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的准则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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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的标准体系

2016中石油安全工程张益人

一、环境标准体系结构

环境标准分为国家级和地方级。国家级包括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控制标准)、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国家环境标准样品标准、国家环境基础标准以及国家环境保护行业标准。地方级包括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1.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1)国家环境质量标准:是为了保障人群健康、维护生态环境和保障社会物质财富,并考虑技(4)(5)2(2)染物排放标准:(c)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机动车船大气污染物地方排放标准严于国家排放标准的,须报经国务院批准。

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分为强制性和推荐性标准。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执行的其它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强制性标准以外的环境标准属于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环境标准,推荐性环境标准被强制标准引用,也必须强制执行。

二、环境标准之间的关系

1.国家环境标准与地方环境标准的关系执行上,地方环境标准优先于国家环境标准执行。 2.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之间的关系

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分为,跨行业综合性排放标准(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

排放标准)和行业性排放标准(如: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等)。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即:有行业性排放标准的执行行业排放标准,没有行业排放标准的执行综合排放标准。

3.环境标准体系的体系要素

一方面,由于环境的复杂多样性,这使得在环境保护领域中需要建立针对不同对象的环境标准,因而它们各具有不同的内容用途、性质特点等;另一方面,为使不同种类的环境标准有效地完成环境管理的总体目标,又需要科学地从环境管理的目的对象、作用方式出发,合理地组织协调各种标准,使其互相支持,相互匹配以发挥标准系统的综合作用。

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是环境标准体系的主体,它们是环境标准体系的核心内容,从环境监督管理的要求上集中体现了环境标准体系的基本功能,是实现环境标准体系目标的基本途径和表现。

处在高

不平、

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环境保护法律——

环境保护综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环境保护单行法——①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②生态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④《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环境保护相关法——是指涉及环境保护的一些自然资源保护和其他有关部门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

环境保护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或批准(见下表)

2.污染物排放标准(1)

(2)

(3)

(4)~(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三)噪声标准1.质量标准

(1)

(2)

(3)

2.排放标准

(1)

(2)《建筑施工厂界噪声限值》GB12523-90

(3)

(四)

(1)

(2)

(3)

(4)

(5)

(6)

(7)

(8)

(9)

(10)

(11)《500kv

(12)

(13)

(14)

(15)

(16)

(五)其它标准

(1)

(2)《辐射防护规定》

(3)

(4)

(5)

(6)

(7)《低、中水平放射性废物近地表处置设施的选址》HJ/T23-1998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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