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的争议焦点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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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法庭辩论范文_如何写

民间借贷法庭辩论范文_如何写

民间借贷法庭辩论范文_如何写代理人认为,是否追加起诉两位保证人是法律赋予被上诉人的权利,上诉人并无此项权利。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民间借贷法庭辩论范文,希望大家能够从中有所收获!民间借贷法庭辩论词(一)审判长、审判员:我们依法接受上诉人王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现针对本案的事实和法律,提出如下代理意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1、一审判决以“原、被告出具此借据时,原、被告双方并没有实际发生现金往来,只是对双方以前同居期间被告所借原告现金出具的借据。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对于具体借款数额予以否认,原告也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佐证。

”为由,断然否认被告向原告借款150000元的事实,不符合法律规定,也没有证据证实一审法院的这一认定,根据举证规则“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因此,被告否认向原告借款150000元的事实,应该提供相关证据证实这一说法,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而原告无需提供证据予以佐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对方当事人举不出相应证据反驳的,可以综合全案情况对该证据予以认定。

”据此,综合全案案情,一审法院应当予以认定被告向原告借款15万元的事实。

2、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前后矛盾,且不符合法律规定。

一审庭审笔录中清楚的记录着“对该份借条中的借款数额、债权人债务人本庭予以确认。

”而一审法院在被告未提交任何证据证实只向原告借款5万元的情况下,在一审判决中认定被告只向原告借款5万元的事实,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且前后自相矛盾,即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又只认定被告向原告借款5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除对方当事人认可外,其主张不予支持。

抵押合同的案例分析

抵押合同的案例分析

抵押合同的案例分析一、基本案情原告:甲公司被告:乙公司、丙公司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借款500万元,借款期限为6个月。

丙公司以其名下的一栋房产为该借款合同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在借款期限届满后,乙公司未能按期还款,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实现抵押权。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丙公司作为抵押人,其抵押担保责任是否成立。

具体争议问题包括:1.抵押合同是否生效;2.抵押物是否符合法律规定;3.甲公司是否有权实现抵押权。

三、法院观点法院认为,抵押合同有效,抵押物符合法律规定,甲公司有权实现抵押权。

具体分析如下:1.抵押合同有效。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抵押合同是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就抵押财产达成的书面协议。

本案中,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的抵押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合同。

2.抵押物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设立抵押权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并应当办理抵押登记。

本案中,丙公司以其名下的一栋房产为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该抵押物符合法律规定。

3.甲公司有权实现抵押权。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

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中,借款期限届满后,乙公司未能按期还款,甲公司作为抵押权人有权实现抵押权。

四、案例总结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抵押合同纠纷案例,涉及到了抵押合同的效力、抵押物的合法性以及抵押权人的权利等内容。

通过本案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抵押合同是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就抵押财产达成的书面协议,其效力受《合同法》的调整。

在签订抵押合同时,双方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确保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设立抵押权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并应当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物的合法性是保证抵押权实现的基础,因此抵押人在提供抵押担保时应当确保抵押物的权属清晰、无争议,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起诉状争议焦点梳理

起诉状争议焦点梳理

起诉状争议焦点梳理在法律诉讼中,起诉状是启动司法程序的重要文书。

而对起诉状中的争议焦点进行准确梳理,对于案件的审理和解决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首先,我们要明白什么是争议焦点。

简单来说,争议焦点就是双方当事人在案件中存在分歧、争执不下的核心问题。

它是案件的关键所在,决定了案件的审理方向和重点。

当我们拿到一份起诉状时,通常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梳理争议焦点。

一是合同纠纷类案件。

比如在买卖合同中,可能的争议焦点包括合同是否成立、合同的效力问题、货物的质量是否符合约定、价款支付的时间和方式等。

如果是租赁合同,争议焦点可能在于租赁物的交付状态、租金的数额及支付期限、租赁期间的维修责任等。

二是侵权纠纷案件。

例如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争议焦点可能涉及侵权行为是否存在、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赔偿项目和数额的计算等。

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焦点可能集中在侵权行为的认定、侵权造成的损失计算以及是否存在合理使用等方面。

三是婚姻家庭纠纷。

像是离婚案件,争议焦点可能包括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子女抚养权的归属、财产的分割等。

继承案件中,可能的焦点在于继承人的范围和资格、遗产的范围和价值认定等。

在梳理争议焦点时,要仔细分析起诉状中的事实陈述和诉求。

对于事实陈述,要关注双方对于事件经过的不同描述,找出存在分歧的关键环节。

而诉求则反映了原告期望通过诉讼实现的目标,从中可以推断出双方可能争议的核心利益。

同时,法律适用也是一个常见的争议焦点。

不同的当事人可能会对同一法律条款有不同的理解和解释,或者对于应适用的法律存在争议。

此外,证据的效力和证明力也可能成为争议的焦点。

原告提供的证据是否足以支持其诉求,被告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提出的质疑,都需要我们认真考量。

