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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
办 法》
局制定 了《 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 订工作管 理办法》现予发布 , 发布之 日 , 自 起施行 。原
国家环境保护局 19 年 3 2 96 月 7日发布的 《 国家环境保护局 国家环境标准制( ) 修 订管
国家 环境 保护 总局
20 0 6年 8 月 2 日 3
附 国家环境 保护标 准制 修订 工作 管理办 法 件:
编号 )发布 、 、 交付出版事宜 ; ( 受理标 准制修订计划项 目调整 申 十)
请, 审查项 目调整方 案;
( 十一 )进
行 培训 。
术路线和工作方案; ( 根据确定标准技术内容的需要 , 五) 进 行必要 的验证 实验。编制标准征求意见稿
(= 有利于形成完整 、 三) : 协调的环境保护 标准体系 ; ( 有利于相关法律 、 四) 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实施 ;
( ) 五 与经济 、 技术发展水平和相关方 的 承受能力相适应 ,具有科学性和可实施性 ,
促进环境质量改善 ; ( ) 六 以科学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为依
国家放射性污染 防治与电磁 辐射 防护
相关标准 、 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参 照本办法执行。
据, 内容科学 、 合理 、 可行 ;
( ) 七 根据本国实际情况 , 可参照采用 同 外相关标准 、 技术法规: ( )制订过程和技术 内容应公开 、 八 公
平 、 正。 公
国家环境标准样品研复制工作按《 环境
标准样品研复制技术规范》 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本 办法规定 了国家环境保护 总局标准制修订工作主管部门、 技术支持单
位、 标准主编单位和标准出版单位在标准制
修订工作中的职责。
第 二章 标 准制 修订 工 作 的基 本 原 则 、

关于环境保护部公告7号令

关于环境保护部公告7号令

环境保护部公告
公告2009年第7号
关于发布《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
建设项目目录》及《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
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现将《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09年本)》(见附件一)及《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09年本)》(见附件二)予以公告。

自2009年3月1日起实施。

附件:1.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09年本)
2.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09年本)
二○○九年二月二十日主题词:环保建设项目环评目录公告
附件1:
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09年本)
注:本附录中项目未注明新建、扩建或技术改造的,包括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

附件2:
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09年本)
注:本附录中项目未注明新建、扩建或技术改造的,包括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

国家环保总局公告 2007年第4号

国家环保总局公告 2007年第4号

国家环保总局公告 2007年第4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国家环保总局公告 2007年第4号关于发布《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的公告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范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工作,我局制定了《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七年一月十九日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空气污染,规范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的设计和监测点位设置要求、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和自动监测的方法和技术要求以及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的管理和处理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国家和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确定环境空气质量状况,防治空气污染所进行的常规例行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的组织和管理,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规范对地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进行组织和管理。

第二章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第四条设计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应能客观反映环境空气污染对人类生活环境的影响,并以本地区多年的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及变化趋势、产业和能源结构特点、人口分布情况、地形和气象条件等因素为依据,充分考虑监测数据的代表性,按照监测目的确定监测网的布点。

监测网的设计,首先应考虑所设监测点位的代表性。

常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可分为4类:污染监控点、空气质量评价点、空气质量对照点和空气质量背景点。

第五条国家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为开展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活动,设置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其监测目的为:(一)确定全国城市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变化趋势,反映城市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总体水平;(二)确定全国环境空气质量背景水平以及区域空气质量状况;(三)判定全国及各地方的环境空气质量是否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要求;(四)为制定全国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和对策提供依据。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8年第9号——关于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8年第9号——关于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8年第9号——关于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8.01.15•【文号】环境保护部公告2018年第9号•【施行日期】2018.01.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环境保护部公告2018年第9号关于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打赢蓝天保卫战”“提高污染排放标准”的要求,切实加大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力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决定在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执行地区执行地区为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行政区域。

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包括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石家庄、唐山、廊坊、保定、沧州、衡水、邢台、邯郸市,山西省太原、阳泉、长治、晋城市,山东省济南、淄博、济宁、德州、聊城、滨州、菏泽市,河南省郑州、开封、安阳、鹤壁、新乡、焦作、濮阳市(以下简称“2+26”城市,含河北雄安新区、辛集市、定州市,河南巩义市、兰考县、滑县、长垣县、郑州航空港区)。

二、执行行业与时间(一)新建项目。

1.对于国家排放标准中已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行业以及锅炉,自2018年3月1日起,新受理环评的建设项目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2.对于目前国家排放标准中未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行业,待相应排放标准制修订或修改后,新受理环评的建设项目执行相应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执行时间与排放标准实施时间或标准修改单发布时间同步。

