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商事案件争议焦点的归纳
最高院民一庭民商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一
最高院民一庭民商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一目录1、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效力问题2、交房、办证与诉讼时效问题3、业主委员会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问题4、善意买受人应该返还给出卖人房屋使用费的标准问题5、对交通事故形成原因的举证责任应由谁来承担问题6、生效裁判的事实证明效力问题7、责任保险人的诉讼地位如何确定问题8、由亲属参与民事纠纷的调解代当事人签订的赔偿协议是否构成表见代理问题9、第三人介入侵权情形下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赔偿责任问题10、夫妻一方所在企业发放的买断工龄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问题11、被告作为无过错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是否构成反诉问题12、侵权事实存在,但侵权造成的损害数额大小无法确定或者难以确定的,应如何处理问题13、农民自建住房是否适用《建筑法》问题14、共同过失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问题15、他人能否代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提起离婚诉讼问题16、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能否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问题17、相对人未进行催告,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是否有期限限制问题18、亲子鉴定能否强制问题缪晓军整理1、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效力问题理论界或实务界的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判决承租人以出租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买卖合同所确定的价格购得房屋。
第二种观点:法院只能判决撤销出租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买卖合同。
第三种观点:当事人提出无效合同确认之诉,人民法院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出判决,也可以根据形成权的理论,依法支持当事人直接购买房屋的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对该问题进行研究后,形成两种观点:多数人认为,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承租人对出租房屋的优先购买权是一种准物权性质的民事权利,具有物权效力的表象,应当依法保护。
将优先购买权理解为形成权,法律依据不足。
它只是优先缔约的权利,而不是保证买到的权利。
对准物权的保护必须要和所有权的保护有所区别。
所有权是绝对的权利,所有人出卖自己的所有物,应当尊重其缔约自由的权利,不能过多干涉,因此,承租人不能直接主张依据第三人购买房屋的条件取得房屋,只能请求确认所有人与第三人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
法律案件争议焦点(3篇)
第1篇一、事实争议焦点1. 事实认定争议在法律案件中,事实认定是判断案件性质和责任承担的基础。
事实争议焦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证据不足:当事人一方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导致对方对事实的认定产生争议。
(2)证据矛盾:当事人双方提供的证据之间存在矛盾,导致法官难以确定事实真相。
(3)证据认定争议:对于同一证据,当事人双方对证据的证明力、证明对象等存在不同意见。
2. 事实认定错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可能因为对事实的认定错误而导致争议。
例如,对证据的解读错误、对案件背景的了解不足等。
二、法律适用争议焦点1. 法律适用错误在法律案件中,法律适用错误是导致争议的主要原因之一。
法官可能因为对法律的误解、适用不当等原因,导致对案件的法律适用产生争议。
2. 法律空白或冲突在法律实践中,由于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可能会出现法律空白或冲突的情况。
当事人针对这些情况,可能对法律适用产生争议。
3. 法律解释争议对于同一法律规定,不同的人可能会有不同的解释。
这种解释上的差异可能导致当事人对法律适用产生争议。
三、责任承担争议焦点1. 责任认定争议在法律案件中,责任承担是解决争议的关键。
责任认定争议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责任主体认定:当事人对案件的责任主体存在争议,如合同责任、侵权责任等。
(2)责任形式认定:当事人对案件的责任形式存在争议,如违约责任、赔偿责任等。
(3)责任承担比例认定:当事人对责任承担的比例存在争议,如共同侵权责任、连带责任等。
2. 责任减免争议在法律案件中,责任减免是解决争议的重要手段。
当事人可能对责任减免的条件、程序等存在争议。
四、其他争议焦点1. 程序争议在法律案件中,程序争议可能导致当事人对案件结果产生不满。
程序争议主要包括:(1)审理期限争议:当事人对案件审理期限存在争议,如超过法定审理期限等。
(2)审理程序争议:当事人对案件审理程序存在争议,如违反法定程序等。
2. 权益保护争议在法律案件中,当事人可能对案件涉及的权利保护存在争议。
民事案例法律争议焦点(3篇)
第1篇一、引言民事案例是法律实践中常见的纠纷类型,涉及众多法律问题。
在民事案例中,法律争议焦点往往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合同纠纷、侵权责任、物权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劳动争议等。
本文将围绕这些争议焦点展开论述,以期为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合同纠纷争议焦点1. 合同效力争议合同效力是合同纠纷的核心问题。
在合同纠纷中,争议焦点主要包括:(1)合同是否成立:当事人是否达成合意,合同是否具备生效条件。
(2)合同是否有效:合同是否存在无效、可撤销、可变更的情形。
(3)合同条款解释:合同条款存在歧义时,如何解释合同条款。
2. 合同履行争议合同履行争议主要包括:(1)合同履行主体:合同履行主体是否合格,是否具备履行能力。
(2)合同履行标的:合同标的物是否合格,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3)合同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合同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三、侵权责任争议焦点1. 侵权行为认定侵权责任争议焦点主要包括:(1)侵权行为是否存在:当事人是否实施了侵权行为。