为了更清晰地梳理争议焦点,我们可以采用列表的方式,将各个焦点问题逐一列出,并简要说明其争议的要点和关键所在。

这样有助于在后续的诉讼过程中,有针对性地进行证据收集、法律研究和辩论。

商业银行主诉法律纠纷主要类型、争议焦点及风险控制

商业银行主诉法律纠纷主要类型、争议焦点及风险控制

一、借款合同纠纷及风险控制(一)借款合同纠纷的分类和发生原因借款合同纠纷按照法律关系的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银行与企业、个人之间的纠纷;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按照法律关系的不同特点可以分为一般借款合同纠纷和委托借款合同纠纷。

司法实践中比较多的借款合同纠纷是银行和企业之间的一般借款合同纠纷。

实践中,借款合同纠纷诉讼发生的主要原因有:借款人不按照借款合同的规定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包括借款人不按合同的约定数额和日期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

借款人不按借款合同的约定使用借款,因挪用借款产生的贷款人追究借款人的法律责任。

借款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如借款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通知义务、擅自处置抵押资产、进行企业改制而未经贷款人同意致使债权受到威胁等。

(二)借款合同纠纷的主要争议焦点如上文所述,借款合同纠纷多数法律关系明晰,双方当事人争议不大,但部分借款合同纠纷也有一些争议,司法实践中借款合同纠纷的争议主要集中在诉讼时效方面。

所谓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于一定期间内不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即丧失该权利,人民法院对其民事权利不再予以保护的法律制度。

诉讼时效制度是民法中的一项基本制度,它可以促使权利人行使权利,方便法院及时、正确地解决各种民事纠纷,促进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诉讼时效问题本身并不复杂,但由于诉讼时效届满后,银行贷款变成了自然债,借款人的还款义务取得法院强制执行的豁免,银行贷款丧失了法律保护,而且银行相关信贷人员可能为此受到内部处罚,因此在借款合同诉讼中诉讼时效便成为一个经常争议的问题。

关于诉讼时效的争议,主要是围绕诉讼时效是围绕借款诉讼时效是否届满而展开,而诉讼时效是否届满由于诉讼时效中断问题密切相关。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某种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全归无效,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的制度。

根据《民法通则》第140条的规定,可以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有以下三种:(1)提起诉讼,指权利人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请求,申请给予法律上的保护。

金融借贷纠纷案例分析

金融借贷纠纷案例分析

金融借贷纠纷案例分析案例名称:中国某省金融借贷纠纷案例分析一、案件概述时间:2008年5月1日地点:中国某省A市当事人:甲方-小刘(借款人)乙方-银行A(借款机构)通过此案例,我们将分析一起发生于中国某省A市的金融借贷纠纷案件。

案件中,借款人小刘与银行A之间发生了争议,具体争议焦点为借款人小刘是否还清全部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

二、案件始末1.时间:2007年1月1日甲方小刘向乙方银行A申请贷款,金额为50万元,期限为3年,年利率为5%。

2.时间:2007年3月1日乙方银行A审核通过,将贷款金额50万元划入甲方小刘的账户。

3.时间:2010年2月28日甲方小刘到乙方银行A办理最后一次还款,偿还了50万元的借款本金,并以当期的利息5万元一起偿还。

4.时间:2010年5月1日乙方银行A以甲方小刘未支付利息5万元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甲方支付未支付的利息。

三、争议焦点乙方银行A主张,甲方小刘借款合同约定了贷款期内的利息支付义务,并指出甲方尚未支付最后一期的利息5万元,故要求甲方支付。

甲方小刘辩称,自贷款发放之日起,他一直按时偿还了每期的利息,并且在最后一次还款时,已经偿还了全部50万元的借款本金以及利息。

四、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55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利息。

根据本案的合同约定,借款人小刘应当支付利息。

然而,鉴于甲方小刘已经在最后一次还款时偿还了全部的借款本金以及一个还款期内的利息,乙方银行A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需要进一步分析以下几个问题:1.借款合同是否规定了最后一期还款时,甲方小刘需要支付的利息?2.乙方银行A是否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还有利息未支付?3.乙方银行A在何时向甲方小刘提出利息未支付的问题?五、律师点评根据案件描述,可以初步判断乙方银行A的诉讼请求不成立。

