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水电划分标准
小水电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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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水电管理办法一、概述小水电是指装机容量在30000千瓦以下、年上网电量在2000万千瓦时以下的水电站。
其在我国能源结构中具有重要地位,占有较大的发电能力。
为了规范和管理小水电的建设和运行,自2019年起,我国开始实施《小水电管理办法》。
二、管理办法的制定和背景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对能源的需求也在不断增加。
为了满足这种日益增长的需求,许多小水电站被建设了起来。
但是,由于管理不善和规划不合理等原因,小水电站在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
例如,一些小水电站的建设地点不合适,造成对环境的损害;一些小水电站建设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保护环境和安全,保证小水电的可持续发展,有必要出台小水电管理办法。
三、管理办法的内容《小水电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建设和运行管理小水电站的建设往往牵涉到土地使用、环境保护、水权分配等方面的问题。
《小水电管理办法》规定,小水电站应遵循国家有关环保、土地使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保障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同时,小水电站的建设、运行和维护也应符合国家的安全标准,保证运行安全。
2.设施建设标准小水电站的设施建设应按照国家标准进行规划和设计。
特别是在水坝、导流闸、发电机组等方面,应该加强设施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减少故障和事故的发生。
此外,《小水电管理办法》也规定小水电站的设施应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以提高发电效率和经济效益,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3.生态保护小水电站建设和运行对周围的环境会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
《小水电管理办法》规定,小水电站的水文环境应该得到充分的保护,不得对植被和野生动物产生不良影响。
水池、水道等建设应该遵循环保原则,对生态系统的影响尽量减少。
在占用国家资源和土地时也应该保障环境和生态的完整。
4.社会责任小水电站是公共事业,在建设和运行过程中要承担社会责任。
《小水电管理办法》规定,小水电站的所有权人和经营者应该保障工人的合法权益,履行劳动合同和支付相关的社会保险。
水电工程等级划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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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工程等级划分标准
首先,水电工程的等级划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规模等级、技术水平等级、运行能力等级。
规模等级是指水电工程的规模大小,包括装机容量、水库库容等方面;技术水平等级是指水电工程的技术先进程度和建设质量;运行能力等级是指水电工程的运行管理水平和维护能力。
这三个方面是水电工程等级划分的核心内容,也是评定水电工程等级的重要指标。
其次,水电工程的等级划分标准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进行制定的。
在我国,水电工程等级划分主要依据《水电站工程等级划分标准》(GB 50123-2009)进行评定。
该标准是根据水电站的装机容量、水库规模、技术水平、
运行管理水平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对水电工程的等级划分提供了明确的依据。
再次,水电工程的等级划分对于水电工程建设和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水
电工程等级的划分可以为水电工程的设计、建设、运行提供依据和指导,有利于保障水电工程的安全稳定运行。
其次,水电工程等级的划分可以为政府部门和相关管理单位提供决策依据,有利于加强对水电工程的监管和管理。
最后,水电工程等级的划分可以为水电企业提供发展方向和目标,有利于提升水电工程的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
总之,水电工程等级划分标准是水电工程建设和管理的重要依据,对于规范水
电工程建设和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应该认真学习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加强对水电工程等级划分标准的理解和应用,不断提升水电工程的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为我国水电工程的可持续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小水电站分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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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水电站分级标准一、概述小水电站分级标准是根据小水电站的特点和性能进行分类的一种方法,旨在为小水电站的建设和管理提供指导。
本标准将小水电站分为五个等级,每个等级都有相应的规模等级、水头范围、装机容量、年发电量、额定功率、设计寿命、水质条件、水库容量、发电效率和环保要求等方面的标准。
二、规模等级小水电站的规模等级分为五级,分别是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和五级。
一级水电站规模最大,五级水电站规模最小。
规模等级的划分主要考虑了水电站的设计流量和设计水头等因素。
三、水头范围小水电站的水头范围分为五档,分别是2m以下、2m-5m、5m-10m、10m-20m和20m以上。
水头范围指的是水电站的水头高度,即水库水面到发电机组之间的垂直距离。
不同水头范围对水电站的设计和建设有不同的要求。
四、装机容量小水电站的装机容量根据规模等级和水头范围分为五个档次,分别是小于100kW、100kW-200kW、200kW-500kW、500kW-1000kW和1000kW以上。
装机容量指的是水电站中安装的发电机组总功率。
不同装机容量对水电站的发电效率和运行稳定性有不同的影响。
五、年发电量小水电站的年发电量根据装机容量和运行时间计算,一般以百万千瓦时为单位。
