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支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政策规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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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支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政策规定
为进一步深入推进全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支持和鼓励煤矿企业积极参与兼并重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政策规定。
一、支持兼并重组主体企业项目建设
(一)按照全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要求,结合“十二五”规划中期评估情况,及时调整和补充完善全省矿区总体规划和煤炭工业“十二五”规划,将兼并重组主体企业所属煤矿新建和改扩建项目纳入规划并支持优先建设。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能源局
(二)在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期间,参与兼并重组且证照齐全、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与整合技改新建系统无关联的生产矿井依法正常生产,允许其生产至整合技改工程建成进入联合试运转或与新建系统发生关联时结束。
此类生产矿井在正常生产期间,其相关证照需延期的,由省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规定办理。
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省国土资源厅、省安全监管局(贵州煤监局)
(三)兼并重组主体企业所属煤矿整合技改后,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设计规模不低于45万吨/年,其余矿井设计规模原则上不低于30万吨/年。
相邻的具备整合条件的煤矿整合为一个矿权后,在充分结合地形地貌、外部建设条件、煤层赋存条件、开采技术条件、地质构造复杂程度等因素的基础上,优化开拓开采布局,经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可采取分区独立开拓开采,充分利用现有设施设备,最大限度减少投资浪费。
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省安全监管局(贵州煤监局入省国土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