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风系统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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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风系统管理制度

第一节“一通三防”安全隐患排查制度

第一条矿井每月开展通风隐患排查,通风科及相关职能科室负责对全矿“一通三防”隐患进行彻底排查。

第二条每次检查前召开检查会议,明确检查人员、地点、路线及要求。检查后召开落实会,由通风科将问题以“六定”形式下发并对查出的隐患进行通报。各单位必须在期限内将问题、隐患整改完毕,否则依照3号文及本制度进行考核。

第三条按规定由检查人员按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对矿井“一通三防” 进行标准化打分,打分结果报安全科汇总备案。

第四条对检查出的问题、隐患要实现闭环管理,严格跟踪落实。对于未发现的问题、隐患,每条对检查人员处罚100元。未落实的问题,每条对跟踪落实人员处罚100元。

第五条通风科每月将检查出的“一通三防”隐患按照“A、B、C”划分等级。A级隐患为公司需要解决的问题,由矿向公司申请解决;B级隐患为矿需要解决的问题,由通风科上报矿,矿研究解决;C级隐患为科队存在的隐患,由通风科对照三号文及本考核制度,进行跟踪落实。

第二节矿井通风管理制度

第一条矿井每年必须按照采掘计划进行通风能力核定工作,否则罚款1000元。

第二条改变矿井通风系统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履行报批手续,否则对通风科罚款500元/次。

第三条生产矿井必须采用机械通风,必须安装2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

要求主扇风机能在10分钟内可完成自动切换,否则按照事故追查处理。

第四条矿井每年进行1次反风演习和主要通风机外部漏风率的测定,未按期完成测定,对造成影响的单位罚款1000元。

第五条生产水平和采区没有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或扩散通风,否则,该采煤工作面或掘进工作面必须停止生产或掘进。

第六条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

第七条采煤工作面必须构成全负压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

第八条采煤工作面投产前,必须由矿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部门对工作面通风、防尘、防灭火、监控等系统进行验收,不符合规定不准生产。

第九条矿井通风等积孔、外部漏风率及有效风量符合《安全质量标准化》相关要求,否则每项标准对通风科罚款100元。

第十条新井投产前必须进行1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以后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测定。矿井转入新水平生产或改变一翼通风系统后,必须重新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

第十一条矿井回风巷道失修率不高于7%,严重失修率不高于3%,否则一处罚款1000元,并立即进行整改处理。

第十二条矿井通风设计必须与现场相符,各采掘《作业规程》中的通风参数与矿井通风设计必须相符,否则一处罚款100元。

第十三条采空区必须在45天内封闭完毕,并随着采煤工作面的推进逐个封闭通至采空区的连通巷道,否则对造成延误的单位罚款1000元。

第十四条矿井井下爆破材料库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回风风流必须直接引入矿井的总回风或主要回风巷中,否则矿井必须立即停产整改,并罚款1000元,整改完毕,经验收合格方可恢复生产。

第十五条矿井井下充电室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回风风流应引入回风巷;井下充电室同一时间内,5t及其以下的电机车充电电池数量不超过3组、5t以上的电机车充电电池数量不超过1组时,可不采用独立的风流通风,但必须在新鲜风流中,否则一处罚款1000元。

第十六条矿井杜绝出现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对于符合规程要求的“掘串采”一次串联风,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且必须在进入被串联工作面的风流中装设甲烷断电仪,保证被串工作面进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0.5%时,该面非本质安全型的所有电气设备必须全部断电。当构成通风系统后,立即改为独立通风。否则,必须停产整改。

第十七条矿井主要通风机不得出现无计划停风,否则,根据停风原因对相关责任单位罚款5000元。

第十八条矿井不得出现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的扩散通风,不得出现盲巷、盲孔及盲眼,否则一处对通风科罚款1000元。

第十九条巷道贯通前必须制定可行的安全技术措施,并附贯通前后通风系统调整方案和图纸,否则严禁贯通,并罚款1000元。违反上述规定强行贯通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矿井各用风地点风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并定期测风,否则一处罚款500元。

第二十一条矿井通风设计必须符合实际,各参数取值计算必须准确,并按期修改,否则一处罚款200元。

第二十二条矿井每年年初必须根据可能发生的灾害,编制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否则对造成延误的单位罚款1000元。

第三节主要通风机管理制度

第一条主要通风必须设专职人员看管,每小时填写运行记录,记录涂改或缺失每处对值班人员罚款100元。

第二条矿井主要通风机房不得兼做它用,机房内必须安装水柱计、电流表、电压表、轴承温度计等仪表。必须有直通矿生产指挥中心的电话,并有反风操作系统图、司机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每缺少一项设施或不完好,对责任者处罚200元。

第三条新安装主要通风机在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1次主扇性能测定和试

运转工作,以后每5年至少进行1次性能测定。

第四条风井出口必须安设防爆门(盖),防爆门(盖)应按井筒全断面设置,每6个月检修1次,并做好检修记录,每少检查一次或每少记录一次处罚责任者100元。

第五条机运队负责每月至少检查主要通风机1次,改变通风机运行参数时,必须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否则对责任者处罚200元。

第六条因检修、停电或其他原因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转时,必须制定计划停风安全措施;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时,受停风影响的地点,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工作人员先撤到进风巷道中,由值班矿长决定全矿井是否停止生产、工作人员是否全部撤出。

第七条矿井主要通风机必须在合理工况范围内运行,改变主要通风机运行的工况时,必须有矿技术负责人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否则处罚责任者200元。

第八条主要通风机更换到备用通风机使用时,应提前通知请示矿总工师及各职能科室值班人员并制定安全措施及调整方案,同意后方可实施,否则处罚责任者500元。

第九条矿井每季度须对主要通风机反风设施及附属装置进行检修并建立记录,每少检查一次或每少记录一次处罚责任者200元。

第十条主要通风机参数记录及时准确,否则每错一个数据或每少记一次对责任者处罚100元。

第四节测风制度

第一条矿井至少每10天进行一次全面的测风,采煤工作面和其他用风地点应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测风结果应填写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上;矿井每旬要填写测风旬报表,每月要填写通风月报表,否则罚款1000元。

第二条矿井通风系统发生变化后,测风员必须进行1次全矿井测风,并将矿井风量变化情况报通风技术员,由通风技术员汇集整理后及时向分管副总工程师、矿总工程师汇报,每推迟一天对通风技术员罚款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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