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猫狗大战”案例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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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猫狗大战”案例分析报告

马晓蕾

壹 诉讼⽅案

⼀、抗辩所依据的事实及证据

(⼀)抗辩所依据的事实

1、涉案猫并⾮被告乔某宠物的事实,即涉案猫并⾮被告所有或管理。被告乔某对涉案猫不具有空间和时间上的控制⼒。

2、被告乔某是出于爱⼼⽽对涉案猫进⾏投喂⾏为,⼩区其他⼈也对涉案猫有过投喂⾏为。

3、原告肖某受伤是由涉案猫造成,不是由被告乔某造成。

4、原告肖某在遛狗时未按照相关规定为狗系戴狗链,使狗不受原告控制⽽与涉案猫发⽣撕扯,最终引发了其受伤的风险。

(⼆)抗辩所依据的证据

1、当事⼈陈述

2、⼩区监控

3、原告伤情鉴定报告

⼆、请求权基础分析

案情:

2012年6⽉4⽇中午,原告肖某遛其所饲养的⼤型狗时未拴狗链,在路过事发地丰台区育仁⾥⼩区4号楼(被告乔⼥⼠家附近)时,肖某所遛的狗(未拴狗链)与⼀只猫发⽣撕咬,之后肖某为保护⾃⼰的狗,到两只动物之间将猫踢开,在此过程中肖某被猫抓伤。原告认为是被告收养的猫将她抓伤,于是向被告索赔(医疗费1815.76元、交通费70元)。被告承认出于爱⼼喂过⼩区⾥的这只(些)流浪猫。社区居委会调解未果,原告诉⾄丰台区法院。

待决问题:原告可以依据何种规范基础对谁提出何种请求?

(⼀)原告或许可以依据《侵权责任法》第78条请求被告承担责任

1、请求权是否成⽴?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78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损害的,动物饲养⼈或者管理⼈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故意或重⼤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分析该法条可知,该条的构成要件为以下三点:

其⼀,损害的发⽣。这⾥的损害包括两类:财产上损害及⾮财产上损害,财产上损害可以以⾦钱加以计算,⾮财产上损害指不能以⾦钱衡量的精神或⾁体痛苦;

其⼆,动物可以归属于某⼀或若⼲饲养⼈或者管理⼈。饲养⼈与管理⼈的定义法律尚未规定,故依据社会学解释法或者⽂义解释法,可将饲养⼈理解为对动物进⾏喂养与照顾之⼈,将管理⼈理解为对动物进⾏事实上管理之⼈。王占明先⽣在《动物致害与物件致害侵权》⼀书中写道,饲养⼈实际上是指动物的所有⼈,⽽管理⼈则是动物所有⼈委托他⼈实际占有、照管动物的⼈,该管理⼈对动物的饲养、管理、照护具有⼀定的独⽴性,享有相当的独⽴空间。同时他认为,临时⽆偿照管动物之⼈并⾮侵权法意义上的管理⼈;杨彪先⽣在其著作《动物损害与物件损害》⼀书中也提到,“饲养”⼀词只是为了与《民法通则》的习惯⽤法保持⼀

致,其适⽤范围与理论上的“保有”等⽤于并⽆不同,同样具有宽泛性,因此对“饲养”⼀词也应做宽泛处理,饲养应指⼀切⼈⼯喂养的⽅式,⼈⼯喂养即动物获得⽣存所需营养与⾷物的过程中有⼈为控制因素,即饲养的本质在于“控制”。“喂养”是饲养的表⾯含义,“控制”是饲养的真正含义与最终标准。因此,对于饲养⼈真正的含义应理解为对动物具有控制或⽀配能⼒的喂养⼈;

其三,损害与侵权⾏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对于因果关系的判断通说采⽤相当因果关系说。相关因果联系说由“条件关系”与“相当性”共同构成,“条件关系”被称为事实上因果关系,以“but-for”作为判断标准;“相当性”被称为法律上原因,以“direct/proximate”为判断标准,或者以“⼀般社会观念”作为判断标准,即如果⼀个⾏为通常会导致这样的损害,则有相当性,⾏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反之亦然。“条件关系”与“相当性”应为递进关系,通过两次筛选,选出与损害发⽣最近的原因,并将该责任归于该原因之下。若在采⽤相当因果关系说后得出极为不合理的结论,则采⽤其他学说,例如,聚合因果关系、共同因果关系、择⼀的因果关系、假设因果关系、受害⼈特异体质等学说。

其四,存在免责事由,即被侵权⼈故意或重⼤过失情况下,动物的饲养⼈或管理⼈可以免除或减轻责任。

结合本案事实,⾸先对第⼀个构成要件进⾏分析。从原被告的事实陈述可以看出,原告肖某确实被猫抓伤,其⼈⾝遭受损害,花去医药费1815.76元以及交通费70元,损害存在。其次对第⼆个构成要件进⾏分析,即被告乔某是否为构成要件中明确规定的饲养⼈或管理⼈。本案中,被告乔某明显不是饲养⼈或管理⼈,理由有⼆:第⼀,抓伤原告的猫实为流浪猫,它并⾮被告的所有物,也⾮被告受委托占有⽽进⾏管理之物,故被告并⾮饲养⼈或管理⼈。第⼆,被告虽承认多次对该猫进⾏投喂⾏为,但由于他⼈也可能对该猫进⾏投喂⾏为,被告对该猫的喂养⽆论在空间还是时间上都不具有⼀定的独⽴性,故被告并没有对该猫形成控制⼒或⽀配⼒,被告并⾮饲养⼈或管理⼈。所以,被告并⾮该猫的饲养⼈或管理⼈,不满⾜第⼆个构成要件。最后对第三个构成要件进⾏分析。⼀⽅⾯,导致原告受伤的原因⼤致如下:被告喂流浪猫→流浪猫与原告饲养的宠物狗打架→原告为保护⾃家狗被流浪猫抓伤。根据相关因果联系说,先从条件关系⼊⼿进⾏分析,被告的投喂⾏为、猫狗打架、原告插⼊猫狗战争中均可能导致原告受到损害,再根据相当性进⾏判断,与损害后果直接相关或者最近的原因是流浪猫抓伤原告,因此原告的损害实际是由流浪猫导致的,⽽⾮由被告导致,被告的投喂⾏为与原告的损害实际上是不存在因果关系的。另⼀⽅⾯,根据⼀般社会观念,被告乔某的爱⼼⾏为若因此⽽受到惩罚,未免与⼈类社会基本精神相背离。综合两⽅⾯考量,不应认定原告肖某的损害与被告乔某的爱⼼⾏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综合以上分析,被告的⾏为不满⾜侵权法第78条的构成要件。

2、请求权是否消灭?

由于不存在请求权,故⽆需探讨该问题。

3、请求权可否执⾏?

由于不存在请求权,故⽆需探讨该问题。

4、结论

原告不可以依据《侵权责任法》第78条请求被告承担责任。

(⼆)原告或许可以依据《侵权责任法》第6条请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

1、请求权是否成⽴?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款 ⾏为⼈因过错侵害他⼈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分析该法条可知,该法条是《侵权责任法》总则中关于过错责任的规定,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四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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