年发电量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如水文条件、气象条件和设备运行时间等。
不同年发电量对水电站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不同的影响。
六、额定功率小水电站的额定功率是指发电机组在设计工况下连续运行的最大功率。
额定功率的大小取决于发电机组的设计和制造工艺等因素。
额定功率对水电站的运行稳定性和设备损耗有重要影响。
七、设计寿命小水电站的设计寿命是指水电站设施的设计运行年限。
设计寿命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如设备质量、维护保养、水文条件和气象条件等。
不同设计寿命对水电站的经济效益和设备投资有不同的影响。
八、水质条件小水电站的水质条件主要包括水的浊度、酸碱度、含沙量等指标。
水质条件对水电站的发电效率和设备损耗有重要影响。
绿色小水电评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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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小水电评价标准绿色小水电是指利用水力资源发电,具有环保、清洁、可再生等特点。
评价绿色小水电项目的标准是非常重要的,它可以帮助我们全面了解项目的环保性、可持续性和社会效益,为项目的建设和运营提供科学依据。
下面将从水资源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社会效益等方面,介绍绿色小水电项目的评价标准。
首先,对于绿色小水电项目的水资源利用,评价标准主要包括水资源利用效率和对水生态系统的影响。
水资源利用效率是指发电项目在利用水力资源时,能够实现高效转化为电能的能力。
评价时需要考虑项目的装机容量、发电量和水资源的可再生性等因素。
对水生态系统的影响评价则需要考虑项目对河流生态环境的影响程度,包括对水生物、水质和河岸生态系统的影响等。
其次,生态环境保护是评价绿色小水电项目的重要标准之一。
项目的建设和运营过程中,需要保护和修复受影响的生态环境,减少对生态系统的破坏。
评价标准包括项目建设对植被、土壤、动物栖息地的影响,以及对水生态系统的影响等。
此外,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的环境管理措施也是评价的重点内容,包括废水处理、垃圾处理、植被恢复等方面。
再次,社会效益是评价绿色小水电项目的另一个重要标准。
项目建设和运营对当地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影响需要进行评价。
包括项目建设对当地就业、收入、基础设施建设等的促进作用,以及对当地居民生活方式、文化传统的影响等。
评价标准还包括项目对当地社区的支持和参与程度,以及项目运营过程中的社会责任履行情况等。
综上所述,绿色小水电项目的评价标准涉及水资源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和社会效益等多个方面。
评价标准的建立和实施,有助于科学评估和监管绿色小水电项目,促进项目的健康发展,最大限度地实现环境、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协调统一。
希望相关部门和单位能够重视绿色小水电项目的评价工作,促进绿色能源的可持续发展。
小水电站安全管理分类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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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水电站安全管理分类标准
A类电站标准
符合基本条件并达到以下全部要求:
1、由完整的水电站勘测、设计、施工、监理、质检资料和运行勘测资料;
2、已经通过竣工初验或竣工验收,并有水电站大坝工程安全鉴定报告,且为一类工程;
3、安全可靠,管理优秀,考核期内安全运行,未发生人员伤亡或设备责任事故;
4、水工程、机电设备及设施完好率达到100%,其中一类设备占90%;
5、电站证照齐全,合法经营;
6、保证了生态环境用水,实现了文明生产,环境优美;
7、实现了“无人值班、少人值守”。
B类电站标准
符合基本条件并达到以下全部要求:
1、水电站勘测、设计、施工、监理、质检资料和运行勘测资料不全,但进行过设计复核和安全鉴定,并进行过整改、加固达到要求,已验收合格;
2、管理较好,能安全生产的水电站,考核期内安全运行,未发生人员重伤或死亡事件以及重大设备责任事故;
3、水工程、机电设备及设施完好率达到100%,其中一类设备占80%;
4、电站证照齐全,合法经营;
5、基本保证了河流生态用水,基本解决了跑冒滴漏和脏乱差,落实了文明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
C类电站标准
未完全达到基本条件或发生下列条件之一:
1、考核期内发生重大事故;
2、电站存在重要安全隐患,影响发电安全和系统安全;
3、电站证照不齐全,有严重的不良记录;
4、管理混乱,严重跑冒滴漏和脏乱差。
D类电站标准
大坝、引水系统或发电厂设备存在严重隐患,随时可能造成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事故。
小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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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水电容量规模其装机容量规模因各国国情而异,如美国的小水电定为装机容量15000kW及以下,日本、挪威为10000kW及以下,土耳其为5000kW 及以下。
1980年10月17日至11月8日在中国杭州和菲律宾马尼拉召开的第二次国际小水电技术发展与应用考察研究讨论会,建议对小水电的规模作以下定义:小水电站为1001~12000kW,小小水电站为101~1000kW,微型水电站为100kW及以下。
中国的小水电在现阶段是指由地方、集体或个人集资兴办与经营管理的,装机容量25000kW及以下的水电站和配套的地方供电电网。
1980年召开的第二次国际小水电技术发展与应用考察研究讨论会议(杭州-马尼拉会议)规定:单站容量1001~12000千瓦为小水电站,101~1000千瓦为小小水电站,100千瓦及其以下为微型水电站。
中国在1986年规定,单站容量25000千瓦以下的水电站均可按小水电政策建设和管理。
中国小水电资源丰富,共有15亿千瓦,其可开发资源为7000万千瓦。
中国的小水电建设成绩居世界之冠。
1991年末有小型水电站54660座,装机容量为1385.3万千瓦,年发电量373.27亿千瓦·时。
1991年全国建有小水电的县共1628个,占县级行政区划总数的68 %。
全国主要由小水电供电的乡镇有2万个,占乡镇总数的36%。
编辑本段历史沿革世界世界上水力发电是从小水电站开始的。
很多欧美国家在19世纪就开始小水电站的建设。
1878年法国建成世界上第一座水电站。
美洲最早的水电站建于美国威斯康星州,于1882年9月开始发电,装机容量25kW。
20世纪30年代,由于大中型水电站和电力事业的发展,许多国家出现关闭小水电站或缩减小水电站数量和装机容量的现象。