3.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控制要求的,按地方要求执行。

(二)现有企业。

1.对于国家排放标准中已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行业以及锅炉,执行要求如下:火电、钢铁、石化、化工、有色(不含氧化铝)、水泥行业现有企业以及在用锅炉,自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特别排放限值;炼焦化学工业现有企业,自2019年10月1日起,执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特别排放限值。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2年第71号――关于发布2012年度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2年第71号――关于发布2012年度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2年第71号――关于发布2012年度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2.12.21
•【文号】环境保护部公告2012年第71号
•【施行日期】2012.12.2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正文
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2年第71号)
关于发布2012年度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的公告根据《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规定,经各地、各部门推荐和专家评审,并通过《中国环境报》及环境保护部门户网站公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批准66个项目获2012年度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其中:一等奖6项,二等奖26项,三等奖34项。

现予以公布。

附件:2012年度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名单
环境保护部
2012年12月21日附件:2012年度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名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实施国家第二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公告-环发[2003]144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实施国家第二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公告-环发[2003]144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实施国家第二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公告正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实施国家第二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公告(环发[2003]144号)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严格控制机动车污染排放,实施《车用压燃式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 17691-2001)和《车用点燃式发动机及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 14762-2002)第二阶段排放限值,现公告如下:一、2003年9月1日起,所有进行定型的压燃式发动机(包括柴油发动机和燃用其他燃料的压燃式发动机)及装用压燃式发动机的重型车辆(最大总质量大于3.5吨的车辆)必须符合《车用压燃式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以下简称GB 17691)第二阶段型式核准排放限值的要求,所有进行定型的点燃式发动机(包括汽油发动机和燃用其他燃料的点燃式发动机)及装用点燃式发动机的重型车辆(最大(以下简称GB14762)总质量大于3.5吨的车辆)必须符合《车用点燃式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第二阶段型式核准排放限值的要求。

2003年9月1日起,生产、进口或销售上述产品的汽车和发动机企业应按要求向国家环保总局进行污染物排放达标车型和发动机型的核准申报。

凡不符合上述标准要求的车、机型不得核准定型,未经国家环保总局核准定型的车、发动机型视同排放不达标,不得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

二、2003年9月1日起,停止对达到GB 17691、GB 14762第一阶段型式核准排放限值的车型和发动机型的型式核准申报。

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65号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

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65号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

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65号)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完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制度,指导和规范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的审查和许可工作,我部制定了《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

现予公布,请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执行。

附件: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日附件: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一、目的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体法》)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为指导和规范环保部门对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的审查和许可工作,制定《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二、关于证明材料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可参考本《指南》附一的要求,提交有关符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所规定许可条件的证明材料。

证明材料应当详实充分并合理组织,利于查阅。

三、关于审批程序及时限(一)受理(5个工作日内)负责审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环保部门(以下简称“审批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包括证明材料)后应对申请是否属于受理范围、材料的完整性等进行书面审查,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

(二)专家评审(40个工作日内)审批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受理的申请材料(包括证明材料)进行评审,并进行现场核查。

专家组应当提交关于申请材料评审和现场核查的意见;并起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草案或不予颁发许可证的文件。

(三)审批(20个工作日内)审批部门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依法作出审批决定。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审批部门依法发布有关给予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公告。

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审批部门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四)制作颁发许可证(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审批部门制作并颁发许可证;批准日期以公告日期为准。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68号——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章目录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68号——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章目录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68号——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章目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6.11.14
•【文号】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68号
•【施行日期】2016.11.1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6年第68号
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章目录的公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6〕12号)要求,我部对2008年3月环境保护部成立以来以及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先后发布的部门规章进行了清理。

现将现行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章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现行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章目录
环境保护部
2016年11月14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6年第12号--关于发布《生态环境状况评价技术规范(试行)》的公告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6年第12号--关于发布《生态环境状况评价技术规范(试行)》的公告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6年第12号--关于发布《生态环境状况评价技术规范(试行)》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3.09•【文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6年第12号•【施行日期】2006.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6年第12号)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综合评价生态环境状况及变化趋势,现批准《生态环境状况评价技术规范(试行)》为国家环境保护行业标准,并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生态环境状况评价技术规范(试行) HJ/T 192—2006该标准为指导性标准,自2006年5月1日起实施,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