(2)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3)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等。
2. 损害赔偿范围损害赔偿范围争议主要包括:(1)损害事实的认定:损害事实是否客观存在,损害程度如何。
(2)赔偿范围:赔偿范围是否合理,是否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3)赔偿数额的确定:赔偿数额是否合理,是否超过实际损失。
四、物权纠纷争议焦点1. 物权变动争议物权纠纷争议焦点主要包括:(1)物权变动是否合法:物权变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物权变动是否有效:物权变动是否存在无效、可撤销、可变更的情形。
(3)物权变动登记:物权变动是否办理了登记手续。
2. 物权归属争议物权归属争议主要包括:(1)物权归属的认定:物权归属是否明确,是否存在争议。
(2)物权归属的变更:物权归属是否发生变更,变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3)物权归属的登记:物权归属变更是否办理了登记手续。
法律案件中的争议焦点(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案件中的争议焦点是指在法律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就案件事实、法律适用等问题产生的争议和分歧。
争议焦点是案件审理的核心问题,对案件的判决结果具有重要影响。
本文将探讨法律案件中常见的争议焦点,分析其产生的原因及解决方法。
二、法律案件中的争议焦点1.事实认定争议(1)争议原因事实认定争议主要表现在案件事实的认定上,包括当事人身份、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经过、后果等方面。
争议产生的原因主要有:①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存在矛盾;②证据不足或证据不足以证明案件事实;③证人证言不一致;④鉴定结论存在争议。
(2)解决方法①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②审查、核实证据,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③组织质证,对证据进行交叉询问;④对证人证言进行审查,确保其真实性;⑤依据鉴定结论,结合案件事实,作出公正的认定。
2.法律适用争议(1)争议原因法律适用争议主要表现在法律条文的选择、解释和适用上。
争议产生的原因主要有:①法律条文本身存在模糊、不明确之处;②法律条文之间存在冲突;③法官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存在偏差;④案件事实与法律条文的规定存在差异。
(2)解决方法①明确法律条文的规定,确保其适用性;②对存在冲突的法律条文,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进行适用;③对模糊、不明确的法律条文,结合案件事实进行解释;④法官在适用法律时,应保持中立、公正,避免个人偏见。
3.责任承担争议(1)争议原因责任承担争议主要表现在当事人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承担何种责任、责任大小等方面。
争议产生的原因主要有:①当事人对责任承担的法律依据存在分歧;②当事人对责任承担的比例存在争议;③当事人对责任承担的后果存在分歧。
(2)解决方法①明确责任承担的法律依据,确保责任承担的合法性;②依据案件事实,合理确定责任承担的比例;③对责任承担的后果进行评估,确保当事人权益的平衡。
4.诉讼程序争议(1)争议原因诉讼程序争议主要表现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对诉讼程序的法律规定、适用及执行存在分歧。
诉讼程序中的争议焦点如何正确处理和解决
诉讼程序中的争议焦点如何正确处理和解决在法律领域中,诉讼程序是解决纠纷的一种常见方式。
然而,在诉讼过程中,各方通常会产生争议焦点。
正确处理和解决这些争议焦点对于确保公正、公平的司法程序至关重要。
本文将探讨如何正确处理和解决诉讼程序中的争议焦点。
一、诉讼程序中的争议焦点在诉讼程序中,争议焦点是指各方对案件中争议事实、法律适用或证据等方面的不同看法和主张。
争议焦点往往成为庭审过程中争辩的核心,也是法官作出判决的依据。
常见的争议焦点包括以下几类:1. 争议事实:各方对案件中的事实经过、发生经过等方面存在分歧。
例如,民事诉讼中原告和被告对于事故责任的争论。
2. 法律适用:各方对于适用的法律条文、法律规定的解释不一致。
例如,在合同纠纷中,双方对于合同条款的解释存在争议。
3. 证据争议:各方就证据的可信性、证据所证明的事实、相关法律规定等存在分歧。
例如,刑事案件中,被告方对检察机关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提出质疑。
二、正确处理和解决争议焦点的方法1. 清晰界定争议焦点:首先,需要明确定义争议焦点,将其具体化。
通过明确界定争议焦点,可以避免在庭审过程中偏离核心问题,有助于确保程序的高效性和公正性。
2. 充分准备证据:针对争议焦点,各方应当进行充分的调查和准备。
这包括搜集相关的证据材料、反证材料、专家意见等,以支持自己的主张,并反驳对方的观点。
3. 引入调解或仲裁程序:在诉讼程序中,如果双方对于解决争议焦点的方法存在分歧,可以考虑引入调解或仲裁程序。
这种方式可以帮助各方以更为灵活的方式寻求解决方案,减少诉讼期间的时间和费用消耗。
4. 借鉴类似案例和判例:在处理争议焦点时,可以借鉴类似的案例和判例。
通过研究相关的法律依据和类似的判决结果,可以为解决争议提供参考和依据。
5. 寻求专业法律意见:如果争议焦点较为复杂且具有重要性,各方可以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寻求他们的专业意见。
这有助于确保自己的主张合理合法,并提供更有力的辩护。
法官建议:当事人如何排查争议焦点,利用有效争点
法官建议:当事人如何排查争议焦点,利用有效争点以下文章来源于上海一中法院,作者韩朝炜两边对立的当事人和居于中立地位的法院所构成的三角形结构,是最基本、最典型的现代民事诉讼构造。
因此,现代民事诉讼充满着紧张而又激烈的对抗色彩。
诉讼争点常常在当事人的相互攻防中逐渐显现出来。
所谓争点,又称争议焦点,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之间存在实质性争议的具体事项,主要包括诉讼标的争点、事实争点、法律争点等方面。
争点是案件的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争点的有效确立是民商事案件审理中的“牛鼻子”。
争点犹如一条“主线”,发端于原告的起诉,终结于法官制作裁判文书,贯穿于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其中,争点整理是整个庭审的核心环节。
完备、明确的争点有利于明确庭审方向,能够有效引导诉辩双方把焦点问题说清、说实、说透。
对于法官而言,争点整理是一项基本技能,而当事人是推动诉讼进行的原动力。
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在争点的有效确立中,应当且能够发挥非常积极的作用。
一场好的庭审需要法官、当事人和律师之间的成功合作,而这种合作的实现有赖于法官的审理系统与当事人的攻防系统之间的有效对接。
一、争点的核心:要件事实民事判决的作出,是由法官以对与诉讼标的相关的诸多要件事实是否存在加以判断,并对判断结论加以组合的方式来完成的。