美国从1930~1970年关闭了3000座小水电站。
法国从1963~1975年小水电站的发电量减少了78%。
苏联在1960年以后,小水电站的座数和装机容量都在下降。
农村小水电标准化标准
![农村小水电标准化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2a75c9e8294ac850ad02de80d4d8d15abe2300ad.png)
农村小水电标准化标准
农村小水电是指利用山区、丘陵地区的小型水流发电的一种可再生能源。
随着
我国农村电网建设的不断完善,农村小水电发电量也在逐年增加。
为了规范农村小水电的建设和运营,制定了一系列的标准化标准,以确保农村小水电的安全、高效运行。
首先,农村小水电的选址应遵循一定的标准。
选址时应考虑水资源的充足性、
水质的稳定性、地形地貌的适宜性等因素,确保选址的科学合理。
同时,选址过程中需要考虑对当地生态环境的影响,避免对周边生态系统造成不可逆转的破坏。
其次,农村小水电的设计和建设需要符合相应的标准。
在设计阶段,需要考虑
到水电站的规模、水轮机的选型、发电设备的配置等因素,以确保发电效率和安全稳定运行。
在建设过程中,需要严格按照相关的工程施工标准进行施工,确保水电站的结构安全和设备可靠性。
农村小水电的运营管理也需要遵循一定的标准。
运营管理中需要考虑水电站的
日常维护、设备检修、安全防护等方面的标准化管理,以确保水电站的长期稳定运行。
同时,还需要考虑到水电站的环境保护和对周边社区的影响,做好相关的社会责任和环保工作。
最后,农村小水电的退出标准也是十分重要的。
当农村小水电站达到一定的寿
命或者无法继续安全运行时,需要按照相关的标准进行退出,包括设备的拆除处理、场地的恢复等工作,以确保对周边环境的影响最小化。
综上所述,农村小水电标准化标准涉及到选址、设计建设、运营管理和退出等
方方面面,对农村小水电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只有严格遵循相关标准,才能确保农村小水电的安全、高效运行,为我国农村电力供应做出更大的贡献。
小水电管理规定
![小水电管理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93b0b42aa200a6c30c22590102020740bf1ecd5e.png)
小水电管理规定公司内部档案编码:[OPPTR-OPPT28-OPPTL98-OPPNN08]近日广东省法制办公布并向社会征求意见(de)广东省小水电管理办法提出,广东省将严格控制新建小水电,禁止新建以单一发电为目(de)、需要跨流域调水或者长距离引水(de)小水电,禁止在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源涵养区、江河源头区等特殊保护区域新建小水电.小水电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de)为了加强小水电管理,保障小水电安全运行,合理利用水能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小水电(de)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本办法所称小水电,是指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以下(de)水电工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第三条政府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小水电管理工作(de)领导,推动小水电绿色发展和改造升级,保障小水电安全运行.第四条部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小水电(de)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小水电(de)行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安全监管、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小水电(de)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电网企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小水电管理工作.第五条行业协会小水电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积极指导小水电经营管理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和绿色运行工作,为小水电经营管理单位提供信息交流、技术培训等服务,配合做好小水电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保障和监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开发建设小水电(de)权利,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水资源、水工程、水生态(de)义务,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单位和个人有依法举报小水电经营管理单位和个人违法违规行为(de)权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举报事项,按规定公开处理结果.第二章水能资源管理第七条水能资源规划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并与能源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等有关规划相协调,与防洪、供水、灌溉、生态用水、航运和渔业需要相适应,落实绿色发展理念,做到因地制宜、合理有序.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征求同级有关部门、专家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报送批准前,应当向社会公示规划草案,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第八条限制新建严格控制新建小水电.禁止新建以单一发电为目(de)、需要跨流域调水或者长距离引水(de)小水电.禁止在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源涵养区、江河源头区等特殊保护区域新建小水电.第九条小水电开发开发建设小水电应当依法办理取水许可手续,取得水能资源使用权.水能资源使用年限不超过50年,自颁发取水许可证书之日起计算.符合相关规划、生态环境保护和安全运行等要求(de),使用期届满后可以依法申请延长使用年限,延长期限累计不得超过20年.第十条生态流量小水电建设和运行应当满足河道生态保护要求,维持合理(de)下泄流量,减少对水文情势、河流形态和生物及其生境(de)不利影响,保护生态环境.新建小水电(de)生态流量泄放设施与监测设施,应当纳入小水电建设范围,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已建小水电应当逐步增设保障合理生态流量(de)泄放设施与监测设施.