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种采购方式及适用条件
几种采购方式及适用条件

集中采购:定点采购:公开招标方式确定。
自行采购:《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政府采购法所称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所称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
从以上描述中可以看出,分散采购并不包含部门集中采购。
《政府采购法》第十八条规定: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
部门集中采购属于集中采购一种,必须集中采购机构(包括部门集中采购机构)采购。
本条第二款规定: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
部门集中采购是指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纳入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工程、服务的采购活动。
中介代理机构显然不属于本部门也不是什么主管部门,也没有属于本部门所需要的特殊专业技能。
因而采购人不得将部门集中采购的项目委托分散采购,而必须依法部门集中采购或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山西省2016-2017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下项目应当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采购活动。
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部门集中采购注1:带★产品单次或批量采购30万元以下(市县20万元以下)实行协议供货管理,但单件产品单价超过30万元(含汽车类)不受30万元限额限制。
市县可根据管理实际对实行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管理的品目进行适当增减。
注2:目录中未实行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的品目单次采购10万元以下(市县5万元以下)由采购人自行采购。
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是指部门或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需要由部门或系统统一配置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可以委托代理机构采购,也可自行依照法定程序组织采购,其中自行采取招标方式组织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
政府采购的几种方式区别及应用场景

政府采购的几种方式区别及应用场景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着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政府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形式等六种方式,并明确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形式。
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包括:招标方式、非招标方式。
其中,招标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两种,非招标方式包括: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四种,具体如下:一、公开招标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形式。
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形式,其具体数额标准,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形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适用条件: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投标供应商数量:不少于三家供应商参加投标。
数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特别规定: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二、邀请招标采取邀请招标形式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符合下面两种情况之一:一是具有特殊性,换句话说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只能向有限范围的供应商采购的;二是采取公开招标形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适用条件: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投标供应商数量: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供应商。
数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采购的六个主要方式,你都知道吗?

采购的六个主要方式,你都知道吗?招标招标是一种有序的市场竞争交易方式,也是选择交易主体、订立交易合同的法律程序。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招标采购是政府和企业采购的基本方式之一。
适用特点和条件: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特点和适用范围。
公开招标属于非限制性竞争招标,这是一种最能体现招标投标优胜劣汰和“三公”特征,充分实现招标信息公开性、招标程序规范性、投标竞争公平性的招标采购方式。
国家和省(市)重点建设项目和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招标项目,以及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必须公开招标。
邀请招标属于有限竞争招标,适用于因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商业机密),抢险救灾或时间紧迫、受项目技术复杂或特殊要求限制,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或者公开招标费用与招标项目价值比较,不值得的小型项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宜或无法公开招标的项目。
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可以采用邀请招标。
邀请招标因投标人竞争的范围有限,可能会失去理想的中标人和达不到满意的竞争效果。
询价采购人一般向三个及以上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或承包人就采购的货物或服务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一般为一次报价,不得更改),且主要通过价格评审比较,选择符合采购需求,质量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交易对象的采购方式。
适用特点和条件:一般适用于技术标准规格统一的现成货物和服务,市场成熟,货源充足,单价较小又差别不大,且主要比较价格,而无需进一步考察评价供应商能力和实施方案的货物和服务采购。
询价采购程序简单、节约采购时间和费用,但竞争性、规范性弱,选择范围窄。
比选是采购人公开发出采购信息,邀请多个供应商或承包人就采购的工程、货物或服务提供报价和实施方案,按照事先公布的规则和标准进行简单明了比较,择优选择交易对象的采购方式。
采购类型与方式

采购类型一.按采购对象划分有形物品采购1)机械设备采购2)原材料采购3)零部件采购4)MRO采购无形服务采购1)技术采购2)服务采购(售前、售后、专业和物流3)工程发包有形物品采购1)机器设备采购机器设备属于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长期、反复使用而基本保持基本实物形态的劳动工具.其采购则具体表现为生产和运营所需的各类设备的购买.机器设备采购的最显著特点,是金额大、技术性和专业性强,往往需要采用招标、租赁、委托与调拨等灵活采购方式进行。
2)原材料采购原材料是构成产品实体的基本部分,其在生产过程中要改变物理和化学特性,并产生较大的消耗。
因此,在企业采购中,原材料采购的比重大、频度高。
同时,原材料存在不同种类,可依其功能、质地、产业类别、形态和产地做出多种划分,其品种、形式、等级和特性往往有很大差异,采购过程也就比较复杂。
3)零部件采购在加工装配产业,零部件是最基本的生产资料,随产业分工的日益深化,企业需要的大多数零部件需要外购。
零部件种类繁多,规格、型号复杂,技术性强,生产过程中又需频繁供应,因此,其采购具有较强的专业性。
4)MRO采购即指原物料、零部件以外的,用于维护、修理及运营(Maintenance,Repair,,Operation)的杂项物件和备品的采购。
MRO物料通常都是低值物品,品种繁多,不同行业企业的MRO物料需要往往差异极大,而且单项商品的采购规模一般也不很大,但它们对企业生产经营的正常运行意义重大.因此,在企业采购中,MRO采购有着其特殊性.无形服务采购1)技术采购一般包括专利、商标、版权和专业技术诀窍(Know how)的获取.技术采购的最主要特点,是它大多采用许可贸易的方式进行,往往是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的转让,因此,支付方式也大多采用特许权使用费的方式;此外,其定价也不同于一般商品,采购过程中的讨价还价环节更为复杂。
2)服务采购售前服务的提供,即卖方在交易前提供的诸如产品说明、操作示范、制作规范或材料规范说明等产品信息,这些可增加采购人员的产品知识,利于采购决策;售后服务的提供,即卖方提供的关于设备或产品的安装、维护、操作或使用方法的培训、运送及退换货等服务;专业服务的提供,即由律师、管理顾问、跨即使、建筑师、电气技师、广告设计和程序设计人员等所提供的特殊服务;物流和勤务服务的提供,主要涉及物流、信息和通讯服务、餐饮服务、清洁、警卫等。
第三章几种常用采购模式

