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期末复习(word版)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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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期末复习
第一章导论:有恒产者有恒心
●物权法的功能:定纷止争
●物权法的价值:物权法的人文价值
●物权法立法根基:尊重人民对财富的进取心
●物权法的性质:
●私法属性
●财产法属性
制定:
从1994年开始制定
●至2007年开始颁布
●历时13年
●梁彗星教授编制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
●王利明教授编制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及说明》
●历经全国人大及常委会7次审议最终通过。
物权法的体系
●《物权法》分5编,19章,247条
●第一编总则
●第二编所有权
●第三编用益物权
●第四编担保物权
●第五编占有
●参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基本原则
●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不动产登记
●第二节动产交付
●第三节其他规定
●第三章物权的保护
第二编所有权
●第四章一般规定
●第五章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七章相邻关系
●第八章共有
●第九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 1.该编的条文占全部法律条文书目的2/5左右,是我们国家最重要的物权制度
● 2.该编条文体现了所有权核心主义的立法观念,尤其是土地公有制条件下物权的特点
幻灯片8
第三编用益物权
●第十章一般规定
●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
●第十四章地役权
●注意体会第二编与第三编的联系
第四编担保物权
●第十五章一般规定
●第十六章抵押权
●第一节一般抵押权
●第二节最高额抵押权’
●第十七章质权
●第一节动产质权
●第二节权利质权
●第十八章留置权
第五编占有
●第十九章占有
●《物权法》全文之后还有两条附则
物权法的立法特点
● 1. 结构上,采取由抽象到具体、由一般到特殊的立法技术。
● 2. 规范内容上,以对现行规范的重新整合和明晰化为主,适当引入新规定。
● 3. 表述上,寻求专业化与通俗化之间的平衡。
物权法的法律渊源
●物权法法律渊源的意义
●社会应该理解已经制定的《物权法》虽然重要,但是它只能解决一般的物权问题,
而不能解决中国社会全部的物权问题。《物权法》之外的物权问题的解决,需要借助于其他的法律,这些法律中规定的物权规范,有时对于物权问题的解决还发挥着关键的作用。
●当然,《物权法》构成了最为重要的物权法的法律渊源。
物权法的其他法律渊源
●《宪法》
●《民法通则》
●《土地管理法》
●《农村土地承包法》
●《担保法》
●《森林法》
●《草原法》
●……
物权法的基本理念
●一、公有财产与私有财产的一体保护
●《宪法》
●第十二条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
家的和集体的财产。
●第十三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
并给予补偿。
●《物权法》
●第四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侵犯
●讨论:
● 1.“平等保护就是将富人的豪宅和穷人的讨饭棍平等保护”
● 2.平等保护还是杀富济贫
●参考:
● 1.巩献田公开信
● 2.电视剧天道
●二、从归属到利用
●《物权法》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
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归属:定纷止争所有权
●利用: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三、自由与效率
●意思自治
●发挥物的效用:相邻关系;共有事务的管理
●四、所有权的社会义务与所有权保护的强化
第二章物权的客体——物
●一、物权的客体
●研究物权客体——物的意义:
●物权,为物上的权利,是对物的支配权
●物的形态如何反过来又对于物权种类的形成、物权的行使以及物权变动的规则发挥决定
性的作用。
●物权客体除了物以外,还有权利
●《物权法》第2条第2款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物权法》180条;《物权法》第十七章第二节权利质权
物
●在民法上,“物”指的是存在人体之外,为人力所能支配,且能够满足人类社会生
活需要的有体物。
●要注意民法上的物和公法上的物的区别
●公法上的物是指公共权利能够支配的客观存在的物。此范围要大于民法上的物。
●例如:土地。国际法上的领土也被称为国际法上的土地,但是,主权支配的领土实际上
包括领海、领空等。民法上的土地仅指陆地上的坚硬部分,海水、领空,甚至相当大一部分领水,都不是民法上的土地比如内水水面,在传统民法中,只有被私法主体长期稳定地控制的内水(如自然人长期种植或者养殖的湖面、内河水面),在法律上才被当作土地。
物的特征
● 1.须为有体物
●有体物,是指占据一定空间而有形存在的物质实体。
●无体物,即相对于有体物而存在的物,具体是指没有物理意义的形体,但是具有财
产意义的一切现实存在。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由知识产权法规范的精神财富;一类是被纳入商事习惯或有些特别的商事法规范的无形财产。
●物权客体为有体物的原因为:一、物权的支配属性的内在要求;二、物权与其他财
产权区分的前提
2.须为人力所能控制即可支配性
●在物权法上,物主要是指人力能够控制而且有控制必要的物。
●月亮、沙漠的沙子、海水
● 3.能够满足人类社会生活的需要即可利用性
● 4.须存在于人体之外即伦理性
●(1)人的身体能否构成民法上的物?
●(2)人的遗体能否构成民法上的物?
●(3)移植的器官能否构成民法上的物?
● eg:妻子捐献肾脏,而后要求返还一案
● eg:冷冻胚胎问题
动物是否是物权法上的物?
●两种立法例:
●一是,法律规定动物不再是民法上的物,而是法律上的特别“客体”,要求民事权利主
体对待动物不能像对待一般的动产一样处分。
●二是,把动物放在物的一类,但是极其严格地限制动物所有权人的处分权。
●另外,还有部分人主张动物是民法上的主体。
物的分类及意义
● 1.不动产与动产
●不动产是指依其自然性质不能移动,或一经移动便会损害其经济价值的物,包括土地和
土地附着物。
●动产是指不动产以外的物。
●准不动产:部分动产如机动车、航舶、航空器等道路运输工具因法律允许其物权变动准
用不动产物权的某些规则如进行登记等。
●区分意义:
●(1)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