第十一条绿色发展小水电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通过改造升级、规范管理、优化调度等措施,逐步达到绿色小水电标准.探索建立小水电上网电价奖惩机制,以促进小水电绿色发展,改善流域生态环境.对通过调整运行方式、实施生态改造、落实生态流量(de)小水电在上网电价方面给予奖励,对生态环境造成不良影响(de)小水电进行惩罚.第十二条信息化管理小水电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小水电工程调度管理自动化、远程监控可视化、安全管控智能化,与政府及有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提升小水电信息化管理水平.鼓励和支持建立小水电协作机制,建设小水电站群集中控制系统,引导和推动流域梯级小水电实行联合调度,实行统一运行与维护,保障生态流量下泄.第十三条项目核准开发建设小水电应当履行相关建设程序.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de)小水电,实行核准制;使用政府补助、转贷、贴息投资建设(de)小水电,应当同时审批其资金申请报告;在跨地级以上市河流上新建、重建、扩建(de)小水电,其申请报告由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其他小水电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核准.进行机电设备和配套设施技术改造(de)小水电,且不改变工程建设标准和规模(de),由小水电经营管理单位自行实施.第十四条核准限制申请建设小水电,有下情形之一(de),不予核准:(一)不符合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de);(二)无生态流量泄放设施(de);(三)严重影响第三人合法权益(de).第十五条设计变更小水电建设项目进行重大设计变更(de),由小水电经营管理单位按原申请程序报原批准部门审批;开发任务、工程规模、设计标准和总体布局等发生较大变化(de),应当重新办理批准手续.第十六条验收要求小水电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组织相关验收.未进行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de),不得交付使用或进行后续工程施工.第三章安全生产第十七条主体责任小水电经营管理单位是小水电安全生产工作(de)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小水电(de)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小水电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de)原则,履行小水电(de)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本行政区域内小水电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小水电安全生产行业监督管理职责,其他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小水电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有关主管部门对其所属(de)小水电经营管理单位依法履行小水电安全生产(de)直接监督管理职责.第十八条业主责任小水电经营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建立健全小水电安全生产责任制,制订应急预案,落实防汛措施,保证安全生产必需(de)资金投入,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和应急救援演练,定期开展安全生产自查,对发现(de)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第十九条标准化建设小水电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第二十条岗位要求单站装机2000千瓦以上(de)小水电,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单站装机不足2000千瓦(de)小水电,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岗位,配备专职或者兼职(de)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二十一条能力要求小水电经营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小水电运行管理相适应(de)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第二十二条执业要求小水电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持证上岗,取得相关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第二十三条鉴定检测小水电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大坝、水闸等水工建筑物定期组织安全鉴定,对金属结构、压力容器、机电设备、消防设备和起重设备等定期组织检验检测.发生特大洪水、强烈地震、地质灾害、重大事故或者其他影响小水电安全运行情况(de),应当及时组织安全鉴定或者检验检测.小水电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安全鉴定和检测检验结论,依据国家和省有关小水电安全运行规程、规范和标准,及时对建筑物、设施设备等进行维修、维护.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后,方可继续发电运行.第二十四条防汛责任小水电经营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小水电防汛工作(de)直接责任人.有防汛任务(de)小水电,应当根据工程规划设计、经批准(de)洪水调度方案以及工程实际状况,在发电服从防洪,保证安全(de)前提下,制定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报有管辖权(de)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备案,并服从防汛指挥机构(de)统一调度指挥.小水电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根据防汛要求配备必要(de)通讯器材、防汛监测监控设施、防汛物料等物资.第二十五条调度管理小水电发电用水应当服从水资源调度管理规定.发生水库运行故障、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干旱缺水等情况,可能危及供水和重要工程设施安全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调度权限,采取调整下泄流量等措施,保障供水和重要工程设施安全.