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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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黔府办发〔2012〕61 号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能源局 等部门贵州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 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能源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安全监管局、贵州煤监局《贵州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方案(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2 年 12 月 17 日 — 1 — 贵州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方案试行 省能源局 省发展改革委 省国土资源厅 省安全监管局 责州煤监局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 (国办发〔2010〕46 号)和《中共业兼并重组若干意见的通知》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矿产资源配置体制改革的意见》(黔党发〔2012〕18 号)精神,积极稳妥推进全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深化煤矿整合,有序开发煤炭资源,优化煤炭产业结构,促进全省煤炭产业持续健康安全发展,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三个代表”重要思 (一) 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省委十一届二次全会精神, 按照科学布局、集约开发、安全生产、高效利用、保护环境的发展方针,结合我省煤层赋存条件和开采技术条件,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不断巩固煤矿整合、 技改成果,淘汰落后产能,优化煤炭资源配置和产业布局,有序开发和保护煤炭资源,培育一批现代大型煤炭生产基地和大型煤矿企业集团,推进煤电磷、煤电铝、煤电钢、煤电化四个一体化产业发展,增强市场竞争力,加快建设全国重要能源基地和资源深加— 2 —工基地。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调节相结合。通过政策引导、政府推动,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创新体制机制,支持和鼓励采用先进技术装备,发展先进生产力,提高产业集中度,提升安全生产水平, 淘汰落后产能,培育大型现代煤炭企业,促进煤炭产业升级,转变煤炭产业发展方式。 ——坚持统一规划与因地制宜、分类处置相结合。按照国家尽量减少开发主体的要求,处理好兼并重组与整顿关闭、资源整合的关系,统一编制煤矿企业兼并重组规划,坚持做大做强;坚持从各地区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分类处置,协调推进全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 ——坚持减少煤炭开发主体与提升产业发展水平相结合。同一矿区尽量由一个煤矿企业兼并重组主体实施开发。支持具有
资金、技术、管理优势的大型企业(集团)以资源为基础,以资产为纽带,采取兼并、收购和股份合作等方式,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兼并重组煤矿企业,鼓励煤电磷、煤电铝、煤电钢和煤电化一体化经营, 实现规模化和集约化发展,提升产业发展水平。 ——坚持推进兼并重组与维护企业职工和投资者合法权益相结合。煤矿企业兼并重组要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制定兼并重组 — 3 —方案,并广泛听取企业职工和投资者意见,依法保障兼并重组相关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切实维护职工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三)主要目标。到 2015 年,基本淘汰 15 万吨/年以下煤矿;煤矿企业(集团)控制在 100 个以内,矿井调整到 1000 处左右;毕节市、六盘水市煤矿企业(集团)年生产能力不低于200 万吨, 其余市(州)煤矿企业(集团)年生产能力不低于150 万吨; 形成 1 个年生产能力 5000 万吨级特大型煤矿企业 ,(集团) 2 个年生产能力 3000 万吨级以上的大型煤矿企业(集团),10 个年生产能力 500 万吨级煤矿企业(集团)。煤炭产业集中度和安全生产水平进一步提高,500 万吨级以上的煤矿企业集团煤炭产量占全省煤炭总产量的比重超过 60%。全省煤矿采煤机械化程度达到 60%以上,掘进机。械化程度(含机械装)达到 85%以上,技术水管理和从业人员素质大幅度提高。 二、主要任务和工作要求 (一)编制煤矿企业兼并重组规划。各市(州)要遵循兼并重组的原则, 在相关规划和政策指导下,依据煤炭资源勘查成果、煤炭资源开发和矿井布局现状, 编制煤矿企业兼并重组规划,明确矿区规模、煤矿个数、淘汰矿井数量和产能,保障煤电磷、煤电铝、煤电钢、煤电化四个一体化和经济社会发展煤炭资源需求。 (二)确定煤矿企业策并重组主休资格。煤矿企业兼并重组主体(以下简称兼并重组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具有独立— 4 —法人资格并农省内工商部门注册的煤矿企业(集团);二是已获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集团);三是煤矿企业(集团)设计规模,毕节市、六盘水市不低于 200 万吨/年,其余市(州)不低于 150 万吨/年,跨地区的煤矿企业(集团)规模原则上就高不就低;四是所属矿井位于煤与瓦斯突出矿区或突出危险矿区内,以及拟兼并重组煤与瓦斯突出矿区或突出危险矿区内矿井的煤矿企业(集团),必须经评估具备瓦斯防治能力。优先支持实施煤电磷、煤电铝、煤电钢、煤电化四个一体化的企业(集团)成为兼并重组主体。兼并重组主体申报细则由省能源局牵头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土
