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田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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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CSISG10-116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条件)
项目名称:罗一转、罗二转、罗 6增数字化管理升级改造工程
发包人(甲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四采油厂)
承包人(乙方):宁夏奥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签订地点:陕西省靖边县 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目录
1、总则
2、词语定义
3、工程概况
4、承包方式及承包范围
5、合同工期
6、价款确定方式及支付
7、材料设备供应
8、双方权利义务
9、施工技术资料的提供
10、工程质量和验收
11、健康、安全与环境保护
12、技术成果权归属
13、保密
14、权利暇疵担保
15、对外关系
16、保险
17、违约责任
18、工程分包
19、争议的解决
20、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
21、本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22、其他约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条件)
1. 总则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本合同由合同条件、协议条款和有关文件组成。
2. 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2. 1发包方(简称甲方):协议条款约定的、具有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
2. 2甲方驻工地代表(简称甲方代表):甲方在协议条款中指定的代表人。
2. 3承包方(简称乙方):协议条款约定的、具有承包主体资格并被发包方接受的当事人。
2. 4乙方项目经理:指第 8条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乙方代表,与施工许可证相符。
2.5 设计单位:指甲方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2.6 监理单位:指甲方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2.7 总监理工程师: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监理总负责人。
2.8 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合同工期。
2.9 开工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工程开工日期。
2.10 竣工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工程竣工日期。
2.11 协议条款:结合具体工程,甲、乙方协商后签订的书面协议。
2.12 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甲方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可在双方协议条款中约定。
2.13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长庆油田分公司工程造价管理部。
2.14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各省建设厅、各地、市建委(建设局)。
2.15 合同价款:指甲乙双方在第 6 条中约定,甲方用以支付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2.16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甲方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2.17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甲方或乙方承担的经济支出。
2.18 图纸:指由甲方提供或由乙方提供并经甲方批准,满足甲方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2.19 施工场地:指由甲方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甲方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2.20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2.21 小时或日:本合同规定按小时或日计算时间,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日计算时间的,开始当日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日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日,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当日
24 时。
2.22 不可抗力 : 指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坠落、暴风雪、洪水、沙尘暴、地震等不可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
3. 工程概况合同双方在协议条款中明确。
4. 承包方式及承包范围在施工阶段,承包方式分为包工包料、包工包部分料、包工不包料三种方式。承包范围应根据招标文件或施工图纸确定的承包范围填写。如可以填写哪个图纸的土建工程,或者填写土建、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及装饰装修工程。也可以更具体一些,填写是否包括采暖卫生与煤气、电气、通风与空调、电梯、通讯、消防等专业工程的安装以及室外线路、管道、道路、围墙、绿化等工程。
合同双方在协议条款中明确。
5. 合同工期开竣工日期在协议条款中明确。
5.1 开工及延期开工
5.1.1 乙方应当按照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如不能按期开工,应当在约定开工日期前 7 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在接到申请后的 48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乙方。甲方 48 小时内未答复,视为同意乙方要求,工期相应顺延。甲方不同意乙方要求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5.1.2 因甲方原因不能按约定日期开工,甲方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赔偿乙方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
5.2 工期延误在组织施工过程中,如遇到下列情况,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并通过书面形式确定损失承担责任,相应顺延工期:
5.2.1 因不可抗力事件或其他非乙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等,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不可抗力事件结束 48 小时内,双方就损失情况和工期延期进行协商,形成书面协议;
5.2.2 因甲方提出变更计划、设计或未能按约定提供图纸;
5.2.3 甲方未按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5.2.4 甲方负责供应的材料、设备、成品或半成品未能保证需要或因交验时发现有缺陷需要修、配、代、换而影响施工进度的;
5.2.5 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 8 小时;
5.2.6 按施工准备规定,甲方未提供施工现场水、电源、道路接通条件,障碍物未能清除,影响进场施工的;
5.2.7 甲方未按约定提供所需书面形式的指令、确认单、批准手续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非上
述原因,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6. 价款确定方式及支付
6.1 合同价款
6.1.1 总价工程,合同价款按中标价执行。
6.1.2 单价工程,合同单价为中标价,合同总价款为暂定价。
6.1.3 费率工程,合同总价款为暂定价。
6.2 计价依据的适用范围:费率工程、总价工程变更部分、单价工程中无单价的变更部分。
6.3 价格调整的因素
工程遇到下列情况乙方应在调整之日起 14 日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甲方收到乙方通知后14 天内不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6.3.1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6.3.2 长庆油田分公司规划计划部门或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确认并同意执行的国家有关部门、省地级以上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或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6.3.3 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的停工累计超过 8 小时;
6.3.4 招标工程甲方同意的工程量增减或设计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