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单独两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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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单独
两孩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计划生育管理
【发文字号】宁卫计发[2014]156号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06.10
【实施日期】2014.06.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单独两孩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卫计发〔2014〕156号)
各市、县(区)人口计生委(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单独两孩政策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单独两孩政策实施意见
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4年6月10日
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单独两孩政策实施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以下简称“单独两孩”政策)决定(草案),已经自治区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为依法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为指导,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适应我区人口形势的发展变化,稳妥扎实有序地实施好城乡统一的“单独两孩”政策,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和可持续发展,促进家庭幸福和社会和谐,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基本原则。一是总体稳定。确保政策实施过程风险可控,确保低生育水平总体稳定,确保人口总量控制在既定的规划目标之内;二是整体推进。全区统一启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在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过程中,切实巩固和加强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三是协调发展。统筹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的均衡发展,统筹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与可持续发展。
二、具体内容
(三)我区“单独两孩”政策实施时间
我区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的时间为2014年5月28日,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决议》的公布时间。
(四)独生子女的界定
以父母合法婚姻以及血缘关系为基本前提,与《收养法》等相关法律相衔接,合理界定独生子女。独生子女一般指夫妇生育或合法收养的唯一存活子女,即没有同父同
母、同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