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级政府采购网上商城供应商入驻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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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级政府采购“网上商城”供应商入驻协议

类别:办公家具类

甲方:包河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乙方:

为维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双方在平等互利、诚实守信的原则下,经双方协商,现就乙方申请入驻区级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相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包河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和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协议,本协议具有合同效力。

第二条本协议内容包括协议正文、附件及所有区级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已经发布的或将来可能发布的各类规则。所有规则为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有义务在现有技术上维护整个网上商城交易平台的正常运行,并努力提升和改进技术,使乙方网上交易活动得以顺利进行。

(二)甲方定期对网上商城的商品进行监督检查,对乙方上架的不符合要求商品,甲方有权对其强制下架,取消违规商品的相关订单,并要求乙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整改完毕,乙方必须无条件配合。

第四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乙方须在签订本协议时,向甲方提供真实有效的供应商资质证明资料(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或三合一证复印件)。

(二)乙方上架商品应符合以下条件和要求

、国家对相关产品的强制性认证要求;

、国家对政府采购产品中强制执行节能\节水\环保的要求;

、乙方上架商品的产品型号应与市场销售的产品保持一致,不得销售针对政府采购的特供商品,上架产品必须可供货,已停产型号或缺货的产品应及时下架;

、乙方提供得商品应严格按类别上架,非办公产品不得上架;甲方有权根据采购单位的需求,调整商城商品,乙方须无条件配合;

、乙方发布的商品价格必须按投标或协议要求执行,进入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发布商品单价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四种要求:()不得高于合肥市国有及国有控股超市、专卖店、商场等卖场同品牌同型号同规格该商品的含税平均价;()不得高于区级网上商城设置的“比价系统”中同品牌同型号同规格的商品含税价;()不得高于本企业实体店零售价格的折,电商企业不得高于本企业互联网公开平台售价的折;()不得高于给予其他客户的成交价格。

、乙方上架的商品如需另加零配件或相关增值服务,应单独挂网标明价格,价格也应服从本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第五项要求;

、乙方应保证商品库中商品的丰富度,提供专业性及多样化的商品可供用户单位选购。上架商品应根据市场情况及时更新型号、价格、服务等,如有变动,乙方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对相关产品进行更新。甲方有权根据采购单位的需求情况,调整网上商城的商品品

目,乙方须无条件配合;

、乙方所有上架商品名称应按照甲方规定的格式命名,包含商品的品牌、品名、型号和规格。

(三)乙方所提供服务必须遵照以下规则

、乙方参与我区政府采购活动必须遵守我区制定的网上商城管理规定、诚信库管理办法、网上竞价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

、乙方必须配合甲方做好商品管理工作,对本单位的商品进行常态化的维护和管理,及时更新价格,做好售前和售后服务;

、乙方对其商品按国家“三包”和行业等相关规定,提供配送、保修等服务,当商品或售后服务出现投诉或纠纷时,应根据相关规定条款妥善解决,若原生产厂商不能承担相应责任时,由乙方承担连带责任;

、乙方应以甲方规定的方式进行商品结算;

、乙方应无条件配合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及甲方开展的监督检查工作。

、乙方服务范围应涵盖合肥市城区及周边县域,商城所有上架商品,在采购方确认订购后根据采购人的时间要求,在城区范围内由乙方免费送达指定地点。送货至合肥市周边县域范围,一次性元及以上货物不收运费,一次性元以下货物,经双方协商,如要收取运费,费用不超过元。

、乙方上架商品实行单边调价制,所有商品价格仅可下调,不可上调。

、为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乙方须向甲方缴纳叁万元诚信保证金,进入诚信库。协议服务期结束后,如乙方无违规违约行为,甲

方无息退还本金。

(三)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对商城中的商品情况进行实时监督,发现违规商品应及时向甲方举报。

第五条违约责任

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自愿接受违约责任追究:

(一)乙方在销售过程中弄虚作假,提供假冒伪劣、盗版产品,违反国家“三包”规定的,以及存在其他阻碍网上商城管理和运作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扣除诚信保证金,取消乙方网上商城供应商资格及诚信库单位资格,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二)乙方预上架商品违反本协议第四条第二款第八项,出现商品命名不规范,商品价格明显不符合本协议第四条第二款第五项所规定的“进入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发布商品单价必须同时满足四种要求”,第一次予以口头警告,第二次予以书面警告,第三次暂停供货资格三个月,第四次扣除诚信保证金,取消乙方网上商城供应商资格及诚信库单位资格,记入不良记录并予以曝光,年内不得参与包河区政府采购活动。

(三)在服务期内违反本协议第四条第三款,因供货商品质量、价格和服务等问题受到有效质疑或投诉的,第一次书面警告,第二次暂停供货资格三个月,第三次扣除诚信保证金,取消乙方网上商城供应商资格及诚信库单位资格,记入不良记录并予以曝光,年内不得参与包河区政府采购活动。

(四)乙方经公开征集或其他方式公开招标入驻网上商城,如不能及时按要求上架入驻的商品,视为放弃网上商城入驻资格,记入不良记录并予以曝光,年内不得参与包河区政府采购活动。

(五)发现乙方未按规定要求进行商品配送和服务、未按规定要求在电子办公和办公家具类商品上贴信息标签等违规违约行为的,第一次予以书面警告,第二次暂停供货资格三个月,第三次扣除诚信保证金,取消乙方网上商城供应商资格及诚信库单位资格,记入不良记录并予以曝光,年内不得参与包河区政府采购活动第六条协议期限及协议终止或解除

(一)本协议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二)乙方无正当理由提前终止本协议视为违约行为,扣除乙方所缴纳诚信保证金。

第七条甲方具有本协议最终解释权。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本协议未尽事宜,以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管理规定为准。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授权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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