甲方小刘在最后一次还款时,已付清全部借款本金以及一个还款期内的利息。

因此,乙方银行A无法提供证据证明仍有利息未支付。

民间借贷案件常见事实争议焦点

民间借贷案件常见事实争议焦点

民间借贷案件常见事实争议焦点1、民间借贷关系是否有效(1)借款用途是否合法会影响到合同的效力,如果出借人明知借款人将借款用于非法用途,将很可能导致合同无效。

(2)出借人对于借款用途是否知情,需要双方当事人进行举证说明。

(3)借款行为被认定为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犯罪行为,借款将被认定无效。

2、原告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1)借款发生的时间。

(2)约定的还款时间。

(3)原告向被告主张要求偿还借款的时间。

(4)被告在此期间是否向原告偿还本金或者定期偿还利息。

3、双方约定借款的数额、借款用途、利息计算、偿还时间、担保等问题 (1)是否有借款合同明确约定。

(2)是否有证人、事后商谈记录等证据能够说明约定情况。

4、借款支付的事实、支付的数额、支付时间(1)款项支付中是否存在预先扣除利息的情况。

(2)借款人收到借款时向出借人出具的收款条、欠条。

(3)出借人向借款人通过银行支付款项后,调取的银行转账凭证、银行交易对账单。

)证人证言、电话录音等证据证明上述争议事项。

(45、偿还本金、利息数额(1)出借人收到利息或本金后,向借款人出具的收条。

(2)银行转账凭证、银行交易对账单。

(3)证人证言、录音等证明本息偿还的情况。

6、担保的约定及担保实际履行情况(1)担保方式是否约定明确。

(2)抵押担保是否办理了登记手续。

(3)质押物品是否完成了交付。

7、借款本息催要的事实情况(含向担保人主张权利) (1)催要的方式。

(2)是否有证据证明催要情况。

8、双方是否存在其他关系干扰本案事实认定(1)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是否存在其他经济往来关系。

(2)其他经济往来款项支付是否与借款支付、本息偿还能够严格区分,是否有证据证明。

9、其他案件事实(1)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关系。

)出借人款项的来源。

(2(3)借款合同、借条等书面资料起草人、起草的背景、签订的时间和地点。

(4)款项支付的背景。

(5)借款人的款项用途是否符合双方约定。

面对合同纠纷时的主要争议焦点

面对合同纠纷时的主要争议焦点

面对合同纠纷时的主要争议焦点在面对合同纠纷时,主要的争议焦点通常涉及以下几个方面:合同的有效性、合同履行的方式与责任、合同的解除与违约责任、以及争议解决的方式。

本文将从这四个方面进行探讨,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对合同纠纷。

一、合同的有效性合同的有效性是合同纠纷的首要问题。

在法律上,合同的有效性要求合同必须具备以下几个要素: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真实意思表示的合法性、合同内容的合法性、以及合同形式的符合法定要求。

争议往往集中在这些要素的具体适用上,例如一方是否具备完全行为能力、合同是否存在欺诈、虚假陈述等问题。

二、合同履行的方式与责任合同的履行方式和责任是合同纠纷中的核心问题。

一般来说,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方履行、双方履行。

一方履行是指一方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另一方未能履行的情况。

双方履行是指双方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当一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时,争议焦点通常在于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范围。

合同中通常会约定违约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例如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三、合同的解除与违约责任当合同当事人中的一方违约或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时,另一方通常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合同的解除可能涉及到违约方的赔偿责任、违约方的违约金支付、以及解除合同后的其他后续问题。

争议焦点通常在于解除合同的条件和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以及解除合同后各方的权益如何保障。

四、争议解决的方式在合同纠纷中,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争议。

争议解决的方式通常在合同中有所约定,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则根据法律规定选择适用的争议解决方式。

争议解决的方式也是合同纠纷中的重要焦点之一,因为不同的解决方式会对当事人的权益产生不同的影响。

综上所述,面对合同纠纷时的主要争议焦点主要包括合同的有效性、合同履行的方式与责任、合同的解除与违约责任、以及争议解决的方式。

当事人在面对合同纠纷时,应该认真研究合同的相关条款,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并在必要时寻求法律意见或专业咨询,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借款合同纠纷的争议焦点剖析

借款合同纠纷的争议焦点剖析

借贷合同一、借贷合同中当事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1、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合法有效。

2、《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3、《合同法》第207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4、借款合同中双方约定的违约责任。

二、一方在履行期限届满前的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三、贷款人提前收回贷款。

《合同法》第203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四、借款合同中的诉讼时效。

1、超过诉讼时效后的还款协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否应当受法律保护问题的批复》(1997年4月16日法复〔1997〕4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川高法〔1996〕116号《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限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否应受法律保护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的还款协议,属于新的债权、债务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的精神,该还款协议应受法律保护。

2、超过诉讼时效的催收通知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已于1999年1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2月16日起施行。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1998〕冀经一请字第38号《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的“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是否受法律保护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九十条规定的精神,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例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例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例案情概述近年来,随着金融行业的迅速发展,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也日益增多。

本文将以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例为例,对案件的背景、争议焦点以及法院的判决进行详细分析。

案件背景原告李先生与被告ABC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合同金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为3年,年利率为8%。

根据合同约定,被告ABC公司应当在合同生效后的一个月内将借款金额划入原告李先生的账户。

然而,合同生效后,被告ABC公司未能按时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原告李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ABC公司返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