可见,法官的审理活动是围绕要件事实展开的,而当事人的攻防活动也是围绕要件事实来建构的。
两种不同地位主体的活动通过要件事实实现逻辑上的对接,要件事实是发生一定法律效果的直接的、根据性事实。
说到底,争点的核心是当事人之间就要件事实是否能够获得满足而发生的争议。
由于原告和被告分别被置于请求和抗辩的两端,当事人的主张责任不是静态的,而是呈现不断递进往复的状态,即请求→抗辩→再抗辩→复再抗辩。
具体而言,针对原告的请求,被告提出抗辩,针对该抗辩原告提出再抗辩,被告针对再抗辩提出的主张则属于复再抗辩。
这种状态下,争点就是问题点,就是风险点。
只有指向问题和风险,只有指向要件事实是否能够获得满足的争点才是有效的争点。
民商事案件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民商事案件是指涉及民事法律关系和商事法律关系的案件,主要包括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公司纠纷等。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民商事案件数量逐年上升,涉及的法律问题也越来越复杂。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民商事案件为例,对案件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以期为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案件背景某市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交货时间为2019年12月1日,付款时间为货物验收合格后30日内。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时间向乙公司交付了货物。
然而,乙公司在验收货物时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甲公司则认为货物质量符合国家标准,不同意承担违约责任。
双方协商未果,乙公司遂将甲公司诉至法院。
三、案件分析(一)合同效力问题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是本案的关键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均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具备订立合同的主体资格。
合同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因此,本案中的买卖合同有效。
(二)违约责任问题1. 甲公司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乙公司认为甲公司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产品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企业标准。
如果甲公司提供的货物质量确实存在问题,则甲公司构成违约。
2. 乙公司是否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本案中,如果甲公司提供的货物质量确实存在问题,乙公司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关于印发《关于商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一)》的通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关于印发《关于商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一)》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11•【字号】浙高法民二〔2020〕9号•【施行日期】2020.12.1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合同正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关于印发《关于商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一)》的通知浙高法民二〔2020〕9号本省各级人民法院商事审判庭:今年初,我庭收集了本省各地商事审判中涉买卖合同纠纷疑难问题,进行整理、统合,初拟了答复意见,形成了《关于商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一)(征求意见稿)》,下发征求各地商事审判条线法官的修改意见。
结合全省商事审判条线法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进一步研究、论证,经我庭专业法官会议讨论,形成了《关于商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一)》。
现印发给你们,供审判中参考。
实践中如遇到新的问题,请层报我庭。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2020年12月1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关于商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一)1.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未约定价款支付期限,出卖人以送货单或结算单等证据(也均未明确付款期限)起诉,出卖人要求买受人支付价款的诉讼时效期间从何时开始起算?答:买卖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不明确,可以通过达成补充协议或者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履行期限仍不能确定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分以下三种情形分别予以确定:(1)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并向债务人明确履行义务的宽限期,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2)债务人在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3)债务人在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时既不同意履行义务也不明确表示拒绝履行义务的,适用前述第(1)项的规定。
民商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甲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于2018年3月租赁某市乙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位于市中心的一栋写字楼一层,用于公司办公。
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五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金为每月10万元,租赁期满后甲公司有权优先续租。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依约支付了首期租金,并开始装修房屋以备办公使用。
