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租赁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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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租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明确设备租赁流程,净化租赁渠道,规范设备租赁秩序,充分调剂内部设备资源,有效利用市场设备资源,提高内部设备利用率和市场租赁设备使用效能,降低租赁成本。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股份公司有关规定等,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子分公司(工程指挥部)和项目部要明确界定设备租赁分工权限,建立科学的设备租赁流程,强化设备租赁诸环节的工作,确保设备租赁工作有序开展,保障租赁设备正常、安全和低成本运转。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归口管理”的原则,建立集团公司、子分公司(工程指挥部)和项目部三级设备租赁管理组织体系,各级设备物资部门为设备租赁管理的主体。
第五条集团公司设备物资部主要职责:
1、制定和完善集团公司设备租赁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并监督执行。
2、组织协调各子分公司(工程指挥部)间设备的调拨和内部租赁。
3、组织大型设备(盾构机和制提运架等设备)的租赁。
4、建立和发布内部设备闲置和分布信息。
5、负责子分公司(工程指挥部)设备租赁的指导、监督、检查与考评。
第六条子分公司(工程指挥部)设备部门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
2、制定和完善本单位设备租赁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3、建立健全所属项目设备租赁管理台账。
4、负责审批项目租赁设备类别、型号和数量。
5、组织项目部市场设备租赁的实施与合同签订。
6、负责建立和发布“合格设备租赁商名册”。
7、指导、监督、检查和考评项目部设备租赁工作。
第七条集团公司直属项目部设备部门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
2、建立健全项目设备租赁管理台账。
3、监督、指导和检查所属施工单位设备租赁。
4、参与本项目大型设备租赁及租赁合同的审核。
5、监督、指导项目部所属单位设备租赁成本核算工作。
第八条子分公司(工程指挥部)所属项目部设备部门主要职责:
1、执行上级设备租赁管理制度,制定本项目设备租赁管理实施细则。
2、编报设备租赁计划,并根据上级批复执行。
3、建立健全租赁设备台帐。
4、下发租赁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并监督执行。
5、负责租赁设备的计量与结算。
6、负责租赁设备现场管理和成本核算。
7、负责设备租赁供应商的调查与上报。
第三章租赁计划编报、审批、实施与控制第九条项目开工后,根据集团公司“公司设【2011】416号”《设备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项目部及时、准确和全面地编报项目“设备配置计划表”。针对工期和工程量等的变化,项目部及时编报“设备配置计划表”调整计划。
第十条子分公司(工程指挥部)综合平衡内部资源,同时收集集团公司可利用资源信息,统筹安排。依照内部资源可调剂情况,及时审批项目部“设备配置计划表”,确定项目需租赁设备的种类、规格、型号和数量。按照同样的方式,及时审批项目设备租赁调整计划。
第十一条设备租赁周期在两个月以上,且租赁单价在2万元/月及以上的,根据集团公司“公司成本【2012】151号”《工程项目责任成本管理基础工作规范》规定的“外租设备申请报告表”格式和要求,项目部应编制“外租设备申请报告表”,于设备需用前1个月内报上级设备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单台(套)原值在200万元及以上大型专用设备(盾构机和制提运架等设备)的租赁,子分公司(工程指挥部)和集团公司直属项目部必须上报集团公司审批,并专题行文,其内容应包括项目概况、租赁设备规格型号、租赁
周期、技术经济分析、拟选择租赁商和租赁单价等,经集团公司审批后,集团公司设备物资部监督指导实施租赁。
第十三条子分公司(工程指挥部)应明确界定市场设备租赁权限,明确设备租赁组织形式。
第十四条根据界定的分工权限,子分公司(工程指挥部)设备主管部门明确设备租赁的组织主体,并明确具体的租赁商选择方式,设备租赁商选择方式包括邀请投标、竞争性谈判和询价等。
1、子分公司(工程指挥部)组织的设备租赁,项目部相关业务人员参加。子分公司(工程指挥部)设备主管部门和设备承租单位联合编制租赁文件,并联合考查租赁商,选择合理的租赁商选择方式组织实施。
2、项目部组织的设备租赁,项目部编制租赁文件,合理选择租赁方式,择优确定租赁商。子分公司(工程指挥部)设备主管部门负责指导与监督。
第十五条租赁商应在《设备合格租赁商名册》中选择,合格租赁商名册之外的,应全面调查租赁商的设备状况、服务能力和价格等,满足条件的,可列入《设备合格租赁商名册》。
第十六条租赁设备技术条件必须满足整机性能好、效率高、安全可靠和成新率高等。
第十七条租赁计价方式:根据实际需要,可以采取台班、台时、月和固定工期等计价方式,也可采取完成工作量和单项承包等计价方式。
第十八条租赁商的确定:子分公司(工程指挥部)组织
的设备租赁,设备主管部门编制评审报告,推荐拟选择的租赁商,单位设备采购领导小组或分管领导审批,确定租赁商。项目部组织的设备租赁,设备部门编制评审报告,推荐租赁商,项目部设备采购领导小组或分管领导审批,确定租赁商。
第十九条集团公司内部调剂租赁:集团公司建立内部设备资源闲置和分布动态信息,有效对内部资源进行调剂租赁。根据子分公司(工程指挥部)编报的《大型设备调剂使用申请单》,集团公司设备物资部协调设备调剂租赁,承出租双方协商签订内部调剂设备租赁协议。
第二十条在内部设备闲置的情况下,任何单位不得从外部租赁同型号、同类型的设备。
第二十一条设备融资租赁:设备融资租赁由集团公司负责审批,并明确组织实施主体,具体组织或监督指导子分公司(工程指挥部)实施融资租赁。
第四章合同签订、履行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合同签订权限界定:项目部组织的设备租赁,项目部负责签订设备租赁合同。子分公司(工程指挥部)组织的设备租赁,子分公司(工程指挥部)会同所属项目部联合进行合同洽谈,拟定合同文本,项目部负责签订设备租赁合同。集团公司组织的设备租赁,集团公司设备物资部会同子分公司(工程指挥部)或集团公司直属项目部联合进行合同洽谈,拟定合同文本,子分公司(工程指挥部)或设备使用单位签订设备租赁合同。
第二十三条所有设备租赁业务,必须严格签订设备租赁合同,设备租赁合同内容与格式,按照“公司设【2008】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