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六局项目部责任成本追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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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铁建公司项目责任成本追究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项目部责任成本管理,建立责任成本约束机制,实现企业利益的最大化,根据国家和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责任成本是以具体的责任单位(部门或个人)为对象,以其承担的责任为范围所归集的成本。责任成本追究是指:项目在涉及人工、材料、机械设备、计价索赔和合同管理等经营活动过程中,不执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管理办法,不履行或不正当履行责任,责任缺失、失职渎职致使项目出现亏损,公司利益遭受损失的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条责任成本追究分两种:

1、过程追究,指公司各管理部门对项目部进行日常例行检查、审计部门的过程审计和按季进行的经济活动分析中,发现项目部出现亏损,立即进行责任追究。

2、结果追究,指内部审计完成后,发现项目出现亏损进行的责任追究。

第四条项目责任成本追究,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办理。

第二章责任追究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成立项目责任成本追究领导小组:

组长: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

常务副组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总经济师

副组长:公司其他领导班子成员

成员:纪检监察部、企业发展部、审计部、财务部、工管中心、经营核算部、人力资源部、物资设备部、施工技术部、法律事务部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对项目责任成本追究的处理进行决策。

第六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纪检监察部,其成员由领导小组成员组成,具体负责项目责任成本追究的受理、审查、呈报等日常工作。

第七条按照各部门职责,负责跟踪检查项目部在经营活动过程中,由于不规范行为导致的亏损,并协助纪检监察部提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八条项目部职责

1、接受领导小组和有关业务部门的检查、审计,并如实提供资料。

2、依照领导小组安排,说明经营管理的失职行为。

第三章责任追究范围与处罚

第九条责任追究的范围

1、没有认真执行《项目部管理系列办法》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造成政令不通、项目内部管理混乱、成本管理失控的;

2、施工组织不利,造成工期严重滞后,安全、质量管理失控、相关技术资料缺失或施工方案不进行经济论证,盲目组织施

工,加大成本支出的;

3、对外部劳务队伍管理使用,不严格执行《公司外部劳务队伍管理实施细则》、《劳务结算管理办法》,产生法律纠纷,给企业带来经济损失的;

4、材料采购不按规定进行招标,零星采购不比质比价,采购物资的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疏于管理造成材料积压、丢失被盗、变质损坏以及擅自采购、私自处理设备,设备租赁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的;

5、财务不按流程操作,基础资料缺失,成本、资金管理混乱,会计档案遗失。提供虚假财务信息,不能真实反映项目盈亏的;

6、项目班子决策失误、管理不严、用人不当,造成经济损失的;

第十条:项目部责任成本过程追究

1、经济处罚。在项目施工过程中由于管理不善连续两个季度出现亏损,造成较大经济损失且扭亏无望的,对项目经理、书记和直接责任人,按照亏损额的5%进行处罚;对连带责任人(包括第二责任人、项目班子成员、一般管理人员),按照亏损额的3%进行处罚。

2、行政处罚。在项目施工过程中由于管理不善连续两个季度出现亏损,造成较大经济损失且扭亏无望的,对项目经理及相关责任人给予撤职处分,并相应给与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直

至下岗。

第十一条:项目部责任成本结果追究

1、经济处罚。项目经理、书记按照亏损额的5%进行处罚;项目部其他班子成员按照亏损额的3%进行处罚;3、管理人员和相关责任人按照亏损额的2%进行处罚。

2、行政处罚。按照项目亏损的严重程度及责任大小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留职查看和开除。涉及触犯法律规定的移交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项目部在竣工末次清算中,由于项目部自身原因出现严重亏损或造成后期索赔、清欠指标没有完成形成呆账、坏账造成严重潜亏被撤职的项目经理,在撤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部门领导或项目班子成员职务,只能从事一般管理工作。并规定其今后不得担任项目经理期限为:亏损额在工程总价1%以内的1年内不得担任项目经理职务;亏损额在工程总价1%-2%以内的3年内不得担任项目经理职务;亏损额在工程总价2%-3%以内的5年内不得担任项目经理职务;亏损额在工程总价3%以上的终身不得担任项目经理职务.

第四章责任追究程序

第十二条:责任追究的提出:

1、组织决定或主管领导提出;

2、公司主管部门或有关监督部门提出;

3、举报;

4、其它渠道提出。

第十三条:按照领导小组要求,由纪检监察部牵头组成调查组,全面、客观、公正的对项目部亏损情况进行初步调查,弄清事实,取得证据。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将调查结论报领导小组。

第十四条:由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项目分管领导组织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听取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陈述和辩解,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和责任追究办法提出处理意见,连同有关资料提交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最后决定处理结果,并在30日内将结果公布。

第十五条:若被处罚人不服处理结果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十五日内,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意见,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意见后,进一步核实并呈报领导小组认定最终结果。此次认定为最终结果,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再受理被处罚单位和人员的任何质疑。

第十六条: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将处分和罚款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被追究人员,并存入本人档案。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直接责任人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当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项目亏损最直接,起决定性影响的人员。

第十八条: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人员与责任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九条:经济处罚的缴纳,本人在接到通知三十日内一次交清或从工资逐月扣除,所有经济处罚由财务部门统一收缴。

第二十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在建项目经营活动的各个环节及人员(分公司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纪委监察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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