2019年5月,乙公司突然通知甲公司,由于公司业务调整,需要将写字楼一层转租给另一家公司,要求甲公司搬离。
甲公司对此表示反对,认为乙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通知义务,且未给予合理的搬迁期限。
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并赔偿因其搬离造成的损失。
二、案件焦点1. 乙公司是否有权单方面解除租赁合同?2. 甲公司因搬离造成的损失应如何赔偿?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关于乙公司是否有权单方面解除租赁合同的问题,法院认为: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出租人不得单方面解除合同,但下列情况除外:(一)租赁物因不可抗力或者出租人已将租赁物出卖、赠与、抵押、转租;(二)承租人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三)承租人擅自改变租赁物性质或者用途;(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乙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上述解除合同的情形,因此乙公司无权单方面解除租赁合同。
2. 关于甲公司因搬离造成的损失赔偿问题,法院认为:甲公司在租赁合同签订后进行了装修,投入了一定的资金。
乙公司单方面要求甲公司搬离,导致甲公司无法继续使用租赁物,造成了实际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民商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公司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乙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建筑材料销售。
2008年,甲公司决定将旗下某房地产项目股权转让给乙公司,双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
协议约定,甲公司将其持有的某房地产项目100%的股权转让给乙公司,转让价格为5000万元,乙公司应于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支付全部转让款。
协议签订后,乙公司按约支付了股权转让款。
然而,在支付股权转让款后,甲公司却以种种理由拒绝办理股权转让手续,导致乙公司无法合法取得该房地产项目的所有权。
乙公司多次与甲公司协商,但甲公司始终不予理睬。
无奈之下,乙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履行股权转让协议,办理股权转让手续。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甲乙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2. 甲公司是否有义务办理股权转让手续?3. 乙公司是否可以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三、法院判决1. 关于《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乙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双方均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故该协议合法有效。
2. 关于甲公司是否有义务办理股权转让手续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股东转让股权,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未经变更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因此,甲公司作为股权转让方,有义务办理股权转让手续,确保乙公司能够合法取得该房地产项目的所有权。
3. 关于乙公司是否可以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法院认为,甲公司未履行办理股权转让手续的义务,已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四、判决结果法院判决甲公司立即履行办理股权转让手续的义务,办理完毕股权转让手续后,乙公司依法取得该房地产项目的所有权。
国际民商事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中外合资企业(以下简称“合资企业”)成立于2008年,中方投资者为我国某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外方投资者为某外国公司(以下简称“外国公司”)。
双方在合资合同中约定,合资企业注册资本为1000万美元,其中国有企业出资600万美元,外国公司出资400万美元。
合资企业经营范围为某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在合资企业成立后的几年里,双方合作顺利,共同研发了多项产品,并在市场上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然而,随着市场的变化和双方利益的调整,双方在经营管理、利润分配等方面产生了分歧。
2016年,国有企业单方面决定终止合资合同,并要求外国公司返还其出资的400万美元。
外国公司认为,合资合同中并未约定提前终止合同的条件,且国有企业单方面终止合同违反了合同约定,遂将国有企业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合资合同是否允许单方面终止?2. 国有企业单方面终止合同是否违反了合同约定?3. 外国公司要求返还出资的请求是否成立?三、案例分析1. 合资合同是否允许单方面终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合资合同一般不允许单方面终止。
合资合同终止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合资期限届满;(2)合资各方一致同意终止合资合同;(3)因不可抗力导致合资合同无法履行;(4)合资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条件。
本案中,合资合同并未约定提前终止合同的条件,且双方均未提出因不可抗力导致合资合同无法履行的理由。
因此,国有企业单方面终止合同的行为违反了合资合同的约定。
2. 国有企业单方面终止合同是否违反了合同约定?合资合同中明确规定,合资各方应共同经营管理合资企业,并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
国有企业单方面终止合同,导致外国公司无法继续享有合资企业的经营权益和利润分配权,损害了外国公司的合法权益。
因此,国有企业单方面终止合同的行为违反了合资合同的约定。
3. 外国公司要求返还出资的请求是否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合资各方出资的财产属于合资企业所有,合资各方不得随意撤回出资。
