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票使用服务指南(第七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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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票使用服务指南
(试行)
为明晰地票使用流程,规范地票使用管理,特编制本指南。
一、总则
(一)编制依据
本指南依据以下文件编制:
1.《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号);
2.《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2号);
3.《重庆市地票管理办法》(渝府令第295号);
4.《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用地报批工作和印发用地报批所需资料及相关示范文本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2〕184号);
5.《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一书四方案”填报工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4〕743号);
6.《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贯彻落实〈重庆市地票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国土房管规发〔2016〕4号);
7.《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落实经营性用地招拍挂出让环节使用地票有关事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6〕617号)。
(二)适用范围
地票在土地规划、转用、出让等环节使用,适用本指南规定的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
(三)一般规定
1.地票的功能。地票具有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建设用地规划空间、耕地占补平衡三种功能。同一地票,其三种功能只能在同一区县内使用。地票证书签发后,即可申请行使地票的三项功能:地票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和耕地占补平衡功能一并由地票购得人申请行使,在使用地票办理土地转用手续时记载、核减数量。
地票的建设用地规划空间功能由市、区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使,区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预先申请地票规划空间功能入库,市国土房管局进行数量登记。未预先申请入库的,则在地票落地使用时,由市国土房管局将空间功能登记入库。地票的空间功能完成登记入库后,即表示该地票已锁定在相应区县使用。经市政府同意并下达用地规划目标调整批复后,市国土房管局依据批复文件在空间指标管理数据库中对应核减空间指标数量。
2.实行持票准用。即:新增经营性建设用地1必须使用地票,应当使用地票办理土地转用手续;凡2009年1月1日后未使用地票办理土地转用手续,而以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的,应当在土
1 经营性建设用地,包括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用地,以及避暑休闲地产、营利性养老养生项目、加油
加气站、经营性公墓、营利性旅游项目、非公益性的民办学校等用地。
地出让时补充使用地票。凡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需在有条件建设区增加规划建设空间的,必须使用地票。
土地出让环节收回的地票指标,仍具有地票的三项功能,可用于办理除经营性建设用地之外的其他建设用地的转用手续。
3.实行差异化用票政策。自2016年1月1日起,对城市发展新区按实际使用地票量的25%,对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按实际使用地票量的50%,分别配给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和建设用地规划空间指标。但是,经查处整改到位的违法用地使用地票,不纳入差异化使用地票政策的范围。
配给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在地票落地使用时兑现,可用于办理经营性建设用地转用手续。经市国土房管局确认下达后,由各区县自行安排使用配给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但不得与地票(包括出让环节收回的地票指标)混合使用。
配给的建设用地规划空间指标,在区县申请地票空间功能入库时兑现,一并纳入数据库管理,作为区县调整增加用地空间的基数。
4.使用地票(包括出让环节收回的地票指标)办理土地转用手续,不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
5.对地票使用实行台账管理。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牵头建立电子登记台账,将地票使用相关数据纳入重庆市地票管理系统,即时登记数据变化情况,完善数据管理机制,保障数据安全。市
国土房管局、相关区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分别承担相应环节台账记录和管理的相关职责。
二、土地规划环节使用地票流程
(一)办理地票空间功能入库
1.购票入库
(1)申请入库备案。区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收集拟在本区县使用的地票,形成地票空间功能入库的书面申请,报市国土房管局备案。备案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①区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关于报请地票入库的请示(请示中注明入库地票面积及证号、承诺拟入库地票不用于完善违法用地手续等,原件1份);
②地票证书(原件、复印件各1份);
③承诺书(格式文书,由地票购得人出具,明确同意该地票锁定在拟入库区县使用,并承诺该地票不用于完善违法用地手续等,原件1份)。
(2)下达备案通知。市国土房管局审核通过后,向有关区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地票入库备案通知(格式文书),在地票证书上记载入库信息,退回地票证书原件。
2.用票入库
地票落地使用前未申请入库的,则在地票使用(包括土地转用环节使用地票、土地出让环节使用地票)时空间功能自动入库。
由市国土房管局在地票空间管理库中及时登记相关信息,并及时将地票入库备案通知书抄告有关区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3.差异化配给空间同步入库
地票空间功能入库时,对符合差异化配给政策的地票,市国土房管局依入库地票面积,按照所在区域的配给比例(50%或25%),同步核算需配给的建设用地规划空间指标,并在地票空间管理库中登记,与入库地票面积一并作为区县申请调整规划目标的可用基数。市国土房管局在向区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地票入库备案通知书时,既要说明入库地票面积,也要说明同步配给的空间指标面积。
(二)调整区县建设用地规划目标
1.申请使用地票空间
区县可根据已入库的地票数量和配给的空间指标数量,申请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建设用地规划目标。申请时,需向市国土房管局报送区县政府关于申请使用地票调整建设用地规划目标的请示文件。
原则上,各区县每年最多可两次申报使用地票调整建设用地规划目标。
2.报批调整建设用地规划目标
市国土房管局审核通过区县申报使用地票调整建设用地规划目标后,每年分两次集中报送市政府审批。待市政府下达批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