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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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管理办法(暂行)
办公室2006-12-25 17:32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保护和管理,发挥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在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中的作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系指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的规定,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公布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开展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试点阶段的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由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划定,并经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查认定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本办法适用于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试点地区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保护和管理。第三条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保护和管理由所在行政区域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进一步健全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机构,负责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保护和管理的具体工作。乡(镇)林业工作机构应做好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管护的有关组织和落实工作。
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面积较大的地区,其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可派设必要的森林资源监督机构,加强对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保护管理情况的监督。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义务,对破坏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违法行为有权制止、举报和控告。
第五条在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培育、保护和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森林法》的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区划与认定
第六条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区划认定的原则:
(一)生态优先原则:以保护生态环境和维护生态平衡为前提,根据森林、林木、林地所处生态区位重要程度和主导功能,做到因害设防、因需划定。
(二)突出重点原则:对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影响地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须重点区划、确保进入。
(三)实事求是原则:根据国民经济水平、自然条件、木材供需能力等因素,实行总量控制、分步实施,做到量力而行、协调发展。
(四)规模治理原则:保证地域上相对集中连片,便于集中管护、规模整治,以最大限度地发挥森林的生态效益。
(五)依法管理原则:必须充分尊重林权权利人的意愿,依法维护其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区划认定对象为:其生态区位符合国家规定范围内的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无林地(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第八条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区划认定及申报、验收、审批等,按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保护等级划分:
(一)一级保护(严格保护):包括自然保护区的森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森林,以及生态地位极端重要和生态环境极端脆弱地区的森林和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
(二)二级保护(重点保护):包括防护林中的天然林,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风景林、
环境保护林、母树林、科学实验林,以及生态地位非常重要和生态环境非常脆弱地区的森林和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
(三)三级保护(一般保护):包括防护林中的人工林,以及一级保护、二级保护之外的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第十条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功能质量等级的划分:
(一)一级功能质量林:指特种用途林,防护林中郁闭度0.7以上的天然林、人工混交林,以及覆盖度60%以上的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
(二)二级功能质量林:指防护林中郁闭度为0.5以上的天然林、人工混交林,郁闭度0.6以上的人工纯林,以及覆盖度40%以上的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
(三)三级功能质量林:指防护林中郁闭度0.2以上的天然林、人工混交林、人工纯林,以及覆盖度30%以上的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
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保护等级和功能质量等级的划分,均按照高位确定的原则进行确认。
第十一条集体、个人所有或者经营的森林、林木、林地,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不同意划定为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不得划入。但位于生态地位极端重要和生态环境极端脆弱地区的,可以采取转让、赎买、置换等形式变更其所有权或经营权后,划定为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第十二条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一经划定并经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其性质和用途,确需改变其性质和用途的,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当地应在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区周边明显处,如山口、路口、沟口、海岸和河流交叉点等设立永久性标牌,立牌公示。
保护与管理
第十三条根据国发[2001]2号文件的规定,实行领导干部保护管理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责任制。地方各级政府主要领导应逐级签订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保护管理责任状;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应与所属的国有森林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订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保护管理责任状。以责任状的形式落实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资源管理、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的责任。
第十四条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管护,应根据其权属、分布特点、保护等级和管护难易程度等因素,按一定面积划定管护责任区,采取有效的方式落实到单位和个人。
国有的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可由国有森林经营单位组织专业队伍进行集中管护,或者按管护责任区以职工承包管护的形式进行管护。
集体所有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可以村或村民小组为单位,按管护责任区确定管护人员进行管护。
个人所有或者经营承包的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可由所有者或承包经营者负责管护。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管护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并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进行建档和备案管理。
第十五条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管护人员的主要职责为:在管护区进行日常巡护,预防、发现和阻止森林火灾、森林病虫害等森林灾害和乱砍滥伐、乱捕滥猎、乱采滥挖等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的发生、发展,并及时地向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情况,协助做好有关森林灾害的处理和毁林案件的查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工作。
第十六条管护人员补助费用须与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管护任务、责任和保护等级和功能质量等级相挂钩。对管护人员的费用支出,须经所在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森林资源管理机构的签字同意。
第十七条乡(镇)林业工作机构应与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管护人员签订年度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