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材料(设备)采购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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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材料(设备)采购合同
购货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供货单位:(以下简称乙方)为了保证合同的正确履行,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平等协商一致,达成以下条款,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同标的物
、标的物用途工程项目。
第二条合同总价款
本合同总价款(大写):人民币元,分项价款详见《合同标的物基本情况一览表》。本合同标的物单价和总价款是材料(设备)设计、制造、包装、仓储、运输(标的物运送至交货地点的装运费及保险费)、安装(如有约定)及验收合格之前和保修期内备品备件发生的所有含税费用(税票种类: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还包含了乙方应当提供的伴随服务/售后服务费用。
第三条质量保证
1、乙方充分了解标的物的质量标准或技术要求,如未明确质量标准或技术要求,则按如下约定执行:按国家标准执行;无国家标准而有部颁标准的,按部颁标准执行;无国家和部颁标准的,按行业惯例或公认的企业标准执行。
2、乙方应保证材料(设备)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原装合格正品,并完全符合规定的质量、规格型号和性能的要求,同时应保证其提供的材料(设备)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内具有良好的性能。
3、质量保证期:标的物的免费质量保证期为年,期限从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四条交货时间、地点、方式
1、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的送货时间、送货方式、送货地点交付货物。
交货时间:
交货地点:
交货方式:
货运方式:
2、乙方交付的材料(设备)应当完全符合本合同所规定的材料(设备)、规格型号、质量标准或技术要求和数量等要求。
3、乙方将合同材料(设备)运至交货地点,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方为材料(设备)交货日期。合同材料(设备)的毁损、灭失风险自乙方完成交货后转移至甲方。
4、乙方应在合同材料(设备)发运后一个工作日内将发运情况(发运时间、件数等)通知甲方,甲方应在合同材料(设备)到达交货地点后及时提取。
5、甲方提取合同标的物时,应检查合同标的物包装情况。包装无损,方可提货。如合同标的物外箱包装受损或发现数量不符,应及时通知乙方。
6、如甲方要求变更交货地点,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日前通知乙方。由于变更发货地址增加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五条验收
1、甲方在标的物到达交货地点后及时组织人员(甲方委托代理人或其指定人员)负责进行验收,验收人员应在验收单据上注明合同标的物名称、型号和规格、数量和计量单位等基本情况,需要说明的事项也应记载在验收单据上,双方参与验收人员均须在验收单据上签字认可。甲方验收了标的物,不免除乙方应承担的质量瑕疵担保责任。
2、甲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标的物的品种、型号和规格、质量标准(或技术要求)、数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应妥善保管该批标的物,在日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且甲方有权拒付不符合约定部分的货款。在紧急情况下,甲方先行电话通知乙方并承诺在特定时间内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已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乙方在接到甲方电话或书面异议后,应在日内负责处理,负责认同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3、甲乙双方对合同标的物质量发生争议时,甲方可停止付款,同时可协商提请具有相关检测资质的质量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检定,乙方承担检测鉴定费用。经检测鉴定合格的,视为乙方交付无异议。经检测鉴定不合格的,标的物尚未使用的,乙方负责更换,同时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标的物已经使用的,乙方除负责更换不合格标的物外,还应承担使用不合格标的物的所在工程的全部返工费用。
第六条货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
1、支付方式:银行转账(或银行承兑汇票)
2、结算方式:先开具发票后付款。货款按以下第种方式支付:
2.1甲方验收合格后日内支付已到货部分货款元,留取元作为质量保证金;质保期满后日内全额无息支付;
2.2乙方将全部标的物运至指定的地点,经验收合格后甲方支付元,预留元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支付,剩余合同款分期在月内支付完毕,每期支付元。
2.3 预付元作为定金,余下的款项待标的物全部到货且经验收合格后,支付元,预留元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支付,剩余合同款分期在月内支付完毕,每期支付元。
2.4其他支付方式:货到票到付清。
3、若送货量或货款金额超出本合同约定,双方须及时签订增补合同或重新签订
合同,甲方最终结算总额和付款额不能超过双方签订的合同总价。
4、送货结算单须先由甲方委托代理人签字,再经甲方物资部批准后予以盖章,方可生效。
第七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1在合同履行期限内,甲方可以变更合同标的物的品种、型号规格、数量、质量标准或保证方式,但应给予乙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并提前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
1.2甲方可在合同履行期内退货,但应事先取得乙方同意,否则仍需按合同约定验收和付款;
1.3乙方送货到交货地点后,甲方组织验收并负责卸货(特别约定由乙方卸货除外)。
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2.1 乙方需保证合同标的物的来源合法,并享有完整的所有权;
2.2 乙方应积极协助甲方或工程建设单位组织的质量检查和试验活动,并无偿提供必要的样品和相关的技术资料。与标的物相关的质量合格证、检查报告、技术资料和使用说明等资料也应在交货时一并交付给甲方。
2.3 乙方应向甲方出具符合国家税务机关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3%),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相应的货款。
2.4 在质保期内,乙方必须及时免费维修、更换有缺陷的产品或部件。如果乙方收到甲方通知后,未在规定的响应时间内赶到现场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风险和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并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
第八条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责任:
1.1甲方未按期提货的,承担乙方实际支付的代为保管、保养的费用;
1.2甲方未按期向乙方支付货款,每逾期一日,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作为违约金支付给乙方。
2、乙方违约责任:
2.1 标的物不满足合同约定用途或经验收被认为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或技术要求的,由乙方承担甲方因此支付的合理费用,并赔偿甲方的全部经济损失;
2.2 乙方逾期交货的,应在发货前与甲方协商,甲方仍需要的,乙方应继续交货,并按逾期交货部分的货款%计算日违约金;
2.3 乙方交货不足不能满足甲方工程项目进度的,应赔偿甲方损失;
2.4如因乙方提供的增值税发票是假的或为虚开的,由此造成甲方损失,一切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合同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提出解除合同:
1、工程建设项目停建,或施工承包合同解除,或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发生重大
变更;
2、标的物不能满足工程建设项目用途的,或经检验检测不符合国家强制性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的;
2、乙方逾期交货日以上的;
3、甲方提出解除合同应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解除合同不免除乙方应依法承担
的违约责任;
第十条不可抗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