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以下几点:1.合同履行期限:原告李先生主张合同约定的一个月履行期限是绝对期限,即应在期限到达之日前履行合同义务;而被告ABC公司则主张该期限是相对期限,即在一个月内履行合同义务即可。

2.违约责任:原告李先生认为被告ABC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借款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ABC公司则辩称由于资金链断裂,无法及时履行合同义务,属于不可抗力情形。

3.利息计算方式:原告李先生主张按照年利率8%计算利息;被告ABC公司则辩称应按照市场利率计算利息。

法院判决经过审理和证据调查,法院作出如下判决:1.合同履行期限:法院认定合同约定的一个月履行期限为绝对期限,被告ABC公司应在期限到达之日前履行合同义务。

2.违约责任:法院认定被告ABC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借款义务,构成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

3.利息计算方式:法院认定按照年利率8%计算利息是合理的,被告ABC公司应按照此利率支付利息。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ABC公司返还原告李先生100万元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

结论本文以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例为例,对案件的背景、争议焦点以及法院的判决进行了详细分析。

通过该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合同履行期限、违约责任以及利息计算方式等问题常常成为争议的焦点。

在撰写和签订借款合同时,双方应明确约定相关条款,以避免出现类似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分析借贷关系的证明与举证问题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分析借贷关系的证明与举证问题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分析借贷关系的证明与举证问题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借贷关系的证明和举证问题是辩论的焦点之一。

借贷关系的建立、内容和履行状态是判决案件的基础,因此,确保借贷关系的证明和举证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分析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借贷关系的证明与举证问题。

一、借贷关系的建立和内容的证明在借贷关系的证明中,一方面要确保借贷关系能够得到合法认可,另一方面要防止虚假借贷关系被利用。

1. 民间借贷合同民间借贷合同是最主要的证明借贷关系的方式之一。

合同应当包含借贷双方的基本信息、借贷金额、利率、还款方式等关键条款。

此外,还应注意合同应当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结果,不能存在一方被欺诈、胁迫等情形。

2. 借贷款项的支付凭证支付凭证是证明借贷关系的主要依据之一。

例如,借款人可以提供银行转账凭证、现金交付凭证等。

这些凭证需要与借贷合同的内容相一致,以确保借贷关系的真实性。

3. 审计报告、发票等文件在某些情况下,借款人可以提供审计报告、发票等文件作为证明借贷关系的依据。

这些文件的真实性和与借贷关系的关联性是关键考虑因素。

二、借贷关系的履行和违约的证明在民间借贷纠纷中,无论是借款人还是出借人都应对自己履行借贷义务的事实进行证明。

1. 支付凭证和借据借款人需要提供相关的支付凭证来证明其按时履行还款义务。

这些凭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转账凭证、现金交付凭证等。

同时,出借人在放贷时通常会要求出借人签署借据,借据则是出借人证明借款未归还的有效工具。

2. 通信记录和见证人证言在借贷关系没有书面合同的情况下,借款人和出借人可通过通信记录、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和履行情况。

此外,如果存在见证人,见证人的证言也可用于证明借贷关系的履行情况。

三、借贷关系的举证问题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当借贷双方在证据提供上存在困难时,举证问题成为争议的焦点。

1. 借贷合同的保全借贷合同是证明借贷关系的重要证据,因此双方应注意保全借贷合同的副本。

民间借贷纠纷案例讨论与总结

民间借贷纠纷案例讨论与总结
民间借贷纠纷案例讨论与总结
contents
目录
• 引言 • 民间借贷纠纷案例法律分析 • 当事人权益保护与救济途径 • 证据规则在民间借贷纠纷中的应用 • 法院审理程序及裁判结果分析 • 民间借贷风险防范与监管建议 • 总结与展望
01
引言
目的和背景
1 2
探讨民间借贷纠纷的成因
通过分析案例,深入了解民间借贷纠纷产生的各 种原因,如合同不明确、利率过高、担保问题等 。
纠纷解决机制
在讨论中,我们发现民间借贷纠纷的解决往往依赖于协商、调解等非诉讼方式。虽然这些 方式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缓解矛盾,但也存在执行难、公信力不足等问题。
法律法规的完善
通过对案例的分析,我们认为要规范民间借贷市场,首先需要从法律层面进行完善,明确 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对未来民间借贷市场的展望
合同内容合法性
审查借款合同内容是否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 性规定,如高利贷、非法 集资等。
利率与费用合法性审查
利率约定合法性
根据当地法律规定,判断借款合 同中约定的利率是否超过法定上
限。
费用收取合理性
审查借款合同中是否存在不合理的 费用收取,如高额手续费、管理费 等。
利息计算方式
确认借款合同中利息的计算方式是 否符合法律规定,如是否存在复利 等。
法律依据
法院在作出判决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规定,确保裁 判结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判决履行
判决生效后,被告应当按照判决内容履行义务。若被告不履行义务, 原告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06
民间借贷风险防范与监管建议
完善法律法规,提高监管水平
01 02
建立健全民间借贷法律法规体系