第二十六条巡查抢险小水电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履行小水电(de)日常巡查和防汛抢险责任,按照规定对水库、大坝、水闸、引水渠道等工程进行巡查.发现险情时,必须立即采取抢护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当地防汛指挥机构报告.第二十七条运行要求小水电不得超设计标准运行,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加高坝体和提高蓄水水位.第二十八条环境保护小水电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保护和改善其经营管理范围内(de)生态环境,及时清理和妥善处理拦河闸坝周边(de)垃圾和漂浮物,防止水质污染.发现可能影响下游供水安全(de)情形时,小水电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当地环境保护、卫生计生、住房城乡建设、水务等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第四章并网运行第二十九条并网要求小水电并网运行应当按规定依法办理取水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电力业务许可证等行政许可手续.第三十条接入系统已建小水电并网发电(de)接入系统,由产权所有人或者经营管理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新建小水电(de)接入系统由电网企业建设管理,也可以由小水电经营管理单位与电网企业协商建设,并协商确定管理责任.第三十一条电量计费小水电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在其升压站外第一根杆(架)安装符合国家技术标准(de)发电计量系统,按规定进行周期检定,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并接受计量监督机构(de)监督.电网企业应当按照发电计量系统记录(de)上网电量向小水电经营管理单位支付电费.对按照已有协议以产权分界点为计量点(de),小水电经营管理单位不承担线损费用.小水电应当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和电网企业报送发电电量统计材料.第三十二条上网电价小水电上网电价实行最低保护价政策,逐步实现同网同质同价.电力体制改革后,小水电上网电价政策按照国家和省(de)有关规定执行.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电力监管机构对小水电上网价格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第三十三条上网电量电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可再生能源有关规定全额收购小水电上网电量,并及时结算电费.第三十四条上网结算小水电(de)上网电量与电网企业供给小水电(de)电量实行分别计算、分别确认、分别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de)电价结算,并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税款.第三十五条上网调度小水电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配合电网企业保障电网运行安全,遵守调度规定,执行调度指令.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三十六条安全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行政、发展改革、安全监管、电力监管等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小水电(de)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时可以依法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小水电生产场所进行检查,查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二)对检查中发现(de)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三)对检查中发现(de)安全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或者整改;重大安全隐患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de),应当暂停其并网.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安全隐患已经排除或者限期整改验收合格后,小水电方可恢复并网运行.第三十七条水行政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小水电(de)附属水库、拦河闸坝、引水渠道等水利工程设施以及生态流量泄放情况(de)监督检查,指导、监督小水电加强管理.第三十八条电力监督电力监管部门依法对小水电经营管理单位执行电力法律、法规、规章(de)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小水电经营管理单位加强电力设施、设备(de)维护和管理,保障小水电发电和并网运行安全.第三十九条退出机制建立小水电退出运行机制.鼓励和支持环境影响明显、防洪安全隐患突出、老旧、效率低下(de)小水电退出运行.因生态环境保护等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要求小水电退出运行,并依法给予补偿.第四十条退出运行有下列情形之一(de),小水电应当退出运行:(一)水能资源使用年限届满(de);(二)小水电经营管理单位自行放弃(de);(三)停止发电二年以上(de);(四)附属水库挡水建筑物病险严重,且除险加固技术上不可行或者降等后仍不能保障安全(de);(五)不依法履行防汛抢险责任,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de);(六)严重影响公共安全、损坏生态环境等其他情形.符合上述情形(de)小水电,其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依法拆除拦水、蓄水、引水等水工建筑设施,恢复河道天然状态,保障防汛安全.第四十一条退出管理小水电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在小水电退出运行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d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相关情况,负责审批发证(de)行政机关应当注销相关证照.