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应注意的问题
行政机关如何应对行政诉讼
滥用职权主要有以下的表现
(1)以权谋私 (2)专断 (3)反复无常 (4)人身迫害
案例
◆王某等诉县土地管理局案
某村有一块土地叫状元坡,原为耕地,2019年 以后,曾将该土地作为杂地审批建房。2019年改为 建房用地,2019年该村王某等村民以杂地申请在状 元坡建房,由县土地管理局批准。县土地管理局派 员实地察看后认为情况属实,批准状元坡建房,并 准予发给了宅基地使用证。后来,县土地管理局在 检查验收土地承包合同的时候,认为状元坡土地属 于耕地,王某等申请建房时报为杂地,属于隐瞒土 地性质骗取批准,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5条的规 定,注销了王某等的宅基地使用证,责令其自行拆 除违法建筑物,恢复土地原貌。王某等村民不服, 向县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二是事业单位,如《教育法》授权学校及其 他教育机构的教学行政管理职能。
三是企业组织,一些过去的专业主管行政机 关转制成专业公司或行业集团,法律法规往往 授权其行使原行政机关行使的某种管理性行政 职能。
四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如村(居)民委员 会,有权管理本社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计划生育、 优抚救济等项工作。
相关法条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 查。” 第二十三条规定:“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 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 其指定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 的公平竞争的,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的监督 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 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是有关的技术检验、鉴定机构,如我国 《植物检疫条例》规定,县以上地方各级农业、 林业行政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 国家的植物检疫工作。
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几个问题
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几个问题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是指在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负责人接受法庭传唤,到庭应诉。
该制度是我国行政诉讼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完善行政诉讼制度、保障诉讼公正、维护当事人利益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然而,该制度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接下来笔者将从四个方面对其进行探讨。
一、行政机关负责人是否具备出庭应诉的能力行政机关负责人是行政机关的最高领导。
其职责是领导机关及其所属部门、成立所需的机构,拟订机关工作规划、业务发展计划和改革方案,制定行政命令、决定、公告、通知等合法文件。
但是,行政机关负责人是否具备出庭应诉的能力还需要考虑。
一方面,行政机关负责人作为行政机关的最高领导,负有领导工作的重大责任,需要在上下级关系中维护机关的权威,不宜过于频繁地出庭应诉;另一方面,在行政诉讼中,由于法官的审判活动对于行政机关具有指导和约束作用,行政机关负责人的出庭应诉也有利于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
因此,行政机关负责人是否应该出庭应诉需要进行权衡和考虑。
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权利和义务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义务。
其权利在于,行政机关负责人有权要求法院合法传唤,接受行政诉讼中法官的问询,发表意见等。
其义务在于,行政机关负责人需要遵守法院的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到庭,接受法官的询问,提供必要的证据,说明当事人的意见和观点,维护自己的权利。
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诉讼,既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义务,需要着重注意其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平衡,切实履行自己在行政诉讼中的职责,维护国家和公共利益。
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实质意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不仅是维护当事人的权益、保护诉讼公正的体现,更重要的是为了建立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的双向沟通、优化行政管理、提高服务质量、推进政务公开等方面具有重要的实质意义。
通过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不仅可以有效地解决行政诉讼事项,加强行政机关与人民法院之间的联系和沟通,还可以深化行政管理改革,推进实现政务公开、阳光治理,不断优化政务服务水平,形成高效、有监督的行政征信机制。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问题研究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问题研究在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负责人作为被告方的代表,承担着维护行政权威,保证行政决策合法性的重要责任。
然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时往往存在一些问题,本文将对这些问题进行研究。
一、出庭准备不足行政机关负责人在出庭应诉前,应当仔细审阅起诉状、证据及其他相关材料,了解案件情况,作出应对策略。
然而,实际上很多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时未进行充分的准备,面对诉讼方的质疑和辩论往往措手不及。
二、案情陈述不清在庭审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客观、准确地陈述案件事实和行政决策的依据,清晰地阐述自己的观点。
但是,有些行政机关负责人在陈述案情时往往事实不清,概念不明,言辞不当,难以使法庭和听证人员确切了解案件事实和行政真相。
三、法律适用不当行政机关负责人在应诉时必须注意法律适用,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法律条款加以引用。
有些行政机关负责人在法律适用上存在偏差,引用不当,甚至有时错误地解释法律,给案件处理带来很大困难。
四、未能有效应对质疑在诉讼过程中,诉讼方往往会针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决策提出质疑,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解释。
但是,一些行政机关负责人在应对质疑时不够机智灵活,甚至未能针对质疑提出有力的回答,导致法庭和听证人员对行政决策产生怀疑或不信任。