法律案例分析争议焦点(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与李某于2018年5月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张某将位于某市的房屋出租给李某,租赁期限为一年,租金每月人民币5000元,租赁期满后,李某有权优先续租。
合同签订后,李某支付了第一个月的租金,并按照合同约定使用房屋。
然而,在租赁期满后,李某未与张某续签合同,而是擅自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
张某得知此事后,认为李某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遂要求李某承担违约责任。
李某则认为,其转租行为并未对张某造成实际损失,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二、争议焦点1.李某的转租行为是否构成违约?2.如果李某的转租行为构成违约,其应承担何种违约责任?三、争议焦点分析1.李某的转租行为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
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在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李某不得转租房屋。
因此,李某在租赁期满后,未经张某同意擅自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是否构成违约,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1)李某在签订合同时,是否知道合同中未明确约定不得转租?(2)李某在转租房屋时,是否履行了通知义务?(3)李某转租房屋的行为是否对张某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实际损失?根据以上分析,李某的转租行为可能构成违约。
因为:(1)李某在签订合同时,可能并不知道合同中未明确约定不得转租,但其在转租房屋时,并未履行通知义务,也未与张某协商一致。
(2)李某转租房屋的行为可能对张某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实际损失,如影响了张某的再出租权益等。
2.如果李某的转租行为构成违约,其应承担何种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法律案例分析争议焦点(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由A公司向B公司提供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货物交付后,B公司应向A公司支付货款。
然而,在货物交付后,B公司以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货款。
A公司遂将B公司诉至法院,要求B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二、争议焦点1. 货物是否存在质量问题?2. 质量问题是否构成B公司拒绝支付货款的合理理由?3. A公司是否可以要求B公司支付违约金?三、争议焦点分析1. 货物是否存在质量问题?(1)A公司观点:货物不存在质量问题,B公司以无理理由拒绝支付货款。
(2)B公司观点:货物存在质量问题,违反了合同约定,故有权拒绝支付货款。
分析:根据合同约定,货物交付后,B公司应向A公司支付货款。
关于货物是否存在质量问题,需要根据以下证据进行判断:(1)货物交付时的验收报告;(2)货物质量检验报告;(3)当事人陈述及相关证人证言。
若货物交付时的验收报告、货物质量检验报告均显示货物符合合同约定,则可以认定货物不存在质量问题。
若B公司提供的证据证明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则应认定货物存在质量问题。
2. 质量问题是否构成B公司拒绝支付货款的合理理由?(1)A公司观点: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但质量问题不影响货物的使用,B公司无权拒绝支付货款。
(2)B公司观点: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影响货物的使用,故有权拒绝支付货款。
分析:若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但质量问题不影响货物的使用,则B公司无权以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货款。
若货物存在严重影响使用的问题,则B公司有权拒绝支付货款。
关于货物质量是否影响使用,需要根据以下证据进行判断:(1)货物质量检验报告;(2)当事人陈述及相关证人证言。
若货物质量检验报告显示货物存在严重影响使用的问题,则可以认定货物质量影响使用。
若B公司提供的证据证明货物质量不影响使用,则应认定货物质量不影响使用。
3. A公司是否可以要求B公司支付违约金?(1)A公司观点:B公司以无理理由拒绝支付货款,构成违约,A公司有权要求B公司支付违约金。
法律案件的争议焦点例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三与李四系同村村民,平日里关系融洽。
2018年,李四因涉嫌经济犯罪被公安机关逮捕。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李四向张三借款10万元用于缴纳保释金。
张三在了解李四的情况后,出于同情和信任,同意了李四的借款请求。
然而,在案件审理结束后,李四并未归还张三的借款。
2019年,张三多次催要无果,遂将李四诉至法院,要求李四归还借款及支付逾期利息。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李四以自己涉嫌经济犯罪为由,声称无力偿还借款。
同时,李四还向法院提交了证据,证明张三在借款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导致自己陷入困境。
张三则否认了李四的指控,并要求法院依法判决。
二、争议焦点1. 借款合同的有效性本案中,李四与张三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是案件争议的焦点之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双方当事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本案中,李四与张三之间的借款合同系口头约定,且李四在签订合同时涉嫌经济犯罪,其民事行为能力存在争议。
因此,法院需要判断借款合同是否有效。
2. 李四的还款能力李四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声称自己无力偿还借款,并提交了相关证据。
然而,张三对此提出质疑,认为李四在诉讼过程中存在虚假陈述。
法院需要判断李四的还款能力,以确定其是否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3. 张三的欺诈行为李四指控张三在借款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导致自己陷入困境。
张三则否认了这一指控。
