体实施所辖电网内并网电厂运行的考核,考核结果报能源监管机构批准后执行。
第二章安全管理第五条电网经营企业、并网发电厂、电力用户有义务共同维护西北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电力调度机构按各自调度管辖范围负责电网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
第六条并网发电厂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西北各级电力系统调度规程及其它有关规程、规定。
第七条并网发电厂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通信设备、自动化设备、励磁系统及电力系统稳定器(PSS)装置、调速系统、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等运行和检修安全管理制度、操作票和工作票制度等,应符合能源监管机构及西北区域电力调度机构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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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治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西北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规范发电厂并网运行治理,维护电力企业合法权益,促进电网和发电企业协调进展,依照《发电厂并网运行治理规定》(电监市场〔2006〕42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西北电力系统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西北电力系统内由省级及以上调度机构直调的发电厂(含并网自备电厂)和由地调直调的风电、光伏、装机容量50MW及以上的水电站、生物质能发电厂、光热发电厂。
地调范围内的其它发电厂并网运行治理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新建并网机组通过整套启动试运行后纳入本细则治理。
第三条本细则各条款规定的违规情况,未经特不申明,均指由发电企业责任引起的,非发电企业责任引起的不予考核,由相关调度机构负责责任认定,发电企业有争议的,由能源监管机构依法进行裁决。
第四条西北区域能源监管机构依法对发电厂并网运行治理及考核情况实施监管。
电力调度机构在能源监管机构授权下按照调度管辖范围具体实施发电厂并网运行治理及统计分析工作。
第二章安全治理第五条电网经营企业、并网发电厂、电力用户有义务共同维护西北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电力调度机构按各自调度管辖范围负责电网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
第六条并网发电厂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西北各级电力系统调度规程及其它有关规程、规定。
第七条并网发电厂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爱护和安全自动装置、继电爱护故障信息子站,故障录波器、通信设备、自动化系统和设备、励磁系统及电力系统稳定器(PSS)装置、调速系统、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等运行和检修安全治理制度、操作票和工作票制度等,应符合能源监管机构及西北区域电力调度机构有关安全治理的规定。
以上制度不完善者,应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者,按10分/项每月考核。
第八条单机容量100MW及以上的发电厂必须配备同步向量测量单元(PMU);接入35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风电场、光伏发电站其升压站必须配备PMU装置。
应配备而未配备PMU装置者,应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者,按60分/月考核。
