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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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
篇一:承揽合同、雇佣、劳务合同区别
承揽合同、雇用、劳务合同的区别
(1)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2)雇佣关系,是指根据当事人的约定,雇员按照雇主的指示,在一定或不定的期限内利用雇主提供的条件提供劳务,雇主向提供劳务的雇员支付劳动报酬。这里的关键点有“利用雇主提供的条件”、“提供劳务”。
承揽合同与雇佣合同的主要区别有:
①承揽的目的是通过完成工作成果获取报酬,工作的风险不应由定作人负担,而是由承揽人负担。
②雇佣合同是以直接提供劳务为目的,承揽合同则是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提供劳务仅仅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
③雇佣合同的受雇人在一定程度上要受雇佣人的支配,在完成工作中须听从雇佣人的安排、指挥,当然雇员在实际工作中也具有一定相对的工作自主性和独立性;承揽合同的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支配与服从的关系,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独立性,当然定作人也会对承揽人的工作作出具体的指示并现场指挥。
(3)劳务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
公民与法人之间纯粹以提供劳务为内容而签订的协议。该类合同与雇佣合同、承揽合同在合同主体关系、报酬支付、履行方式、风险承担等方面有所不同。
劳务合同的特征有:
①劳务合同具有临时性,具体包括:
a.对象的临时性,是指劳务合同通常是针对临时性的事务而达成的协议。
b.合同订立的临时性,是指双方合同关系的形成仅呈临时建立的一次或几次性的合同关系。
c.合同履行的短期性,是指提供劳务人提供的劳务是临时的、短期的,而非定期或长期的。
雇佣合同中的雇工一般从事的是雇主的日常事务而非临时事务,双方之间的关系相对稳定、长期。
②标的物的特定性。
a.劳务合同的标的,仅是一方提供的劳务。
b.雇佣合同中,雇工有完成工作量及工作成果的要求。
c.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并非以提供劳务为合同的主要内容,而是以完成并交付定做人要求的工作成果为目的,一般情况下,这种工作成果可能包含技术性要求。L
③劳务活动具有独立性。
a.劳务人所提供的劳务是独立完成的。劳务人在从事工作时,其行为不受雇主的意志左右,无须服从雇主的监督、
管理,双方表现为地位平等的两个主体。
b.雇佣关系中雇工的行为受雇主的意志支配和约束,双方之间存在监督、被监督,管理、被管理的关系,双方的地位具有一定的不平等性。
c.承揽合同中,承揽人虽也是独立完成工作,但却是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从事承揽工作,劳务合同没有这些内容。
④在报酬支付方式上:)
a.提供劳务人完成劳务后,双方即进行结算,体现的是一种即时清结的债的关系。
b.雇佣关系较为固定,一般以一周、一月等周期性的领取。c.承揽合同一般是交付工作成果后支付报酬。
篇二:劳务和承揽合同区别
从案例中看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分
作者:付陈友发布时间: XX-06-28 10:42:23
摘要:
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在司法实践中有往往有着很多的相似之处,容易产生混淆。我国的《合同法》对承揽合同有专门的法律规定,但目前的法律对雇佣合同确没有太多的涉及。本文从一很小的案例出发,尝试将两种合同彻底区分开。关键字:承揽合同雇佣合同区分损失赔偿
引言:
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是民法上两种不同的合同,但在现
代民商法律关系复杂化的大背景下,在司法实践中,这两种合同存在着一些相似性,特别是在一些民事案件中,究竟是雇佣合同或者是承揽合同,常常让人一时无法断定。笔者试图从一个简单的案例中,初步区别出两种合同的不同之处。
案例:某村村民夏兰建造私房时,与木工熊水田达成口头协议,由后者为其建房浇注混凝土安装模板,报酬500元,模板由熊水田提供。夏兰雇车将模板从熊水田家运到工地。之后,熊水田带着徒工等三人到夏家安装模板。工作中,熊水田不慎跌伤,其伤情经法医鉴定为九级伤残,用去医药费近2万元。事故发生后,夏兰向熊水田支付模板租金400元,木工工资100元,小工工资40元。熊水田又要求夏兰支付其身体受到伤害的各项损失3万余元,因协商不成诉至法院。
该案的焦点是夏兰与熊水田之间的法律关系究竟是雇主与雇员的关系或者是承揽人与定做人的关系?要理清这一法律关系,就必须先了解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
一、承揽合同
承揽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按他方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并将工作成果交付他方,他方接受工作成果并给付抽筋的合同。《合同法》第251条第二款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承揽合同是诺成,有偿,双务,不要式合同。
承揽合同的特征:1、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标成果为标的。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所需要的不是承揽方的单纯劳务,而是其物化的劳务成果,但承揽人工作成果必须是符合雇主要求。2、承揽合同的标的物具有特定性。承揽人是按照定做人要求的质量,数量,包装,规格等要求完成工作并交付标的物,因此该标的物由于定做人特定化的要求而特定化。3、承揽工作具有独立性。承揽人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力等完成工作任务,不受定做人的智慧管理,独立承担合同约定的责任。承揽人的工作是独立的,工作过程不从属于雇主。4、承揽合同具有一定的人身性质。承揽人一般必须对工作成果的完成承担风险,承揽人不得擅自将承揽工作交给第三人完成,且对完成的工作过程中遭受的意外风险负责。
二、雇佣合同我们再来看看雇佣合同。我国目前立法上尚没有雇佣合同一说,雇佣合同,在立法上与之最贴近的就是我国的《劳动合同法》,但在其他的大陆法系国家,例如法国,德国,都对雇佣合同有明确的法律定义以及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雇员)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我国有学者将雇佣合同定义为:“雇佣合同是指雇员按照雇主的指示,利用雇主提供的条件提供劳务,雇主向提供劳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