资源厅、省工商局、省安全监管局、贵州煤监局等单位研究制订。拟申报兼并重组主体的企业(集团)依照申报细则向省能源局提出申请,由省能源局会同省有关单位研究提出意见,提请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三)选择有效重组模式。遵循市场经济规律,以资源为基础,以产权为纽带,采取企业并购、协议转让、联合重组、控股参股等多种形式开展煤矿企业兼并重组。 (四)切实减少煤矿企业和矿井数量。积极优化重组煤矿资源、资产、资金、技术、管理、人才等生产要素,深化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拟实施兼并重组的矿井要符合产业政策、产业规模和安全标准,并且所处地理位置相对集中。 1.设计生产能力 30 万吨/年以下的各类煤矿井:相邻两 — 5 —个及以上矿井纳入兼并重组范围;周边无相邻矿井、不具备兼并重组条件的煤矿,但其资源条件、开采技术条件能满足 30 万吨/年及以上技改规模的,按技改程序办理。 到 2. 2015 年基本淘汰不具备整合条件又不具备技改扩能条件的 15 万吨/年以下煤矿;逐步淘汰不具备整合条件又不具备技改扩能条件的 30 万吨/年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3.30 万吨/年及以上具备整合条件的煤矿,应纳入整合范围。 4.已进入“探转采”的探矿权或采矿权申请人已获得国土资源部门划定矿区范围批复的,可与周边具备整合条件的合法煤矿进行整合;在淘汰落后产能中已关闭但保留采矿权的煤矿资源可参与整合:分属不同企业(集团)具备整合条件的煤矿,由相关企业(集团)协商整合。 5.已取得采矿权但规模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可参与兼并重组。 (五)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妥善处置企业兼并重组资产、债务,依法维护债权人、债务人以及企业职工等利益主体合法权益,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能源局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11〕47 号明确的标准对被兼并重组和整合的煤矿实施补偿。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七部委《关于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和兼并重组企业职工安置工作的— 6 — (人社部发〔2011〕50 号)意见》 ,加强对职工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市(州)人民政府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做好职工安置方案审核、就业再就业政策落实以及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等工作, 确保企业和社会稳定。兼并重组主体要发挥技术、资金、人才和安全管理等方面优势,有效解决中小煤矿安全保障水平低、资源利用率不高和环境综合治理能力弱等问题,承担相应社会责任,
保障县、乡、村及当地群众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矿区,确保社会稳定。跨地区兼并重组主体应在被兼并重组煤矿企业注册地设立独立法人,且一个兼并重组主体在一个县只能注册一个独立法人,并按原渠道就地激纳税费;各地可根据兼并重组后对煤矿企业资源开采和加工的贡献协商财税分成。 (六)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兼并重组生体要按照循环经济要求,开展项目节能减排评估、环境评价和水资源论证等,实现资源循环利用。严禁在禁采区进行煤炭开采活动,对限采区内的煤矿一律不扩界、不允许规划或建设新的煤矿项目。对赤水河茅台镇上游的煤矿,按省有关规定一律不准扩界、不允许规划或建设新的煤矿项目。城乡规划区内的煤炭资源开发应征求相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意见。 三、工作步骤 (一)编制煤矿企业兼并重组规划。2013 年 3 月 31 日前各市(州)人民政府将辖区内煤矿企业兼并重组规划报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 7 — (二)确定兼并重组主体。2013 年 3 月 31 日前完成兼并重组主体资格申报。2013 年 6 月 30 日前分期分批对兼并重组主体进行确认并公告。 (三)编制兼并重组实施方案。2013 年 9 月 30 日前,由各市(州)人民政府依据核准的煤矿企业兼并重组规划,组织兼并重组主体编制兼并重组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由省有关部门组织会审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四)方案的组织实施。实施方案批准后,由各市州、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组织协调, 兼并重组主体具体实施,于 2014 年 3 月 31 日前基本完成兼并重组工作。 (五)完善相关证照变更手续。兼并重组后的煤矿各类证照必须变更到兼并重组主体名下。兼并重组主体依据实施方案和兼并重组合同或协议向省有关部门申请证照变更,各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完成相关变更手续。 四、配套政策措施 (一)科学配置煤炭资源。按照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实施方案,兼并重组矿区内不能单独设置矿业权的煤炭资源,由兼并重组主体提出申请,按程序报批,以协议方式配置给兼并重组主体;依法关闭煤矿尚可利用的煤炭资源,由兼并重组主体提出申请,按程序报批后,优先配置给兼并重组主体。 (二)加强财税政策扶持。对兼并重组主体的煤矿安全技术改造、煤炭产业升级、煤矿地质勘查等项目优先安排有关专项资— 8 —金补贴和贴息。 按 对企业兼并重组涉及的相关税费减免政策,《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 (财税〔2009〕59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题的通知》 、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将税管理办法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0 年第 4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12〕4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13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51 号)和《财政税问题的公告》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 号)等规定执行。兼并重组期间,减免矿业权转让交易服务费。