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种招标方式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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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直接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方式。

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特点是:一是可以缩短准备期,能使采购项目更快地发挥作用。二是减少工作

量,省去了大量的开标、投标工作,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减少采购成本。三是供求双方能够进行更

为灵活的谈判。四是有利于对民族工业进行保护。五是能够激励供应商自觉将高科技应用到采购产品

中,同时又能转移采购风险。

王岳

【关键词】药品、招标、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审查、法律责任

【点击次数】1151

【阅读次数】1062为了推进我国的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进程,规范医疗机构的购药行为,遏制药品购销中的不正之风,控制医药费用的不合理增长,确保药品质量和临床用药安全有效,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药品采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关于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意见》。在此精神下,卫生部等相关部门发布了一系列规章:《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若干规定》、《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的通知》。上述规章明确了近几年我国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将成为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的主要方式。

如何正确界定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概念

一、招标采购究竟包含哪些采购方式

招标投标作为大额采购的一种主要交易方式在国外已有多年的历史。但关于招标的方式长期以来国内各方面的意见很不一致,但归纳起来实际采取的方式主要有三种,即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议标。1999年8月30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正式明确规定招标人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

公开招标亦称竞争性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这种方式的基本特点是招标信息采用公告的形式吸引所有潜在的符合条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来参加投标。邀请招标亦称选择性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这种方式的基本特点是招标信息的发布不是采取公开的方式,而是招标人选择一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邀请他们参加投标竞争。

《招标投标法》第十条在明确了招标的两种法定方式的同时,实际上已经将议标这一采购方式排除在招标的范围之外。之所以这样规定,就在于我国实践中广泛应用的这种议标方

式,是采购人和被采购人之间通过一对一谈判而最终达到采购目的的一种采购方式,不具有公开性和竞争性,容易产生幕后交易,暗箱操作,滋生腐败。

2000年7月卫生部等五部委汇签的《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若干规定》,是这样定义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一般实行公开招标。不宜实行公开招标的可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采购、询价采购等方式进行。可见若干规定已将竞争性谈判采购、询价采购等方式纳入在的招标范围中。显然,这是有悖于《招标投标法》的。之所以会出台这样的规定,完全是由药品的特殊性所决定的。药品不同于《招标投标法》主要调整的大型基础设施、大型设备,它不仅品种、规格、剂型、包装繁多、而且许多药品在招标的中很形成有效的竞争,即投标药品少于三个。在北京、海南、河南等地进行的药品招标,能真正符合法定竞争数量要求的药品进展招标药品的25%~30%。鉴于,这剩下的70%~75%的招标药品也必须要成交,所以竞争性谈判采购、询价采购等方式还是必不可少的方式。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应将“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更名为“药品集中采购”(但鉴于药品集中招标采一词目前还是部门规章中的正式用语,故笔者在本文中还保持此称谓)。药品集中采购应包括招标采购和议价采购两种方式。

(一)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投标人投标,适用于临床普遍应用、采购批量大、没有品牌限制的品种;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个以上的潜在投标人投标。适用于临床普遍应用、采购批量大、有品牌限制的品种;

(二)议价采购是指依托于医药电子商务系统进行的竞争性谈判采购、询价采购等采购方式,适用于不能构成比较和竞争的品种,包括新药、首次进入市场的品种、以及临床应用不普遍、采购批量较小的品种和单一来源品种。

二、正确理解“议价”

如上所述,议价既然不是招标方式,理所当然应与招标分开操作。然而许多地区在进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过程中,将招标与议价相混淆,不仅损害了部分供应商的利益,同时也导致招标人药品成交率很低。比较合理的操作流程应是这样:

首先,就招标人的招标药品合格投标人均可进行投标,开标后,凡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药品就属于招标失败(结束),此结果应该公告所有投标人。其次,为得到令人满意的药品成交率,就上述招标失败(结束)的药品,应重新发布议价公告,所有合法供应商均可

参与议价。这样利用评标工作的时间,就可以完成议价药品的资格审查以及价格谈判。

三、正确理解邀请招标

在各地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中,还存在一个问题就是以邀请招标之名,行幕后交易之实。表面上说是进行了邀请招标,而实际上或者仅邀请了一家供应商来投标,或者找来一家生产企业的几家代理商象征性的报个价。究其原因除利益驱动外,不无误解“邀请招标”的可能。

邀请招标和公开招标的主要区别在于:一是发布信息的方式不同公开招标必须采用公告的形式发布;邀请招标只采用投标邀请书的形式发布。二是竞争范围不一样,公开招标不限制投标人的数量,使所有符合条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都能有机会参加投标,因而竞争性体现的最为充分;邀请招标因投标人的数量有限,且事先已经知道因而竞争体现的不充分,容易产生违规操作和内幕交易。三是招标所需时间和工作量不同,由于邀请招标不发公告因而开标前的招标过程所需时间相对缩短,评标工作量相对减少,招标投标工作效率相对提高。一般来说为了保证最大限度地实现招标投标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引起充分的市场竞争获得最佳的招标投标效果,能够采用竞争性招标人式的就不要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进行招标。应该明确,邀请招标绝非议标,不能因为其招标对象的特殊性而取代了招标公开性、竞争性的本质特征。

看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的资格审查

药品招标项目的投标人应当具有提供药品及伴随服务的能力,这是保证中标后,中标人能够切实履行合同义务,按质、按量、按时地完成成交药品的供货,这是招标工作成功与否的关键所在。为此,招标人有权并应当对投标人的投标资格进行审查,以确认其资质。所谓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资格审查,是指对有意参与投标竞争的法人就其主体、产品、服务等方面进行审查,以保证其在资质、能力和经验等方面能满足招标人的要求。

在我国招标采购实践中,资格审查按照进行审查的时间,可分为资格预审、资格后审两种方式。资格预审是指招标人在发出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以前,先发出资格预审的公告或邀请,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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