五、不具备处理突发情况的能力在庭审中,有时会出现一些突发情况,如诉讼方提出了新证据或新要求,需要行政机关负责人现场处理。
但是,一些行政机关负责人没有具备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往往会出现无所适从的情况,不能有效解决问题。
综上所述,行政机关负责人在出庭应诉时存在的问题还比较突出。
为了更好地维护行政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我们应当加强对行政机关负责人的法律培训和教育,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的应对能力,防止出现上述问题,从而更好地保护行政机关的合法权益。
从行政诉讼看依法行政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从行政诉讼看依法行政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党的十九大对新时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出了新任务,描绘了到二〇三五年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宏伟蓝图。
近年来,地方政府在依法行政方面取得了巨大进步但仍有不足,研究行政诉讼案例,有助于发现依法行政存在的问题及短板,有助于地方政府和相关人员增强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
一、行政诉讼反映出依法行政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行政诉讼案例,像一面“镜子”反映了依法行政的情况,折射出行政部门在决策、管理、执法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1、依法行政意识不够强。
意识决定行为,行为决定结果。
依法行政的意识不足,程序规范就常常不够。
有的行政机关领导和行政执法人员对按法办事依法行政认识不到位,不善于运用法治思维,甚至以“红头文件”作为执法的直接依据。
在行政过程中,重效率、轻程序的现象时有发生。
如在处理招商引资、重点工程的征迁安置过程中,过分追求效率,随意简化程序,导致行政行为违法等;在土地征收中缺失公告程序,房屋征收中未履行征求意见程序,甚至有的征收部门在与被征收人未达成征收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出于行政效率考虑,先搬迁后补偿,引起诉讼等。
2、管理方式转变不到位。
政府职能转变是党和政府,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作出的重大的历史选择,它对民族复兴有着非凡历史意义。
政府职能应从“行政管理型政府”向“公共服务型政府”转变。
有的行政机关领导和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职权时不善于运用法治方式,做决策时,不听群众意见,不做风险评估,不严格审查合法性;有的执行上级机关或领导的意见简单化,擅自动用强制措施处理问题;有的随意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插手商事纠纷,强行处置企业资产;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屡禁不止,严重的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
3、行政执法随意性较大。
有的地方政府和行政人员不注重政策的连贯性,朝令夕改,出现“新官不理旧官事”、“一届政府一套政策”现象,造成老百姓对政府不信任。
行政诉讼行政诉讼的法律程序与注意事项
行政诉讼行政诉讼的法律程序与注意事项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或者不作为,请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消除违法行为或者补偿损失的一种诉讼方式。
它是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之一。
本文将从行政诉讼的法律程序和注意事项两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行政诉讼的法律程序1. 受理阶段行政诉讼的受理是指法院对起诉书进行初步审核,并决定是否受理的阶段。
在受理阶段,法院会核实起诉人是否具有起诉资格,如起诉人是否为追加或变更的诉讼参与人、起诉书是否符合法定格式等。
2. 审查阶段行政诉讼的审查是指法院对起诉书内容进行审核的阶段。
在审查阶段,法院会核实起诉人是否提供了行政争议处理的凭证、证据材料是否充分等。
同时,法院还会对行政机关是否属于有管辖权、是否存在违法行为、起诉是否超过时效等进行审查。
3. 立案阶段行政诉讼的立案是指法院根据受理和审查的结果,决定是否立案并组织相关程序的阶段。
在立案阶段,法院会向被告发出传票,并通知被告进行答辩。
同时,法院还会组织开庭审理,以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并进行调查、鉴定等活动。
4. 审理阶段行政诉讼的审理是指法院对案件进行审查、调查,最终作出判决的阶段。
在审理阶段,法院会进行质证、辩论等活动,并聆听双方当事人的意见。
同时,法院还会根据审理的结果,作出判决或者裁定,并通知当事人执行。
5. 结案阶段行政诉讼的结案是指法院对案件做出最终裁决决定并终结的阶段。
在结案阶段,法院会根据判决或者裁定的内容,对行政机关作出具体的指令,并通知当事人履行。
同时,法院还会对上诉程序是否存在进行审查,并作出终结决定。
二、行政诉讼的注意事项1. 法定期限行政诉讼的起诉有一定的法定期限,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起诉申请。
如果逾期未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将不受理其诉讼请求。
2. 举证责任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应当举证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和理由。
起诉人有举证责任,如果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法院可能无法支持其诉讼请求。
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的调查权与限制
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的调查权与限制随着我国行政法治的不断发展,行政诉讼作为公民维护自身权益的一项重要途径,逐渐受到了广泛的认可和运用。
然而在具体实践中,行政诉讼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其中之一便是行政机关的调查权与限制。
本文将就此问题进行探讨。
一、行政机关的调查权行政机关的调查权指的是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合理使用调查手段,从而了解案件的相关情况和事实,为行政决策提供依据的权利。
在行政诉讼中,由于行政机关作为一方当事人之一,其调查权的切实行使,能够保障行政诉讼的公正、客观和准确,从而保障行政诉讼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就行政机关的调查权而言,其调查权的范围是广泛的。
一方面,行政机关可以通过询问当事人、收集证据、勘验现场等方式调查案件相关情况和事实;另一方面,行政机关还可以依据自身职权和法定程序,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必要的调查和鉴定。
例如,环保部门在开展对环境违法行为的调查时,可以对涉案企业进行现场勘查、取证等调查方式,收集证据并进行鉴定。
二、行政机关调查权的限制然而,行政机关的调查权也存在一定的限制和法律规定。