法律金融纠纷案件分析(3篇)

法律金融纠纷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金融行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然而,金融纠纷案件也随之增多,给金融机构和当事人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本文以XX银行诉XX公司贷款纠纷案为例,对法律金融纠纷案件进行分析,以期为金融机构和当事人提供一定的参考。

二、案情简介(一)当事人基本情况原告:XX银行被告:XX公司(二)案件事实2016年,XX公司向XX银行申请贷款1000万元,用于公司生产经营。

双方签订了《贷款合同》,约定贷款期限为1年,年利率为6%。

贷款发放后,XX公司未按约定按时还款。

经多次催收无果,XX银行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XX公司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三)争议焦点1. 被告是否具有偿还能力;2. XX银行是否已尽到催收义务;3. 贷款利率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三、案例分析(一)被告是否具有偿还能力1. 被告的经营状况根据案件事实,XX公司在贷款期间,生产经营状况良好,具备偿还能力。

但在贷款到期后,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未能按时偿还贷款。

2. 被告的财务状况从被告的财务报表来看,公司在贷款期间,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均有所增长,表明公司具备一定的盈利能力。

然而,在贷款到期后,公司未能按时偿还贷款,说明公司资金链出现断裂。

3. 被告的信用状况根据信用记录,XX公司在贷款期间,信用状况良好,无逾期记录。

但在贷款到期后,公司未能按时偿还贷款,导致信用记录受损。

综上所述,被告在贷款到期后,因资金周转困难,未能按时偿还贷款,但具备一定的偿还能力。

(二)XX银行是否已尽到催收义务1. 催收方式XX银行在贷款到期后,通过电话、短信、邮件等方式多次催收,已尽到催收义务。

2. 催收时间根据《贷款通则》规定,贷款到期后,银行应在贷款到期之日起60日内催收。

XX银行在贷款到期后,及时进行了催收,符合法律规定。

3. 催收记录XX银行保留了催收记录,包括催收电话录音、短信记录、邮件等,证明其已尽到催收义务。

综上所述,XX银行已尽到催收义务。

银行业法律纠纷案例心得(3篇)

银行业法律纠纷案例心得(3篇)

第1篇一、引言银行业作为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民经济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

然而,随着金融市场的日益活跃,银行业法律纠纷案件也日益增多。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银行业法律纠纷案例为切入点,探讨银行业法律纠纷的特点、成因及应对策略,以期对银行业法律风险防范提供有益的借鉴。

二、案例简介某银行与甲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甲公司向银行借款人民币100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年利率为5%。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约向银行支付了首期借款。

然而,在借款到期后,甲公司未能按约偿还本金及利息。

银行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在诉讼过程中,甲公司提出抗辩,称其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存在欺诈行为,要求法院依法撤销合同。

甲公司认为,银行在签订合同时隐瞒了借款利率的真实情况,导致其陷入错误认识,签订合同。

法院审理后认为,甲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银行存在欺诈行为,故判决驳回甲公司的诉讼请求,维持原借款合同有效。

三、案例分析1. 案例特点(1)纠纷主体明确。

本案中,纠纷主体为银行与甲公司,双方均为法人实体。

(2)纠纷类型明确。

本案属于借款合同纠纷,涉及借款本金及利息的支付。

(3)纠纷争议焦点明确。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借款合同是否有效,以及甲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2. 案例成因(1)市场风险。

金融市场波动导致借款人还款能力下降,引发纠纷。

(2)合同条款不明确。

借款合同中部分条款存在歧义,导致纠纷产生。

(3)法律意识淡薄。

部分借款人法律意识淡薄,不重视合同签订过程中的风险防范。

3. 案例应对策略(1)加强法律风险防范。

银行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应严格审查借款人的资质,确保借款人具备还款能力。

(2)完善合同条款。

银行应确保合同条款明确、具体,避免产生歧义。

(3)加强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监督。

银行应密切关注借款人的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发现并防范风险。

四、心得体会1. 提高法律意识。

银行业务人员应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判决书学习心得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判决书学习心得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判决书学习心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判决书作为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记录了司法机关对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所做出的裁决决定。

在学习和阅读这种纠纷判决书时,我深刻地认识到了合同法和金融法对于金融借款合同的规定,以及在合同纠纷解决过程中法律适用的原则和方法。

以下是我对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判决书的一些学习心得。

首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判决书在文本结构上一般包括标题、文首、案件基本情况、事实认定、争议焦点、理由、判决结果等部分。

这种结构明确、层次清晰,使得读者容易理解文书的内容和逻辑关系。

在以后的学习和写作中,我可以尝试运用类似的结构来进行论述和组织文章。

其次,在纠纷案件的事实认定部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判决书需要详细记载当事人的主张和相应的证据,同时对于这些事实进行认定和评估。

