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贸易融资业务授信管理办法模版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贸易融资业务授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行贸易融资风险管理,规范贸易融资业务操作,推动本行贸易融资业务的全面拓展,根据《银行授信业务管理办法》,结合贸易融资业务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贸易融资是指由总行贸易金融事业部受权管理的、为国际、国内贸易提供资金融通的业务,分为国际贸易融资、国内贸易融资二大类。

国际贸易融资是指进口开证、进口押汇、提货担保、进口代收押汇、汇出汇款融资、海外代付、打包贷款、备货融资、出口押汇、出口托收押汇、汇入汇款融资、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贸易融资、出口应收账款池融资、出口退税池融资、福费廷、外汇保函(包括非融资性对外担保和融资性对外担保)等。

国内贸易融资是指开立国内信用证、国内信用证项下打包贷款、国内信用证项下买方融资、国内信用证项下卖方融资、国内订单融资、国内保理、国内信用保险项下贸易融资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经办行”指本行授权办理贸易融资业务的分支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涵盖的有关业务定义见具体的操作规程。

第五条总行贸易金融事业部(以下简称贸易金融事业部)负责贸易融资业务规章制度的制定,并负责贸易融资业务权限内的审批、境外金融机构同业授信管理、单证的集中处理及业务培训、推广和指导。贸易金融事业部会同总行其他部门负责对经办行贸易融资业务的贷后检查、指导。运营管理部负责制定贸易融资业务会计核算规范。经办行负责贸易融资业务的市场营销、业务受理、贷前调查、贸易融资发放、贷后业务跟踪和风险监控及业务档案管理。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总行授权开办贸易融资业务的所有分支机构。

第二章贸易融资业务的基本管理原则

第七条贸易背景的真实、合法、合规性原则。

客户向本行申请叙做贸易融资业务,必须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贸易项下的回笼货款是本行贸易融资的第一还款来源。

经办行应审查客户贸易资格的合法性;查明贸易方式是否合法、是否符合国际贸易惯例;审查贸易交易方、关联交易方应不在人民银行风险提示与金融制裁名单内,应满足监管部门关于反洗钱的相关规定;审查保证金的合法、合规性;审查贸易方过往是否有违法行为。如为限定性、敏感性贸易商品,还应审查是否取得必要的批准文件。对于远期(90天以上)贸易融资业务,经办行应依据规定,加大审查力度、有效甄别虚构贸易背景、涉及交易可疑的,应当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报告。

第八条统一授信原则。

除第九条(二)中不占用客户授信额度的业务以外,其余贸易融资业务均纳入对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授信额度的审查、审批、使用和管理应遵循《银行授信管理办法》及总行信贷风险管理的有关办法。不占用客户授信额度的贸易融资业务,需增加对贸易融资申请人的“基础授信”。

第九条区别对待原则。

(一)区别对待不同客户:

1.对于财务状况好,综合实力强,信誉良好的本行优质客户,应优先给予贸易融资支持;

2.对财务状况一般,年出口量较大,出口渠道较稳定的客户,本行应积极支持其出口贸易融资;

3.对于财务实力较弱,但某些贸易项目或产品较好,具有较丰富的专业经验,上下游客户具有较强的付款能力,还款来源确定,无债权、债务纠纷的客户,对这些特定项目或产品,本行可给予专项贸易融资支持,封闭运作。

(二)区别对待不同业务。根据贸易融资品种的风险度及担保条件,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

1.以下贸易融资业务可不占用客户授信额度,但须占用开证行或担保行或承兑行在本行的同业授信额度,如开证行或担保行或承兑行在本行无同业授信额度或同业授信额度不足时,须相应占用客户授信额度,如客户授信额度不足,应按授信审批程序报批。

(1)符合单证相符的即期信用证项下出口押汇业务;

(2)信用证付款期限在90(含)天以下经银行承兑/确认到期付款的远期信用证项下出口押汇业务;

以上(1)、(2)两项出口押汇业务,信用证的开证行(保兑行)或指定的承兑行或付款行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已与本行建立代理行关系;或根据最新银行年鉴(The Banker’s Alamanac),资产规模世界排名在前1000家以内;或已获得国际评级机构如标准普尔(Standard & Poor)、穆迪投资(Moody’s)或者惠誉国际(Fitch)的Baa1/BBB或以上的评级,以上各项信息出现冲突时,以最新的信息为准。但列入总行警示范围的高风险国家或地区的银行除外。

(3)代理福费廷、票据贴现及买入业务;

(4)国内信用证付款期限在六个月(含)以下经银行承兑/确认到期付款的远期国内信用证项下卖方融资业务;

(5)以本行可接受的银行出具的保函、备用信用证足额担保的贸易融资业务;

(6)本行可接受的银行承兑汇票足额质押的贸易融资业务。

2.已经核定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贸易融资专项授信额度,信誉优良的客户在本行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贸易融资业务,可不占用客户授信额度,但须占用本行认可的保险公司的额度。

3.低风险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额保证金、国债、本行存单、理财产品、结构化存款等足额质押的贸易融资业务)无须占用客户授信额度。

4.不符合以上条件的贸易融资业务须占用客户在本行的授信额度,根据风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