行政机关在行使调查权时,必须依照法律程序和法律限制进行,否则将会对行政诉讼的客观与公正产生影响,甚至引发谬误或冤案,从而损害公民个人和社会的利益和公共利益。
具体来说,行政机关的调查权受到以下限制:1.合法性限制:行政机关的调查行为必须在合法的范围内进行,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或影响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2.程序性限制:行政机关在行使调查权的过程中,必须依照法律程序进行,必要时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和证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
3.证据限制:行政机关调查时收集的证据必须是合法的、真实的、且得到认可的,不能使用非法证据或虚假证据。
4.时效性限制:行政机关调查的时限应当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不能无限制拖延时间或滥用调查权力。
5.保密性限制:行政机关必须依法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和商业机密,不得泄露个人或组织的商业秘密或隐私。
行政诉讼中存在的问题和几点思考
行政诉讼中存在的问题和几点思考行政应诉工作材料行政诉讼中存在的问题和几点思考行政机关面对行政诉讼存在的问题:一是缺乏正确的行政诉讼观念。
尽管行政审判已经开展了很多年,但仍有部分行政机关对于行政诉讼的看法,还停留在行政诉讼发展之初的阶段。
在应诉过程中,常常想通过上级部门、政法部门的协调解决问题,而不愿作为被告在法庭上通过法律程序解决纠纷。
二是对司法的权威不够尊重。
有的诉讼代理人出庭迟到在庭审中不尊重庭审秩序;有的行政机关在应诉时全权委托律师作为代理人出庭,自己对案件不闻不问;有的行政机关对法院判令其重作行政行为不予配合。
三是缺乏行政诉讼应诉技巧。
不少行政机关对于行政诉讼流程、证据规则、举证要求不熟悉,导致付出大量管理成本,在诉讼中却无法胜诉。
应诉中“眉毛胡子一把抓”,把握不住庭审的重点,答辩缺乏针对性,宽泛不具体,缺乏说服力。
四是行政机关领导人对行政诉讼重视不够。
不少行政机关领导人顾及“面子”,怕追究行政责任,不愿诉讼,更不定,认真落实行政复议或司法建议,积极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
同时,政府作为行政主体,要增强依法行政的责任感:在行政应诉案件,相关责任人必须在答辩或答复意见书中全面、准确、详实地阐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和有关证据材料。
要对申请人提出的诉求和异议做出有针对性的答复,不得敷衍了事、避重就轻、回避矛盾。
同时,对争议大、社会关注度高、案情复杂的复议应诉案件,要召开专门会议进行研究讨论。
行政机关负责人对本单位涉及的复议应诉案件,要在法定期限内组织好答复和答辩、提供证据、参加听证等各项工作。
二、要注意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协调。
行政机关应主动加强与人民法院的联系和沟通,要利用举办培训班等机会,邀请法院的同志帮助传授行政诉讼应诉技巧。
即便是行政机关内部的专业培训和会议,也尽可能请法院的同志参加。
在做出重大决策前应该与人民法院进行沟通,获得人民法院的支持,听取法院的专业建议。
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应注意的问题
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应注意的问题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应留意的问题在工作中我们发觉,由于一些行政机关对参与行政诉讼由于没有赐予应有的重视,导致败诉的现象屡屡发生。
缘由有多方面,其中之一是由于没刚好供应证据或者供应证据不充分导致败诉。
我们知道,打官司其实就是打证据。
证据在诉讼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就行政机关在应诉中应当如何供应证据,笔者试做一梳理,盼望引起行政机关留意。
审查详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是行政诉讼的中心任务,因此,对被诉详细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证明是行政诉讼活动的根底和主要内容。
详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是行政诉讼全部证明活动的中心,行政机关参与行政诉讼的全过程都要紧紧围绕详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来进展。
遵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审查详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既要审查行政省悟在实体上合法,也要求其在程序上必需合法。
依据这个精神,行政机关在举证中应当留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明确行政诉讼举证围依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被告〔行政机关〕对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供应作出该详细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性件。
” 依据这一条款的规定,被告在担当举证责任供应证据时,既要供应作出特定详细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也要供应作出该详细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即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性件。
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必需严格遵循依法行政的原那么,在作出详细行政行为时,不仅要有充分的事实依据,还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进入行政诉讼程序以后,行政机关作出详细行政行为时所依据的法律依据〔规性件〕就成为证明详细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证据之一。
所以,被告担当举证责任的围不仅包括事实方面的证据,还包括法律方面的证据。
行政诉讼证据围的广泛性,是它区分于其他诉讼证据的一个重要特征。
二、留意行政诉讼举证时限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辩论状。
行政诉讼法规定被告应当在提出辩论状时一并提交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
行政执法与行政诉讼中应注意的问题.ppt
行政机关败诉的特点
1、行政机关败诉率较高。 2、涉及行政部门多。 3、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败诉的案件比例较 大。 4、行政机关败诉案件种类相对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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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
(一)、主要证据确凿、充分; (二)、定性要准确; (三)、适用法律要正确; (四)、符合法定程序; (五)、遵守权限不越权; (六)、不得滥用职权; (七)、履行职责不失职; (八)、行政处罚要适当。
土地管理局、税务局、物价局等。另一类是授予职权,是法律、法