通过阅读这一部分,我深刻认识到了事实的重要性和证据的作用。

在自己写作时,我应该注意到对事实的准确把握和对证据的合理运用。

此外,在判决理由部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判决书会对合同法和金融法进行引用,并阐述相关法条对于案件的适用。

通过对法条的解析和运用,我更加清晰地认识到了法律的条文含义和精神。

这对于今后在学习和实践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

同时,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判决书的判决结果部分,法院会针对争议焦点和事实认定做出具体的判决。

这个环节让我了解了司法机关如何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做出公正的裁决。

在我以后的学习和工作中,我应该持有客观公正的态度,引用相关法律法规来解决争议问题,并总结判决经验,以便可以更好地处理类似案件。

总结起来,通过学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判决书,我对于合同法、金融法的了解更为深入,对于合同纠纷解决的适用原则和方法有了更为系统的认识。

同时,我也明白了纠纷判决书的文书结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裁决结果等要素,这对于我今后的学习和工作具有指导意义。

通过不断地学习和实践,我相信我能够不断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做出公正、合理的裁决。

浅析民事案件中争议焦点的归纳

浅析民事案件中争议焦点的归纳

浅析民事案件中争议焦点的归纳民事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庭审占了大量的时间,如何提高庭审效率?不得不思考,在庭前证据交换难以实现的情况下,这就要求我们在庭审活动中必须能够迅速准确找到案件争议焦点,保证法庭调查抓住重点,明晰审判思路,顺利指导当事人完成举证责任,从而快速查明案件事实,提高庭审质量和效率。

一、争议焦点的概念、特点何为争议焦点?简而言之,从字面意思可知:争议+焦点,即民事案件审理中原、被告双方争议的重要问题。

争议焦点有三个特点:一是争议型,没有争议,何来焦点?如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2万元,被告辩称,借款属实,欠条为真,但现在没有能力还款。

那此案便没有争议焦点,作为审判部门的法官,合同的契约性决定了审判环节应当遵循借款合同。

二是关联性,如有争议,但并非与案件事实及法律适用有关,争又何方?如离婚纠纷案件中,被告大声质问原告代理人:你凭什么帮她说话?此时有争议,但与案件无关联,只要原告代理人委托手续合法即可。

三是有效性,如有争议,但影响力小,甚至司法解释已有明确规定或者审判实践已成惯例,也无需归纳为争议焦点。

如交通事故案件中,原告主住院伙食补助费20元每天,被告辩称按照18元每天计算,试问,如果此争议也归纳为争议焦点,那稍微复杂的交通事故案件中将满篇尽是焦点,显然不符合实际。

二、争议焦点的分类(一)事实类争议焦点事实就如故事,遵循记叙文六要素,时间、地点、人物、起因、经过、结果,但今天审理的是昨天的故事,这注定了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的差距。

熙熙攘攘,皆为利往。

原告为了其利益诉请,极力诉说对其有利的事实及证据,而被告相反,会尽可能的反驳甚至否定原告所言。

法官只能遵循“谁主、谁举证”的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用依法予以认定的证据还原事实,此时便有争议,首先是证据的争议,其次是事实的争议,而事实的争议源于证据的争议。

如民间借贷案件中,原告提交一借条,被告辩称,借条不是我写。

此时争议焦点便出现:借条是否为被告所写。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金融机构的告知义务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金融机构的告知义务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金融机构的告知义务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金融业在我国的经济体系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金融借款合同是金融机构与借款人之间最常见的一种合同,然而在实际操作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也时有发生。

其中,金融机构的告知义务是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

在本文中,我将围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金融机构的告知义务展开深入探讨,并就此问题提出我的观点和理解。

1.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背景在探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金融机构的告知义务之前,我首先希望简要概括一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一般背景。

金融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关于借款事项的书面协议。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借款人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而金融机构则有义务向借款人提供必要的借款信息和告知。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发生并不少见,其中告知义务的履行成为纠纷的一个焦点。

2. 金融机构的告知义务内容和范围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金融机构的告知义务而言,其内容和范围应当包括哪些方面?我认为金融机构在合同签订之初就应当向借款人充分告知借款合同的利率、期限、还款方式等基本信息,以确保借款人在知情的情况下签署合同。

金融机构还应当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及时告知借款人有关还款计划变更、利率调整等重要信息,以便借款人能够及时调整还款计划,避免出现逾期还款等问题。

在涉及担保物抵押的情况下,金融机构还应当告知借款人相关担保物的评估价值、变现能力等信息,以便借款人合理评估风险。

3. 告知义务的履行标准和方法关于金融机构的告知义务如何履行,我认为应当遵循一定的履行标准和方法。

金融机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借款人告知相关信息,以确保告知内容的明确和准确。

金融机构应当在合同签订之初、合同履行期间和重大变更发生时及时告知借款人,避免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风险。