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小水电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de),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de),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三条小水电建设违反规定(de)水利工程基本建设程序(d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有关规定处理,并可责令小水电停产整顿,电网企业应当根据停产整顿要求配合做好解网工作.第四十四条小水电未按规定进行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而投入使用(de),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de)规定处理.第四十五条新建小水电未按规定建设生态流量泄放设施与监测设施,或者泄放设施未正常运行(de),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建设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建设或者采取补救措施(de),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并可责令小水电停产整顿,电网企业应当根据停产整顿要求配合做好解网工作.第四十六条小水电经营管理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de),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de),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并可责令小水电停产整顿,电网企业应当根据停产整顿要求配合做好解网工作.第四十七条小水电经营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de),依照安全生产(de)法律、法规处理.第四十八条小水电超设计标准运行或者擅自加高坝体、提高蓄水水位(de),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拆除违法建设(de)设施,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并可责令小水电停产整顿,电网企业应当根据停产整顿要求配合做好解网工作.第四十九条小水电退出运行后不按规定拆除拦水、蓄水、引水等水工建筑设施(de),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de),依法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小水电经营管理单位承担,并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第七章附则第五十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实施.2010年11月16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52号公布(de)广东省小水电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绿色小水电评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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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小水电评价标准绿色小水电是指在小水电项目的设计、建设、运营和退役等各个阶段中遵循环境友好、生态健康、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和原则的小型水力发电项目。
为了评价绿色小水电项目的实施效果及其对环境和社会的影响,建立起合理的评价标准至关重要。
以下是一套常用的绿色小水电评价标准,供参考。
一、环境影响评价指标(一)水质保护1.水库建设前后水质变化情况评估;2.小水电工程对河流水质的影响评估;3.河流生态系统对小水电工程的适应性评估。
(二)水土保持1.工程建设期土壤保持措施的实施情况评估;2.水库蓄水期土壤侵蚀情况评估;3.工程运营期水土保持情况评估。
(三)生物多样性保护1.损失的野生动植物资源评估;2.损害的生物多样性评估;3.保护区域生物多样性评估。
(四)气候影响1.推算碳排放量和减排潜力评估;2.工程建设和运营期间的气候适应措施评估;3.预测未来气候变化对小水电项目的影响评估。
二、社会影响评价指标(一)就业机会评估工程建设期、运营期和退役期的就业机会数量和质量。
(二)社区发展评估小水电项目对当地社区经济、文化、教育等的贡献和影响。
(三)土地征用和迁移评估土地征用和迁移过程的合理性、公平性和补偿措施的实施情况。
(四)民生影响评估小水电项目对当地居民生活的影响,包括供水、用电等方面。
(五)社会责任评估小水电项目对当地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包括公益事业支持和环境保护等。
三、经济影响评价指标(一)投资回报评估小水电项目的投资回报率、资金回收周期等指标。
(二)电网接入评估小水电项目与电网的连接情况和电力出口能力。
(三)电价与购电合同评估小水电项目电价与购电合同的合理性和稳定性。
(四)运营管理及效益评估小水电项目的运营管理水平、发电效率和经济效益。
四、管理及监测评价指标(一)环境管理体系评估小水电项目是否建立健全的环境管理体系。
(二)环境监测评估小水电项目是否建立完善的环境监测设施和程序,是否能及时发现和处理环境问题。
水电站 等级划分
![水电站 等级划分](https://img.taocdn.com/s3/m/d7cd64bcf61fb7360b4c6556.png)
水电站等级划分标准将水能转换为电能的综合工程设施又称水电厂,它包括为利用水能生产电能而兴建的一系列水电站建筑物及装设的各种水电站设备。
利用这些建筑物集中天然水流的落差形成水头,汇集、调节天然水流的流量,并将它输向水轮机,经水轮机与发电机的联合运转,将集中的水能转换为电能,再经变压器、开关站和输电线路等将电能输入电网。
有些水电站除发电所需的建筑物外,还常有为防洪、灌溉、航运、过木、过鱼等综合利用目的服务的其他建筑物。
这些建筑物的综合体称水电站枢纽或水利枢纽。
水电站有各种不同的分类方法。
按照水电站利用水源的性质,可分为三类:①常规水电站:利用天然河流、xx等水源发电;②抽水蓄能电站:利用电网中负荷低谷时多余的电力,将低处下水库的水抽到高处上水库存蓄,待电网负荷高峰时放水发电,尾水至下水库,从而满足电网调峰等电力负荷的需要;③潮汐电站:利用海潮涨落所形成的潮汐能发电。
按照水电站对天然水流的利用方式和调节能力,可以分为两类:①径流式水电站:没有水库或水库库容很小,对天然水量无调节能力或调节能力很小的水电站;②蓄水式水电站:设有一定库容的水库,对天然水流具有不同调节能力的水电站。
在水电站工程建设中,还常采用以下分类方法:①按水电站的开发方式,即按集中水头的手段和水电站的工程布置,可分为坝式水电站、引水式水电站和坝-引水混合式水电站三种基本类型。
这是工程建设中最通用的分类方法。
②按水电站利用水头的大小,可分为高水头、中水头和低水头水电站。
世界上对水头的具体划分没有统一的规定。
有的国家将水头低于15m作为低水头水电站,15~70m为中水头水电站,71~250m为高水头水电站,水头大于250m 时为特高水头水电站。
