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事案件办理程序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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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事案件办理程序指引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实现对审判工作科学、规范、有序的管理,确保司法公正与效率,根据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上级法院的相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民商事案件审判流程管理是我院在审理民商事案件过程中,对立案审查、庭前准备、开庭审理和宣判、宣判后事务处理四个环节所进行的管理。
第三条民商事案件审判流程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司法为民,方便人民群众诉讼;
(二)依审判规律管理审判,保障司法公正与效率;
(三)审判各部门明确责任、畅通流程、相互配合、相互监督。
第四条审判管理办公室是本院民商事案件审判流程管理的统一协调部门。
第五条本院民商事案件的审判流程是:立案阶段→庭前准备阶段→开庭审理和宣判阶段→宣判后事务处理阶段。
第二章立案阶段
第六条本院民商事案件立案审查由立案庭负责。
第七条立案庭立案窗口主要承担以下工作:
1、审查立案;
2、向原告送达相关立案材料;
3、告知当事人其它有关事项。
第八条立案窗口在进行立案审查时,应责令原告提交下列材料:
(一)原告亲笔签名或盖章的起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
方当事人的人数准备副本;
(二)各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及己方授权委托书;
(三)与诉讼事项相关的证据材料;
(四)双方当事人的送达地址确认书。
第九条已决定立案的案件,立案窗口应填写立案登记表,填写收案日期等。
第十条决定立案后,由立案窗口向原告送达下列材料:
(一)受理案件通知书;
(二)当事人诉讼须知;
(三)举证通知书(含各类案件的举证须知);
(四)诉讼风险提示函;
(五)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
第十一条立案窗口排定案件承办法官后,庭长可根据情况调整承办人。
第十二条对符合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条件的案件,应当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第十三条上级法院发回重审和指令审理的案件,立案庭登记并排定法官、审判法庭后,在一个工作日内移业务庭。
第十四条当事人在立案阶段提出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及先予执行申请的,立案窗口应在立案后一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提交承办法官裁决。
承办法官作出的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及先予执行裁定,应当及时执行;承办法官决定不予受理的,应作出书面通知,送达申请人。
第十五条原告在立案阶段提出的案件受理费缓、减、
免交申请,由立案窗口按规定审查后报分管副院长或院长决定。
第三章庭审准备阶段
第十六条承办法官收到立案庭转来的案件后,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向被告送达下列材料:
(一)起诉状副本;
(二)应诉通知书;
(三)举证通知书(含各类案件的举证须知);
(四)当事人诉讼须知;
(五)开庭传票;
(六)诉讼风险提示函;
(七)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
(八)原告提交的证据副本;
向第三人送达诉讼材料依前款规定。
第十七条承办法官对当事人所提交的书面文件,应在文件上填写收文日期及签收人;对当事人提交的物证、视听资料及其它材料,应出具签收清单。
第十八条法官助理负责的庭审准备工作包括:
(一)对当事人举证进行指导;
(二)组织证据交换;
(三)庭前调解;
(四)对撤诉申请进行裁决;
(五)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按法官的指令调查取证;
(六)司法鉴定、评估、审计、勘验等事项;
(七)完成庭前准备阶段的信息录入;
(八)因故无法按原定期限开庭而重新排期;
(九)其它程序事项的处理。
第十九条庭前准备工作应当达到以下目标:
(一)依法调解,努力实现本院规定的民商事案件调解结案率,使案件在庭审前调解或撤诉结案,提高审判效率;
(二)固定诉讼请求,固定证据,使案件提交开庭前,做到案件基本诉讼证据清楚。
第二十条业务庭庭审准备阶段,当事人提出增变诉讼请求、提出反诉、申请调查取证、申请鉴定勘验评估审计、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申请回避、申请追加当事人的,由法官助理审查并制作文书,提请承办法官决定。
承办法官作出的上述决定,由法官助理执行。
第二十一条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法官助理应当进行证据交换和庭前调解。
证据交换和庭前调解,应当分别制作笔录。
第二十一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法官助理可以不进行证据交换,但应将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送达被告及第三人,将被告提交的答辩状副本和证据材料,以及第三人提交的证据材料送达原告;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进行庭前调解。
第二十三条一方当事人在审理前准备阶段明确表示不接受调解的,应记录在案,并及时送交庭审。
第二十四条案件经法官助理在庭审前以调解、撤诉等方式结案的,由法官助理制作结案文书,报承办法官签发。
第二十五条法官助理审查发现被告或第三人下落不明,无法进行证据交换和庭前调解的,应直接将案件移送承办法官开庭审理。
被告在答辩状中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及事实依据明确表示认可的,可不进行证据交换,直接进行庭前调解。
当事人
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送交庭审。
第二十六条法官助理应在排期内完成全部庭前准备工作,如不能按期完成,应向承办法官报告理由。
法官助理完成庭审准备的案件,应形成材料齐备的诉讼卷宗,应于第一次庭审前三天移送给承办法官。
第四章法庭审理阶段
第二十七条法官依法参加合议庭审判或者独任审判案件,其职责主要有:
(一)裁定管辖权;
(二)决定追加和变更当事人、决定应由法院指定的诉讼期间、决定是否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决定是否同意鉴定申请、决定是否依职权或者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调查收集证据、裁定保全(包括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并决定诉讼中的其他程序性事项;
(三)开庭审理案件;
(四)评议案件;
(五)指导、监督和管理协助其工作的法官助理、书记员等司法辅助人员。
第二十八条法官助理协助法官完成法庭审理阶段工作,主要有:
(一)庭审准备工作的落实,提示法官按照指定时间开庭,并将有关诉讼事项及时通知当事人;
(二)收转案卷及其它材料;
(三)完成庭审阶段案件信息录入;
(四)查找并为法官办案提供可供参考的法律条文、解释、案例;
(五)根据法官指导草拟法律文书;
(六)完成法官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二十九条进入庭审的案件,除法律规定必须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外,一般应适用简易程序,由法官独任审判。
第三十条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合议庭进行评议时,应按主审法官、合议庭其它成员、审判长的顺序陈述意见;审判长为主审法官的,则按合议庭其它成员、审判长的顺序陈述意见。
第五章宣判后事务处理阶段
第三十一条审结后的案件,由法官助理负责案件的初装。
宣判后,当事人上诉的,应在规定的时限内交立案庭移送中级法院;当事人不上诉的,应在月底内直接移送评查办评查。
第六章其他
第五十七条本规则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