法院需要判断张三是否在借款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以确定其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名誉权侵权在本案中,李四还以张三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为由,要求张三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院需要判断张三的行为是否构成名誉权侵权,以确定其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争议焦点分析1. 借款合同的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双方当事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本案中,李四与张三之间的借款合同系口头约定,且李四在签订合同时涉嫌经济犯罪,其民事行为能力存在争议。
法律案件争议焦点总结(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各类法律案件日益增多。
在众多案件中,争议焦点往往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本文将针对这些争议焦点进行总结。
二、争议焦点一:法律适用问题1. 适用法律依据的争议在法律案件中,当事人常常对适用法律依据产生争议。
一方面,法律依据可能存在多种解释,导致当事人对同一法律条文产生不同理解;另一方面,立法过程中可能存在漏洞,使得案件难以适用现行法律。
2. 法律解释的争议法律解释是法律适用的基础,当事人对法律解释的争议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对法律条文的字面意思和立法原意的理解存在差异;(2)对法律条文的具体适用条件存在分歧;(3)对法律条文中的关键词汇存在争议。
三、争议焦点二:证据问题1. 证据的证明力在法律案件中,当事人对证据的证明力产生争议。
一方面,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难以确定;另一方面,证据之间可能存在矛盾,导致案件难以认定。
2. 证据规则的适用在证据收集、审查、认定过程中,当事人对证据规则的适用产生争议。
例如,自认规则、优势证据规则、举证责任倒置等。
3. 证据瑕疵的处理在证据存在瑕疵的情况下,当事人对瑕疵的处理方式产生争议。
例如,瑕疵证据的排除、瑕疵证据的补正等。
四、争议焦点三:程序问题1. 程序公正在法律案件中,当事人对程序公正产生争议。
例如,法官是否中立、公正;诉讼参与人是否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等。
2. 程序效率在法律案件中,当事人对程序效率产生争议。
例如,诉讼周期是否过长;审判程序是否繁琐等。
3. 程序违法在法律案件中,当事人对程序违法产生争议。
例如,审判人员是否存在违法审判行为;诉讼参与人是否存在违法诉讼行为等。
五、争议焦点四:责任认定问题1. 责任主体的认定在法律案件中,当事人对责任主体的认定产生争议。
例如,法人责任、自然人责任、国家赔偿责任等。
2. 责任形式的认定在法律案件中,当事人对责任形式的认定产生争议。
例如,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等。
当前民商事案件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精选文档】
当前民商事案件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全球金融危机蔓延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深度影响逐步显现,由此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在司法领域已经明显反映。
民商事纠纷呈大幅增长的态势,案件数量急剧增加,案件的处理难度日益加大,人民法院面临的压力前所未有。
一、当前民商事审判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1.司法环境方面的问题。
近年来,群众打官司由“讨说法”向“利益必争”型转化,各种深层次的社会矛盾日益凸显,法院处在矛盾的交汇点上,法官的工作压力和风险越来越大,随时随地都有可能受到各种不确定因素的威胁与侵害。
尤其是涉诉信访案件压力大、责任大,导致个别法官不敢办案、不愿办案。
这些都给法院独立审判,依照事实和法律进行公正裁决产生了很大干扰。
2.证据规则的适用问题。
由于民事案件种类繁多、数量庞大,目前社会中仍有不少当事人思想局限于传统的法律观念,缺乏民事诉讼证据意识,消极对待自己依法应当承担的举证责任,坐等法院裁判。
当因当事人举证不能,法院依法判决其败诉时,不能理解其败诉的原因,而是采取多种手段对抗法院的生效裁判。
3.庭审程序欠规范问题。
一是在庭审时合议庭成员未全部到庭参加庭审、中途离开,变更合议庭成员未及时通知、未重新开庭。
二是少数审判人员开庭时拖拉,确定的开庭时间不能准时开庭,或随意迟延。
三是有的审判人员不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而埋头看案卷材料;有的审判人员不按规定使用法槌;有的对庭审中出现的情况应变迟缓,对当事人与本案无关的陈述没有及时制止,不能有效地控制庭审局面;有的归纳争议焦点滞后或不准确,或没有归纳争议焦点,致使整个庭审重点不突出。
四是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随意将简易程序转化为普通程序。
没有经过主管院长的审批,且在转换后没有按规定告知当事人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及转换的理由。
另外,对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民事案件,有时当事人均要求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然而却没有得到允许,从而延误了办案的最佳时期,激化了当事人的矛盾。
这些程序问题严重影响法院裁判的公正性、权威性和公信力。
法律分析报告的案件争议焦点(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与李某于2019年6月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某将位于某市某区的房屋出售给张某,成交价为200万元。
合同约定,李某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将房屋过户给张某。
然而,合同签订后,李某未按约定将房屋过户,张某多次催促李某履行合同,但李某以各种理由推脱。
张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履行合同,将房屋过户给张某。
二、争议焦点1. 李某是否构成违约2. 张某要求李某履行合同过户房屋的请求是否合理3. 李某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4.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一)李某是否构成违约1.1 法定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李某未在合同约定的30日内将房屋过户给张某,已构成法定违约。
1.2 实际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李某以各种理由推脱履行合同义务,已构成实际违约。
(二)张某要求李某履行合同过户房屋的请求是否合理2.1 合同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在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依法成立,且双方均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合同合法有效。