中国通常称水头大于70m为高水头水电站,低于30m为低水头水电站,30~70m为中水头水电站这一分类标准与水电站主要建筑物的等级划分和水轮发电机组的分类适用范围,均较适应。
③按水电站装机容量的大小,可分为大型、中型和小型水电站。
小水电管理办法
![小水电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bd05656b76232f60ddccda38376baf1ffc4fe3f6.png)
小水电管理办法一、概述小水电是指规模小于3万千瓦的水电站,是我国水电发电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管理小水电的建设和运营,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政策和法规。
本文将介绍小水电管理办法的内容和实施情况。
二、小水电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小水电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小水电开发建设的管理:小水电项目的开发、建设和运营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要求,如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生态保护等工作。
2.小水电项目审批管理:小水电项目必须按照审批程序进行审批,包括地方政府和相关行政部门的审批。
审批程序包括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报告、施工图设计、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
3.小水电运行管理:小水电项目须遵守国家发电政策和管理要求,必须按时完成发电任务,保证发电质量和发电安全。
同时,还要做好水资源、环保、土地、安全等问题的管理。
4.小水电监管管理:小水电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检查,发布月度、季度和年度有关小水电项目发电量、质量和安全等方面的数据。
此外,还要定期对小水电项目的环保和生态保护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5.小水电补贴管理:对于符合条件的小水电项目,通过配套电网内联并、直接购电或补贴等方式支持小水电发展。
三、小水电管理办法实施情况截至目前,我国小水电发电的总装机容量已经超过13万千瓦。
小水电管理办法的实施情况如下:1.小水电规划体系建立较为完善,多数省份都制定了符合实际的小水电发展规划。
2.小水电发电市场有望进一步拓展,政策上支持小水电发展,为小水电发展提供了一定的保障。
3.小水电运行和管理管理方面,需要加强水资源保护、环保和生态保护等方面的管理,同时还需完善小水电管理规定。
4.小水电监管管理方面,需要加强监督检查情况,保证小水电发展符合国家管理要求。
5.小水电补贴管理方面,可以根据情况加强和完善,以保证小水电发展的可持续性。
四、小水电管理办法的意义小水电管理办法对于维护小水电建设的规范、促进小水电的可持续发展、保障小水电运行及管理的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加强小水电管理是水电产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
大中小水电站的划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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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小水电站的划分标准
大中小水电站的划分标准
大(1)型水电站:装机容量大于120万千瓦;
大(2)型水电站:装机容量为30万~120万千瓦;
中型水电站:装机容量为5万~30万千瓦;
小(1)型水电站:装机容量为1万~5万千瓦;
小(2)型水电站:装机容量小于1万千瓦;
发电站按发电水头的形成方式分为:以坝集中水头的坝式水电站、以引水系统集中水头的引水式水电站,以及由坝和引水系统共同集中水头的混合式水电站。
发电站按水电站水库的调节周期分为多年调节水电站、年调节水电站、周调节水电站和日调节水电站。
年调节水电站是将一年中丰水期的水贮存起来供枯水期发电用。
其余调节周期的水电站含义类推。
按发电水头分为高水头水电站、中水头水电站和低水头水电站。
世界各国对此无统一规定。
中国称水头70米以上的电站为高水头电站,水头70~30米的电站为中水头电站,水头30米以下的电站为低水头电站。
按装机容量分为大型、中型和小型水电站。
1。
小水电二级标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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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水电二级标准化
小水电二级标准化是指对农村水电站进行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的一种评级标准。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农村水电站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分为三级,其中二级为中等水平,要求水电站具备一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措施,能够保障水电站的安全稳定运行。
小水电二级标准化的评定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水电站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有效性。
2. 安全生产设施设备:水电站应配备完善的安全生产设施设备,如消防设施、安全出口、安全防护设施等,确保水电站的安全生产。
3.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水电站应配备专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并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4. 安全生产管理措施:水电站应制定科学合理的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包括应急预案、安全检查、安全监测等,确保水电站的安全生产。
通过对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评定,可以提高水电站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降低安全事故的发生概率,保障
水电站的安全稳定运行。
各国小水电的容量定义
![各国小水电的容量定义](https://img.taocdn.com/s3/m/bc933d3cccbff121dd36834b.png)
秘鲁
5-50
51-500
菲律宾
<15000
