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期末复习(word版)讲解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物权法期末复习

第一章导论:有恒产者有恒心

●物权法的功能:定纷止争

●物权法的价值:物权法的人文价值

●物权法立法根基:尊重人民对财富的进取心

●物权法的性质:

●私法属性

●财产法属性

制定:

从1994年开始制定

●至2007年开始颁布

●历时13年

●梁彗星教授编制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

●王利明教授编制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及说明》

●历经全国人大及常委会7次审议最终通过。

物权法的体系

●《物权法》分5编,19章,247条

●第一编总则

●第二编所有权

●第三编用益物权

●第四编担保物权

●第五编占有

●参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基本原则

●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不动产登记

●第二节动产交付

●第三节其他规定

●第三章物权的保护

第二编所有权

●第四章一般规定

●第五章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七章相邻关系

●第八章共有

●第九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 1.该编的条文占全部法律条文书目的2/5左右,是我们国家最重要的物权制度

● 2.该编条文体现了所有权核心主义的立法观念,尤其是土地公有制条件下物权的特点

幻灯片8

第三编用益物权

●第十章一般规定

●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

●第十四章地役权

●注意体会第二编与第三编的联系

第四编担保物权

●第十五章一般规定

●第十六章抵押权

●第一节一般抵押权

●第二节最高额抵押权’

●第十七章质权

●第一节动产质权

●第二节权利质权

●第十八章留置权

第五编占有

●第十九章占有

●《物权法》全文之后还有两条附则

物权法的立法特点

● 1. 结构上,采取由抽象到具体、由一般到特殊的立法技术。

● 2. 规范内容上,以对现行规范的重新整合和明晰化为主,适当引入新规定。

● 3. 表述上,寻求专业化与通俗化之间的平衡。

物权法的法律渊源

●物权法法律渊源的意义

●社会应该理解已经制定的《物权法》虽然重要,但是它只能解决一般的物权问题,

而不能解决中国社会全部的物权问题。《物权法》之外的物权问题的解决,需要借助于其他的法律,这些法律中规定的物权规范,有时对于物权问题的解决还发挥着关键的作用。

●当然,《物权法》构成了最为重要的物权法的法律渊源。

物权法的其他法律渊源

●《宪法》

●《民法通则》

●《土地管理法》

●《农村土地承包法》

●《担保法》

●《森林法》

●《草原法》

●……

物权法的基本理念

●一、公有财产与私有财产的一体保护

●《宪法》

●第十二条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

家的和集体的财产。

●第十三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

并给予补偿。

●《物权法》

●第四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侵犯

●讨论:

● 1.“平等保护就是将富人的豪宅和穷人的讨饭棍平等保护”

● 2.平等保护还是杀富济贫

●参考:

● 1.巩献田公开信

● 2.电视剧天道

●二、从归属到利用

●《物权法》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

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归属:定纷止争所有权

●利用: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三、自由与效率

●意思自治

●发挥物的效用:相邻关系;共有事务的管理

●四、所有权的社会义务与所有权保护的强化

第二章物权的客体——物

●一、物权的客体

●研究物权客体——物的意义:

●物权,为物上的权利,是对物的支配权

●物的形态如何反过来又对于物权种类的形成、物权的行使以及物权变动的规则发挥决定

性的作用。

●物权客体除了物以外,还有权利

●《物权法》第2条第2款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物权法》180条;《物权法》第十七章第二节权利质权

●在民法上,“物”指的是存在人体之外,为人力所能支配,且能够满足人类社会生

活需要的有体物。

●要注意民法上的物和公法上的物的区别

●公法上的物是指公共权利能够支配的客观存在的物。此范围要大于民法上的物。

●例如:土地。国际法上的领土也被称为国际法上的土地,但是,主权支配的领土实际上

包括领海、领空等。民法上的土地仅指陆地上的坚硬部分,海水、领空,甚至相当大一部分领水,都不是民法上的土地比如内水水面,在传统民法中,只有被私法主体长期稳定地控制的内水(如自然人长期种植或者养殖的湖面、内河水面),在法律上才被当作土地。

物的特征

● 1.须为有体物

●有体物,是指占据一定空间而有形存在的物质实体。

●无体物,即相对于有体物而存在的物,具体是指没有物理意义的形体,但是具有财

产意义的一切现实存在。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由知识产权法规范的精神财富;一类是被纳入商事习惯或有些特别的商事法规范的无形财产。

●物权客体为有体物的原因为:一、物权的支配属性的内在要求;二、物权与其他财

产权区分的前提

2.须为人力所能控制即可支配性

●在物权法上,物主要是指人力能够控制而且有控制必要的物。

●月亮、沙漠的沙子、海水

● 3.能够满足人类社会生活的需要即可利用性

● 4.须存在于人体之外即伦理性

●(1)人的身体能否构成民法上的物?

●(2)人的遗体能否构成民法上的物?

●(3)移植的器官能否构成民法上的物?

● eg:妻子捐献肾脏,而后要求返还一案

● eg:冷冻胚胎问题

动物是否是物权法上的物?

●两种立法例:

●一是,法律规定动物不再是民法上的物,而是法律上的特别“客体”,要求民事权利主

体对待动物不能像对待一般的动产一样处分。

●二是,把动物放在物的一类,但是极其严格地限制动物所有权人的处分权。

●另外,还有部分人主张动物是民法上的主体。

物的分类及意义

● 1.不动产与动产

●不动产是指依其自然性质不能移动,或一经移动便会损害其经济价值的物,包括土地和

土地附着物。

●动产是指不动产以外的物。

●准不动产:部分动产如机动车、航舶、航空器等道路运输工具因法律允许其物权变动准

用不动产物权的某些规则如进行登记等。

●区分意义:

●(1)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不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