标准内容可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网站()和中国环境标准网站()查询。

特此公告。

附件:生态环境状况评价技术规范(试行)二○○六年三月九日HJ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HJ/T192-2006生态环境状况评价技术规范(试行)Technical Criterion for Eco-environmental Status Evaluation 2006-03-09发布2006-05-01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前言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充分发挥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能,综合评价我国生态环境状况及变化趋势,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起草。

本标准于2006年3月9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6年5月1日起试行。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目次1 范围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语和定义4 评价指标及计算方法4.1 生物丰度指数的权重及计算方法4.2 植被覆盖指数的权重及计算方法4.3 水网密度指数计算方法4.4 土地退化指数的权重及计算方法4.5 环境质量指数的权重及计算方法5 生态环境状况指数(ECOLOGL CALINDEX,EI)计算方法6 生态环境状况分级7 生态环境状况变化幅度分级1 范围本技术规范规定了生态环境状况评价的指标体系和计算方法。

环境保护部公告第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环境保护部公告第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通告2021年第31号2021-05-24 实行)一、总那么〔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例,防治环境污染,保障生态安全和人体健康,促使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进步,拟订本技术政策。

〔二〕本技术政策为指导性文件,供各有关单位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参照采纳。

〔三〕本技术政策提出了生产VOCs物料和含VOCs产品的生产、储藏运输销售、使用、花费各环节的污染防治策略和方法。

VOCs根源宽泛,主要污染源包含工业源、生活源。

工业源主要包含石油炼制与石油化工、煤炭加工与转变等含VOCs原料的生产行业,油类〔燃油、溶剂等〕储藏、运输和销售过程,涂料、油墨、胶粘剂、农药等以VOCs为原料的生产行业,涂装、印刷、粘合、工业冲洗等含VOCs产品的使用过程;生活源包含建筑装饰装饰、餐饮效力和服饰干洗。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制药工业以及灵活车排放的VOCs污染防治可分别参照相应的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四〕VOCs污染防治应依据源泉和过程控制与尾端治理相联合的综合防治原那么。

在工业生产中采纳洁净生产技术,严格控制含VOCs原料与产品在生产和储运销过程中的VOCs 排放,鼓舞对资源和能源的回收利用;鼓舞在生产和生活中使用不含VOCs的代替产品或低VOCs含量的产品。

〔五〕经过踊跃展开VOCs摸底检查、制订正要点行业VOCs排放标准和管理制度等文件、增强VOCs监测和治理、推行使用环境标记产品等举措,到2021年,根本成立起要点地区VOCs污染防治系统;到2021年,根本实现VOCs从原想到产品、从生产到花费的全过程减排。

二、源泉和过程控制〔六〕在石油炼制与石油化工行业,鼓舞采纳先进的洁净生产技术,提升原油的转变和利用效率。

关于设备与管线组件、工艺排气、废气焚烧塔〔火炬〕、废水办理等过程产生的含VOCs废气污染防治技术举措包含:对泵、压缩机、阀门、法兰等易发生泄露的设备与管线组件,拟订泄露检测与修复LDAR〕方案,按期检测、实时修复,防备或减少跑、冒、滴、漏现象;对生产装置排放的含VOCs工艺排气宜优先回收利用,不可以〔或不可以完整〕回收利用的经办理后达标排放;应急状况下的泄放气可导入焚烧塔〔火炬〕,经过充足焚烧后排放;废水采集和办理过程产生的含VOCs废气经采集办理后达标排放。

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8.09.09•【文号】环办[1998]238号•【施行日期】1998.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2月30日实施日期:2006年12月30日)废止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环办[1998]238号)总局部门,对外合作中心,机关服务中心:《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文处理办法》已经国家环境保护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文处理办法1998年9月9日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文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文管理,使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公文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务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施行行政措施,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总局机关并负责指导下级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四条公文处理要发扬联系群众、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和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文牍主义,逐步改善办公手段,努力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行文要少而精、注重效用。

第五条公文处理必须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文秘部门统一管理公文的收发、分办、传递、用印、立卷、归档和销毁。

第六条公文处理工作应贯彻“党政分开”的原则。

第七条在公文处理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保密规定,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环境保护部令11号

环境保护部令11号

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章目录的公告公告 2010年 第96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我部对2008年3月环境保护部成立以来以及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先后发布的部门规章进行了清理。