2.2 张某的请求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
”在本案中,张某要求李某履行合同过户房屋的请求合理,符合法律规定。
(三)李某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3.1 违约责任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
”在本案中,李某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商事调解面临的问题及建议
商事调解面临的问题及建议干这行这么久,今天分享点商事调解的经验。
商事调解面临的问题可真不少啊。
首先呢,在信息获取这一块就特别头疼。
我就遇到过这样的情况,双方企业都遮遮掩掩的,不愿意把全部信息透露出来。
我觉得这就像玩猜谜游戏一样,可商事调解哪里是玩游戏的事呢。
你想啊,不了解全部情况,就像医生看病只看个大概,能开对药方吗?这里我能给的建议就是,调解人得和双方建立起信任关系。
我通常会和他们说,就像两口子过日子,啥事儿都得摊开来讲,不说清楚矛盾怎么解决呢。
不过我得承认,这个建立信任不是那么容易的,有时候谈了好几轮都不见效。
哦对了还有,利益平衡也是个大难题。
有一次两家企业打官司争一个小项目的归属,各自都有自己的小算盘。
他们的主张有些特别矛盾,根本没有个明显的妥协空间。
感觉就像是两头牛互不相让,都觉得自己才是草地的主人。
我觉得调解方这时候就得更加灵活,从一些别的角度去考虑,比如说各方在这个项目之外可能存在的合作机会啥的。
但是我也得说,这做法有时候是有点冒险,万一人家不买账呢。
我的一个替代方案就是先分别做双方的工作,了解他们的底线到底在哪。
但这个也不是每次都好用,有的企业连底线都不愿意透露,那可真叫人头疼。
再有,法律相关的问题也不好弄。
我有时候感觉自己的法律知识不够用。
遇到那种法律关系特别复杂的商事纠纷,就像走进了大迷宫一样,晕头转向的。
后来我就开始一边调解一边恶补相关知识。
我觉得呢,要是干商事调解,最好身边有个懂法律的朋友或者顾问随时能请教。
但这毕竟不是个特别靠谱的办法,最好还是自己能对相关法律有比较深入的理解。
这就要求调解人不断学习法律。
像我现在几乎每周都会抽出时间看一些新的法律法规案例啥的,虽然累点,但能避免在调解中犯低级错误。
咱们说到证据这块。
说实话,很多时候证据不全或者证据难以辨认。
比如说有的企业拿出手写的、模模糊糊的单据来证明自己的权益,这可太难办了。
我觉得调解人得有点像调查员一样,想办法去核实证据的真实性,比如找第三方见证机构之类的。
关于民商事案件争议焦点的归纳
关于民商事案件争议焦点的归纳所谓争议焦点,简单地说就是纠纷的核心,矛盾的交锋点,案件双方当事人争执的问题所在,在形式上是由法官归纳、并经当事人确认的争点,是引领案件审理、纠纷解决的主线和枢纽,也是体现法官熟悉案情的程度,把握法律与案件联系的能力的一个突出标志。
但从这次“两评查”的情况来看,民事案件争议焦点的归纳仍然是一个比较突出的薄弱环节。
主要表现在:争议焦点的归纳完全依赖于审判人员个人的感觉和经验,普遍存在笼统,不具体,不准确,或者失之于零乱,缺乏内在逻辑联系的现象,有的纯属为了有争议焦点这一环节而归纳争议焦点,结果使争议焦点完全失去了引领整个案件审理的应有作用。
究其原因,从表面上看,在于没有深度阅卷,庭前合议不充分,在庭上对当事人的陈述把握不准确,不全面,没有及时进行概括归纳,但从根本上看,在于没有掌握归纳争议焦点的相关理论,因而没有掌握归纳争议焦点的正确方法,所以只能凭个人的感觉和经验。
伟人说过:“我们的实践证明:感觉到了的东西,我们不能立刻理解它,只有理解了的东西才更深刻地感觉它。
感觉只解决现象问题,理论才解决本质问题。
”对争议焦点归纳的认识也是如此。
只有对争议焦点的归纳达到理论认识的程度,才能在这个问题上由自发状态进入到自觉状态,才能把正确归纳争议焦点的偶然性变为必然性。
从大的分类来讲,案件争议焦点包括事实争议焦点和法律争议焦点。
这样的分类是由司法裁判的逻辑所决定了的。
在成文法背景下的裁判逻辑,是一个形式逻辑的三段论过程,即由成文法确定的法律规范基础构成大前提,由事实基础构成小前提,而法律规范本身内在的逻辑结构则设定了推理的基本路径,因而裁判的过程实质就是一个确定事实,并从成文法体系中选择与事实最相适应的法律规范,并把这一规范的内在逻辑外化到事实中的过程。
受这一逻辑所决定,事实和法律成为案件裁判最基本的两个要素,并构成争议的两个基本范畴。
一、事实的分类与争议根据司法裁判的进程和环节,事实可以分为这样几类或几个层次:原生事实、当事人陈述的事实、法庭查明的事实、法律规范设定的事实以及法律事实。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民商事案件争议焦点的归纳所谓争议焦点,简单地说就是纠纷的核心,矛盾的交锋点,案件双方当事人争执的问题所在,在形式上是由法官归纳、并经当事人确认的争点,是引领案件审理、纠纷解决的主线和枢纽,也是体现法官熟悉案情的程度,把握法律与案件联系的能力的一个突出标志。
但从这次“两评查”的情况来看,民事案件争议焦点的归纳仍然是一个比较突出的薄弱环节。
主要表现在:争议焦点的归纳完全依赖于审判人员个人的感觉和经验,普遍存在笼统,不具体,不准确,或者失之于零乱,缺乏内在逻辑联系的现象,有的纯属为了有争议焦点这一环节而归纳争议焦点,结果使争议焦点完全失去了引领整个案件审理的应有作用。
究其原因,从表面上看,在于没有深度阅卷,庭前合议不充分,在庭上对当事人的陈述把握不准确,不全面,没有及时进行概括归纳,但从根本上看,在于没有掌握归纳争议焦点的相关理论,因而没有掌握归纳争议焦点的正确方法,所以只能凭个人的感觉和经验。
伟人说过:“我们的实践证明:感觉到了的东西,我们不能立刻理解它,只有理解了的东西才更深刻地感觉它。
感觉只解决现象问题,理论才解决本质问题。
”对争议焦点归纳的认识也是如此。
只有对争议焦点的归纳达到理论认识的程度,才能在这个问题上由自发状态进入到自觉状态,才能把正确归纳争议焦点的偶然性变为必然性。
从大的分类来讲,案件争议焦点包括事实争议焦点和法律争议焦点。
这样的分类是由司法裁判的逻辑所决定了的。
在成文法背景下的裁判逻辑,是一个形式逻辑的三段论过程,即由成文法确定的法律规范基础构成大前提,由事实基础构成小前提,而法律规范本身内在的逻辑结构则设定了推理的基本路径,因而裁判的过程实质就是一个确定事实,并从成文法体系中选择与事实最相适应的法律规范,并把这一规范的内在逻辑外化到事实中的过程。
受这一逻辑所决定,事实和法律成为案件裁判最基本的两个要素,并构成争议的两个基本范畴。
一、事实的分类与争议根据司法裁判的进程和环节,事实可以分为这样几类或几个层次:原生事实、当事人陈述的事实、法庭查明的事实、法律规范设定的事实以及法律事实。
所谓原生事实,就是哲学上的客观事实,即事物在特定时空的客观状况。
当事人陈述的事实,是指当事人根据自身的体验和其他考虑,向法庭描述的案件事实。
法庭查明的事实,是指法庭以双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证据为基础,依据证据规则和程序法查明和确认的事实状况。
法庭查明的事实属于人认识到的事实,是人依据一定的认识规则,以一定的证据为依托,在主观中建构起来的事实,它以原生事实为目标,无限接近,但又存在着差别。
因为人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认识世界,所以查明的事实能够与原生事实无限接近,人能够通过查明的事实从整体上把握原生事实,在绝大多数时候是如此的;同时由于人的认识能力有限,因此,查明的事实并不等于原生事实,两者有时可能存在极大差别,人们在一定的时空内只能接受这种差别。
法律规范设定的事实,是指法律规范中设定的事实模式,可以称之为概念事实。
法律事实是指将法庭查明的事实归类到法律规范中设定的事实模式所形成的事实,是法官能够直接适用法律规范“处理”部分的对象,其实质是用法律概念对法庭查明的事实加以法律改造或翻译,使之归属于某一概念事实。