规授权的组织或个人产生的行政职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规定,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具有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职权。
行政权限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时所不能逾越的法定范围和
界限,它是行政职权的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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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取证应遵循的原则: 1.全面调查原则。即执法人员应当调查与本案有关的所有 事实和相应的证据,包括对当事人有利和不利的事实及相 应的证据; 2.客观调查原则。即执法人员在调查时不能从主观臆断出 发,不得预先设定结论,一切以事实为根据,从客观实际 出发; 3.公正调查原则。即执法人员在调查时本着法律面前人人 平等的原则,出于公正,不带个人偏见和喜好,排斥外界 的干扰和压力; 4.合法性原则。 体现在方法、时间、程序、证据种类在四 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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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依据的法律效力等级按下列顺序排列: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 (4)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5)部门规章; (6)地方规章; (7)行政措施及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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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体适法的具体要求: 第一、所适用的行政法规规范不得与更高层次的行政法规 相抵触。 第二、对于行政强制性措施和和行政处罚等直接关系到行 政相对人基本权利或可能严重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 行为,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并在决定书中引用。 第三,必须绝对遵守法律规范对行政主体行为模式的规定。 第四,适法要完整准确。 第五,要注意法的效力,不得适用无效的法律、法规。
行政诉讼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行政诉讼面临的问题及对策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提出的诉讼。
它是一种行政争议解决方式,是维护行政法治、保护公民、法人权益的重要手段。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行政诉讼仍然面临着不少问题,这些问题给公民、法人权益的保护带来了一定难度,因此有必要针对这些问题提出对策。
一、行政诉讼管辖权问题行政诉讼管辖权问题是指案件交由哪个行政法院审理的问题。
由于我国行政法院的设立受到行政区域的限制,而行政区域的划分历经多年才能按部就班地完成,因此在行政诉讼中,管辖权问题占据了重要地位。
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法是完善行政诉讼管辖权的规定和取消异地行政诉讼的限制。
具体来说,应当建立一个详细的指导性文件,明确行政诉讼管辖权的具体规定,防止由此引发的案件受理问题。
同时,取消异地行政诉讼的限制能够让公民和法人依法在其他行政法院申请行政诉讼,保护了他们合法权益的最大化。
二、证据难以获得问题行政诉讼中,证据是判决结果的重要依据,缺乏证据势必导致判决结果失去公正性和合理性。
但是,有些证据并不是直接面向公民和法人,而是需要经过具备专业知识的人士才能获取。
在具体实践中,可以通过加强行政机关及有关部门的协作和建立封闭式证据系统来解决证据难以获得的问题。
在加强协作方面,政府部门可以协助行政法院收集必要的证据,同时公民和法人也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开具行政行为相关的证明文件。
在建立封闭式证据系统方面,行政机关和有关部门可以建立关于行政行为的登记和记录机制,记录下行政机关的决定和相关手续,便于之后的审判。
三、程序复杂繁琐问题行政诉讼的程序比较复杂,需要公民和法人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尤其是案件的逐级上诉,往往令人望而却步。
这是需要尽可能的简化程序,提高公民和法人自主权和参与度。
因此,建议从以下方面出发:1.行政法院应当制定详细的流程规定,将程序变得更加简单和易于操作;2.支持公民和法人通过互联网和其他手段提交证据、开展调查,并依法采纳;3.加强行政法庭的人力资源和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办案效率。
如何打行政官司?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如何打行政官司?应当注意哪些问题?1、要注意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和翻译人是否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以便法庭交代回避权时,能及时正确决定是否申请回避。
2、明确诉讼请求,并充分收集相应的证据材料,以便庭审中认真做好陈述。
3、开庭时携带笔和纸,在法庭上,应记下被告答辩的要点,以便在辩论中,对应该辩驳的内容。
如果行政机关侵犯了自己的权益,也是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
但一般因为被告是行政机关,所以败诉的可能性较大,但如果在诉讼过程中,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般来说,赢的可能性还是较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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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或者行政官司,老百姓称之为“民告官”,它是“官民矛盾”的化解机制。
由于行政诉讼当事人双方地位的不对等,使得老百姓谈“行”色变。
在司法实践中,行政诉讼也以“两难”而著称(立案难、胜诉难)。
但是随着我国行政诉讼相关法律法规的逐步完善以及人们法律意识的逐渐增强,行政诉讼也慢慢进入老百姓的视野,并成为其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一把钥匙。
▲一、如何打行政官司开庭审理,是行政诉讼中的主要阶段。
原告做开庭审理的准备,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1、要注意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和翻译人是否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以便法庭交代回避权时,能及时正确决定是否申请回避。
2、明确诉讼请求,并充分收集相应的证据材料,以便庭审中认真做好陈述。