罗马尼亚
5-5000
瑞典
<100
101-15000
泰国
<200
201-6000
6001-15000
土耳其
<100
101-1000
1001-5000
美国
<500
501-2000
<15000
哥伦比亚
<20000
印度
<100
<2000
<15000
马来西亚
<25
25-500
<5000
尼泊尔
<50
<500
<5000
巴拿马
<100
101-1000
1001-10000
厄瓜多尔
<50
51-500
501-5000
玻利维亚
<100
101-1000
多米尼加
<100
101-1000
1001-5000
前苏联
<30000
越南
<50
51-500
501-5000
日本
<10000
法国
<500
501-2000
2001-8000
新西兰
<10000
<50000
印度尼西亚
<5000
津巴布韦
5-500
501-5000
挪威
<10000
希腊
<100
101-1000
大中小水电站的划分标准
![大中小水电站的划分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8c9f1a49ba68a98271fe910ef12d2af90242a8f6.png)
大中小水电站的划分标准
大型(1)型水电站:装机容量大于100,000千瓦,通常被视为巨型水电站,具有极高的能源产出和贡献。
这种类型的水电站一般由数个机组组成,能够满足大量的电力需求,对一个国家的能源结构和经济发展具有重大影响。
大型(2)型水电站:装机容量为30万千瓦至10,000千瓦之间,属于大型水电站之列。
这种类型的水电站同样具有相当大的能源产出和贡献,对于满足一个国家的电力需求和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中型水电站:已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至30万千瓦,这种规模的水电站能够满足一定范围内的电力需求,并且对于改善能源结构和促进地区经济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小(1)型水电站:装机容量为1万千瓦至5万千瓦之间,通常被视为小型水电站。
这种规模的水电站适用于较小的地区或特定的能源需求,能够提供稳定的电
力供应并促进当地经济发展。
小(2)型水电站:装机容量小于1万千瓦,这种类型的水电站规模较小,适用于一些特定的能源需求或者作为辅助能源供应。
尽管它们的能源产出相对较低,但仍然能够在满足当地电力需求和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一定的作用。
一般情况下,根据装机容量的不同,可以将水电站分为小型水电站、中型水电站、大型水电站和巨型水电站等不同类型。
而在中国的规定中,装机容量75万千瓦以上的水电站被定义为一级【大型(1)型水电站】,75万~25万千瓦的为一级二类【大型(2)型水电站】,25万~2.5万千瓦的为三级【中型水电站】,2.5万~0.5万千瓦的为四级【小(1)型水电站】,小于0.5万千瓦的为五级【小(2)型水电站】。
但在统计上,1.2万千瓦以下的水电站往往被视为小水电站。
福建省小水电计量装置产权分界点
![福建省小水电计量装置产权分界点](https://img.taocdn.com/s3/m/f61b6ae405a1b0717fd5360cba1aa81145318f40.png)
福建省小水电计量装置产权分界点一般是以电能表进户线出线处为产权分界点。
进户线是指从电表引到你家里面的线
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供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范围,按产权归属确定。
责任分界点按下列各项确定:
1、公用低压线路供电的,以供电接户线用户端最后支持物为分界点,支持物属供电企业。
2、10千伏及以下公用高压线路供电的,以用户厂界外或配电室前的第一断路器或第一支持物为分界点,第一断路器或第一支持物属供电企业。
3、35千伏及以上公用高压线路供电的,以用户厂界外或用户变电站外第一基电杆为分界点。
第一基电杆属供电企业。
4、采用电缆供电的,本着便于维护管理的原则,分界点由供电企业与用户协商确定。
5、产权属于用户且由用户运行维护的线路,以公用线路分支杆或专用线路接引的公用变电站外第一基电杆为分界点,专用线路第一基电杆属用户。
在电气上的具体分界点,由供用双方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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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水电的划分标准
在中国,小水电系指装机容量25MW及一下的水力发电站和以小水电为主的地方小电网。
小水电的容量界限是与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相协调的,尤其与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村用电水平有关。
例如在五十年代,一般称500kW一下的水电站为农村小水电站;到六十年代,小水电的容量界限到3MW,并在一些地区出现了由几个小水电站联起来的小型供电线路,这是中国地方电网的雏形。
六十年代末期,随着县、社工农业用电量和经济实力的增长,国家及地方设备制造能力的加强,小水电站的容量界限上升到12MW,并形成了统一调度的县电网,电网电压等级多在35kV以下。
八十年代以后,随着以小水电为主的农村电气化计划实施,小水电的建设规模迅速扩大,小水电站建设容量也不断增大,并开始建设110kV的地方电网,小水电站的定义也扩大到25MW。
九十年代后,国家计委、水利部进一步明确装机容量50MW以下的水电站均可享受小水电的优惠政策,并出现了一些容量为几万至二十几万kVA的地方电网。
在划分小水电容量中,主要考虑了以下三个主要因素:
1.用电负荷需要。
小水电主要供县、乡工业企业和广大农村用
电。
目前我国农村用电水平还较低,一般中等县的用电水平只有几十MW左右,因此,不可能把小水电的容量定义得
太大。
2.地方办电能力。
小水电主要由县、乡、村三级兴建,采用民
办公助办法,建设资金主要靠地方各级自筹解决,国家只补助一部分,一座10MW的小水电站,需投资近亿元,即使国家有些补助,地方自筹也是很重要的。
3.机组设备的选择。
在一个小水电站内,通常选用规格型号相
同的两台水轮发电机组。
因为采用一台机组,遇机组检修或发生故障时,电站就只能停止发电;如果采用多台机组时,往往又要增加机电设备和厂房土建费用,而且建成后也要增加机组运行人员。
因此,从经济上考虑,往往采用两台机组。
同时根据我国小水电机组产品系列规格,当选用两台单机为6MW机组,总装机容量则为12MW。
因此,当时将小水电的容量定为12MW以下。
这对设备制造、电站设计、地方办电能力和农村用电水平等各方面都是比较适合的。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农村用电水平不断提高,小水电装机容量也不断扩大。
总结国内外经验可以看出,小水电容量的范围关系到能否促进小水电的发展。
总的趋势是,小水电容量在随着地方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增大。
各国小水电的容量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