第九条并网发电厂应落实相应调度机构制定的反事故措施。
对涉及并网发电厂一、二次设备的反事故措施,并网发电厂应与相关调度机构共同制定相应整改打算,并确保打算按期完成。
关于因自身缘故未按期完成整改的,逾期按60分/月考核。
第十条并网发电厂应按照西北电网防止大面积停电事故预案的统一部署,积极配合落实事故处理预案。
应制定可靠完善的保厂用电措施、全厂停电事故处理预案,并按相关调度机构要求按期报送,调度机构确定的黑启动电厂同时还须报送黑启动方案,未按要求报送的按30分/次考核。
并网发电厂应定期依照方案开展反事故演习,还应依照相关调度机构的要求参加电网联合反事故演习,以提高并网发电厂对事故的反应速度和处理能力。
关于无故不参加电网联合反事故演习的并网发电厂,按60分/次考核。
第十一条并网发电企业应按规定参加厂网联席会议,参加相关调度机构召开的有关专业工作会议。
不按要求参加的,按60分/次考核。
第十二条发生事故后,并网发电厂应按西北能源监管局《西北区域电力安全信息报送规定》等相关规定及时向能源监管机构和相应调度机构汇报事故情况,否则按30分/次考核。
瞒报、谎报者,按60分/次考核。
第三章运行治理第十三条发电机组并网前,并网发电厂应参照国家电监会和国家工商总局印发的《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和《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及时与相关电网企业签定《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未签订者不同意并网运行。
第十四条并网发电厂应按能源监管机构及相关调度机构要求报送和披露相关信息。
不及时报送或报送虚假信息按30分/每次考核。
第十五条并网发电厂应严格服从相关调度机构的指挥,迅速、准确执行调度指令,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或者拖延执行。
同意调度指令的并网发电厂值班人员认为执行调度指令将危及人身、设备或系统安全的,应立即向公布调度指令的调度机构值班调度人员报告并讲明理由,由调度机构值班调度人员决定该指令的执行或者撤销。
关于无故延缓执行调度指令、违背和拒不执行调度指令的并网发电厂,依照《电网调度治理条例》,给予通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按500分/次考核。
有争议的可向能源监管机构申诉。
第十六条并网发电厂调管设备各项操作应按照调度规程和相关规定执行,关于未经调度机构同意擅自开停机、擅自变更调度机构调管设备状态、擅自在调度机构调管设备上工作等不符合规定的操作按单机额定容量20分/万千瓦考核。
第十七条调度机构对并网发电厂非打算停运情况进行统计和考核。
(一)凡并网发电厂因自身缘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纳入机组非打算停运考核范围:1.正常运行机组直接跳闸和被迫停运,按额定容量10分/万千瓦考核;2.机组发生临检,按额定容量5分/万千瓦考核;3.停运机组并网(运行机组解列)时刻较调度指令要求提早或推后2小时以上,按额定容量10分/万千瓦考核;4.火电机组缺煤(气)停机,停机期间,按发电容量每天1分/万千瓦考核;5.各级调度机构按其调度管辖范围能够批准并网发电厂机组利用负荷低谷进行消缺(后夜低谷时段为:23:00—7:00,甘肃、宁夏、青海、新疆白天低谷时段为:10:00-17:00),该机组停运不计作非打算停运,但超出低谷消缺工期(以并网时刻计)的按额定容量5分/万千瓦考核。
若自低谷时段结束时刻起,超过24小时未提交故障抢修申请的,按额定容量10分/万千瓦考核。
(二)下列情况不纳入机组非打算停运考核:1.机组在检修后启动过程(从并网至机组带至最低技术出力期间)中发生一次停运;2.稳控装置正确动作切机。
(三)风电场、光伏电站因自身缘故造成大面积脱网,一次脱网装机容量超过该电场总装机容量30%的,按脱网容量10分/万千瓦考核。
第十八条除已列入关停打算的机组外,并网发电厂单机200MW(其中新疆、青海100MW)及以上火电机组(不含背压式热电机组),单机20MW及以上、全厂容量50MW及以上水电机组或水电厂应具有AGC功能,在投入商业运营前应与调度机构的EMS系统进行联调,满足电网对机组的调整要求。
对并网发电机组提供AGC服务的考核内容包括:AGC调度治理考核、AGC调节性能考核。