3、开庭时携带笔和纸,在法庭上,应记下被告答辩的要点,以便在辩论中,对应该辩驳的内容,根据事实和法律,运用逐一辩驳,从而维护自己的诉讼请求,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二、行政官司中中应当注意的问题首先,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了以下八类侵犯行政相对人的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分别是: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产等行政处罚不服的;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3、认为法律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5、申请行政机关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司法部工作人员的行政诉讼程序与规范
司法部工作人员的行政诉讼程序与规范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行为提起诉讼的法律程序。
司法部作为行政机关,其工作人员在行政诉讼中也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与规范。
本文将探讨司法部工作人员在行政诉讼中所应遵守的程序与规范。
一、提起行政诉讼程序司法部工作人员在提起行政诉讼时,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 阐明事实与理由:首先,工作人员需要详细阐明行政行为的具体事实与行政机关的理由。
这包括确切的行为背景、行政机关调查的证据和其对诉讼请求的回应等。
2. 审查证据:司法部工作人员应认真审查与行政行为事实相关的证据,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充分性。
在这一环节中,工作人员应注重保护当事人的权益,确保证据的完整性。
3. 提起诉讼请求:根据调查与证据审查的结果,司法部工作人员应明确提出具体的诉讼请求。
诉讼请求应当符合法律与事实,具有合理性与可执行性。
4. 准备申请材料:司法部工作人员在准备行政诉讼的申请材料时,应准确完整地记录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等,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的要求进行书面陈述。
5. 提交材料与缴纳费用:完成所有申请材料的准备后,工作人员需及时地将材料提交给行政法院,并缴纳相应的诉讼费用。
二、行政诉讼规范司法部工作人员在行政诉讼中需遵守以下规范:1. 公正中立:司法部工作人员在行政诉讼中应保持公正中立的立场。
不偏袒任何一方,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保密原则:司法部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原则,确保当事人的个人信息和案件相关信息不被泄露。
3. 诚实守信:司法部工作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不得故意隐瞒或歪曲案件相关事实。
4. 法律意识:司法部工作人员应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准确把握行政诉讼程序,并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5. 敬业精神:司法部工作人员应具备敬业精神,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参与行政诉讼工作,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司法部工作人员行政诉讼中的注意事项在司法部工作人员参与行政诉讼过程中,应特别注意以下事项:1. 严格遵守法定期限:司法部工作人员应清楚掌握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并严格按照规定的期限履行相关义务。
我国行政诉讼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我国行政诉讼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与建议摘要:行政诉讼作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自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实施以来,取得了显著进展。
然而,行政诉讼实践中存在不少问题,如行政机关滥用职权、行政诉讼程序效率低下、调解机制运作不畅等。
本文围绕这些问题,提出相应建议,以期完善我国行政诉讼法的实践。
关键词:行政诉讼法、行政机关滥用职权、行政诉讼程序、调解机制正文:一、诉讼机关面临的挑战在我国行政诉讼实践中,诉讼机关面临的挑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行政机关滥用职权一些行政机关在办事过程中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例如,某地政府将一家公司的土地挂牌转让,但未经告知就将其交给了别人,导致该公司权益受损。
此时,该公司可以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
2. 行政诉讼程序效率低下当前行政诉讼程序普遍存在效率低下的问题,审理周期长、审核严格、程序繁琐等现象普遍存在。
因此,诉讼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诉讼程序的监管,推动诉讼程序尽快结束。
3. 调解机制运作不畅诉讼机关应当积极推动调解,既有利于解决诉讼纠纷,又能节约司法资源。
但是,由于调解人员素质不高、调解制度不健全等原因,调解机制运作不畅,导致纷争难以得到有效解决。
二、解决问题的建议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建议:1. 加强行政监督,防止行政机关滥用权力诉讼机关应当对行政机关的权力行使进行严格监管,防止行政机关滥用权力,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一旦发现行政机关存在滥用职权等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开展行政诉讼,并做出公正、客观、公正的裁决。
2. 改善行政诉讼程序针对行政诉讼程序效率低下的问题,诉讼机关应当积极推动公正、透明、规范的诉讼程序,优化办案流程,尽快结束诉讼。
其中,可以引入信息化技术,促进流程自动化和电子化,提高效率,加快审理速度。
3. 健全调解机制诉讼机关应当进一步健全调解制度,加强调解人员的培训和水平提高,增强其专业性和公正性。
行政诉讼应注意哪些问题
⾏政诉讼应注意哪些问题当公民认为国家机关单位或个⼈实⾏的⾏政⾏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可以提出⾏政诉讼。
那当事⼈能享受的诉讼权有哪些?⾏政诉讼应注意哪些问题?店铺⼩编为您整理了相关资料,供您查阅,希望可以帮助到您解决您的疑惑,也欢迎您直接来⽹站和律师进⾏沟通。
⼀、当事⼈享有哪些诉讼权利?1、委托代理⼈进⾏诉讼;2、申请回避;3、进⾏辩论;4、提起上诉;5、在诉讼中原告可申请对被告具体⾏政⾏为停⽌执⾏;6、原告有放弃、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申请撤诉的权利。
被告有变更或撤销⾃⼰所作出的具体⾏政⾏为的权利,但⽆权提起反诉;7、可向证⼈、鉴定⼈和勘验⼈员发问;8、可查阅庭审材料;9、申请⼈民法院采取证据或财产保全措施的权利。
⼆、当事⼈承担哪些诉讼义务?l、当事⼈在诉讼过程中,应遵守诉讼秩序,服从法庭的指挥,尊重对⽅当事⼈的诉讼权利,不实施妨碍诉讼的⾏为。
2、当事⼈应⾃觉履⾏发⽣法律效⼒的判决书、裁定书和⾏政赔偿。
三、案件级别管辖有哪些规定?依照法律规定,中级⼈民法院管辖下列第⼀审⾏政案件:l、确认发明专利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所作的具体⾏政⾏为提讼的案件;3、本辖区内重⼤、复杂的案件。
四、案件管辖还有哪些规定?1、⾏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政⾏为的⾏政机关所在地⼈民法院管辖。