现将现行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章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现行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章目录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主题词:环保 规章 目录 公告附件:现行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章目录(含: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规章2件,国家环境保护局规章13件,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规章37件,环境保护部规章10件,总计62件)序号规 章 名 称制 定 机 关文 号1全国环境监测管理条例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城环字〔1983〕483号2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局(87)环放字第239号3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国家环境保护局、 卫生部、建设部、水利部、地矿部(89)环管字第201号4汽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局、公安部、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交通部、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90)环管字第359号5防止多氯联苯电力装置及其废物污染环境的规定国家环境保护局、能源部(91)环管字第050号6环境监理工作暂行办法国家环境保护局(91)环监字第338号7国家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第7号8环境监理执法标志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第9号9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第11号10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国家环境保护局环管〔1994〕140号11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第13号12环境监理人员行为规范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第16号13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国家环境保护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局和国家商检局 环控[1996]204号14关于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国家环境保护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局、国家商检局 环控〔1996〕629号15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第18号16环境保护法规解释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号17环境标准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号18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农业部、财政部、铁道部、交通部、中国民航总局环发〔1999〕98号19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号20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1999〕246号21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海关总署环发〔1999〕278号22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8号23关于加强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的规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2000〕85号24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9号25淮河和太湖流域排放重点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1号26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27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6号28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8号29全国环保系统六条禁令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0号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卫生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卫生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1号31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2号32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3号33环境保护法规制定程序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5号3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6号35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7号36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37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9号38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准则与廉政规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0号39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1号40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2号41环境信访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4号42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5号43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6号44环境统计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7号45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46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0号47排污费征收工作稽查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2号48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3号49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HAF602)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防科工委令第44号50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管理规定(HAF60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5号51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规定(HAF60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6号52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7号53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令第1号5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55环境行政复议办法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部令第4号5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57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部令第6号58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部令第7号59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部令第8号60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部令第9号61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部令第10号62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部令第11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 2005年 第52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 2005年 第52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5年第52号为保证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顺利实施,加强环境影响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05〕2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工作的具体事项公告如下:一、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实行定期登记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须受聘于有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资质的单位,并以该单位的名义接受委托业务。

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工作自2005年11月15日起开始,由国家环保总局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登记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

三、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影响技术评估机构或环保系统环境监测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按本公告的要求,在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职业资格证书》)后三年内申请登记。

四、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按照《管理办法》中设定的十六个类别进行登记。

申请登记人员应符合《管理办法》第七条中规定的基本条件,并暂按一个登记类别进行申请。

所在单位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人员可申请类别1-13;所在单位为环境影响技术评估机构的人员可申请类别14;所在单位为环保系统环境监测机构的人员可申请类别15;所在单位为从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或技术评估机构的人员可申请类别16。

五、申请登记人员,需提交以下材料:(一)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登记申请表;(二)《职业资格证书》原件;(三)身份证复印件及近期一寸免冠正面照片3张;(四)专职受聘证明(其中,事业单位编制人员应提交所在单位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企业或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应提交所在单位出具的劳动合同及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凭证;离退休后的返聘或聘用人员应提交离退休证明及所在单位出具的返聘证明或劳动合同);(五)所在单位相关资质证明(其中,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人员应提交所在单位法人资格证书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非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人员应提交所在单位法人资格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六)除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成员外,申请登记类别2-16的人员,还需按本公告附件要求提交与登记类别相应的业务能力证明材料。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2年第10号――关于发布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新生产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2年第10号――关于发布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新生产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2年第10号――关于发布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新生产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2.01•【文号】环境保护部公告2012年第10号•【施行日期】2012.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标准正文环境保护部公告(2012年第10号)关于发布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新生产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的公告经国务院同意,环境保护部对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机动车产品进行型式核准。

经审核,现对符合《重型车用汽油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GB14762-2008)、《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工况法,中国第Ⅲ阶段)》(GB14622-2007)第Ⅲ阶段排放限值的第73批;《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GB18352.3-2005)、《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GB17691-2005)、第Ⅳ阶段排放限值的第49批机动车和发动机生产企业、产品及其污染物控制装置予以公告。

详细内容见机动车环保网:。

附件:1.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三阶段型式核准排放限值的新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第73批)2.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四阶段型式核准排放限值的新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第49批)3.自由加速排气烟度排放限值4.公告变更二○一二年二月一日附件一: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三阶段型式核准排放限值的新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附件二: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四阶段型式核准排放限值的新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加强轻型汽车环保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的公告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加强轻型汽车环保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的公告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加强轻型汽车环保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的公告【法规类别】环境监测【发文字号】环函[2004]326号【发布部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发布日期】2004.09.13【实施日期】2004.09.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加强轻型汽车环保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的公告(环函[2004]326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为确保新生产机动车的排放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新生产机动车环保生产一致性加强监督管理。