(一)并网发电机组不具备AGC功能按200分/月考核。
加装AGC设备的并网发电厂应保证其正常运行,若擅自退出并网机组的AGC功能,且无临时检修申请的,按2分/小时考核;机组AGC参数发生变化后,发电企业应及时完成相关设备改造,并在相关调度机构配合下完成AGC试验和测试,逾期不能完成AGC试验和测试或逾期不能完成实验报告编制并上报相应调度机构的,按10分/天考核。
若调度机构要求,对发电厂AGC相关性能进行测试或试验的,发电企业应按期完成试验测试,并出具试验报告,逾期不能完成者,按10分/天考核。
(二)AGC单机模式投入下:1、可用率考核要求并网机组AGC月可用率应达到98%,每降低1%按0.5分/万千瓦考核。
关于投入单机模式的机组,AGC可用率=(AGC实际运行小时数/AGC全月理论可用小时数) × 100%。
其中,全月理论可用小时数为当月AGC可正常运行的理论时长,不包括机组启停机过程中超过调节上下限时段、机组停机时段、AGC设备试验、打算检修、临时检修时段。
2、投退频次考核若机组AGC造成短时频繁投退,在进行可用率考核的同时,AGC投退状态每改变一次按5分考核(短时频繁投退,是指在任意6小时时刻段内,因电厂缘故造成机组AGC状态改变次数X大于等于6,认定为频繁投退,且考核分计为5*X)。
3、调节速率考核。
AGC月平均调节速率是指选取负荷变化至AGC 负荷指令目标变化幅度10%和90%的两个负荷点,其连线的斜率。
水电机组平均调节速率考核分=当月大指令平均调节速率考核分×当月大指令调节次数占比+当月小指令平均调节速率考核分×当月小指令调节次数占比。
其中,关于大指令调节(调节量大于25%装机容量),要求平均调节速率不低于每分钟装机容量的50%,每降低1个百分点按0.5分/万千瓦计入大指令平均调节速率考核分,关于小指令调节(调节量不大于25%装机容量),要求平均调节速率不低于每分钟装机容量的25%,每降低1个百分点按0.5分/万千瓦计入小指令平均调节速率考核分。
火电机组按照不同机组标准,调节速率每降低0.1个百分点按1分/万千瓦考核。
其中,直吹式制粉系统的汽包炉的火电机组为每分钟机组装机容量的1.5%;带中间储仓式制粉系统的火电机组为每分钟机组装机容量的2.0%;循环流化床火电机组和燃用专门煤种(如煤矸石电厂)为每分钟机组装机容量的1.0%;燃气机组为每分钟机组装机容量的20%;超临界定压运行直流炉机组为每分钟机组额定有功功率的2.0%,其他类型直流炉机组为每分钟机组额定有功功率的1.5%;4、响应时刻考核AGC 响应时刻是指自AGC 指令开始变化时刻引起,至机组实际负荷开始变化,且变化幅度超过负荷稳态偏差同意范围(火电机组稳态偏差是指不超过装机容量的±0.5%,水电机组稳态偏差是指不超过装机容量的±1%),并在趋势上不再返向的时刻之间的时刻差。
AGC机组的响应时刻修正合格率应满足98%×当月AGC投运小时/全月日历小时数,每降低1个百分点按0.25分/万千瓦考核。
其中,AGC 响应时刻合格率=(该机组当月AGC响应时刻合格次数/该机组当月AGC调节总次数)× 100%。
采纳直吹式制粉系统的火电机组AGC响应时刻≤60秒;采纳中储式制粉系统的火电机组AGC响应时刻≤40秒;循环流化床火电机组AGC响应时刻≤60秒;水电机组的AGC响应时刻≤10秒。
(三)AGC厂级模式投入下:当厂内各机组均满足单机AGC时,方具备投入厂级AGC的条件。
投入厂级AGC情况下,所有考核项目均按照投入厂级AGC的机组总装机容量计算,投退频次、调节速率、响应时刻考核与单机模式相同,关于可用率考核,仅考虑2台及以上机组运行的情况,不包括机组启停机过程中超过调节上下限时段、机组停机时段、AGC设备试验、打算检修、临时检修时段。
(四)火电机组深度调峰期间:火电机组深度调峰期间,机组可用率、投退频次及响应时刻考核与单机模式标准相同。
关于调节速率考核,在机组深度调峰期间,调节速率应不低于正常运行时(即火电实际出力不低于50%装机容量)调节速率的70%。
调节速率每降低0.1个百分点按1分/万千瓦考核。
(五)免考核条款1、若出现设备缺陷故障,导致AGC无法投运时,若常规电源及时向调度汇报并提交书面临时检修申请,可在申请期内给予免考核免补偿,若超出申请期限,对超出部分进行考核,同一缘故导致的临修申请,只能提交一次,不能申请延期改期,任一电厂(含新能源场站)每月临修总额度不超过12小时;2、若常规电源因AGC设备优化或按照相应调度机构要求进行AGC相关性能试验的,试验期间给予免考核免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