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政⾏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民法院管辖;2、对限制⼈⾝⾃由的⾏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民法院管辖;3、因不动产提起的⾏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民法院管辖;4、两个以上⼈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个⼈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民法院管辖。
五、不属于⼈民法院受案范围有哪些规定?l、国防、外交等国家⾏为;2、⾏政法规、规章或者⾏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的决定、命令;3、⾏政机关对⾏政机关⼯作⼈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4、法律规定由⾏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政⾏为;5、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为;6、调解⾏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为;7、不具有强制⼒的⾏政指导⾏为;8、驳回当事⼈对⾏政⾏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为;9、对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实际影响的⾏为。
申请行政诉讼的法律程序详解和注意事项
申请行政诉讼的法律程序详解和注意事项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司法诉讼的一种法律程序。
在行政纠纷发生时,通过申请行政诉讼,当事人可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详细解释行政诉讼的法律程序,并提供一些申请行政诉讼时需要注意的事项。
一、行政诉讼的法律程序1. 诉讼主体确定行政诉讼的原告可以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而被告则是行政机关。
在行政纠纷中,原告和被告的主体地位被明确确定后,才能进行后续的诉讼程序。
2. 调解与申请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在诉讼期限内可以首先尝试调解解决纠纷。
如果调解不成功或不愿意调解,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递交行政诉讼申请书。
3. 行政诉讼受理人民法院对被申请行政诉讼的案件进行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案件将予以受理。
法院在受理时会通知原告补正不完整的申请材料,确保申请材料的完整性。
4. 行政诉讼的裁审经过受理后,法院将组织裁判员对案件进行审理。
裁判员根据事实与证据,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同时,法院也会通知被告行政机关提供相关的答辩意见。
5. 上诉程序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时,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级法院将重新审理案件,并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终审判决,此判决为终局判决。
二、申请行政诉讼的注意事项1. 举证责任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需要充分提供相关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
原告需要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即提供证据来证明被告的行政行为涉及违法、无效或超越权限。
2. 诉讼时效行政诉讼案件的起诉时效为6个月,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超过时效期限,将不能再起诉,因此当事人在适用时限内应注意起诉时效问题。
3. 诉讼费用申请行政诉讼需要支付一定的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裁判费等。
当事人需要了解并履行缴纳相应费用的义务。
4. 诉讼代理当事人可以自行参与诉讼,也可以由律师或其他代理人代理。
诉讼代理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并提供必要的授权委托书。
5. 公示与公告行政诉讼案件一般需要进行公示与公告,确保被告行政机关知悉案件的事实和诉讼请求。
行政诉讼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行政诉讼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对策行政诉讼是涉及行政主体和公民、法人之间的诉讼,其中包括行政行为诉讼、行政机关责任与赔偿诉讼和行政财产责任诉讼等。
由于当前民主法制发展中存在着一些不足,行政诉讼也面临着各种挑战。
首先,行政诉讼缺乏“容错机制”。
使用行政诉讼是指对于政府行政行为,如果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受到不当影响,无法通过改革解决,它们可以提出行政诉讼要求政府更正不当行为。
然而,行政诉讼的实行过程中经常没有考虑容错因素,在律师的过度追求“净胜诉”的压力下,案件易于陷入死胡同,导致无谓的冤屈。
其次,行政诉讼效率低下。
行政诉讼涉及到政府行政行为,一般情况下,其审判过程比普通民事案件更加漫长。
此外,参与行政诉讼的法官的素质不高,还存在一些官僚主义和仪式主义,使得审判过程不够透明,容易受琐事牵制,导致审判程序及诉讼时间的延长。
此外,行政诉讼的生效性受到一定的限制。
行政诉讼的裁决可能无法得到政府行政机关的法定执行,甚至有时无法得到执行,从而使得原告的利益受损。
基于以上分析,加强行政诉讼管理有关建议:首先,建立一套完善合理的容错机制,实现政府行政行为的评估和审查,避免形成因果关系;其次,加快审判进程,推出审判监督制度来保障案情审理的公正性;第三,提高员工素质,加强实施和执行效能;最后,加大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政府行政行为的透明度,加强对案件的法律审查,营造有利于政府行政行为的司法环境。
总的来说,行政诉讼的实行缺乏有效的容错机制,审判效率低下,没有有效的实施,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不够,环境司法不利等问题,均需要有相应的“解决策略”,以促使行政诉讼得到有效运作。
