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业务培训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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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5年12月31日以前,境内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通过 卫星提供的语音通话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服务, 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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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增值税税率
税率及征收率
货物及劳务
17%税率 13%税率 11%税率 6%税率
销售货物及提供劳务 农产品等
3%征收率 (销售已使用固定资产减 按2%)
•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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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额
视同提供应税服务 •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下列情形,视同提供应税服务: • (一)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邮政业
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 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 (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税服务。 •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
形动产。
•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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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
• 问题: • 代扣代缴 境外漫游 • 承包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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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应税服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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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税服务范围
• 具体应税服务范围注释: 电信业,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 系统等各种通信网络资源,提供语音通话服务,传 送、发射、接收或者应用图像、短信等电子数据和 信息的业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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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试点推进过程
• (四) 2014年6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电信业营改增 试点。
• ----财税〔2014〕43号
• 另: • 保留-----财税〔2013〕106号
• 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26号公告 《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 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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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试点推进过程
• (五)下一步: • 1.餐饮、娱乐等生活服务业; • 2.建筑安装、不动产销售等行业; • 3. 金融、保险业。 • 2015年底全面完成“营改增”
• ---财税〔2011〕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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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试点推进过程
• (二)2013年8月1日起,“1+7”行业(增加了广播影视服 务
• )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财税[2013]37号
• (三) 2014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铁路运输和邮 政业营改增试点。
• -----财税〔2013〕106号。
4%征收率 (销售已使用固定资产 4%减半)
5%、6%征收率
小规模 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 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
零税率
免抵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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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 有形动产租赁
交通运输、基础电信 部分现代服务业 小规模、一般纳税人简 易征收 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
免抵退税
(四)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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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税方法
1、一般纳税人
• 计税方法 :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售额*税率--当期进项税额
营业税: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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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值税的类型
1、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扣除任何外购固定资产的价款 2、收入型增值税:允许扣除固定资产的折旧 3、消费型增值税:允许将当期购入的固定资产价款一次全 部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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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营改增”的推进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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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额
视同销售货物
• 《实施细则》规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 货物:
•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 2、销售代销货物; •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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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试点推进过程
• (一)2012年起部分省市试点“1+6”行业: • 1个大行业:交通运输业(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
务பைடு நூலகம்管道运输服务,不含铁路运输) • 6个现代服务业: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
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 2012年按地区分步实施“1+6”行业试点 • 1月1日,上海市 • 9月1日,北京市 • 10月1日,江苏省、安徽省 • 11月1日,福建省、厦门市、广东省、深圳市 • 12月1日,天津市、浙江省、宁波市、湖北省
• 管理、申报规定
2、小规模纳税人
• 计税方法: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 管理、申报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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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额
销售额
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 括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 性收费:
•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 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 事业性收费;
• 包括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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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税服务范围
• 基础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 提供语音通话服务的业务活动,以及出租或者出售带宽、 波长等网络元素的业务活动。
• 增值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 有线电视网络,提供短信和彩信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的 传输及应用服务、互联网接入服务等业务活动。 卫星电视信号落地转接服务,按照增值电信服务计算缴纳 增值税。
电信业“营改增” 政策培训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张新 2014年5月23日
主要内容
一、“营改增”的意义 二、“营改增”的推进过程 三、主要政策内容 四、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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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营改增”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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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的意义
从两个角度看 • 税制完善 • 促进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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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的意义
• 增值税与营业税的比较 • 增值税重要特点---------消除重复征税 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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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要政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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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
(一)纳税人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电信业服 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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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
• 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 •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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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税服务范围
• 问题: 1、出租 • 出租带宽 • 出租裸纤线路 • 出租管道
2、比较财税〔2013〕106号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信息技术 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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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税率及征收率
• 基础电信服务---------税率为11% • 增值电信服务---------税率为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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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税率及征收率
• 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3% • (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方法征收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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