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溶解乙炔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修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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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溶解乙炔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修改说明
《溶解乙炔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经全许办(2001)29号文批准实施之后,经全许办批准又作了以下调整:
经全许办(2002)61号文批准,对《溶解乙炔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进行修改,取消《细则》附件1中的款。
现将《溶解乙炔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公布如下:溶解乙炔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
1 总则
为了做好溶解乙炔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确保产品质量和生产安全,根据国务院授权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和国务院国发[1984]54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溶解乙炔产品的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不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无生产许可证的溶解乙炔产品不得生产和销售。
2 管理机构和检验单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溶解乙炔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溶解乙炔产品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监督管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溶解乙炔产品审查部(简称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溶解乙炔审查部)设在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质量部,受全国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负责起草和组织宣贯《溶解乙炔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汇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的企业申请;制定审查计划,组织行业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派出人员的参与下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根据对申请取证企业生产条件的审查结果和产品质量检验报告,汇总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等,并承担全许办交办的其它事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溶解乙炔产品审查部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亚运村安慧里四区16号楼
邮政编码:100723
电话:0 0
传真:0
联系人:陈瑞英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受理溶解乙炔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企业的申请、
协助溶解乙炔审查部做好审查工作以及查处生产和销售无证产品工作。
国家基本有机原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负责溶解乙炔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测工作。
国家基本有机原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和平街北口北京化工研究院
邮政编码:100013
帐号:42-026061-5401
开户行:北京工商行和平里分理处
收款单位: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北京化工研究院
电话:0
传真:0
联系人:范彦如
3 企业取得溶解乙炔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
企业应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其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名称、经营范围、生产场地应与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一致。
溶解乙炔企业的建筑、生产装置必须符合《溶解乙炔生产安全管理规定(试行)》要求,通过政府有关部门的竣工验收和投产验收。
企业生产的溶解乙炔产品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要求。
企业必须有一支保证产品质量和进行正常生产的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和计量、检验队伍。
企业必须具有生产溶解乙炔产品的标准及符合规定的技术文件、管理文件(包括工艺文件、作业指导书、检验规程、管理制度等),并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企业必须具备保证溶解乙炔产品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检测设备。
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和行业的法律、法规要求,设置必要的安全、环保设施,各项污染物的排放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要求。
4 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申请资格
不论企业经济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凡有独立的营业执照,都可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
经济联合体有关企业的申请。对于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应独立申请生产许可证,其产品应标注各自的生产许可证
编号。对于不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中的分公司或集团公司的生产厂、点,可由集团公司和各个分公司(生产厂、点)共同申请生产许可证,其产品应标注上述单位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也可以由集团公司申请生产许可证,但是其所有厂、点必须在申请书上注明,都必须接受审查并全部达到合格要求方可取证,其产品可以标注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凡持有溶解乙炔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在有效期满后仍继续生产该产品者,必须在有效期满前半年内提出复查换证申请;逾期不申请者即视为自动放弃生产许可证。
新建或新转产溶解乙炔产品的企业,应在正式投产半年内,按本细则的规定办理申证手续。超过半年或有无证生产行为者应由当地技术监督部门处罚后,方可申报。
申请企业需准备的申请文件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申证企业申请受理程序
申证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填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连同营业执照复印件报送所在省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省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上报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并于30日内作出审查结论。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书应立即退回企业重新填写,因退回申请书而贻误申报时限的责任由企业自负。对符合要求的,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将所有申请材料寄(送)溶解乙炔审查部。
5 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产品抽样、检验
溶解乙炔审查部汇总申请材料后,组织审查组,在规定期限内与省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取得联系,在其配合下开展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同时通知检测单位进行产品抽样检验。
审查组的组成原则
审查组应由具有相当专业能力的生产许可证审查员、技术专家组成;
审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具有化工专业能力的生产许可证审查员担任;
审查组一般由3-5人组成;
所有审查组成员的身份应具有公正性,与申证企业有利益关系者应予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