(二)JIT采购的前提条件
买方的生产计划相对平稳,物料的需求也相 应地可随时预测;
将更大、更稳定的订单交给少数几个供应商, 从而激发供应商的绩效与忠诚;
采购协议是长期的,只需很少的文书工作;
只提供频繁的小批量交付,这样可以及早地 暴露质量问题;
被指定的少数供应商,对改进运输配送和包 装标签,能做出相应的及时反应;
四、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选择 依据
在决定采用集中采购还是分散采购时,应该考 虑下面的因素或标准:
(一)采购需求的通用性。 (二)地理位置。 (三)供应市场结构。 (四)潜在的节约。 (五)所需的专门技术。 (六)价格波动。 (七) 客户需求。
第二节 JIT采购
一、JIT采购概述
JIT采购又称为准时化采购,它是由准时化 生产(Just In Time)管理思想演变而来的。 它的基本思想是:把合适的数量、合适质量 的物品、在合适的时间供应到合适的地点, 最好的满足用户需要。
2、从采购执行主体看。集中采购,采购单位必须委托集中采 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单位不得擅自自行组织采购,其中部 门集中采购可以由主管部门统一组织集中采购。而分散采购, 采购单位可以依法自行组织实施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 机构或其他具有政府第三方采购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代理采 购。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采购单位不需支付任何第三 方采购费用,而如委托社会中介代理机构采购的,则需要按 规定支付一定的第三方采购费用
开标、评标
发布中标公示
发中标通知书 收缴履约保证金,退还投标保证金、低价保证金
开标资料、评标报告备案
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并履行合同(采购人、中标人)
合同见证,审核货物验收单 开付款通知单
收缴质量保证金、退还履约保证金(质保期到后退还)
五种采购方式及适用条件

五种政府采购方式及适用条件按政府采购的公开程度依次划分为五种方式(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基本采用此划分标准):1.公开招标采购:指采购方以招标公告的形式邀请不确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适用条件:货物服务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采购。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 日。
2.邀请招标采购:指采购方以投标邀请书的形式,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通过随机方式邀请三个以上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主要程序:发邀请书、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签订合同。
邀请招标一经报价则价格不变。
适用条件:具有特殊性,如保密项目、急需项目或者因高度专业性等因素使提供产品的潜在供应商数量较少,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即所需时间和费用与拟采购价值较低的项目总金额不成比例。
采购人只能通过邀请招标方式来达到经济和效益的目的。
“邀请招标”方式的适用条件规定得比较原则,不够具体,特别是其中的“特殊性”、“有限范围”、“比例过大”等限制性的规定,解释的余地和执行的随意性都较大,从而导致实际工作中存在很多利用“邀请招标”来规避公开招标的情况。
3.竞争性谈判采购:指采购方直接邀请三家以上合格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
主要程序:谈判、澄清、变动、点评、最终报价、确定成交供应商。
适用条件:公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询价采购: 指向三个以上供应商发出报价,对其报价进行比较以确定合格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
二、采购方式及评审标准

二、采购方式及评审标准如下:
1.采购方式:可以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
来源采购、询价或其它方式,具体采购方式可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2.评审标准:
•技术指标:评估供应商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技术水平、性能、可靠性等方面的指标。
•价格指标:评估供应商的价格合理性,是否符合预算要求。
•交货期指标:评估供应商的交货时间是否满足需求。
•质量指标:评估供应商的质量保证能力、质量控制措施等。
•售后服务指标:评估供应商的售后服务承诺、响应速度及服务质量等。
•供应商信誉指标:评估供应商的信誉度、行业地位及经验等。
3.注意事项:
•评审标准应明确、客观、量化,避免主观性强的评价标准。
•评审标准应根据采购物品的性质和采购目标进行制定,以满足实际需求。
•在制定评审标准时,应充分考虑采购预算、市场供应情况等因素。
•在实际操作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评审标准进行调整,以确保采购过程的公正、公平和合理。
4.采购方式与评审标准的对应关系:不同的采购方式适用于不同的
评审标准。
例如,对于技术要求较高、规格统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招标方式,以技术指标为主要评审标准;对于需要快速响应或特定服务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或竞争性谈判方式,以价格、交货期和售后服务为主要评审标准。
因此,在选择采购方式时,应充分考虑评审标准的适用性和实际需求。
采购常见的几种方式