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告知记录和证据,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证明告知的事实和内容。

4. 对金融机构告知义务的个人观点和理解在我看来,金融机构的告知义务是非常重要的。

法律案例分析借贷纠纷(3篇)

法律案例分析借贷纠纷(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借贷纠纷案件,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因借贷关系产生纠纷,王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归还借款及利息。

以下是案件的具体情况:原告王某,男,35岁,个体经营者。

被告李某,男,40岁,某公司经理。

2019年3月,王某因经营需要,向李某借款10万元。

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年利率为6%,到期后一次性归还本金及利息。

双方口头达成协议后,王某将10万元现金交给了李某。

借款到期后,王某多次催促李某归还借款及利息,但李某以各种理由推脱。

无奈之下,王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归还借款及利息。

二、争议焦点1. 借款合同的效力;2. 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计算;3. 责任承担。

三、法院判决1. 借款合同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7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借款,贷款人到期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合同。

”本案中,王某与李某口头达成借款协议,并实际交付了借款,符合借款合同的基本要素,故借款合同有效。

2. 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5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

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支付利息的期限在借款期间内届满的,借款人应当在届满时支付;(二)支付利息的期限在借款期间内未届满的,借款人可以在届满前支付。

”本案中,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年利率为6%,故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计算如下:借款本金:10万元利息:10万元×6%×1年=0.6万元3. 责任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李某未按照约定归还借款及利息,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案件的争议焦点例子(3篇)

法律案件的争议焦点例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三与李四系同村村民,平日里关系融洽。

2018年,李四因涉嫌经济犯罪被公安机关逮捕。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李四向张三借款10万元用于缴纳保释金。

张三在了解李四的情况后,出于同情和信任,同意了李四的借款请求。

然而,在案件审理结束后,李四并未归还张三的借款。

2019年,张三多次催要无果,遂将李四诉至法院,要求李四归还借款及支付逾期利息。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李四以自己涉嫌经济犯罪为由,声称无力偿还借款。

同时,李四还向法院提交了证据,证明张三在借款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导致自己陷入困境。

张三则否认了李四的指控,并要求法院依法判决。

二、争议焦点1. 借款合同的有效性本案中,李四与张三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是案件争议的焦点之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双方当事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本案中,李四与张三之间的借款合同系口头约定,且李四在签订合同时涉嫌经济犯罪,其民事行为能力存在争议。

因此,法院需要判断借款合同是否有效。

2. 李四的还款能力李四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声称自己无力偿还借款,并提交了相关证据。

然而,张三对此提出质疑,认为李四在诉讼过程中存在虚假陈述。

法院需要判断李四的还款能力,以确定其是否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3. 张三的欺诈行为李四指控张三在借款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导致自己陷入困境。

张三则否认了这一指控。

法院需要判断张三是否在借款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以确定其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名誉权侵权在本案中,李四还以张三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为由,要求张三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院需要判断张三的行为是否构成名誉权侵权,以确定其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争议焦点分析1. 借款合同的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双方当事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本案中,李四与张三之间的借款合同系口头约定,且李四在签订合同时涉嫌经济犯罪,其民事行为能力存在争议。

借款合同争议焦点

借款合同争议焦点

借款合同争议焦点随着现代社会经济的发展,借款合同作为金融交易中常见的一种形式,争议也成为不可避免的问题。

当借款双方因合同条款存在差异或争议时,焦点问题的解决将直接影响到争议的结果,下面将从借款合同争议焦点的角度进行探讨。

首先,最核心的焦点是借款利率问题。

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率是双方共同遵守的重要条款之一,也是争议较多的焦点之一。

通常情况下,利率是根据市场利率和双方协商确定的,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出现一些特殊情况。

例如,如果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利率,则需要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来确定。

此外,当利率上涨或下降的时候,借款合同是否需要调整利率,以及如何调整也是常见的争议焦点。

其次,还款方式也是一个常见的争议焦点。

在借款合同中,如何偿还借款是借款人和出借人关注的重点。

常见的还款方式有等额本息、等额本金以及一次性还本付息等。

其中,等额本息是指每期需要偿还的本金和利息相等,等额本金则是每期归还的本金相等,一次性还本付息即到期时一次性偿还全部本金和利息。

由于不同的还款方式对借款人的负担以及出借人的回报有着不同的影响,因此在实际争议中,还款方式往往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

另外,担保方式和责任承担也是借款合同争议焦点之一。

在借款合同中,出借人通常会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以保证借款本息的安全。

常见的担保方式包括抵押、质押以及保证等。

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担保物的评估、担保的期限和责任承担方面。

借款合同中的担保问题一旦引发争议,将直接影响到借款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最后,解约条款也是借款合同争议的焦点之一。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借款双方可能会考虑解除合同。