法律规范中设定的事实与法律事实的关系是属与种的关系,是抽象与具体的关系。
但是,关于上述分类事实的争议在性质上并非都属于事实争议。
原生事实属于客观事实,是需要查明的对象。
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法庭查明的事实,属于认识论意义上的事实,是法庭调查阶段的事实,也是真正的事实争议。
而法律规范设定的事实和法律事实,很显然是属于法律推理范畴的事实,应当归入法律争议,而不是真正的事实争议。
实践中,人们经常会将这两部分混为一团,就是因为没有区分清楚事实争议与法律争议的不同性质。
具体来说,关于事实的争议可分为是全部事实的争议还是部分事实的争议;是事实主体的争议,还是时空的争议,是行为的争议,还是结果的争议;是事实形成的争议、变更的争议,还是终止的争议;是举证责任分配的争议,还是举证责任转换的争议;是证据的争议,还是经验法则的争议;是证据三性中合法性的争议、真实性的争议,还是关联性的争议;是经验法则中的科学判定的争议,还是自由心证的争议。
究竟属于哪一种或哪几种争议,只能根据具体案件来确定。
只有把争议根究到各个环节,才能使争议具体化、精确化,真正做到“定点清除”,这就是争议的层次性。
法律争议亦是如此。
二、法律规范的构成与法律争议要分析法律争议,首先就要了解法律规范的构成。
一般来说,一个完整的法律规范在结构上包括假设和处理两部分。
假设又包括主体、行为等要素,共同构成法律规范设定的事实模式,有的称之为“条件”。
处理则包括模态和后果,其中,模态是对事实的法律态度,即对之予以肯定,或否定,或放任,多体现为“可以”、“禁止”、“应当”等词语的使用,有的据此将法律规范分别称之为授权性规范(或任意性规范)、禁止性规范、命令性规范(有的则认为其中部分应当属于倡导性规范)。
后果即如果主体按照或没有按照模态去行为时,法律所赋予的权利或者为其设定的义务,即平时所说的法律责任。
但是,在成文法体系中,由于立法效益和技术的限制,法律规范往往并不是以完整形态出现,而是由分散在各处的法律条款共同构成,或者以缺省形态存在──即只有事实、模态或后果中的某一项或两项,其他内容则以一种隐含的方式存在。
比如,“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就是一个缺省的法律规范。
其中,“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构成事实模式,“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是后果,缺省的是“模态”,这个要素是隐含地存在的,即法律对于事实模式的否定性态度没有明确表示,而是通过设定的后果表现出来的。
有时事实模式部分本身也是处于缺省状态。
比如,“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就隐含了一个前提事实,即合同已经依法成立并且生效。
因此,在选择运用法律规范时,就必须要从众多法律条款中进行挑选整合。
同时,基本的法律规范单元又可以组合成法律规范群,以应对事实的多种变化。
法律规范的这些特点决定了法官要对各部门法有系统而深刻的理解和把握,能够根据某一个或几个规范主题词迅速把相关法律规范联想和整合到一起,提炼出完整的法律规范。
法官异于常人的一个重要区别就是对法律规范的熟悉程度要远超常人。
围绕法律规范这一核心,法律争议大体可分为三类。
一类是关于法庭查明的事实应当归入哪一法律规范管领之下的争议,这主要是通过对法律规范中设定的事实即概念事实的构成进行分析,并将法庭查明的事实与之比对来实现的。
第二类则是关于法律规范后果部分的争议,即后果设定的内容应当在何种程度何种数量上适用于争议的纠纷。
第三类是对法律规范本身内在逻辑推理的争议。
具体来说,法律争议又可以分为:是法律规范假设部分的争议,还是后果部分的争议;是同一法律规范的假设部分与后果部分的逻辑关系争议,还是不同法律规范之间的逻辑关系争议;是假设部分中主体的争议,还是行为的争议,还是方式的争议;是后果部分中性质的争议(即模态的争议,如有效无效,何时生效),还是方式(如责任方式)的争议,还是程度或数量的争议,抑或它们之间的逻辑关系的争议;是法庭查明的事实与法律规范假设部分的概念事实是否直接对应的争议,还是关于它们关系的法律推理的争议;是推理本身的逻辑的争议,还是推理的方式方法的争议。
三、争议焦点的层层揭示综上可见,只有双方当事人的争议最终具体到事实或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且不能解决,而需要法官作出裁断的,才是真正的争议焦点。
由此也可见,争议焦点的归纳,不是一次完成的,而是由浅入深,由粗到精,层层剥笋,逐层深入,一步一步地形成的。
理解了这些前提,然后再结合案件审理的实际过程,就可以概括出争议焦点归纳的基本程序。
(一)明确并固定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是梳理和明确原告诉求所依据的事实基础。
要点是将原告陈述的事实按时间顺序或主次顺序加以排列和分节。
实际就是记叙文的基础写作方法,即抓住记叙文的六要素,时间、地点、人物、事件、起因、发展和结果进行展开。
关键是要理清事实线索和顺序。
有时当事人会因为各种原因,把事实弄得非常复杂繁乱,这就需要法官有极大的耐心,条分缕析,理清头绪,分出层次。
二是梳理和明确原告诉求所依据的法律基础。
要点是尽可能将原告所依据的法律规范细化到条款。
在实践中,很多时候当事人并不能明确这一点,即使法官追问也不肯明确,对此只能留待法官在适用法律时作出考虑。
三是明确并固定原告诉请判令的具体内容。
应将诉求的具体内容加以条理化,逐项进行确认。
最起码的要求是,要能将诉请判令的内容明确细化到能够归入确认之诉、给付之诉还是变更之诉的范畴。
如果不能归入到这些诉的范畴,这个诉的性质就不明白,审理就会失去基本的方向。
这是成文法背景下诉的格式化归类所必须的。
有的当事人出于文化水平和认识原因诉讼能力不足,不能做到这一点,法官就应当引导其逐步加以明确。
(二)明确被告的抗辩意见。
一是梳理并确定被告对原告提出的事实基础是承认还是否认,是全部承认还是部分承认,分歧在哪里,被告有无提出新的事实基础。
二是梳理并确定被告对原告提出的应适用的法律规范基础有无异议,异议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其认为应当适用的法律规范条款是什么。
三是明确被告抗辩请求的具体内容。
将抗辩请求的内容加以梳理,并将其与原告诉请判令的具体内容逐条对应起来,并加以条理化。
同时,要分清其请求仅仅是抗辩还是包含有反诉,避免把抗辩与反诉混同。
如有反诉,应另行依上述基本程序梳理。
一般的做法,是通过这一个分析过程,将原告诉请判令的具体内容与被告抗辩的具体意见进行比对,把双方有分歧和不一致的地方找出来就确定为争议焦点了。
但是,还只是对双方意见的初步的剖析和归纳,这样归纳出的争议焦点还比较宽泛,不够具体,针对性不强,大多数时候双方的观点形不成交锋。
同时,这样归纳出的争议焦点缺乏适法性,没有与法律规范相联系,对适用法律起不到指引作用。
因此,这一步所剖析出来的争议焦点只能作为第一个层次。
(三)厘定事实争议焦点。
根据双方关于事实的陈述,结合事实的分类,找出具体的分歧所在,即为待证事实,此为事实争议焦点的第一个层次。
然后分析待证事实是属于积极事实还是消极事实,并进一步分配举证责任,这构成事实争议焦点的第二个层次。
最后根据围绕待证事实举证质证的情况,厘定出关于证据的争议,构成事实争议焦点的第三个层次。
(四)厘定法律争议焦点。
如果当事人对于适用的法律有明确的意见的,则可以根据双方的意见,厘清法律争议的层次,查出争议的所在,即为法律争议焦点。
如果当事人对适用的法律没有明确的意见的,首先要把法庭查明的事实与相关的部门法联系起来,再从中寻找相关的法律规范,然后分析法庭查明的事实是否可以归入法律规范设定的概念事实,这是法律争议焦点的第一个层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