采购常见的几种方式从形式上来说,常见的采购方式主要有这么几种:直接采购、比选、询比价、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适用的前提条件各不相同。
直接采购一般是小额的常用物品,价格透明且报价合理,可以直接进行采购。
比选适用于小额的非常用物品(我们要求是2000元及以下)或者急需物资的采购,通过网络查询对比或其他形式的咨询了解,选择相对符合需求的供应商。
询比价与比选类似,适应金额更大一些的采购活动。
一般需要供应商提供加盖公章的报价单。
通常会经历询价、谈判、确认意向供应商、审批这样一个流程,审批通过后开始后续事宜的执行。
金额更大一些的(50万及以上)就要求进行招标了。
招标基本交由第三方专业机构执行,供应商只有一次报价机会。
招标代理机构在约定的时间、地点,统一收取投标文件、开标、唱标,由随机抽取的专家组成的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进行资格审查,并依据评分标准综合打分。
总分最高的前三会作为中标候选人推荐给委托招标单位,一般来说排名第一的就是最终的中标人。
在这种情况下,供应商不仅要比拼价格,也需要在其他方面有优异的表现。
招标所有参与者都不存在二次报价的机会,所以如果报价、服务有所保留导致没有中标,就只能自己哭了。
竞争性谈判稍微特殊一点,除了像招标一样需要提交包含报价的投标文件之外,还会有二次甚至三次报价。
一般在评标委员会审查完投标文件后,会公开询问供应商是否能够提供更低的报价,说白了就是一个砍价的过程。
需要注意的是,二次报价在公布前(唱标)也是对其他供应商保密的,一定程度上避免了恶意压价。
单一来源采购是直接指定供应商的一种特殊的采购方法,要求也非常苛刻,一般是针对全资或控股公司,在相关资质、产品/服务水平上满足要求,而且价格不能高于市场平均价格。
单一来源是大额采购中少数不用供应商公开竞争的采购形式之一,但也需要履行相关的审批流程。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集中采购:
定点采购:公开招标方式确定。
自行采购:
《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政府采购法所称集中采购,是指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所称分散采购,是指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
从以上描述中可以看出,分散采购并不包含部门集中采购。
《政府采购法》第十八条规定: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
部门集中采购属于集中采购一种,必须集中采购机构(包括部门集中采购机构)采购。
本条第二款规定: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
部门集中采购是指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纳入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工程、服务的采购活动。
中介代理机构显然不属于本部门也不是什么主管部门,也没有属于本部门所需要的特殊专业技能。
因而采购人不得将部门集中采购的项目委托分散采购,而必须依法部门集中采购或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
山西省2016-2017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以下项目应当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采购活动。
注1:带★产品单次或批量采购30万元以下(市县20万元以下)实行协议供货管理,
但单件产品单价超过30万元(含汽车类)不受30万元限额限制。
市县可根据管理实际对实行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管理的品目进行适当增减。
自行采购 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部门集中采购
注2:目录中未实行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的品目单次采购10万元以下(市县5万元以下)由采购人自行采购。
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
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是指部门或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需要由部门或系统统一配置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可以委托代理机构采购,也可自行依照法定程序组织采购,其中自行采取招标方式组织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
三、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集中采购目录之外,达到以下限额标准的项目由采购人分散采购,按照法定采购方式和程序进行:
货物类:采购预算超过10万元的各类货物;
工程类:采购预算超过10万元的各类工程;
服务类:采购预算超过10万元的各类服务。
四、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货物、服务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达到100万元及以上的(市县80万元以上的),应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之上符合其他采购方式法定情形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可以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工程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及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协议供货与定点采购的不同
定点采购:通常是指采购机构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综合考虑产品质量、价格和售后服务等因素,择优确定一家或几家定点供应商,同定点供应商签署定点采购协议,由定点供应商根据协议在定点期限内提供有关产品。
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尤其在通用设备采购和服务采购上,定点采购的方式应用非常广泛。
定点采购期限基本上是一年,一般是通过招标确定定点供应商,在一年中,所确定的采购设备、货物和服务,按照日常提出的供货或服务需求,由定点供应商根据合同规定进行供货和服务,定期结算和支付。
定点采购在过去的一段实践过程当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有一定的优点。
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定点采购在各地的具体执行过程中,也产生了许多问题,如无法保证定点单位的服务到位,等等。
因此有些地方已将这种方式取消。
与定点采购相比,协议供货制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好处:
一是采购流程更加规范。
协议供货可以用公开招标方式来进行采购,让采购过程更加透明。
而且中标供应商在中标之后将签订承诺书,以书面形式承诺自己的服务。
二是拥有严格的审查制度及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增强了政府采购执行的规范化,方便了审计部门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