从行政诉讼看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2008届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从行政诉讼看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问题及对策研穷行政法学贵州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目录中文摘要 (I)英文摘要····························……n前言 (1)第一章从行政诉讼看行政执法中存在问题 (1)第一节主要证据不足的问题 (3)一、未掌握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违法事实 (3)二、行政管理相对人责任主体错误 (3)三、诉讼中未能提供完整的证据 (4)四、具体行政行为定性错误 (4)五、行政相对人的身份及责任能力认定错误 (4)第二节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问题 (4)一未依据法律法规作出 (5)二.未适月法律的条款 (5)三、未适用法定情节或并罚条款 (5)四、依据的法律规章调解的法律关系不当 (6)五、适用了尚未生效或己经失效的法律法规 (6)第三节违反法定程序的问题 (6)一、缺少必要的法定程序 (6)二、适用程序种类错误 (7)三、未依法律程序送达行政文书 (7)四、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实施行政行为 (7)五、未告之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8)六、未遵守回避制度 (8)七、具体行政行为未采取要式行为 (8)第四节行政越权的问题 (8)一、超越法定职权 (8)二、超越级别职权 (9)三、超越地域管辖权 (9)四、超出法定幅度 (10)第五节行政失职的问题 (10)一、明确拒绝履行法定职责 (10)二、消极履行法定职责 (10)三、行政机关部分履行法定职责 (10)四、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 (11)五、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失职 (11)第二章行政执法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11)第一节执法人员的原因 (11)一、执法人员的素质 (12)二、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 (14)第二节行政立法不完善的原因 (15)一、无法可依 (16)二、行政法规滞后 (17)第三节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的原因 (18)一、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执法监督不力 (19)二、司法机关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尚显薄弱 (19)三、社会监督缺乏必要的制度保障 (21)第三章解决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的对策思考 (21)第一节提高行政机关的综合执法素质,树立法律至上的意识 (21)一、提高执法队伍素质 (22)二、树立法律至上的意识 (24)第二节完善行政法律制度 (25)一、制定行政执法行为制度 (26)二、制定行政执法程序制度 (27)三、制定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27)四、制定行政执法主体制度 (27)第三节健全监督制约机制 (28)一、加强人大监督 (28)二、改革司法机关的监督 (29)加强社会监督制约机制 (30)三、加强社会监督制约机制结束语 (32)致谢 (33)主要参考文献 (34)从行政诉讼看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中文摘要依法治国,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目标。
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不得委托律师出庭
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不得委托律师出庭近期通过对今年5月1日实施的新《行政诉讼法》学习,发现新法与老法的区别非常大,尤其在行政长官是否出庭应诉这一块有了新的规定,根治了过去百姓诉政府“告官不见的官”的局面,确定被诉行政部门长官必须出庭的规定,且只能委托本单位工作人员应诉的规定。
我们认为这是中央依法治国的新举措,让行政长官学法、懂法、守法,在未来行政中去依法行政。
下面就新法规定行政长官必须出庭应诉,以及行政部门在被诉程序中不得聘请的律师的心得与大家分享。
一、行政长官是否应当出庭应诉?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以上法条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如不能出庭应诉,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由此可见,行政机关在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中,只能委托本单位“相应”工作人员出庭应诉,那么这个“相应”,就是工作对应的本单位职工。
比方说,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某行政行为或复议决定,当事人诉行政机关行政不作为,那么在此诉讼程序中,行政部门相对应的应诉工作人员,应该是行政部门单位作出此行政行为的工作人员或负责行政复议、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工作人员,这类工作人员,就是《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行政机关相应工作人员出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五条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和副职负责人。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另行委托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
大家可以看到,关于行政长官必须出庭应诉,在《解释》第五条中明确,“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正职和副职,也可以另行委托一至两名诉讼代理人,这里的这个诉讼代理人,同样属于被诉行政机关的“相应工作人员”,而不是律师。
行政诉讼程序及特殊规则
(一)被告行政机关负举证责任《行政诉讼法》规定,被告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是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担的基本原则,被告应当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与否是行政案件的核心问题,当被告不能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时,将承担败诉后果。
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担的原则不同于民事诉讼中的“谁主张,谁举证”,人们通常称之为举证责任的倒置。
其理由在于:先取证后裁决是行政机关活动的基本规则,因此,当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被诉至法院时,应当有充分的事实材料证明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且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居于主动地位,其实施行为时无须征得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同意,同时行政机关拥有足够的行政经费、专门的仪器设备和技术保障手段,因此行政机关较之相对人不仅有取证优势,而且举证能力也更强。
(二)原告的举证行政诉讼中被告对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但不能将此理解为严格、绝对的责任,因为并不排除在某些情况下原告亦应提供证据。
但原告提供证据的事项仅限于法律的特别规定。
下列事项由原告提供证据:(1)原告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
起诉条件是法律所规定的当事人起诉所应具备的法定要件。
证明起诉是否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当然应由原告来证明,而不应由被告来承担;(2)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