现就轻型汽车环保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生产企业必须按照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Ⅱ)》(GB18352.2-2001)和《汽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GB1495-2002)的有关规定,建立企业自身的环保生产一致性保证体系。

二、为确保产品满足环保生产一致性的要求,生产企业应制订《环保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书》。

制订规定和内容见附件一。

自2005年1月1日起,凡《环保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书》未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备案的,对其车型不予型式核准。

三、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生产企业提交的《环保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书》进行备案。

提交的《环保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书》不符合要求的,生产企业应进行修改完善。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自受理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四、生产企业应按照备案的《环保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书》对生产过程进行控制。

按《环保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书》的规定进行例行、定期检查,检查结果应进行记录并保存备案。

五、生产企业应于每年的3月1日前,将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环保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书》实施情况、定期检查等结果汇总,编写《环保生产一致性保证年度报告》,报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报告格式和内容见附件二。

六、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将对所有轻型汽车实施环保生产一致性监督抽样检查,并于3个月内通报抽样检查结果。

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国家生态环境标准《机动车环保信息公开技术规范》的公告

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国家生态环境标准《机动车环保信息公开技术规范》的公告

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国家生态环境标准《机动车环保
信息公开技术规范》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
•【公布日期】2024.01.17
•【文号】生态环境部公告2024年第3号
•【施行日期】2025.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尚未生效
•【主题分类】环境标准
正文
生态环境部公告
2024年第3号
关于发布国家生态环境标准《机动车环保信息公开技术规
范》的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防治机动车大气和噪声污染,规范信息公开工作,现批准《机动车环保信息公开技术规范》为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并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机动车环保信息公开技术规范》(HJ 1350-2024)
以上标准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

标准内容可在生态环境部网站()查询。

特此公告。

生态环境部
2024年1月17日。

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6号--关于发布2008年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6号--关于发布2008年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6号--关于发布2008年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9.02.11
•【文号】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6号
•【施行日期】2009.02.1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正文
环境保护部公告
(2009年第6号)
关于发布2008年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的公告根据《关于印发〈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环办〔2007〕39号)的规定,经各地、各部门推荐和专家评审,并通过在《中国环境报》及环境保护部门户网站公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批准48个项目获2008年度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其中:一等奖6项,二等奖16项,三等奖26项。

现予以公布。

附件:2008年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名单
二○○九年二月十一日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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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国家环保部公告文档Document Writing
国家环保部公告文档
前言语料:温馨提醒,公务文书,又叫公务文件,简称公文,是法定机关与社会组织在公务活动中为行使职权,实施管理而制定的具有法定效用和规范体式的书面文字材料,是传达和贯彻方针和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实行行政措施,指示答复问题,知道,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
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
国家环保部公告范文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xx〕12号)要求,我部对20xx 年3月环境保护部成立以来以及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先后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将20xx年6月30日前发布的继续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对未列入本目录的其他文件的效力发生争议的,我部将根据《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xx〕73号)以及《环境保护法规制定程序办法》《环境保护法规解释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解释。

特此公告。

附件:现行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
环境保护部
20xx年11月29日
国家环保部公告范文二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6号)已于20xx年9月28日发布,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

根据该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将《现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过渡的有关规定》等6个配套文件予以公告,与该办法一并施行。

附件:1.现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过渡的有关规定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适用的评价范围类别规定
3.应当由具备环境影响报告书甲级类别评价范围的机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目录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申请材料规定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资质证书缩印件页和编制人员名单表页格式规定
6.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从业情况管理规定
环境保护部
20xx年10月29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xx年10月29日印发
国家环保部公告范文三
关于公布补充收录的现有化学物质的公告
为配合《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的实施,我局开展并完成了《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单》补充收录申报工作。

本次补充收录的化学物质包括1992年1月1日至20xx年10月14日在中国
境内生产的化学物质;按照《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1994年5月1日至20xx年10月31日期间进行首次登记的化学物质以及20xx年11月1日至20xx年10月14日期间从国外进口的化学物质,共1311个。

现将补充收录的现有化学物质名单予以公布,自即日起,这些化学物质按中国现有化学物质进行管理。

特此公告。

二○xx年十一月四日
国家环保部公告相关文章:
1.20xx年环保部公布主要污染物减排考核结果
2.20xx年北京环境保护部事业单位招聘公告
3.20xx年环境保护部公务员面试公告
4.环保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5.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入口
6.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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