然而,解约的条件、方式和责任承担是常见的争议焦点。

例如,借款人是否需要提前通知出借人,解约是否需要支付违约金等问题,都可能导致争议的产生。

总之,借款合同争议焦点的解决对于维护借款人和出借人的权益至关重要。

借款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和解约条款等问题都需要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并根据双方协商一致来解决争议。

借款合同争议焦点

借款合同争议焦点

借款合同争议焦点借款合同是我们生活中常见的一种合同,当人们需要资金周转时,常常会选择向他人借款。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借款合同争议也时有发生。

就借款合同争议的焦点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借款利率是借款合同争议的常见焦点之一。

在借款过程中,借款双方通常会约定利率,以便确定借款人需要支付给出借人的利息额度。

然而,有时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率可能存在不合理或不明确之处,导致双方产生争议。

例如,有些借款合同中规定的利率过高,远远超过了市场利率水平,使得借款人感到不公平。

而另一种情况是,借款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利率,双方对利率的解释存在分歧。

在这种情况下,借款合同的争议焦点将会集中在确定合理的利率上,以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其次,借款期限也是借款合同争议的一个重要焦点。

借款期限是指借款人需要在多长时间内还清借款本金和利息。

在一些情况下,由于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受限或者出借人急需资金回收,双方对借款期限的解释和履行可能产生争议。

例如,借款人可能主张延长借款期限,以减轻自己的还款压力,而出借人则可能要求按照原定期限进行还款。

在这种情况下,借款合同争议的焦点将会集中在确定合理的借款期限上,以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此外,借款合同的还款方式也是争议的一个重要焦点。

在借款合同中,还款方式通常会被明确约定,如按期还款、一次性还款等。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如借款人的经济状况发生变化、还款能力出现问题等,还款方式的履行可能会出现争议。

例如,借款人可能要求延期还款或者分期还款,而出借人则可能要求按照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进行。

在这种情况下,借款合同争议的焦点将会集中在确定合理的还款方式上,以保护双方的权益,同时维护合同的稳定和可靠性。

最后,借款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也是争议的一个重要焦点。

由于借款合同的性质特殊,一方违约往往会对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

在借款合同争议中,如果出现一方或双方违约的情况,违约责任的承担将会成为争议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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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合同
!
一、借贷合同中当事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1、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合法有效。

2、《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
义务。


3、《合同法》第207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4、借款合同中双方约定的违约责任。

二、一方在履行期限届满前的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三、贷款人提前收回贷款。

《合同法》第203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四、借款合同中的诉讼时效。

1、超过诉讼时效后的还款协议: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否应
当受法律保护问题的批复》(1997年4月16日法复〔1997〕4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6〕116号《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限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否应受法律保护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的还款协议,属于新的债权、债务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的精神,该还款协议应受法律保护。

2、超过诉讼时效的催收通知书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已于1 9 9 9年1月2 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 0 4 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 9 9 9年2月16日起施行。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 9 8〕冀经一请字第3 8号《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的“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是否受法律保护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四条、第九十条规定的精神,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反驳:催收通知书是债权人向债务人催告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其第一要义应为事务性的通知,被通知人在其上签字或盖章的第一要义是签收通知,并不是确认法律关系。

此种通知和对通知的签字或盖章一般不能视为要约和承诺行为,也就不能单纯地认为是确认某种法律
关系。

债权人通知是一种单方行为,虽然其是基于已有的债权债务关系而做出的,但被通知人即债务人签名或盖章后退回的行为应视为债权人履行了催
告义务及该催告内容已经传达给了被通知人即债权人曾经向债务人主张过权利。

所以,不能简单地说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或者说债务人的这种行为为同意履行债务的行为。

除非贷款催收通知书上已经明确表明了—经债务人签字或盖章即为同意履行债务或确认债务的条款,—否则,仅以债务人签字或盖章的行为就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或同意,就背离了债务人行为的本意,也不符合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3、《民法通则》第138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五、主债务诉讼时效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
《担保法解释》第三十六条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六、担保人要求起诉债务人。

《担保法》第18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
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七、因实现债权而支出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1、《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借款合同违约条款中的约定。

[八、保证担保的范围。

1、《担保法》第二^一条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
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2、担保合同中对担保范围的约定。

九、影响保证合同效力的因素。

■ JF
《担保法》
第八条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第九条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不得为保证人。

第十条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
证。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为他人提供保证;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对强令其为他人提供保证的行为,有权拒绝。

十、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

1、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方式是保证人仅对债务人没有能力履行的部分负补充责任,即当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而债务人没有按约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必须先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只有当债务人真的没有履行能力时,才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

2、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
连带责任的保证,即当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而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而不必考虑债务人是否真的没有履行能力。

十^一、贷款人与借款人恶意串通。

《担保法》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担保合同系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欺骗保证人提供的担保,违反了担保法的规定,担保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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