起诉被告不作为通常是应申请的行为,以申请为前提,对此应当由要求行政机关作为的原告来证明;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能够作出合理说明的。
(3)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
赔偿以损害为前提,要求赔偿先要证明损害存在,而损害存在的事实应由要求赔偿者即由原告来承担举证责任;(4)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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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应注意的问题
在工作中我们发现,由于一些行政机关对参加行政诉讼由于没有给予应有的重视,导致败诉的现象屡屡发生。
原因有多方面,其中之一是由于没及时提供证据或者提供证据不充分导致败诉。
我们知道,打官司其实就是打证据。
证据在诉讼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就行政机关在应诉中应当如何提供证据,笔者试做一梳理,希望引起行政机关注意。
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是行政诉讼的中心任务,因此,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证明是行政诉讼活动的基础和主要内容。
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是行政诉讼全部证明活动的中心,行政机关参加行政诉讼的全过程都要紧紧围绕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来进行。
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既要审查行政省悟在实体上合法,也要求其在程序上必须合法。
根据这个精神,行政机关在举证中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明确行政诉讼举证范围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被告(行政机关)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根据这一条款的规定,被告在承担举证责任提供证据时,既要提供作出特定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根据,也要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根据,即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
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必须严格遵循依法行政的原则,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不仅要有充分的事实根据,还要有明确的法律根据。
进入行政诉讼程序以后,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所依据的法律根据(规
范性文件)就成为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证据之一。
所以,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范围不仅包括事实方面的证据,还包括法律方面的证据。
行政诉讼证据范围的广泛性,是它区别于其他诉讼证据的一个重要特征。
二、注意行政诉讼举证时限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
行政诉讼法规定被告应当在提出答辩状时一并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
在行政诉讼中,如果被告只提交答辩状而不提供证据,或者故意拖延提供证据的时间,直至庭审的最后阶段才出示证据,就会使原告没有充分的时间准备相应的反证,或者根本没有机会进行辩驳,这对原告来说是不公正的。
另外,如果被告在庭审过程中不断地提供证据,人民法院会因核实证据而拖延时间,这样就会造成诉讼拖延,使案件长时间不能审结,既影响行政审判的效率,又影响庭审的质量。
此外,拖延举证时间,也会给被告事后补充收集证据提供很多机会,不利于监督行政机关遵循"先取证,后裁决"的程序规则。
因此,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时,应当一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否则人民法院不应当予以采纳。
最高人民法院《若干解释》明确规定: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三、举证时限届满后被告是否能补充证据
《行政诉讼法》第33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据此,被告未经人民法院许可,擅自向原告和证人调查收集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按照“先取证,后裁决”规则,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只能由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证明。
如果被告在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以后还需要补充调查收集证据,恰恰说明其在行政程序中没有遵循“先取证,后裁决”的规则。
被告举证应当在法定的举证时限届满以前完成,而不能在举证时限届满以后再补充证据。
被告可以补充证据的情形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若干解释》中第28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补充相关的证据:(一)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二)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过程中,提出了其在被告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
四、行政诉讼证据的审查与判断
在诉讼中,有的行政机关为了追求胜诉的结果,往往会向法院提供大量的证据。
这些证据难免鱼龙混杂。
法院必须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才能决定是否予以采纳。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法院对证据审查的原则有针对性的提供证据。
法院对行政诉讼证据进行审查的规则主要有:
2、在庭审过程中审查。
《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表明人民法院对证据的审查应当在庭审过程中进行。
《若干解释》第31条第1款规定“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根据”,进一步说明人民法院对证据的审查应建立在质证的基础之上。
质证是指在庭审过程中,当事人对法庭上所出示的证据进行对质、核实的活动。
质证不仅是有关诉讼主体受法律保护的诉讼权利,更是诉讼正当程序的重要标志之一。
因此,当事人双方的质证是法院进行证据审查的基础,也是进一步认定证据效力的必要前提。
3、全面、客观地审查。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这一规定完全适用于行政诉讼。
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