新增资源储量采矿权价款按新设煤矿标准执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调整资源量后增加的储量按新标准计征采矿权价款,原有储量按老标准计征采矿权价款。 (三)拓宽融资梁道。支持符合条件的兼并重组主体通过煤矿采矿权质押融资、发行债券、上市融资和再融资、设立财务公司等方式筹集发展资金。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条件的煤矿企业兼并重组项目,各类金融机构应积极提供相应的授信支持和金融配套服务。鼓励设立煤炭产业投资基金支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 (四)支持企业发展先进生产力。对兼并重组小煤矿达到一定数量和规模的兼并重组主体,优先规划、核准其新建煤矿、改 — 9 —扩建煤矿、坑口电站和综合利用电站以及煤炭综合利用加工转化项目,支持兼并重组主体实施采掘机械化改造,对于因实施机械化改造提升的能力,可通过能力核定予以认可。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人民政府成立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由常务副省长任组长,分管副省长任副组长,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安全监管局、省政府法制办、省政府金融办、省能源局、省国税局、贵州煤监局等单位的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和指导全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加强对全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的指导和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能源局,负责日常工作。省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明确责任,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煤矿整合、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各市(州)和有关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成立相应领导小组,加强组织领导,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确保完成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行政监察部门对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实施监察,负责查处弄虚作假、损害煤矿企业利益、侵害煤矿企业合法权益等失职读职行为。 、各产煤县(市、区、特 (二)明确工作职责。各市
(州)区)人民政府是本地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责任主体,要科学制定工作方案,稳步落实兼并重组实施工作,及时解决工作中— 10 —出现的问题,化解矛盾;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安全生产规定,做好兼并重组期间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省能源局要认真做好兼并重组指导、协调工作;省发展改革委要支持兼并重组企业的项目建设,优先安排兼并重组企业煤矿安全改造等资金计划;省国土资源厅要会同省财政厅做好兼并重组企业煤炭资源采矿权价款处置工作;省国资委要指导国有煤矿企业妥善做好兼并重组中的资产评估处置;省财政厅要会同省有关部门落实支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有关财政政策;省地税局、省国税局要积极提出和争取涉及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税收优惠政策;各证照颁发部门要做好兼并重组企业及所属矿井各类证照的变更、重新核发工作;其他省有关单位要积极配合和支持该项工作。兼并重组主体要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被兼并重组企业要积极主动参与煤矿企业兼并重组,通过平等协商,确保平稳过渡,实现互利共赢。 (三)规范和简化办理程序。坚持政策公开、方案公开、兼并重组主体公开、办事程序公开、时效期限公开原则,保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规范、有序进行,在互利共赢与自愿协商基础上积极稳妥推进兼并重组工作。参与兼并重组的煤矿办理整合、技改审批手续时,省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参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整合煤矿办理审批手续一条龙办公机制的通知》(黔府 ,办发〔2007〕34 号) 简化程序、缩短时限,加快办理审批手续。在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期间,参与兼并重组且证照齐全、具备 — 11 —安全生产条件、与整合技改新建系统无关联的生产矿井依法正常生产。允许其生产至整合技改工程建成进入联合试运转或与新建系统发生关联时结束。此类生产矿井在正常生产期间,其相关证照需延期的,由省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规定办理。 (四)加强监督管理。对未批先建、超时联合试运转、改扩建区域组织生产的,责令立即停止建设生产,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有关人员责任;对兼并重组煤矿违法违规组织生产的,责令立即停止生产,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有关人员责任;对灾害严重、安全基础差、不具备改造条件的,积极引导退出煤炭生产领域,并依法实施关闭。 (五)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深入宣传实施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重要意义和政策措施,介绍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先进经验和工作成果,为
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抄送:省委各部门,省纪委,省军区,省武警总队,各新闻单位, 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 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省委。